作者hidog (.....)
看板Soft_Job
標題Re: [討論] 關於離職的競業條款
時間Sat Jan 27 07:27:04 2018
※ 引述《shrimplife (yiyu)》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的朋友是個遊戲工程師,現在碰到了這樣子的情況:
: 他想從現在的遊戲公司離職,也依照勞基法在適當的天數前提出申請,但是他老闆卻說給
: 他兩個選擇。
: 1、去老闆指定的公司任職
: 2、簽下競業條款,我才給你離職證明
: 他也有去找勞工處諮詢,對方是說只能雙方協調,我該如何幫助他呢?
: 這家公司我也曾待過,人數不到十人,根本只能稱作工作室,而且根本沒有賺到任何的錢
: ....
: 就工程師的工作內容來說,並沒有任何的獨有技術或框架設計,其實就跟去外面上unity
: 課程所學的差不多。這樣也能用競業條款?
: 此外,如果申請SBIR計畫,但結案報告書上面的工時卻都是造假的,會有問題嗎?
: 手機排版請見諒
競業條款請參考底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
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
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 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 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 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https://www.mol.gov.tw/topic/3073/32027/ <= 勞動部網站參考資料
題外話,這是某年公務人員考試的考題 XD
所以勞工處那個可以順便投訴一下,把問題推給勞資協商實在是有夠爛的= =|||
再補充一點
老闆不給離職證明的話
1. 蒐集你有請辭的證據. (通常是e-mail向主管請辭)
2. 時間到就拍拍屁股走人,老闆沒發薪水就上勞工局申訴
(任職三年以上的話,預告天數是一個月)
3. 只要你不去上班,老闆很快就會幫你退保了.
然後就可以去勞保局申請相關文件.
離職證明其實一點都不重要,只要能向新東家證明你離職就夠了
別傻傻的被老闆騙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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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lauhal: 簽競業條款老闆要給錢養他,不給錢就吉下去 01/27 19:40
2F:推 crainlin: 慣老闆起手勢:業界很小的傳出去blabla 01/28 11:09
3F:推 luke72: 競業條款要給錢 早就正式入勞基法了 已經不是沒法源規範 01/28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