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yespot (追求內心的自在)
看板Law-Service
標題Re: [申訴] Stock版主判決水桶十年不符合違規事實
時間Tue Apr 9 20:47:46 2019
小組長您好,
若按申訴人cofepupu之申訴文
#1Sfv3SgU (Law-Service)所述,
本案爭點係cofepupu認為「格非」為某一公眾作家,非指特定板友,
故並未公開特定板友之個資。然比對前後推文:
噓 cofepupu: 格非 做人要乖 不要當檢舉仔喔 04/04 16:30
噓 cofepupu: 大概只有格非吃飽太閒才會當檢舉仔亂檢舉人陷害人而已吧 04/04 17:03
cofepupu之推文內容顯然不是指該公眾作家,而是指某板友。
又根據cofepupu寄給本人之申訴信:
「他自己在PTT上公開的資料
https://www.pttweb.cc/bbs/FJU-LAW2010/M.1281892691.A.363
我叫他不行喔?
難道我知道他是誰 我叫他名字也不行?
我也沒直接講y1896547=李格非阿 我只是指名叫他不要再亂檢舉
讓他自己心裡有數而已」
顯然cofepupu由Stock以外之其他看板,得知y1896547的個資,
在未得到y1896547之同意下,將其公布於Stock板,因此本人判定
cofepupu違反PTT站規第一章第六條,加上cofepupu於一年內屢次
違反板規,適用板規4-0,予以水桶10年,本人認為並無不妥。
股板板主 eyespot
※ 引述《IanLi (IanLi)》之銘言:
: 請 Stock板主 eyespot於72小時內至組務板 Law-Service說明
: 補充本案判決理由或答辯。
: 注意:涉及個資部分請去識別化勿公開張貼。
: 本文同步轉發至 eyespot板主信箱內。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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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5.131.5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ervice/M.1554814069.A.ADA.html
1F:→ cofepupu: 請問 那跟眾版友天天在版上喊雯晴之類的 114.43.117.134 04/09 21:31
2F:→ cofepupu: 有何差別? 114.43.117.134 04/09 21:32
3F:→ cofepupu: 格非不是y1896547 他所專有的名字 114.43.117.134 04/09 21:33
4F:→ cofepupu: 再者多了個姓 也是北宋文學家名字 114.43.117.134 04/09 21:33
5F:→ cofepupu: 還是您以 檢舉仔 格非兩部分連結的關係? 114.43.117.134 04/09 21:34
6F:→ cofepupu: 這樣是否屬違反站規文字獄之嫌? 114.43.117.134 04/09 21:36
7F:→ cofepupu: 我沒有提李xx=yXXXXXXX 何來洩漏人個資? 114.43.117.134 04/09 21:37
8F:→ cofepupu: 是否 代換成東坡 或蘇軾 亦同? 114.43.117.134 04/09 21:38
9F:→ cofepupu: 又或是 剛好有個版友也叫東坡所以他檢舉 114.43.117.134 04/09 21:41
10F:→ cofepupu: 就又算違規? 114.43.117.134 04/09 21:41
11F:→ cofepupu: 寄給你的申訴信 不就是問你是否是檢舉? 114.43.117.134 04/09 21:44
12F:→ cofepupu: 那隨便一個ID寄信給你說某版友講的詞彙 114.43.117.134 04/09 21:45
13F:→ cofepupu: 是他的名字 那是否也是就算公開個資? 114.43.117.134 04/09 21:46
14F:→ cofepupu: 這是否無限上綱之嫌? 114.43.117.134 04/09 21:46
15F:→ cofepupu: 是否行文字獄之實? 114.43.117.134 04/09 21:47
16F:→ cofepupu: 或改成 yXXXXX 做人要乖 不要當檢舉仔喔 114.43.117.134 04/09 21:54
17F:→ cofepupu: 你覺得哪樣打推文 比較容易產生問題? 114.43.117.134 04/09 21:54
18F:→ cofepupu: 就是確認google過 格非二字搜尋不到版友 114.43.117.134 04/09 21:55
19F:→ cofepupu: 不會有他人連結的問題才會那樣打字 114.43.117.134 04/09 21:56
20F:→ cofepupu: 請小組長釋疑 謝謝 114.43.117.134 04/09 22:01
21F:→ cofepupu: 如附件3 4 是否又屬雙重執法標準之嫌? 114.43.117.134 04/09 22:17
22F:→ cofepupu: 如果cloverfan之推文提到XX二字您判無違 114.43.117.134 04/09 22:24
23F:→ cofepupu: 規 而我推文內提到就屬違規是否執法認定 114.43.117.134 04/09 22:25
24F:→ cofepupu: 標準不一致? 您回信難認定違反板規,故 114.43.117.134 04/09 22:26
25F:→ cofepupu: 不予處分 這是否兩件案子判決前後矛盾? 114.43.117.134 04/09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