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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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
時間Thu May 19 10:04:47 2022
舉一個之前在LAW板討論的一個例子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50448082.A.2BA.html
其中地方法院判決提到:
㈣、「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闡述: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
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實務見解亦大多援引此判決作為「配偶權」或「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為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基礎。
此判決未詳細說明「權利」之內涵(為憲法上權利或法律上權利),亦未指明由婚姻契
約之誠實義務,如何推論非身分契約相對人之第三人得以侵害配偶之權利,自無從憑此判
決逕認通姦或相姦行為侵害配偶之「權利」。縱使肯認配偶權為一種法律上權利,因他方
配偶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就此所生「配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之
衝突,自然係以憲法上所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優先。
其中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原本是常被援用的判例。
那麼判例制度廢除,其效力等同一般判決。
法官不受其拘受而另有見解,亦無判決違法的問題。
以前有人說,縱使判例被廢除,但其仍是重要的實務見解。
但若其已無過往類似法律的拘束力,而且現在已有地院法官公然否定其中見解,
那麼對於考試而言,還有重要性嗎?
以往老師提到判例,都會說這個很重要,同學們要記起來,因為那是判例。
但判例制度廢除了,那麼老師之後會怎麼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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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652925889.A.142.html
1F:推 Peipussee: 地院法官有什麼代表性?即便高院在五年前就有法官認可 05/19 11:35
2F:→ Peipussee: 寵物死亡可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刻你拿這個基準去寫國考 05/19 11:35
3F:→ Peipussee: 選擇題試試 05/19 11:35
4F:→ ikariamman: 考生不要想東想西 05/19 11:39
5F:推 saccharomyce: 國考申論可以寫啊 05/19 11:45
6F:推 ilwe106: 就算判例制度已經廢了還是重要見解啦,法院會援引的最高 05/19 13:30
7F:→ ilwe106: 法院見解都是老判例老判決居多,判例制度廢了主要影響的 05/19 13:30
8F:→ ilwe106: 是再審條件又限縮了一點這樣,考生別自己鑽牛角尖 05/19 13:30
9F:推 allen73420: 會援引的都是例稿複製貼上忘記改 05/19 13:59
10F:推 llsr5566: 感覺地院法官都比較年輕,而且上面還有審級救濟,所以 05/19 14:26
11F:→ llsr5566: 比較敢衝撞現況,但會不會被上面的撤銷是另一回事 05/19 14:26
12F:推 Kirihime: 判例廢除但還是一種見解,更何況有些判例有生之年都不會 05/19 15:05
13F:→ Kirihime: 被挑戰,例如61台上186 05/19 15:05
14F:→ Kirihime: 講錯,台再 05/19 15:05
15F:推 waakye: 沒有拘束力 但是考試還是超級重要 05/19 15:29
16F:噓 WTF1111: 不然你舉一個更有參考價值的論述來源啊 05/19 16:22
17F:推 scott123321: 考試是考試,工作是工作 05/19 17:20
18F:推 im31519: 法官也是抄作業的~既然有好的前例當然繼續抄啊 05/20 08:37
19F:推 palewalker: 見解就是法律應用啊,重要的事件判決,法官見解就可能 05/20 08:58
20F:→ palewalker: 會是很重要的參考。 05/20 08:58
21F:→ palewalker: 考試要寫的是,考生在理解當代法律系統下,以法的觀點 05/20 09:08
22F:→ palewalker: ,對事件的解釋與處理。 05/20 09:08
23F:→ palewalker: 不可諱言,考題不一定能讓考生發揮多少個人見解,但至 05/20 09:08
24F:→ palewalker: 少不要讓閱卷者覺得考生的解釋與引例關連性是有問題, 05/20 09:08
25F:→ palewalker: 或是與當代法律解釋體系脫節。 05/20 09:08
26F:→ palewalker: 以此而言,判例雖失去拘束性,基於判決作成者之專業程 05/20 09:08
27F:→ palewalker: 度,其對事件之見解,法之解釋,對考生來說仍是值得參 05/20 09:08
28F:→ palewalker: 考的。 05/20 09:08
29F:→ im31519: 推樓上! 05/20 09:19
30F:推 KAWABONGGA: 你先想想看為何判例制度會被廢除,廢除理由為何,再 05/20 12:04
31F:→ KAWABONGGA: 看看你這篇文,你就會有答案了 05/20 12:04
32F:推 GCnae: 不拘束法官判決又不代表該判決不代表實務見解,考試要列出 05/20 16:33
33F:→ GCnae: 實務見解寫得出判例就是有分,不然實務見解不引判例判決你 05/20 16:33
34F:→ GCnae: 要怎麼證明他是實務見解? 05/20 16:33
35F:推 Jasonfm89: 不爽你可以即席創造見解啊 寫到把判例的臉打成 電風扇 05/20 17:46
36F:→ Jasonfm89: 寫到改考卷的學者拍案叫絕愛不釋手 榜首都不是問題 05/20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