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men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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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自由心證案 觀點、意見搜集平台 發言請注意不要違反板規以及〈陪審討論過程規則〉 〈陪審討論過程規則〉:#1Q6lqvXz (Women_Picket) 第01期陪審員上任文件:#1Q6lxYS5 (Women_Picket) 舊的第01期陪審討論平台:#1Q7VFR9j (Women_Picket) 本文內容: (1) 第 01 期陪審員名單。 (2) 第 01 期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簡易版]。 (3) 陪審討論平台違規處分名單 (4) 最新版陪審「報名」名單 -- 第01期 陪審員之ID① someLetters ② success0409 ③ lturtsamuel ④ loona ⑤ a000000000 ④ claymath (參與[案01]~[案03]後退出) [簡易版] 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 |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1. [案01]: 板規16 / 被檢舉人 zhxl / 1:0 / 考量陪審員②③④⑤ 引述檢舉案代碼:#1Q7EG15d 針對相關例外情形之 審案通告於[Wed Nov 29 08:02:20 2017]寄出。 擔憂,擬定板規16. 審案標準,詳見精華 區 z-4-1-9-3 。 本案被檢舉文章達標鎖文(16B.),同時 查有另一篇文章達標,亦予鎖文,視為 已鎖兩篇文章,並寄與通知信。 如再有文章達違規標準,將依16B.處分。 -- |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2.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Nigger5566 / 0:2 / 針對當時板規14B. 引述檢舉案代碼:#1Q6jaMCg 「禁對男、女性侮辱 審案通知於[Thu Dec 7 11:09:26 2017]寄出。 之言論。」制定之 大致定義見 z-4-1-11-3。 本篇裁定違規。 3. [案03]: 板規14 / 被檢舉人bbbgreentea / 0:3 / 針對當時板規14B. 引述檢舉案代碼:#1Q6hlPDC 「禁對男、女性侮辱 審案通知於[Thu Dec 7 11:09:26 2017]寄出。 之言論。」制定之 z-4-1-12-3。 本篇裁定違規, 僅以板規14B處分。 -- 4. [案04]: 板規 6 / 被檢舉人 net25 / 1:0 / 本案發生時間宜 引述檢舉案代碼:#1QCT-XVF (Women_Picket) 採用11/07-12/24 審案通知於[Mon Dec 18 21:53:09 2017]寄出。 之固有標準,故 仍裁定違規。 DenTisGirl: 本案涉及違規後修正可接受時間範圍; 簡短說明 即推發文後,在未被處分前已改善違 經本案討論後擬定之 規行為的話,是否仍予以懲處?或在 新標準,則適用於 多少時間內不予懲處。 12/25 後發佈之推 發文。 目前已將板主權限內能獲得的文章編 新標準請見本板 輯歷程放在 z-4-1-16 供陪審 z-4-1-16-5。 員確認。 我先在此說明我個人標準: 板規6(1)項之內容,考量轉載文章時 有人會習慣性附上來源,故給予較高 寬限,推發文一小時內有刪除,則不 予處分;6(2)~(5)項則僅給予十分鐘 改善時間,超過則一律處分。 6(6)項若處分前已改善,則不予處分。 -- |審案|案件| 案件資料 & |有效意見認定 | DenTisGirl | |數量|編號| 審案通知寄發時間 |(無違規:違規) | 決議 | 5. [案05]: 板規 / 被檢舉人 / / 引述檢舉案代碼: 審案通知於[ ]寄出。 6. [案06]: 板規 / 被檢舉人 / / 引述檢舉案代碼: 審案通知於[ ]寄出。 -- 陪審討論平台(本文)違規處分名單 -- 以下為目前最新報名名單(報名方法:於本文推文「報名」即可;將統計至鎖文前) (前次報名文件:#1Q6lxYS5 (Women_Picket)) Ⓐ someLetters Ⓑ lturtsamuel Ⓒ sodas500i Ⓓ success0409 Ⓔ claymath Ⓕ a000000000 Ⓖ ilikeroc Ⓗ loona Ⓘ talk5566 Ⓙ xz35s8pq Ⓚ vicious666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88.17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Women_Picket/M.1512710386.A.7AF.html 寄出[案02][案03]審案通知。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1:36:36
1F:推 lturtsamuel: [案02] 違規/當時板規仍有"禁止侮辱性別"一條。不論"12/07 11:43
2F:→ lturtsamuel: 母豬板"指涉的是否為本板,皆已成立對女性之侮辱。12/07 11:43
視為有效意見。
3F:→ lturtsamuel: p.s. 我贊成刪除"侮辱性別"的板規,但應該用"侮辱特12/07 11:47
4F:→ lturtsamuel: 定族群"來取代,否則女板就等著淪為各種仇女仇男仇甲12/07 11:47
5F:→ lturtsamuel: 的新天地。12/07 11:47
6F:→ lturtsamuel: [案03] 違規/當時板規仍禁止侮辱性別,將"母豬台女"12/07 11:50
7F:→ lturtsamuel: 顯然已觸犯。12/07 11:50
視為有效意見。 [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Nigger5566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案03]: 板規14 / 被檢舉人bbbgreentea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7/2017 15:36:39
8F:→ success0409: [案02] 違規/該當被檢舉板規12/07 17:30
要件<3>不符規定。
9F:→ success0409: [案03] 違規/該當修改前之板規,唯從舊從輕原則,板12/07 17:32
10F:→ success0409: 務自行斟酌 12/07 17:32
視為有效意見。
11F:推 success0409: @板務群 第一案已使本文太長,建議鎖定後另開文章討 12/07 17:38
12F:→ success0409: 論第二、三案12/07 17:38
資料整理完畢,將更新平台
13F:推 claymath: [案02]依照當時板規 應屬違規12/08 00:55
14F:→ claymath: [案03]依照當時板規 屬違規 如教授推文所表示用族群12/08 00:56
15F:→ claymath: 取代性別是否可當作其替代?12/08 00:56
更新平台。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08/2017 13:47:58
16F:推 ChenDao: @claymath @iturtsamuel 族群相關板規由於是由敝人為主 12/08 22:47
17F:推 ChenDao: 來思考如何架構 敝人目前的想法是 族群只限 宗教 種族 12/08 22:47
18F:推 ChenDao: 第三性向 和 身障團體 不納入性別 敝人主張砍除舊有14b 12/08 22:47
19F:推 ChenDao: 並不想要以其他形式再次放上 12/08 22:47
20F:→ ChenDao: @陪審群 其實相關板規和標準等 我都已經寫好了 目前敝人 12/08 22:49
21F:→ ChenDao: 只是在思考此板規後續可能帶來的問題 和 更詳細的標準 12/08 22:49
22F:→ ChenDao: 但仍想參考陪審群的意見 12/08 22:49
23F:推 lturtsamuel: @chendao 我只知道小組長叫八卦板把那條地圖砲條款寫 12/09 04:03
24F:→ lturtsamuel: 回去了,然後女板好像也在同個群組下面?? 12/09 04:03
25F:推 lturtsamuel: 你提了那幾個團體 那我就直接問了 如果我今天攻擊你 12/09 04:10
26F:→ lturtsamuel: 提到的其中一個 要用哪條板規來治?目前我好像看不到 12/09 04:10
27F:→ lturtsamuel: 一條合理的解釋 12/09 04:10
28F:→ lturtsamuel: 還有像是 高雄人 台大學生 護理師 這些在你的定義中 12/09 04:11
29F:→ lturtsamuel: 是不是也不算? 12/09 04:11
30F:→ lturtsamuel: 還有那些母豬噁男怎樣的用詞是不是也都ok了?如果是的 12/09 04:14
31F:→ lturtsamuel: 話那還真是一場大趴踢 我好後悔被女板桶了不能參加 12/09 04:14
32F:→ ChenDao: 14b早已在日前砍除 目前要取代舊有14b的是族群條款 我認 12/09 08:22
33F:→ ChenDao: 為族群相關的條款是以保護族群與團體本身的中心思想為設 12/09 08:22
34F:→ ChenDao: 立標準 職業,學校等這些我個人認為無需特地設立板規保 12/09 08:22
35F:→ ChenDao: 護 12/09 08:22
36F:推 lturtsamuel: @ChenDao所以我去推文 護理師都是母豬 高雄人都腦殘 12/09 08:41
37F:→ lturtsamuel: 鄉巴佬 這樣也行?我是不反對喇 問一下而已 12/09 08:41
38F:推 ChenDao: 以我現在的想法 我是不管啦 但是最終定案時在正式寫入板 12/09 08:47
39F:推 ChenDao: 規前 會再重新與板主群討論一次 而這裡的討論重點也都會 12/09 08:47
40F:推 ChenDao: 一併提起納入考量 12/09 08:47
41F:推 ChenDao: @lturtsamuel 忘了標 12/09 08:49
42F:推 success0409: @C 覺得廢除「族群」這項是因噎廢食。站方有規定的 12/09 15:37
43F:→ success0409: 規矩放上也無妨。八卦板鬧成這樣是有人故意濫行檢舉 12/09 15:37
44F:→ success0409: ;女板過去則因為雙重標準。族群的定義要寬鬆或嚴謹 12/09 15:37
45F:→ success0409: 擇一並遵照執行,不認為有太大問題。 12/09 15:37
Wed Dec 13 12:24:31 2017寄發有效意見提醒通知。 [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 Nigger5566 <2> 「違規」 <3>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案03]: 板規14B / 被檢舉人 bbbgreentea <2> 「違規」 <3>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14/2017 19:19:55 上述陪審員① someLetters之文字視為有效意見。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14/2017 19:48:47 引述板規: 14. B. 禁對男、女性侮辱之言論。(推發文皆在範圍內) 違反上述條款,初犯水桶三個月,累犯水桶一年。 -- 規範所指的「男性」包括:「男板(使用者)」、「台男」,及所有男性。 規範所指的「女性」包括:「女板(使用者)」、「台女」,及所有女性。 規範所指的「對...侮辱之言論」包括: 負面稱其為(公/母)豬、性愛方面衍生之侮辱用語、地圖砲。 若可判斷係針對文章中事件或新聞人物,一時憤怒或驚訝之「地圖砲」侮辱, 則不依上述板規14B.裁罰,然被辱罵者仍可依板規15.提出人身攻擊實名檢舉。 -- 【以下針對有發言的個別陪審員做回覆】 回應陪審員① someLetters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Nigger5566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案03]: 板規14 / 被檢舉人bbbgreentea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案02]: 板規14B / 被檢舉人 Nigger5566 <2> 「違規」 <3>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案03]: 板規14B / 被檢舉人 bbbgreentea <2> 「違規」 <3> 以當時版規14 仍然有批評不同族群違反版規 我意見偏向於ChenDao 符合地圖炮就算違規 因此裁定:違規 <1> 採納以「地圖炮」作為標準,然可辨認為針對新聞內容一時情緒用語, 不以板規14B處分。 回應陪審員② success0409 → success0409: [案02] 違規/該當被檢舉板規 12/07 17:30 → success0409: [案03] 違規/該當修改前之板規,唯從舊從輕原則,板 12/07 17:32 → success0409: 務自行斟酌 12/07 17:32 <1> 非長久/非任期內積案,故僅採從舊原則。 回應陪審員③ lturtsamuel 推 lturtsamuel: [案02] 違規/當時板規仍有"禁止侮辱性別"一條。不論" 12/07 11:43 → lturtsamuel: 母豬板"指涉的是否為本板,皆已成立對女性之侮辱。 12/07 11:43 → lturtsamuel: [案03] 違規/當時板規仍禁止侮辱性別,將"母豬台女" 12/07 11:50 → lturtsamuel: 顯然已觸犯。 12/07 11:50 <1> 認為該推文上下文可判斷為指涉本板(WomenTalk)板。 另暫擬看板目標族群為女/男性,或具有性別指標性的看板, 視作足以代表「男/女性」之群體範圍(即指稱男板使用者,可視為指稱男性)。 <2> 採納將「台男/女」視作足以代表「男/女性」之群體範圍。 回應陪審員④ claymath 推 claymath: [案02]依照當時板規 應屬違規 12/08 00:55 → claymath: [案03]依照當時板規 屬違規 如教授推文所表示用族群 12/08 00:56 → claymath: 取代性別是否可當作其替代? 12/08 00:56 DenTisGirl註: 「教授」係指涉陪審員lturtsamuel。 <1> 針對此案中板規所指「男、女性」,考量族群之代表性與範圍,暫擬如下: 規範所指的「男性」包括:「男板(使用者)」、「台男」,及所有男性。 規範所指的「女性」包括:「女板(使用者)」、「台女」,及所有女性。 另可參考 ChenDao 板主提出之相關討論。 回應陪審員⑤ a000000000 陪審員⑤未參與[案02][案03]之討論。 ------------- 以上為我(DenTisGirl)針對 [案02][案03] 之相關回覆, [案02][案03]不再於此篇繼續討論,陪審員如欲近一步討論舊板規14之相關定義, 請在編輯相關意見並寄信給我,我將至再接續討論。 -------------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14/2017 20:53:03
46F:推 claymath: 板主 本人申請退出議事陪審團 請由下一位遞補 12/14 21:40
收到。感謝您的協助。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88.176), 12/14/2017 22:10:22 使用者 loona 完成上任手續
47F:推 loona: 已了解並同意遵守〈Women_Picket板 陪審員選任、解職辦法12/18 05:23
48F:推 loona: 請問:12/18 05:59
已可使用 ☞ 陪審員④撰文區 (z-4-1-5) 詳情見#1Q6lxYS5 (Women_Picket)※ 編輯: DenTisGirl (42.73.133.151), 12/18/2017 21:36:50 [案04]之詳細說明,請見本文[簡易版] 案件討論進度與結論 - 案件資料 。 [案04]審案通知已於[Mon Dec 18 21:53:09 2017]寄出。 ※ 編輯: DenTisGirl (42.73.133.151), 12/18/2017 22:49:51
49F:→ lturtsamuel: [案04] 該文章已經過編輯,不知道版主對這種案例的標 12/18 23:14
50F:→ lturtsamuel: 準?如果要判,應該把文章原始紀錄也貼上來 12/18 23:14
51F:→ DenTisGirl: 見 z-4-1-16 12/19 01:02
52F:推 lturtsamuel: [案04] 無違規/既然板主有意討論這個標準,那我的意 12/19 01:23
53F:→ lturtsamuel: 見是,該板友在半小時內即修改文章,應可予以通融 12/19 01:24
視為有效意見。
54F:推 success0409: [04案] 案件分法同D,不過第二類時間首次會稍微拉長 12/19 01:24
55F:→ success0409: ,給到半小時。另,該類事件發生,第一次會站內信告 12/19 01:25
56F:→ success0409: 知並警示發完文應盡檢查義務。 12/19 01:25
57F:推 success0409: 覺得這類案件的問題在於怎樣認定是「商業文」,比如 12/19 01:31
58F:→ success0409: 針對特殊需求極度推薦特定品牌,即使有提及他牌也是 12/19 01:31
59F:→ success0409: 負面表列。不過用最硬性的規定是可以省去模糊地帶。 12/19 01:31
60F:推 success0409: 回到本案,修改時間不論是用我的標準或D的標準都嫌 12/19 01:36
61F:→ success0409: 遲了,而且還是和板友多次互動後才更動。建議不判違 12/19 01:36
62F:→ success0409: 規但站內信提醒,之後再犯就從嚴處分 12/19 01:36
63F:推 lturtsamuel: [案04] 我是覺得板主工作應該簡化,這種警告或是參照 12/19 01:55
64F:→ lturtsamuel: 以前違規紀錄的動作應該能省則省。回到標準的問題, 12/19 01:55
65F:→ lturtsamuel: 我覺得半個小時大概就是極限了 12/19 01:55
66F:→ lturtsamuel: 而且太多重的標準也是增加板友與板主的困擾,建議統 12/19 01:56
67F:→ lturtsamuel: 一採行半小時~一小時之類的標準 12/19 01:56
68F:→ DenTisGirl: [案04] @ lturtsamuel 該板友係在發文後40分鐘修正, 12/19 12:10
69F:→ DenTisGirl: 故依照您所說的「三十分鐘」的話,本案應屬違規。 12/19 12:10
70F:→ DenTisGirl: [案04] @success0409 該標準我從 11/07 已於隱板提出 12/19 12:13
71F:→ DenTisGirl: 並於判案時遵行,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或更改。 12/19 12:13
72F:→ DenTisGirl: 若有因本案討論而更新標準,將會在「本案討論完結後」 12/19 12:20
73F:→ DenTisGirl: 才正式啟用。 12/19 12:20
74F:→ DenTisGirl: 本案發生時間為12/14,若無重大缺失,宜使用過往(11/0 12/19 12:20
75F:→ DenTisGirl: 7至今)的標準判定違規,然仍希望陪審員能針對該標準, 12/19 12:20
76F:→ DenTisGirl: 與板規6.之執行方式給予意見,故列入陪審[案04]。 12/19 12:20
77F:→ DenTisGirl: * 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後更改。 12/19 12:23
78F:推 lturtsamuel: [案04] 根據中的紀錄,發文時間是10:08:18 12/19 13:19
79F:→ lturtsamuel: 編輯時間為10:48:25 以我的標準確實是模糊地帶 12/19 13:21
80F:→ lturtsamuel: 我仍傾向於判定無違規,因如果我是板主,會用心證的 12/19 13:22
81F:→ lturtsamuel: 空間給予通融,但還是將這方面權力留給現任板主 12/19 13:23
82F:→ DenTisGirl: [案04]@lturtsamuel 請問若是兩小時後修正,是否仍會 12/19 17:33
83F:→ DenTisGirl: 判定無違規?還是是在什麼特殊情況下會考慮不處分? 12/19 17:33
補齊完整陪審員名單。 ※ 編輯: DenTisGirl (42.73.133.151), 12/20/2017 00:17:37
84F:推 lturtsamuel: [案04] 兩個小時應該就難以通融,四十分鐘因為與我的 12/20 00:48
85F:→ lturtsamuel: 標準未相差太遠,加上我研判該板友是誤處板規,因此 12/20 00:49
86F:→ lturtsamuel: 認為屬於可心證的空間 12/20 00:49
87F:→ lturtsamuel: 這部份板規未載明,留下一點空間讓板主變通是可行的 12/20 00:50
88F:→ DenTisGirl: [案04]@ lturtsamuel感謝您的回覆 12/20 01:12
89F:推 loona: [案04] 違規 如果已版主標準的話 算違規 12/21 11:44
90F:→ loona: 我的建議是板規6(1)-(5)項 應該有一樣的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4
91F:→ loona: 如果已板規的字面上來看的話 應該都要是10分中 12/21 11:44
92F:→ loona: 10分中絕對足夠應付轉錄文章的情況 12/21 11:44
93F:→ loona: 如果板規想寬鬆一點的話 可以改成一小時 12/21 11:45
94F:→ loona: 已這個案例來看的話 12/21 11:45
95F:→ loona: 源po 經過板友的提醒後修正為規的情形 12/21 11:45
96F:→ loona: 也算是一個良好的互動 12/21 11:46
97F:→ loona: 但是也要考慮這是否會淪為板友惡搞的漏洞 12/21 11:46
98F:→ loona: 也有可能其它板友會來要求放寬其它板規 12/21 11:46
99F:→ loona: 總結:想要簡單執法的話都用10分中做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7
100F:→ loona: 想要營造友善板風的話 也可以用一小時做標準 12/21 11:47
101F:→ loona: 就是版主要辛苦一點 來應對板友的是是非非 12/21 11:47
[由於陪審員① someLetters為禁言狀態,故將於編輯相關回覆,由板主代PO] [使用者如欲討論其觀點,可@someLetters請其給予部分編輯權限,以利討論] [案04] 版規6 /net25 someLetters [12/20/17] 根據版規6,其發文有貼出 購買連結 並根據修改時間判斷,至少保留連結超過半小時 其造成的經濟效應無可估計 因此裁定「違規」。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2:57:52 願意提出有效意見的使用者,請務必依規定格式提出, 違規/無違規之認定,才會納入本文最開頭[簡易版]資料中喔! 有效意見推文格式:某陪審員: [00案]<2>/<3>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3:29:33 現行板規6.,引述如下(WomenTalk 板規 (2017.12.13)): 6. 文章內不得出現任何形式之廣告,其中以下任一項皆屬廣告: (1) 個人Blog、Facebook粉絲專頁或個人專頁之連結。公眾人物不在此限。 (2) 連結內含商業、買賣訊息,包括購買頁(連結)、商品名稱與價格等。 (3) 請板友協助投票,或連結點擊率有助於特定人、特定團體之私益者。 (4) 分享LINE貼圖名稱、圖片(#1Oq_VqJr (WomenTalk))。 (5) 宗教或性向團體活動或相關徵人連結和圖片。 (6) 板主認定為廣告者。 違反上述條款,初犯刪文並退文水桶一個月,累犯退文並永久水桶。 -- [案04]相關說明: DenTisGirl: 本案涉及違規後修正可接受時間範圍; 簡短說明 即推發文後,在未被處分前已改善違 規行為的話,是否仍予以懲處?或在 多少時間內不予懲處。 目前已將板主權限內能獲得的文章編 輯歷程放在 z-4-1-16 供陪審 員確認。 我先在此說明我個人標準: 板規6(1)項之內容,考量轉載文章時 有人會習慣性附上來源,故給予較高 寬限,推發文一小時內有刪除,則不 予處分;6(2)~(5)項則僅給予十分鐘 改善時間,超過則一律處分。 6(6)項若處分前已改善,則不予處分。 -- 依本次陪審,暫擬定以下標準(DenTisGirl): 違反板規6(1)~6(5)之內容, <1> 若於推發文後 30 分鐘內已修正,則不予懲處; <2> 若經其他使用者提醒,且作者在發文後 60 分鐘內積極改善,亦不予懲處。 (如「不要附上連結」、「注意板規6.喔」等,屬於前述之提醒; 若遭其他使用者「業配」「葉配」「廣告」等,未於30分鐘內修正,仍予以處分) 然若單一帳號,有兩篇以上文章遭檢舉違反板規6., 並疑似利用上述標準規避罰則, 則將寄信警告之:往後再有發佈違反板規6(1)~6(5)之內容,十分鐘內未修正, 即視為違反板規6.處分。 違反板規6(6)之內容,若處分前已改善,則不予處分。 -- 【以下針對有發言的個別陪審員做回覆】 回應陪審員① someLetters [案04] 版規6 /net25 someLetters [12/20/17] 根據版規6,其發文有貼出 購買連結 並根據修改時間判斷,至少保留連結超過半小時 其造成的經濟效應無可估計 因此裁定「違規」。 <1>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以「超過30分鐘未修正,仍予處分」為標準。 回應陪審員② success0409 推 success0409: [04案] 案件分法同D,不過第二類時間首次會稍微拉長 12/19 01:24 → success0409: ,給到半小時。另,該類事件發生,第一次會站內信告 12/19 01:25 → success0409: 知並警示發完文應盡檢查義務。 12/19 01:25 推 success0409: 覺得這類案件的問題在於怎樣認定是「商業文」,比如 12/19 01:31 → success0409: 針對特殊需求極度推薦特定品牌,即使有提及他牌也是 12/19 01:31 → success0409: 負面表列。不過用最硬性的規定是可以省去模糊地帶。 12/19 01:31 推 success0409: 回到本案,修改時間不論是用我的標準或D的標準都嫌 12/19 01:36 → success0409: 遲了,而且還是和板友多次互動後才更動。建議不判違 12/19 01:36 → success0409: 規但站內信提醒,之後再犯就從嚴處分 12/19 01:36 → DenTisGirl: [案04] @success0409 該標準我從 11/07 已於隱板提出 12/19 12:13 → DenTisGirl: 並於判案時遵行,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或更改。 12/19 12:13 → DenTisGirl: 若有因本案討論而更新標準,將會在「本案討論完結後」 12/19 12:20 → DenTisGirl: 才正式啟用。 12/19 12:20 → DenTisGirl: 本案發生時間為12/14,若無重大缺失,宜使用過往(11/0 12/19 12:20 → DenTisGirl: 7至今)的標準判定違規,然仍希望陪審員能針對該標準, 12/19 12:20 → DenTisGirl: 與板規6.之執行方式給予意見,故列入陪審[案04]。 12/19 12:20 → DenTisGirl: * 到目前仍無與板友討論交流後更改。 12/19 12:23 <1>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以「超過30分鐘未修正,仍予處分」為標準。 <2> 由於於看板發文前,使用者需自行閱讀置底板規,乃PTT之通則、共識, 故針對一般性違規不另寄通知信提醒。 然若經查有兩次以上疑似刻意違規並規避罰則情形, 則將寄信通知並嚴格觀察其往後行徑。 <3> 商業文、廣告之認定標準,往後仍可持續討論。 目前板規6之細項(除6(5)為Chendao板主所撰), 皆僅係我個人觀察與經驗上,認為較客觀與常見之違規類別, 往後如有任何想法,仍希望能提出供我或板主群參考。感謝! 回應陪審員③ lturtsamuel → lturtsamuel: [案04] 該文章已經過編輯,不知道版主對這種案例的標 12/18 23:14 → lturtsamuel: 準?如果要判,應該把文章原始紀錄也貼上來 12/18 23:14 → DenTisGirl: 見 z-4-1-16 12/19 01:02 推 lturtsamuel: [案04] 無違規/既然板主有意討論這個標準,那我的意 12/19 01:23 → lturtsamuel: 見是,該板友在半小時內即修改文章,應可予以通融 12/19 01:24 視為有效意見。 推 lturtsamuel: [案04] 我是覺得板主工作應該簡化,這種警告或是參照 12/19 01:55 → lturtsamuel: 以前違規紀錄的動作應該能省則省。回到標準的問題, 12/19 01:55 → lturtsamuel: 我覺得半個小時大概就是極限了 12/19 01:55 → lturtsamuel: 而且太多重的標準也是增加板友與板主的困擾,建議統 12/19 01:56 → lturtsamuel: 一採行半小時~一小時之類的標準 12/19 01:56 → DenTisGirl: [案04] @ lturtsamuel 該板友係在發文後40分鐘修正, 12/19 12:10 → DenTisGirl: 故依照您所說的「三十分鐘」的話,本案應屬違規。 12/19 12:10 推 lturtsamuel: [案04] 根據中的紀錄,發文時間是10:08:18 12/19 13:19 → lturtsamuel: 編輯時間為10:48:25 以我的標準確實是模糊地帶 12/19 13:21 → lturtsamuel: 我仍傾向於判定無違規,因如果我是板主,會用心證的 12/19 13:22 → lturtsamuel: 空間給予通融,但還是將這方面權力留給現任板主 12/19 13:23 → DenTisGirl: [案04]@lturtsamuel 請問若是兩小時後修正,是否仍會 12/19 17:33 → DenTisGirl: 判定無違規?還是是在什麼特殊情況下會考慮不處分? 12/19 17:33 推 lturtsamuel: [案04] 兩個小時應該就難以通融,四十分鐘因為與我的 12/20 00:48 → lturtsamuel: 標準未相差太遠,加上我研判該板友是誤處板規,因此 12/20 00:49 → lturtsamuel: 認為屬於可心證的空間 12/20 00:49 → lturtsamuel: 這部份板規未載明,留下一點空間讓板主變通是可行的 12/20 00:50 → DenTisGirl: [案04]@ lturtsamuel感謝您的回覆 12/20 01:12 <1> 目前在一般情況下,以「超過30分鐘未修正,仍予處分」為標準。 <2> 在有積極改善,且可觀察板友有予以協助的狀況下,以「超過60分鐘未修正, 則予處分」為標準。 <3> 採納統一修改時間上限之想法。 回應陪審員④ loona 推 loona: [案04] 違規 如果已版主標準的話 算違規 12/21 11:44 → loona: 我的建議是板規6(1)-(5)項 應該有一樣的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4 → loona: 如果已板規的字面上來看的話 應該都要是10分中 12/21 11:44 → loona: 10分中絕對足夠應付轉錄文章的情況 12/21 11:44 → loona: 如果板規想寬鬆一點的話 可以改成一小時 12/21 11:45 → loona: 已這個案例來看的話 12/21 11:45 → loona: 源po 經過板友的提醒後修正為規的情形 12/21 11:45 → loona: 也算是一個良好的互動 12/21 11:46 → loona: 但是也要考慮這是否會淪為板友惡搞的漏洞 12/21 11:46 → loona: 也有可能其它板友會來要求放寬其它板規 12/21 11:46 → loona: 總結:想要簡單執法的話都用10分中做標準比較方便 12/21 11:47 → loona: 想要營造友善板風的話 也可以用一小時做標準 12/21 11:47 → loona: 就是版主要辛苦一點 來應對板友的是是非非 12/21 11:47 <1> 採納統一修改時間上限之想法。 <2> 考量目前多數陪審員意見,以30分鐘為修正時間上限。 <3> 採納「經過板友的提醒後修正為規的情形 也算是一個良好的互動」之描述, 在特殊情況下給予60分鐘修正時間。 <4> 考量「是否會淪為板友惡搞的漏洞」,若有多次踩線行為, 將寄發通知信,並加強觀察其違規行為(修正時間縮限至10分鐘內)。 回應陪審員⑤ a000000000 陪審員⑤未參與[案04]之討論。 ------------- 以上為我(DenTisGirl)針對 [案04] 之相關回覆, [案04]不再於此篇繼續討論,陪審員如欲近一步討論板規6之修正時間上限, 請在編輯相關意見並寄信給我,我將至再接續討論。 -------------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4:40:16 更新平台。 ※ 編輯: DenTisGirl (114.136.75.28), 12/24/2017 14: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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