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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10/25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訴願決定書發文日期10/30,很明顯是大法官解釋公 布前訴願會開會做出結論了,但公文處理到10/30才完成發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4號                   109年2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旻傑  法定代理人 林瑤秋  被   告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詹滿福  訴訟代理人 劉定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 108 年10月30日臺教法(三)字第108014852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得上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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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wusuenn: 恭喜!! 贏得"可以訴願"的權利..能否撤銷警告還未知 03/28 13:10
教育部花了半年進行實質審理 訴願結果出來了 教育部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臺教法(三)字第1090121982號 訴願人:陳旻傑     出生年月日:OOO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OOO     住居所:OOO 法定代理人:林瑤秋 出生年月日:OOO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OOO 住居所:OOO     訴願人因懲處事件,不服OOO108年1月18日、108年2月27日及108年4月18日警告處分 、108年6月26日OOO字第OOO號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之評議決定,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原係OOO(下稱學校)學生(於108年6月5日畢業)。學校以訴願人於108年1月 8日、108年2月19日及108年4月2日重要集會(升旗或防災演練)無故未到(下稱系爭行為 ),經勸導仍未改善,學校分別於108年1月18日、108年2月27日及108年4月18日,依OOO 學生獎懲要點(下稱學校獎懲要點)第13條第27款規定,各記警告1次。訴願人不服,提 起學生申訴,經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申訴駁回,學校以108年6月26日OOO字第OOO 號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下稱學生申訴評議決定)通知訴願人。訴願人仍不服,提起訴願 ,本部以訴願人因系爭行為,經學校查證認定屬學校獎懲要點第13條第27款規定,重要集 會無故未到,而各受記警告1支之懲處,係學校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採取之 管理措施,非屬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為由,作成108年10月30日臺教法(三)字第OOO號訴 願決定(下稱本部108年10月30日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訴願人不服本部108年10月30日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OOO行政訴訟判決,以對於訴願人所為之記警告、小過、大 過等懲處,縱未改變訴願人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仍可能影響其德育成績而損 及其受教育權,亦可能侵害訴願人之名譽權、人格權,依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意旨, 仍應容許訴願人提起行政爭訟,撤銷本部108年10月30日訴願決定,由本部重為適法之訴 願決定。嗣訴願人復檢送訴願書及訴願補充理由,學校亦檢卷答辯到部。 二、訴願人訴願意旨: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下稱 部頒作息時間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 學生成長生理需求,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主 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 學習,學校每週至少應安排2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然學校逕以懲處 之方式對無故未到或拒絕參與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學生,似有違部頒作息時間注意事項第2 點及第7點規定。且學校對於訴願人無故未到參與非學習節數活動,理應依部頒作息時間 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對訴願人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而非依學校獎懲要點第13 條第27款規定,對訴願人為警告之處分,且學校於OOO行政訴訟中,將警告處分更改為小 過處分,該處分自有違部頒作息時間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難謂適法,應予撤銷。 三、學校答辯意旨: (一)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相關規定,僅1日為全校集合之活動,即每週二為朝會 升旗,其餘4日均為學生自主規劃時間,確實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並依部 頒作息時間注意事項第11點已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邀請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校方行政 代表,與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將各班意見提交由校方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及家長組成 之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未有違部頒作息時間注意事項 第2點及第7點規定。 (二)學校重大集會缺席並未列入出缺席紀錄,但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 生學習所必要,朝會升旗由校長及各處室主任輪序主持,除報告各處室業管業務事項,並 由生活輔導組實施防制霸凌、藥物濫用防制、菸害防制、健康上網、健康促進、交通安全 、環境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等重要宣導,以利推行生活教育,培養學生健康意識,落實校 園安全;而防災演練為實施複合式防災演練,推行防震防災教育,並請消防局宣導滅火器 實作及CPR與AED操作,讓學生有自救救人之能力,強化防災意識。故108年1月8日(朝會 升旗)、108年2月19日(防災演練)、108年4月2日(朝會升旗)等3次集會應均屬重大集 會。 (三)教師基於為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 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 自律之處世態度及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自當可對學 生施以輔導與管教。對無故或拒絕參加重大集會者,學校先採取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即 導師於前一天先提醒告知重大集會相關規定,且未出席亦可依請假規定辦理。若確認為重 大集會無故缺席,學生亦無辦理請假,經勸導無效,學校為免使校規之拘束力蕩然無存, 方依校規懲處。而經懲處後,學生仍可改過遷善實施銷過,乃採正向輔導管教與校規懲處 併行。 (四)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部頒輔導管教學生注意事項)第21 點規定,有關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並無規定有關作息事項相關規範,且有關在校作息 時間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亦無規定不得處罰。學校對訴願人所為之警告處分,業已審酌 訴願人通勤所需時間與其他特殊狀況,就訴願人違規情節予以較輕處分,且訴願人上開3 次警告處分業經學校依銷過辦法功過相抵後已無任何警告紀錄。另訴願人稱學校於行政訴 訟過程中,將警告變更為小過並非事實,有訴願人獎懲紀錄表可證。     理 由 一、本件所涉相關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 享有下列權利:……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 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三)部頒作息時間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 階段學生成長生理需求,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 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第7點規定:「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 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各校得於上午第1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 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2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每週 至少應安排2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第8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 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第11點規定:「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 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部頒輔導管教學生注意事項第22點第1款及第16款規定:「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 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一)適當 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 面懲處。」 (五)學校獎懲要點第2條第4款規定:「本規定之目的如下:……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 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第4條規定:「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 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 情境影響。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 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六、行為後之態 度。」第5條第2款規定:「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二、學生違反校規處理原 則:查明及還原事實真相依違反規定之情形簽處,小過(含)以下者由學務主任決行…… 。」第13條第27款規定:「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二十七、無故缺席或 拒絕參加校、內外重要集會、活動(如升旗、新生始業輔導、開學典禮、畢業典禮、休業 式、校慶活動、年級校外教學、大型專題講座、防震災演練、全校性大掃除等)者。」 (六)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 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 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55729號函(下稱國教署 109年5月29日函):「……又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 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爰此國立花蓮高級中等 學校如依前開法規訂定學生獎懲規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則可在學生違反相關規 定後,依該校獎懲規定予以懲處。復參酌本部108年5月14日臺教學(二)字第1080065473 號函,教師應本於輔導專業,將正向管教措施作為優先採用之手段,惟若學生違反相關規 定,仍得依學校訂定之學生獎懲規定,予以適當之處置。」 二、學校於108年1月8日(朝會升旗)、108年2月19日(防災演練)、108年4月2日(朝會 升旗)3次集會之具體內容,有關防災演練為實施複合式防災演練,推行防震防災教育, 並請消防局宣導滅火器實作及CPR與AED操作,讓學生有自救救人之能力,強化防災意識; 而升旗朝會係由校長及各處室主任輪序主持,除報告各處室業管業務事項,並由生活輔導 組實施防制霸凌、藥物濫用防制、菸害防制、健康上網、健康促進、交通安全、環境教育 及性別平等教育等重要宣導,以利推行生活教育,培養學生健康意識,落實校園安全為目 的,學校於答辯中論明3次集會均屬重大集會。依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及第32條第1項 第4款規定,就上午第1節開始上課以前之非學習節數活動時間安排,涉及學校及教師對學 生在校時間之運用,應屬教師輔導專業自主權及教師對學生輔導管教之義務。本案訴願人 導師事先以LINE通訊軟體提醒學生參加學校重大集會,並告知學校請假規定,且學校請假 規定亦容許事後補假,訴願人既不參加學校3次重大集會,亦未依規定請假,學校教師所 為之提醒及告知,已屬正向輔導管教措施。訴願人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已合致學校獎懲 要點第13條第27款規定無故缺席或拒絕參加校、內外重要集會、活動(如升旗、防震災演 練)而記小過之事由。學校依獎懲要點第4條規定,審酌訴願人通勤所需時間與其他特殊 狀況,從輕各記警告1次,經核尚無違誤。 三、訴願人訴稱學校對於訴願人無故未參與非學習節數活動,依部頒作息時間注意事項第 8點規定,應對訴願人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而非依獎懲要點第13條第27款規定 ,對訴願人為警告之處分等語,茲說明如下: (一)部頒作息時間注意事項係本部於105年12月1日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 綱」規定,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訂定提供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 之指導或建議,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5條之行政指導。實務上該注意事項第7點及第8點所 定「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包括「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之活動」及「全校集合之活動」;前 者得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後者基於全校性集合活動為辦理教育議題宣導 (如:霸凌防制、防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交通安全、生涯輔導等),宣導內容對學生 學習權益及人身安全保護至關重要,基於教育目的,尚非學生得自主規劃是否參加。依前 開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就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一方面允許學校安排全校集合之活動(每 週不得逾2日);另一方面亦允許學生安排自主規劃運用之活動(每週至少安排2日)係兼 顧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學生自主學習之權利,應屬允當。學校安排全校集合之活動,每 週僅1次,並無過度干預學生之學習自主權,訴願人仍稱每週至少2日,學生得自主決定是 否參加,應屬誤會。 (二)依部頒作息時間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雖不得列 入出缺席紀錄,但仍得視活動性質所涉情節,採取正向輔導管教或其他適當之管教措施; 學校本得視情節對未出席「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之活動」之學生採取正向輔導管教措施,而 對無故未參加全校集合活動之學生,認其情節非屬輕微者,採取正向輔導管教措施以外之 其他管教或懲處措施。 (三)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學校所定學生行為規範、獎懲規章,對學生受教權 益影響重大,明定由學校訂定之獎懲規定,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 備查,學校依法訂定獎懲規章本屬有據。學生獎懲之規範訂定及執行,屬學校權責,國教 署109年5月29日函亦已闡明,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得在學生違反相關規定後,依學校獎懲規定予 以懲處。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105年8月30日校務會 議通過,並於105年10月11日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學校依學生獎懲規定第2條第4款及規 定,為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應得對訴願人為適當之獎懲,復依第4條及第13條 第27款規定,予以訴願人警告處分,核屬有據。是訴願人所訴,尚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 持,學生申訴評議決定亦遞予維持。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主任委員 林騰蛟(請假)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邱瑞城              委員 李嵩茂(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吳志光              委員 李惠宗              委員 吳秦雯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江嘉琪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謝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 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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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e19: 朝會不到記警告這個規定真的硬,我校還規定7點半人要出現在活 10/21 06:56
3F:→ e19: 動中心, 遲到就是警告,小朋友都直接背書包到活動中心了, 10/21 06:56
4F:→ e19: 有時候想想真的不用這麼趕, 路途較遠的小朋友真辛苦。 10/21 06:56
5F:推 cute49871007: 有的學校也是七點半進校門,遲到三次直接警告一支 10/21 11:11
6F:推 andygo: 守時是最基本的品格教育 10/21 13:04
7F:→ zitting: 守時很難嗎 10/21 18:03
8F:→ email9527: 難不難跟記警告關聯性在哪 10/21 18:34
9F:→ email9527: 老師不准時上下課你有記他警告嗎 10/21 18:35
10F:→ email9527: 雙標怎麼教育學生 10/21 18:35
11F:推 email9527: 現在學生都勝訴了你還在講守時 10/21 18:38
12F:→ email9527: 正確的比喻是你8點上班,老闆叫你7點半來做早操 10/21 18:38
13F:→ email9527: 老闆跟你說守時很難嗎 10/21 18:38
14F:→ email9527: 老闆還說守時是最基本的品格教育 作何感想 10/21 18:39
15F:推 an123456781: 樓上 我都準時喔!那我可以記學生警告嗎 10/21 18:45
16F:→ an123456781: 我要求學生自習不能滑手機 所以同樣的我監考不滑手機 10/21 18:46
17F:→ an123456781: (恩當然我知道一堆老師監考滑手機的 ....) 10/21 18:46
18F:推 chillion: 學生不是敗訴嗎? 10/21 18:46
19F:→ chillion: 進校門時間7:20,7:30才記遲到 10/21 18:48
20F:→ chillion: 升旗為重大集會,按規定可以記小過 10/21 18:48
21F:→ chillion: 但考慮其他原因從輕改記警告 10/21 18:49
22F:推 an123456781: 現在學生很愛拿學則 或教育說啥來和學校談判 或故意 10/21 18:49
23F:→ an123456781: 採線 如果真的都照規定來 還是學生自己痛苦好嗎 ... 10/21 18:50
24F:→ chillion: 且不像以前,每星期有兩天八點前進校門即可 10/21 18:50
25F:→ an123456781: 那麼愛哪規定出來壓學校 那學校也每條規定逐條要求 10/21 18:50
26F:→ an123456781: 學生 看學生會不會比較開心 ? 根本就是學權自助餐 10/21 18:51
27F:→ an123456781: 只想享受自由 卻不願意遵守規定 10/21 18:51
28F:→ email9527: 記阿 照規定來啊 10/21 19:22
29F:→ email9527: 這篇判決書就是學校不照規定來啊 10/21 19:22
30F:→ email9527: 那你就照規定去弄學生阿 弄到他們哭哭阿 10/21 19:23
31F:推 email9527: 還有chillion大這篇是學生勝訴 10/21 19:26
32F:推 j0958322080: 第11點規定:「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 10/21 19:27
33F:→ j0958322080: 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 10/21 19:27
34F:→ j0958322080: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有跟學生溝通過? 10/21 19:27
35F:→ j8400703: 法治國家本來就依規行事,不拿校規來談不然要拿什麼... 10/21 19:28
36F:推 email9527: 上面寫了升旗非學習節數 所以重大集會記小過是 10/21 19:29
37F:→ email9527: 你們校規自己認定 可惜國家不這麼認為 10/21 19:29
38F:→ email9527: 校規層級太低違反母法被法官打臉 10/21 19:30
39F:推 chillion: 我弄錯了,謝謝糾正 10/21 20:13
40F:→ pv: 家長同意 就是民主 就是自願。 很多老師都是這樣做的 10/21 20:42
41F:推 r0ck123: 那也要校規合理啊... 10/21 23:22
42F:推 Destiny123: 其實也很簡單 如果法律規定就是八點開始 10/22 01:02
43F:→ Destiny123: 以後學校所有事務八點後再開始就好 不是很好嗎 10/22 01:02
44F:推 ils90414: 可憐阿...台灣慢慢的就被這樣的民粹搞垮嚕 10/22 09:51
45F:→ ils90414: 我個人認為就轉彎懲罰,不參加朝會,就是學生不對 10/22 09:53
46F:→ ils90414: 就用愛校愛班服務處理,如果不服,再記警告 10/22 09:54
47F:→ ils90414: 這樣學生還能勝訴嗎? 10/22 09:54
48F:→ ils90414: 真的很好奇,到底怎麼管學生才合理? 10/22 09:55
49F:推 bugmaker: 明明就是學生訴願被駁回,哪裡來的學生勝訴? 10/22 10:44
50F:→ pv: 先進國家 都沒早自修 午休 在一堆人看來 就是落後 XD 10/22 10:47
51F:推 GOPOL: 都不要管不就好了....安心領錢啦XD 10/22 10:49
52F:推 hanhsiangmax: email這麼兇想打臉人結果自己弄錯?lol 10/22 18:00
53F:→ email9527: ??? 你在說什麼??? 沒弄錯阿 10/22 21:15
54F:→ email9527: 去看下一篇 10/22 21:15
55F:推 Reichenau: 一堆小孩根本不在意警告?! 10/23 18:55
56F:推 brisyeh: 教育部有種就直接取消不參加這些重大集會的懲處,別讓大 10/23 22:12
57F:→ brisyeh: 家為難! 10/23 22:12
58F:→ demonOoO: 推樓上 教育部有種直接取消老師們所有管教、學校規範 10/23 23:34
59F:→ demonOoO: 讓家長們看看學校變成什麼樣子 10/23 23:34
60F:→ demonOoO: 一味討好學生 根本變相助長寵小孩的惡性循環風氣 10/23 23:35
61F:推 an123456781: 推樓上 不管是服儀,早自習這些 根本都是把問題丟給 10/23 23:37
62F:→ an123456781: 學校 不能懲處 但又還是要學校管 10/23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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