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eNiu (彼得牛)
看板studyteacher
標題Re: [[問]] 為何不全部教甄正式缺都聯招解決?
時間Fri May 22 17:30:58 2020
老師們真的很抱歉,我能理解你們的憤怒,
我們對於教育都有一些崇高的理想,
你們跟我談教育甄試的理想,
正式老師的理想,淘汰機制的理想,
我只能跟你們談教育現況的現實,
獨招的現實,甄試的現實,
還有對於無法改變這個制度而一起妥協的現實,
若你們這幾年被這個制度深深傷害,
我向你們道歉,對不起,
或許因為我變成了這個制度的既得利益者,
所說的話勾動你們以往不好的回憶,
真的很抱歉。
只是可惜的是現在的我也無法改變甚麼,
在你攻擊現有的制度時,
我希望你也能思考,除了在PTT上發言,
你還能做甚麼,一起努力把這個環境做好,
這也是我這兩年在行政位子上常常思考的問題。
※ 引述《Behonest (羽你到永久I》之銘言:
: ※ 引述《PeteNiu (彼得牛)》之銘言:
: : (不過現在比較少敢直接安插親戚,通常是對原本代理老師有些放水是真的)
: : 還有一個大問題大家似乎都忽略沒有討論,
: : 就是"如何量化這位應試老師的道德分數",
: 為何要考慮「應試老師的道德分數」?
: 簡章有寫老師的道德分數占考試幾趴?
: 沒有!不管聯招還是獨招,看的就是筆試、試教、口試,
: 所以大家不滿的是考試的「公平」、「公正」蕩然無存。
若老師您不舒服,我向您道歉。
但這是事實,我只是告訴你們學校為什麼這樣想。
其實我也常常在思考甚麼是公平公正,
考試分數一定就公平公正嗎?(我們從小考試到大,也被灌輸覺得考試一定公平公正)
但我身為後段學校的老師,學生分數真的有反映出學生努力程度嗎?
一個家境不好的學生,早晚打工努力上學,沒時間寫作業被當掉,
跟一個家境優渥純心擺爛的學生拿一樣的分數,就考試而言拿一樣分數,
但這個社會有給兩個人一樣公平公正的條件嗎?
你看這兩個學生會是用一樣的心態嗎?
這個議題扯遠了,
但是其實學校不只是希望能找來會考試的老師,
更希望找來會做事的老師,
無論聯招獨招,都各有優缺點,
若您不接受,我也真心期待您成為有影響力的一份子,
想出更好的方法,改變現狀。
: : 我們應該不可否認,身為老師最重要的應該是道德標準,
: : 學校寧可選進一位教書普通但道德中上的老師(而且能進複試通常教書有一定水準)
: : 也不願意選進一位教書超強但是道德低落,進來就有可能牽扯法律問題的老師。
: : 當然你可能會說,哪有那麼剛好有這種老師,
: : 我跟你說,我們學校就真的有遇到過,當初正取因為實力強大,
: : 學校硬著頭皮聘進來,結果一年不到就出事情,官司打幾年都還沒結束。
: 所以只要事先打聽到合法正取的老師有問題,就可以想辦法把他弄掉?
: : 而且官司沒結束前,此教師還可以去參加其他學校教甄。
: : 所以從行政角度來看,我寧可多花幾個假日從缺選到真正的好老師,
: : 也不願意單純只是因為老師能力強,而不顧一切反對直接錄取,
: : 事後不但要幫忙處理捅出的簍子,若事件影響學生一輩子那更是罪大惡極。
: : 所以既然道德分數無法量化,我們就來看看聯招跟獨招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
: : 聯招:
: : 忽略不看教師道德問題,只要司法沒有判決(起訴也不算),
: : 全部一視同仁,以教學能力決定誰能出線,
: : 有可能招入狼師或是擺爛老師,但後果自負
: : 獨招:
: : 有可能會被有心人士利用漏洞安插自己人,
: : 但在教師的選擇上可以旁敲側擊聽到一些客觀意見,
: : 除了教學能力還可以多少了解一些此老師的為人處事。
: : 不諱言,當初我教甄時,我們學校從一招從缺到考二招中間,
: : 拼命問我前學校,打聽我為人如何,
: : 也因此二招我展現實力時,學校也願意錄取我。
: : 從學校立場,若是考量到道德這個尺度,
: 到底哪裡有說考試要考量道德?
: 各位還沒上岸的考生就是要求學校辦理獨招要公平公正而已。
: 率取後會發生什麼事,本來就是學校要承擔的風險。
沒有說考試要考道德,
但當你當上老師的第一天,
社會期待您的道德標準就是不一樣,
否則為什麼社會新聞天天上演,
老師的社會新聞會特別放大呢?
既然社會有期待,學校在制度之下自然可以選擇自己想要的老師,
這是事實,雖然離您的理想很遠,但可惜是事實。
: : 我還是覺得獨招比較安全,
: : (而且若發生對於學生一輩子的憾事,我不相信當初錄取老師的所有人會沒有罪惡感)
: :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這件事情呢?
: 假設今天有位學經歷、能力、筆試、複試的成績都跟您不相上下,
: 只因為他沒有被打聽到(您所謂的 道德分數?)然後就不率取他?
: 說穿了就是學校沒有能力公平、公正的挑選人罷了!
還有其他老師提到程序正義的問題,
今天新聞所提到的問題自然是程序正義,
但若學校在符合一切制度法規下面
(譬如所有人分數都未達標的從缺),
堅持挑選學校想要的人,
我不了解為什麼這樣違反程序正義,
還請老師們解疑,謝謝各位先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71.2.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udyteacher/M.1590139860.A.C84.html
※ 編輯: PeteNiu (210.71.2.14 臺灣), 05/22/2020 17:33:11
1F:推 m21423: 大多其實都是委員合議討論出人選 其實也很難有個人干預 05/22 17:58
2F:推 laitotsubasa: 我覺得您不需要道歉。 05/22 18:43
3F:→ laitotsubasa: 說真的這問題年年吵,也都沒吵出結果。 05/22 18:43
4F:→ laitotsubasa: 只能期望所有人在這個環境不愧對良心,也有越來越多 05/22 18:43
5F:→ laitotsubasa: 的人秉持良善選賢與能,用符合道德的方式。 05/22 18:43
6F:→ jjs2427: 嗯.我考過的獨招學校中.有一間直接要求新進的專任教師要 05/22 19:25
7F:→ jjs2427: 義務協助行政.當然小弟拒絕了.也沒上那所學校.請問.這該 05/22 19:26
8F:→ jjs2427: 是我的問題嗎?實話說.獨招在某些科中也許有必要.但很多學 05/22 19:28
9F:→ jjs2427: 校.其實沒獨招的必要. 05/22 19:30
10F:噓 sowenvoy: 正式教師是公職,選拔制度本來就應該要公平。 05/22 19:38
11F:→ sowenvoy: 某些人「挑同事」的論點很可笑,當學校你家開的? 05/22 19:38
12F:→ sowenvoy: 等你自己開公司當老闆,就可以想挑誰就挑誰。 05/22 19:38
13F:推 kbten: 挑人的老師,把學校當成自己的家 05/22 20:01
14F:→ m8403051: 如同上面 jjs 老師的經歷, 如果義務協助行政寫在簡章裡 05/22 20:15
15F:→ m8403051: 這樣就是符合程序正義, 否則就不是, 這樣懂了嗎? 05/22 20:15
16F:→ m8403051: 至於為甚麼不寫在簡章裡, 或是為甚麼不能寫在簡章裡 05/22 20:16
17F:→ m8403051: 不就很明白了嗎, 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 05/22 20:16
18F:→ jjs2427: 樓上m大.當時義務協助行政沒寫在簡章裡.是口試時問的. 05/22 20:21
19F:→ m13211: 如果這份工作需要義務協助行政,你不想義務協助行政,表 05/22 20:36
20F:→ m13211: 示你也不適合做這份工作,所以不錄取也是很正常的。有哪 05/22 20:36
21F:→ m13211: 份工作是你無法配合還硬要錄取你?就事論事,當然也很多口 05/22 20:36
22F:→ m13211: 試說一套真正做一套的人就是了 05/22 20:36
23F:推 m21423: 沒錯 不符合學校需求的人 本來就不會錄取 05/22 20:39
24F:→ PeteNiu: 行政工作是教師義務,寫在教師法32條內,自然不用寫在 05/22 21:03
25F:→ PeteNiu: 簡章內 05/22 21:04
26F:→ PeteNiu: 還是m13大覺得簡章要附上整份教師法才符合程序正義? 05/22 21:09
27F:推 bushuang: 教師法第32條,我只看到教師有義務「七、依有關法令”參 05/22 21:13
28F:→ bushuang: 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請問「參與行 05/22 21:13
29F:→ bushuang: 政工作」=「擔任行政職務」嗎?原po老師會不會太過度解 05/22 21:13
30F:→ bushuang: 釋? 05/22 21:13
31F:→ jjs2427: 網址我轉不過來.Pet大所說的是新修正的教師法第32條.在 05/22 21:22
32F:→ jjs2427: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是顯示未生效.所以現在還是用舊教師法 05/22 21:24
33F:→ jjs2427: 至於新教師法的爭議.請自行google 05/22 21:26
34F:→ PeteNiu: 舊教師法17條也有寫,至於是不是過度解讀,真的不是由我 05/22 21:47
35F:→ PeteNiu: 來判斷,我只記得修教程時教授堅持導師及行政是義務 05/22 21:49
36F:→ PeteNiu: j大你應該在面試時說服面試委員非行政職務也能算是參與行 05/22 22:00
37F:→ PeteNiu: 政工作,而不是在這裡在乎我怎麼看不願接行政的人 05/22 22:02
38F:推 SimpsonsM: 目前學校行政的運作是需要老師們兼職行政工作的,畢竟 05/22 22:11
39F:→ SimpsonsM: 多數處室的組長職並非由教育行政人士擔任。所以學校當 05/22 22:11
40F:→ SimpsonsM: 然可以提出此要求,面試的老師也一樣可以拒絕,但既然 05/22 22:11
41F:→ SimpsonsM: 無法滿足學校的需要不被聘任也是合理的。說實在的,學 05/22 22:11
42F:→ SimpsonsM: 校行政輪替順暢,大家也會比較熟悉教育環境跟生態,也 05/22 22:11
43F:→ SimpsonsM: 對他人的工作職掌較清楚並具有同理心,在此呼籲各位老 05/22 22:11
44F:→ SimpsonsM: 師們不要過度排斥行政職務,每一份工作都是一種學習, 05/22 22:11
45F:→ SimpsonsM: 都能使人成長,共勉之。 05/22 22:11
46F:→ AffogatoDog: 不是在討論聯招獨招嗎? 什麼時候變成兼行政的討論了 05/22 22:15
47F:→ AffogatoDog: 我認同全校應該共同分擔配合行政工作 但這跟獨招聯招 05/22 22:15
48F:→ AffogatoDog: 沒有任何相關性 事實上無論獨招還是聯招 請新考上的 05/22 22:16
49F:→ AffogatoDog: 教師兼行政工作幾乎所有的老師都不會拒絕不是嗎 05/22 22:17
50F:推 SimpsonsM: 僅是回應上面的推文而已,抱歉對獨招聯招考試的討論沒 05/22 22:17
51F:→ SimpsonsM: 有興趣 05/22 22:17
52F:→ AffogatoDog: 雖然我同時也認為這其實非常不健康 新老師擔任行政 05/22 22:17
53F:→ AffogatoDog: 是一個很不理想的情況 原有老師應該先承擔之後再傳承 05/22 22:18
54F:→ AffogatoDog: 怎麼可以好像在拋燙手山芋一樣的要先丟給新進同事 05/22 22:20
55F:推 eric2003002: 希望進校久了,樓上可以依然如此想法,出來承擔 05/23 01:13
56F:推 AffogatoDog: 沒問題 我一向認同標準要一致 更何況有年資之後當行 05/23 01:24
57F:→ AffogatoDog: 政 跟菜鳥當行政那真的完全不是同一個檔次的事情 05/23 01:24
58F:→ AffogatoDog: 相信任何教職人員都知道我在說什麼 05/23 01:25
59F:推 m8403051: 或許是我解讀錯誤, 對於義務協助行政我的解讀是 05/23 09:27
60F:→ m8403051: 你要擔任行政工作, 但是不是行政人員 05/23 09:27
61F:→ m8403051: 若是不是這樣我道歉, 擔任行政人員是教師義務我同意 05/23 09:28
62F:推 jjs2427: 樓上的m大,我得說聲抱歉,是我沒說清楚造成大家的誤解, 05/23 10:28
63F:→ jjs2427: 昨天小弟說的例子是一間招生爆滿的升學型私立高中,而不 05/23 10:29
64F:→ jjs2427: 是公校(雖然私校也須遵守教師法),當時私中校長是說新 05/23 10:29
65F:→ jjs2427: 進的專任教師不減課、「義務」在處室協助行政,小弟就想 05/23 10:30
66F:→ jjs2427: 這也太凹了吧,你們學校又不是付不出鐘點,所以就拒絕了 05/23 10:30
67F:→ jjs2427: 不好意思造成大家的誤解, 05/23 10:31
68F:→ jjs2427: 至於教師法是說教師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行政工作的義務, 05/23 10:32
69F:→ jjs2427: 不是有擔任行政職務的義務,否則的話,校長直接指派教師 05/23 10:32
70F:→ jjs2427: 擔任行政就好了,而不會像現在這樣,很多學校找不到人當 05/23 10:32
71F:→ jjs2427: 行政。以上是小弟的看法.但也因為教師法中教師沒有擔任行 05/23 10:34
72F:→ jjs2427: 政的義務.政府打算修法納入這條.只是目前新修正的教師法 05/23 10:36
73F:→ jjs2427: 爭議太大.目前擱置中. 05/23 10:37
74F:→ NingK: 這篇態度真的有夠噁心 05/23 15:49
75F:推 smalloneR: 大家在這裡吵架實在是弱弱相殘,原PO行政生活加油 05/24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