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pmm (銀色)
看板soho
標題[公告] 板務規範調整(針對個人資料部份)
時間Thu Mar 9 14:26:08 2017
板規修正至 5.2.0 版本,主要調整如下:
1. 增加「明指或暗示非本人的個人資訊」相關規範和懲處說明
- 禁止發表任何
明指或暗示關於非本人個人資料的資訊
例如:→ xxxx: 他的 FB 在這裡
http://www.fb.com/xxxx
→ xxxx: 用他的 ID 去 Google 就可以找到了
上述違反者第一次水桶 30 日,第二次水桶一年,三次以上永久水桶。
板規修正至 5.2.1 版本,主要調整如下:
(因應以前發生過的狀況,參見 z -> 17 -> 18 落魄秀才書屋事件)
1. 應對需要揭露的其他網路資訊,可直接來信予板務,
由板務協助判斷是否適合發佈(或由板務代為發佈)。
另外回覆板友的疑問:
→ SmonSo: 這種資料不是公開的嗎..只是餵個google而已 03/09 14:13
→ SmonSo: 嚴格講個資是她自己公開寫跟PO的啊 03/09 14:14
即便是他個人「公開於網路上」的資料,
也不代表任何人應該要從「事件本身」將焦點連結(移轉)至「個人」身上。
FaceBook 每個人的資料也是公開的,但是也不代表板務會允許
徵才 / 自介或任何文章內有其他人擅自披露別人的 FB 個人網址。
補充一則今天看到的訊息,
關於焦點被移轉至個人人身,失去就事論事的本質的實例:
https://paste.plurk.com/show/2505591/
希望大家能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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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74.3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oho/M.1489040770.A.81A.html
1F:→ autumoon: 記得個資法好像有一條是講就算網路上有公開但是非經允許 03/09 18:08
2F:→ autumoon: 還是不能經過收集而擅自公開,換個角度想好了,今天若是 03/09 18:08
3F:→ autumoon: 發生在自己身上還會覺得這是天經地義嗎? 03/09 18:09
※ 編輯: gpmm (114.44.174.35), 03/09/2017 20: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