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pmm (银色)
看板soho
标题[公告] 板务规范调整(针对个人资料部份)
时间Thu Mar 9 14:26:08 2017
板规修正至 5.2.0 版本,主要调整如下:
1. 增加「明指或暗示非本人的个人资讯」相关规范和惩处说明
- 禁止发表任何
明指或暗示关於非本人个人资料的资讯
例如:→ xxxx: 他的 FB 在这里
http://www.fb.com/xxxx
→ xxxx: 用他的 ID 去 Google 就可以找到了
上述违反者第一次水桶 30 日,第二次水桶一年,三次以上永久水桶。
板规修正至 5.2.1 版本,主要调整如下:
(因应以前发生过的状况,参见 z -> 17 -> 18 落魄秀才书屋事件)
1. 应对需要揭露的其他网路资讯,可直接来信予板务,
由板务协助判断是否适合发布(或由板务代为发布)。
另外回覆板友的疑问:
→ SmonSo: 这种资料不是公开的吗..只是喂个google而已 03/09 14:13
→ SmonSo: 严格讲个资是她自己公开写跟PO的啊 03/09 14:14
即便是他个人「公开於网路上」的资料,
也不代表任何人应该要从「事件本身」将焦点连结(移转)至「个人」身上。
FaceBook 每个人的资料也是公开的,但是也不代表板务会允许
徵才 / 自介或任何文章内有其他人擅自披露别人的 FB 个人网址。
补充一则今天看到的讯息,
关於焦点被移转至个人人身,失去就事论事的本质的实例:
https://paste.plurk.com/show/2505591/
希望大家能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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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4.174.3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oho/M.1489040770.A.81A.html
1F:→ autumoon: 记得个资法好像有一条是讲就算网路上有公开但是非经允许 03/09 18:08
2F:→ autumoon: 还是不能经过收集而擅自公开,换个角度想好了,今天若是 03/09 18:08
3F:→ autumoon: 发生在自己身上还会觉得这是天经地义吗? 03/09 18:09
※ 编辑: gpmm (114.44.174.35), 03/09/2017 20: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