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x 板


LINE

看板 sex  RSS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59104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0/11/22/3359104_1_1.jpg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記 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張姓男子透過友人結識未滿16歲的少女小瑄(化名),去年7月19日凌晨趁著小 瑄充電時,伸手拍打她的臀部,還用手抓住她的臉磨蹭。小瑄掙脫時,張男更伸手襲胸。 小瑄下車後精神異常,陷入歇斯底里狀態,友人趕緊報警求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 張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小瑄向檢警表示,案發當天自己翹家在外,知道張男平常會在晚間四處晃晃,便聯繫他騎 車載自己到附近走走,後來因為下雨,張便提議說換他的車,兩人到麥金路附近的停車場 ,改搭轎車。 進到車內因手機沒電,便用手勾著副駕駛座,調整手機充電插座時,張男突然伸手拍了自 己臀部一下,然後又拿起手機找了自己在臉書的照片,刻意放大胸部部分,還說「妳是不 是有墊」、「從A變B」,接著用手抓住自己的下巴,還將他的臉靠過來,隨後伸手亂摸襲 胸,還聞了自己的頭髮,還好朋友及時打電話來,才能趁隙掙脫。 張男偵訊時則否認犯行,並表示案發當時接到小瑄電話,才會去接她,兩人都坐在車上並 無肢體接觸,只知道她在後座滑手機,聯繫朋友要去喝酒,並沒有騷擾她;而且案發時間 過後4、5天,小瑄還有跟自己聯繫,不符常理。 法院審理時,小瑄友人則證稱案發當時,有看到張男載著她到會合地點,但小瑄下車後驚 慌失控,時而哭泣、大笑及尖叫,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所以馬上通知119和110到場協助。 法官認為,依照被害少女、證人及偵辦員警與消防隊員等證詞,經明顯指出張男違反性騷 擾防治法;而張男犯後否認犯行,也不願與家屬和解,宣稱自己育有2子,薪水僅2萬7千 元,經濟壓力很大,無法調解。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張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 金12萬元。 -- 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原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壹、程序部分 二、證據能力:按所謂證據能力,指證據得提出於法院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存在之 用所具備之形式資格,而證據能力之有無,即證據是否適格,悉依相關法律定之,不許法 院自由判斷。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應先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證據必先 具備證據能力,始能進一步評斷其能否證明某種待證事實有無之實質證據價值(最高法院 95年度臺上字第37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於其條文如 係規定應符合一定之要件,始例外取得證據能力者,於個案審判上如何認定其符合規定之 要件,自應於判決理由內,依其調查所得為必要之說明。茲就本案所涉之證據能力部分, 分別說明如下: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丙男、丁女、乙○○、趙XX 之證詞,不是片面指述就是傳聞證據,全部應無證據能力云云: ⑴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及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俱有證據能力,理由分述如下 :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 均屬於證人,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以「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即以具有「特 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可參)。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 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資格(證據能力)之法定要件,亦 即法律規定陳述證據可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即司法警察(官)之調查筆錄是否具證據資 格,是形式上該筆錄是否具有真實可能性之客觀基礎,可能信為真實,而足可作為證據。 法院應就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狀況或條件等相關事項,例如陳述人之態度,與詢問者 之互動關係,筆錄本身記載整體情況(完整或零散、詳細或簡略、對陳述人或被告有利及 不利事項之記載),詢問者之態度與方式是否告知陳述人之權利,有無違法取供等情狀, 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陳述時之外在、客觀條件均獲確保,形式上類同審判中具結及 被告詰問下,真誠如實陳述,客觀上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始得謂「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又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 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 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 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9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職是,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內容(詳如後述),既均係本 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且陳述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係,具有相當 之「必要性」,而其等之人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經司法警察詢問後,亦均簽名確認筆錄 記載內容無訛,並於本院審理時,分別提示2人確認無訛;又本院於審判程序時,業已傳 喚其等之人到庭具結擔任證人,並進行對質交互詰問,俾使被告甲○○及辯護人、檢察官 對其等之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被告詰問權之欠缺已於審 判中由其辯護人行使予以補正,應認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於警詢時之陳述具有任 意性,堪認其2人之警詢筆錄外在客觀條件均已獲得確保,且其2人接受警方詢問時,距離 本件案發時間較近,依常情判斷,當時之記憶應較為清晰,是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警詢證 述其遭被告性騷擾及證人乙男因何報案源由等過程,覆核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情節亦大致相 符,尚無歧異之處,且被告對於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亦未抗 辯有何受不正方法之詢問、訊問,是認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於警詢時之陳述內容 ,業經對質詰問,且已足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刑事訴訟程序防禦權之行使,爰參酌上開規 定,及決議意旨、說明,應認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此部分之陳述,均例外認為有 證據能力。 ⑵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丙男、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於偵查時所為之證述部分, 均俱有證據能力: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及增訂公布施 行之前及之後,對於人證之調查均採言詞及直接審理方式,並規定被告有與證人對質及詰 問證人之權利,然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所定詰問程序,僅於審判程序有其適用,偵查 程序中檢察官固然基於其客觀義務,必須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一律注意,惟偵查 中檢察官主要係基於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目的以訊問證人,核與審判程式中法院需立於公 正第三人地位,經由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況偵查中訊 問證人,法亦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至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 「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然在偵查之目的及法律之條文規範結構下,事實上 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是應認我國現行法制中,偵查中被告對於證人 之對質詰問權,並非必然需受到保障之權利,惟法院於審判中欲使用偵查時訊問證人之筆 錄時,基於審判期日即應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之法理,除被告於審判中放棄對該證人之反 對詰問權外,法院仍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 否則該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縱使已經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仍屬未 經完足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準此,本案證人丙男、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既係檢 察官依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並均經合法具結在案,且無證據證明上開證人等於檢察官 偵查中所為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而本案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 問時,未滿16歲,雖未經具結,然其係以被害人身份應訊,且係就其親身經歷而為陳述, 於一般司法實務運作上,咸認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 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可信性極高;又其於偵查中未滿16歲,依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不得令其具結,且其於偵查中接受訊問時亦有其父即證人丙男陪同 在場,並無證據顯示其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 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再者,證人即被害人甲女(其至本院作證 時,仍未滿16歲)、證人丙男、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均業經本院如下述審理時亦 均傳喚到庭作證,且賦予被告、辯護人對於渠等之人對質、詰問機會,已足以保障被告、 辯護人之刑事訴訟程序之合法權益,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 丙男、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於偵查中之證述,認均俱有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 主張此部分無證據能力云云,洵屬無據,應無憑採。 ⑶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丙男、丁女、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趙XX於本 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均俱有證據能力: 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之形式上資格要件;至證據之 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於要證事實之實質上的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 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而得為法院評價 之對象,且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審判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因此 ,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丙男、丁女、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趙XX於本 院審判中之證述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要屬證明力之範疇,本院自得對證據取捨及證據證 明力如何所為裁量、判斷,並為職權行使,蓋非謂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即有證明力,二 者層次有別,不容混淆。從而,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此部分無證據能力,洵屬無據, 要難可採,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二、本院查: (一)證人即被害人甲女對其遭被告甲○○性騷擾乙節,於歷次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指述歷歷,此觀諸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108年7月24日警詢時指述:他的褲子是黑色的 ,長度到膝蓋然後鞋子是拖鞋,他有背個包包,是很少見面的朋友,我們都是用手機 mesenger聯絡,他的暱稱是「暴走」,我記得他家是住在祥豐街(確切地址我不知道), 三菱白色的自小客車就是案發當晚載我之車輛,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1號就是襲胸的人 ,那天大約晚上12時他從海洋撞球館樓下騎摩托車載我,我記得是有經過成功橋下鐵路街 然後我記得他到長庚醫院(基隆市○○區000號)麥金路附近的空地,那裡有一排車,換坐 他的汽車躲雨,後來我要充電手機的時候,因為那時候連接不好然後就是我坐在後座手勾 著副駕駛座的椅背,然後他就打我的屁股,接著他就用他的手機翻我FB的照片,他就把我 的胸部放大,然後他就用他的右手抓著我的下巴把我的臉拉過去放在他的臉旁邊,然後我 掙脫的時候,他的手就過來,手就開始亂動,趁機摸我的胸部一下,接著他又把我的頭給 抓回去,開始聞我的頭髮,我挣脫的時候他又抓第三次,把我的頭夾在他的右邊手臂,我 朋友剛好打電話過來,然後我就掙脫,之後他又開始牽我的手,然後我就叫他載我去海洋 撞球館的萊爾富那邊,我記得我大概快凌晨2點到萊爾富下車之後,他就離開了,他往哪 裡離開我不記得,下車後抱著我朋友然後開始哭,之後我就開始一直在萊爾富那條街來來 回回的走,我有尖叫三次,我後來聽我朋友說我哭到後面又笑了,之後我朋友叫119,然 後119報警,警察就來了,坐上他摩托車大概晚上12點,坐上汽車大概是晚上12點半後左 右,我記得有路過好像有一間很大的7-11,有經過一個類似涼亭的地方,他汽車我只記得 停在空地,觸摸胸部的時間不到5分鐘,他去翻我FB的照片然後放大我胸部的地方說「妳 是不是有墊」、「從A變B」之類的,我有反抗,把他手推開然後說「走開啦!靠北喔!」 發生這件事很想吐、很噁心,有崩潰等語明確;證人即被害人甲女續於108年8月1日警詢 時指述:撥打電話報警的朋友是乙男,我們都用臉書MESSENGER跟他聯絡,遭襲胸的時間 我記得是108年7月19日,上他的摩托車的時候是晚上12點,經過地點大概是在成功市場加 油站那邊(經警方帶同被害人前往現場該確切地點為基隆市安樂路及中山路一段),汽車 停放位置在基隆長庚醫院附近(因被害人無法確實辨認為何處,經警方帶同被害人前往現 場為基隆市安樂區安和一街附近之停車陽,但也無法確認在何處),從停車場離開大概晚 上108年7月19日晚上1點多的時候,醉後他開車載我至仁五路萊爾富便利商店下車,因為 那時候我與朋友到撞球館(基隆市仁五路31巷2弄),大概是12點多的時候,我朋友都要回 家了,然後我就想到他晚上比較有空出來,就請他載我去類似便利商店的地方坐一下,因 為不想一個人,本來是騎摩托車,後來因為碰到下雨,所以他又載我去他停車場去換成他 所駕駛的汽車,汽車外觀白色,裡面有很多娃娃,黑色皮坐椅,方向盤也是黑色的,他是 坐駕駛座手伸到後坐亂揮,然後就碰觸到我的胸部了等語明確;又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 108年10月15日偵查時證述:我不知道他的全名,他的綽號叫暴走,臉書認識,平常用臉 書的messenger聯絡,108年7月18日晚間10點多有到仁五路海洋撞球館,我跟朋友 BA000-H108021C—起走路過去,我忘記我幾點到,但是我知道我幾點離開,甲○○會過來 是因為我用MESSENGER叫他過來,因為當時我蹺家,我知道他晚上會到處晃晃,所以我想 要跟他一起去晃晃,我晚上12點跟他一起離開,他用機車載我,但是因為當時下雨,他說 要換車,我們到長庚附近的停車場車内躲雨,在車内只有我跟他,甲○○坐在駕駛座,我 在副駕駛座後面的座位,因為我要充電,所以我有起身到駕駛座拿,甲○○就用手打我屁 股,之後,甲○○就開始用自己的手機翻我臉書的照片,之後就伸手過來把我的頭抓過去 ,摸我的頭髮,我就跟他講我朋友在海洋撞球館等我,我要他載我去仁五路的萊爾富,他 就載我去,然後就離開了,下車後我就抱著我另一個朋友開始哭,邊哭邊說被甲○○性騷 擾的過程,朋友就叫了救護車,因為未成年,救護車就叫警察來,當下沒有想過要報警, 因為不想把事情搞大等語綦詳;復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本院109年10月20日審理時證稱: 當天我沒有回家,我就想找一個人陪,我就打給甲○○,請他來海洋撞球館,然後我就跟 他說我想去跑跑,他就騎車載我去一個地方,我不認識的地方,突然一半就下雨,他就說 去他車上躲雨,我就說好,他車停在一個很暗的停車場,因為我坐在副駕駛座的後面,我 就問他說你車上可以充電嗎,他說可以,我就身體起來,我就站起來趴在副駕駛座椅背上 要拿充電線給手機要充電,那時候他就突然打我臀部一下,他人坐在駕駛座那邊,(證人 回想中),中間我有點忘記了,我記得後面還有一個動作,他用手肘把我的頭夾住,然後 靠他的臉靠得很近,然後我就掙脫,跟他說我朋友還在等我,可以載我回去基隆海洋撞球 館那邊嗎,差不多過了30分鐘還是多久,他就載我過去基隆的海洋撞球館,我就下車,我 下車後就找我朋友,他就直接開走了,我朋友他在海洋撞球館出來靠近馬路的地方等我, 我朋友是潘○○跟乙男,「(問:下車之後,妳看到妳朋友妳有什麼反應)(證人沈默) 我不太想講」,後來乙男有報警,因為當時我情緒有點不穩定,乙男叫的是救護車,救護 車好像說這事情無法處理,他就報警,後來警察有來,好像是兩個,回去警局開始訊問, 然後打電話叫家長來,我都叫甲○○「爆走」,因為當時找不到地方去,當時想找個人到 處跑跑就好,然後早上再回家,沒有交情,用FB跟甲○○聯絡,之前沒有一起出去過,那 時候我的身體是整個起來往前傾的,讓我想一下(證人回想中),那時候我要起身拿充電 線,我是身體整個趴在副駕駛座的椅背上,可能身體就離駕駛座比較近,所以他就伸手伸 到後面打了一下,他的手就往後伸,身體大概有一半是越過駕駛座,他用手肘夾住我的頭 ,然後靠近他的臉,中間我忘記了,(證人回想中),一開始打完臀部的時候,中間的動 作忘記了,可是我記得他有一個動作,就是用手肘夾住我的頭,然後把我的頭靠他很近, 就這樣,在車上大概待30分鐘以上,我記得是上車沒多久就發生打我屁股的事,我自己跟 朋友講的,那時候在警察局做好筆錄,我爸媽先送我回朋友家,當時甲○○在車上有看我 臉書的東西,看我一些頭貼跟照片,就放大我胸部的地方,然後說什麼我忘記了,我不知 道地址,是在停車場沒有錯,當時很黑,(提示本院卷並告以要旨)是我回答的,我有回 答說有摸到不該摸的地方,摸到胸部,我也有點頭,密錄器對話裡面,我有講到他有摸到 我的胸部,(提示本院卷並告以要旨)我有向我朋友求救是對的,警察趙XX作證的內容 是對的,因為突然發生這種事情,所以很驚慌,情緒不穩定,所以才求救等語明確,足徵 證人即被害人甲女上開歷次證述情節明確綦詳大致相符,洵堪採信。參以證人丙男(即甲 女之父)於108年10月15日偵查時證述:警察通知我才知道甲女被性騷擾的事情,本案發 生前不認識本案被告,也沒有聽BA000-H108021提過他等語明確;證人丙男於本院109年3 月24日準備程序時證述:身為一個未成年孩子的父親,我聽到這件事,我非常傷痛,我一 定要告到底等語綦詳,與證人丁女(即甲女之母)於本院109年7月14日審理時證述:因為 被害人是未成年,所以我不想讓她到這來再與被告接觸,我不想讓她過來再回憶以前不愉 快的過往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再互核與證人丁女續於本院109年10月20日審理時證 述:我知道被害人在108年7月24日有到基隆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製作筆錄的事情,那天我 跟她爸爸一起去的,就是被害人過度的驚嚇,因被告有些不恰當的肢體碰觸,我去婦幼隊 一起聽被害人製作筆錄時,因為我當時也在場,才知道此事,當時那個警察有詢問監護人 要不要去,我跟我先生都同意要去製作筆錄,去做筆錄才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被害人當 時是沒有說,因為她心情也不好,也很害怕,我當時在婦幼隊的時候,從頭到尾我也聽清 楚了,所以也不想再去問她這個事情,我也不想刺激她,我想等她心情好一點,我再問她 ,過程就是跟起訴書上的內容是一樣,她只是說那天她心情不好,想找一個朋友聊聊天, 跑一跑,釋放一下壓力,然後再回家,想不到碰到這種事情,案發當天她沒有回家,她之 前一直住在同學家,我也以為她是住在同學家,後來是半夜接到警察的電話,那時候是已 經在派出所,那時候已經半夜了,她精神狀況不是很好,就目光呆滯,當時警察沒有讓我 跟被害人說話,後來是到了婦幼隊,那邊有女警慢慢開導她,她才願意講,她沒有在哭, 只是精神不是很好,當天是想把她帶回家,但是她說,因為我們都在上班,她說想跟同學 在一起,同學可以幫忙她,所以我們就沒有帶她回家,我跟她爸爸就把被害人甲女送到她 同學家裡,送她回同學家的時候,我們就沒有再問了,是我先生決定要提告的,我先生跟 我商量,商量結果就是要對被告提告,案發時是住在同學家,因為她跟那個同學關係很好 ,她們兩個好像是無話不談的閨蜜,然後那個同學有時候也會住在我家,被害人也會住在 她家,被害人心情不好是因為課業壓力,還有同學間人際關係可能處理不好,她有跟我講 ,她有的同學沒有理解她,就是今天關係很好,隔幾天又莫名其妙不理她,她就很不理解 ,她就想跟閨蜜說說心裡話,聊聊天,在我認知,小孩就是很天真,她不會想到很多晚上 不回家在外面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她也不會分辨人是好還是壞,還是可以不可以作朋友的 人,她不會想這麼多,她只是想說當時心情不好,當時很晚了,找不到別人陪她聊天,所 以她就想說試試看,找這個人可以陪我聊聊天,提告這部分我是沒有給被害人知道,是我 跟先生商量的結果,因為我不想再把被害人牽扯進來,這整個事件,我都沒有給被害人知 道,就是今天她第一次來出庭,因為我就想說把這個案件要結案,想說要結案,昨天我才 跟被害人說今天要來出庭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符合,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BA000-H108021)、基隆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BA000-H108021)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5L-6407)、BA000-H108021提出被告臉書擷圖、甲○○涉嫌性騷擾案 現場照片、告訴人與被告108年7月23日及同年10月1日Messeger通聯紀錄、基隆市警察局 108年12月12日基警婦字第1080074449號函暨其附件: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基隆市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譯文、12/25密錄器影像光碟、119報案錄音光 碟、基隆市警察局受理性騷擾事(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BA000-H108021、 BA000-H108021A、BA000-H108021C)等在卷可稽,從而,應認證人即被害人甲女上開指證 述伊遭被告上開性騷擾之事實,應非虛妄,洵堪採信。 (二)次查,本件報案之源由起因過程,業據證人乙男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明確 綦詳,且依證人乙男於108年8月1日警詢時證述:本件案發日之凌晨兩點左右,我在仁五 路和精一路路口報案,那時候,我覺得甲女精神狀況有點異常,她一開始是哭,然後大笑 ,還有尖叫,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所以我撥打119,後來救護人員說要撥打110,所以我才 報案,她說一開始被告是先騎車載她到紅燈區附近,然後在那裏待了一下,就把她載到犯 嫌停汽車的地方,長庚醫院附近說手機要充電,她就從後座起身要去充電,犯人就去打她 屁股,他們在長庚醫院附近那待了一下,被告就拿她的手機看她跟她男友的照片,問很多 有關她跟她男友的事情,之後,她說他把頭托過去聞她的頭髮,然後還對她說她胸部很小 ,還摸她胸部手口腿,她手機拿到之後她跟我說,我就叫她請被告在一點半之前把她載回 來,到了108年7月19日1點36分把她載到撞球館附近的萊爾富,她下了他的車,就跟我說 這件事,我有親眼看到被告帶甲女從海洋撞球館離開及他開車載回仁五路萊爾富便利商店 下車等語明確;證人乙男續於109年8月4日警詢時證述:案發當天甲女是用手機傳訊息給 我求救,她當天是用MESSENGER傳給我,她當時傳的內容,因時間過久大概記得是(她原 本想用被告車上的車充,然後她在裝充電線的時候,被告碰觸她的胸部及大腿,還有臀部 ,問我要怎麼辦,她想要離開那個男的,還問我當時人在那邊),當時傳訊息給我的手機 已經壞掉了,我已經換新的手機了,所以無法提供警方等語綦詳;證人乙男於本院109年9 月1日審理時證稱:我與甲女是朋友,認識四個月左右,本件案發時108年7月19日凌晨1點 多時,她傳訊息跟我說她今天遇到事情,我那時在基隆市區,後來有走路去南榮路路口找 被害人,到現場後,看到被害人當時精神很錯亂,我不知道如何描述,就是精神失常,她 來找我的時候,她什麼話都沒有講,她只有在車上的時候跟我說,被告對她毛手毛腳,說 觸碰她身體的某些部位,我記得有腿、臀部,還有胸部,我不認識被告,我看到她精神混 亂很失態,所以我想說乾脆直接打給119,我是打給119看要怎麼辦,後來119就打給110, 警察後來有到場,警察到場,稍微問我們幾個問題後,就把我們帶去警局,一次是她在車 上講的話,一次是在下車講的話,是在被告的汽車上,我不知道在哪裡,我在基隆市市區 ,甲女傳訊息給我,說被告對她毛手毛腳,我走路過去,大約20分鐘左右,我到的時候, 甲女還沒到,我跟她說,你請被告把妳載回原本妳上他車的地方,她說好,我就說妳要在 哪裡下車,她就說要在海洋撞球館附近,我手機電話是0958-¥£$1(詳卷內資料) ,報案的時間是108年7月19日凌晨2時41分47秒,大概這個時間,那時候我已經在路口那 邊了,甲女也到了,是看到甲女之後才報案的,因為我不曉得該怎麼辦,所以就報案了, 甲女一下車,一開始就抱著我另外一個朋友在那邊哭,然後開始就覺得說在一個地方不安 全,就到處亂跑,我想說她是不是精神錯亂了,應該打個119,119救護車過來時,119人 員說這種事情應該要交給警察處理,然後救護車那邊就幫我報警,我剛有說她就是精神有 點混亂了,就是她對我一直搖頭一直搖頭,人就跑了,就是在同一個地方待不住,待了幾 秒鐘之後,就跑到其他地方去,一直跑來跑去,精神狀態不是很好,被她抱著的那個人是 女生,她那段時間很排斥看到男性,那女性她好像也知道甲女有事情,然後就跑過來,甲 女用Messenger傳給我的,甲女說她原本要在車上充電,被告手就伸過去摸她,之後我忘 記了,我就跟她說叫被告把妳載回去原本的地方,然後不要跑太遠,載回去原本的地方是 在基隆市仁五路及精一路的交叉路口好像再往前有個萊爾富,在那個附近,我看到內容也 是呆住了一下,然後說不要讓被告把妳載到太遠的地方,先要他把妳載回來,我也是傳 Messenger給甲女,Messenger裡面我有問甲女發生什麼事情,她說被告觸碰她胸部、大腿 、屁股,在甲女想要充手機的時候,她好像說是坐在後座,因為她說要往前去插車充的時 候,被告的手過來要觸碰她,手機在車上要充電,應該是在駕駛座位置,我先到現場,之 後過了10分鐘左右,甲女他們才到,甲女下車看到她的朋友,她撲上去,抱著她的女性朋 友就在哭,看到我反而是很排斥,她抱著她的朋友哭了兩到三分鐘,那時候沒有報案,那 時候還不知道她的精神已經異常,我看到她就是,會突然的尖叫、奔跑,我不知道該怎麼 辦,才決定報案,報案完之後五分鐘吧,三到四位警察到現場,好像有兩位女警,就問我 說發生什麼事情,然後怎麼了,然後我就把我知道的跟他們講,他們是圍著一圈問我,男 性女性警察都有,(提示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並告以要旨)本 案報案人是我,案發地點就是我告訴警察的,他沒有問我的姓名,他只有問我說報案的是 我本人嗎,我說對,警察如果有問,我就會回答,一開始是打119,結果他們說這種事情 應該聯絡警察,所以才報警,就是因為甲女有這些精神上的,以及行為上的樣子,所以才 去報案,希望看看對被害人有沒有協助等語綦詳,是本案被害人甲女一開始僅有傳訊息告 知證人乙男自己遭性騷擾乙節,並未要求其報警,係證人乙男與甲女會合後,因甲女精神 狀況有異,證人乙男才決定撥打119尋求幫助,此亦有卷附之報案譯文: 「(證人先打給消防員,剛開始就是消防局)   消防員:你好,喂,這裡是消防局有需要叫救護車嗎?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對,要叫救護車。 消防員:哪裡。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仁五路精一路口。 消防員:仁五路精一路口嗎?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對。 消防員:她人怎麼了?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她剛剛上了一個成年男人的車子,然 後她後來精神崩亂,她現在整個精神狀況非常不穩。 消防員: 她現在人在那裡?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她現在人在我們附近,我朋友現在帶 著她。 消防員:你現在是要警察還是救護車?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救護車。 消防員:還是你要在仁五路精一路等我們。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在哪裡等。 消防員:仁五、精一路口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好,我在那邊等。 消防員:救護車到,你跟他招手一下,所以他精神有問題是 不是?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就精神狀況就一點問題。 消防員:好,我請人過去,到了之後引導一下。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喔,好。有沒有鎮定劑之類的? 消防員:我們沒有鎮定劑,要帶她去急診,我先派救護車過 去。 報案男子即證人乙男:好好好。」 等語內容足徵明確綦詳,並有基隆市警察局108年12月12日基警婦字第1080074449號函暨 其附件: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基隆市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 譯文在卷可稽。再者,本件被害人甲女與被告係普通朋友關係,素無嫌隙,當無誣陷被告 之動機必要,況案發當日係被害人甲女主動連絡被告載其外出兜風,且依證人即甲女於 108年7月24日警詢時陳稱:「我不太想告但我要申訴」等語觀之,亦難認被害人甲女有何 杜撰上開遭被告性騷擾之必要動機,是被告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應認係屬事後卸責之 詞,應無可信。 (三)又本案之查獲過程,業據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趙XX均證述明確綦詳,此 觀諸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於108年12月25日偵查時證述:我任職基隆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員警,於108年7月19日凌晨2點多,有到基隆市仁愛區仁五路、精一路 交叉路口處理案件,我當天接獲119轉報,有精神異常的人,這是當時的報案内容,我們 到場之後,消防隊已經在現場了,4名未成年的兩男兩女,其中一名女性是甲女,她是被 害人,我問她什麼狀況,她感覺很害怕,但是跟我講沒事,我就問她的朋友,一位男性朋 友比較瞭解狀況,他說甲女剛剛有搭一位男子的車,有到基隆長庚附近,有被摸身體,後 來甲女在派出所說有被摸胸部、臀部,後來我們就問甲女的朋友,有沒有人認識甲女所說 的男子,他們就翻臉書給我們看,剛好案發的車輛有發在臉書上,但是車牌號碼有被打碼 ,後來是査被告的另一個臉書帳號,剛好有拍到那台車的車號,就提供給婦幼隊,後來由 婦幼隊接手,到現場時,甲女感覺是有受到驚嚇,精神算正常,有詢問甲女,甲女覺得自 己不需送醫,後來甲女是直接跟我回派出所,因為她未成年,我有當時的密錄器畫面(庭 呈光碟1片附卷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於本院109年5月26日審 理時證稱:我當時任職基隆市警察局南榮路派出所警員,這是案發當時我到現場蒐證的證 據,當時還有另外兩名巡邏鍾XX、張XX,當庭播放勘驗內容,確實是本件案發當時, 我在現場的密錄器蒐證全部的事發經過,最原始的狀態等語之證述情節綦詳;證人即本件 承辦員警乙○○於本院109年7月14日審理時證稱:當時119是有轉報,有人報案有精神異 常的男子,到達現場時119人員是說沒有精神異常男子,但有一名未成年的女性受到驚嚇 ,現場還有兩名巡邏男警員及被害人跟她的三名友人,再加上119人員,被告並沒有在現 場,一開始被害人拒絕說當時的情形,表情看起來還在受驚嚇,大部分都是由她的友人代 她回答,後面慢慢問之後,被害人有說有被一個男子摸胸部,她的友人也有出示那名男子 的照片給我看,她沒有詳細說明她被摸胸部的過程,就是眼神充滿恍神狀態,後續就請婦 幼隊來處理,我們現場就是大概問情形,後續就交給婦幼隊處理,被害人就是說被那男子 在車上摸胸部,在停車場的過程,大部分都是被害人的友人在陳述,但她自己有講的確有 被摸到胸部,我們就問她剛剛的情形到底是怎麼樣,被害人說有被對方摸胸部,除此之外 ,就沒有講別的了,勘驗內容與密錄器的錄音內容相符,第一個到現場的是119人員,第 一個到現場的警方是我,及同事鍾XX警員、張XX警員,勘驗內容中有一個警員是鍾X X,另一個就是張XX,因為張XX沒有發言,所以主要是我跟鍾XX在詢問,所以上面 就是我跟鍾XX,我到現場看到被害人精神上不太好,就是問什麼問題都回答不太出來, 大部分都是由她的女性友人替她回答,就連基本年籍資料也報不清楚,被害人有對她的女 性友人說「妳一定要這樣賣我是嗎」,這是被害人本人在現場對那個女性友人講的,本案 就是被害人的男性友人報案,才會到現場,他是說被害人有在手機傳訊息跟他講她剛剛才 車上有發生事情,所以他才在超商等被害人,筆錄是婦幼隊製作的,我們沒有細問,那不 是男朋友,他是說朋友,是被害人的男性友人,也就是報案人,(提示偵卷並告以要旨) 這不是我開,這是婦幼隊處理的,我只是負責處理現場,報案的那位被害人的男性友人, 他都有在現場,第四個檔案就有了,警方說「你(證人)剛剛都有在是不是」,證人:「 (點頭)」,那個證人就是男性友人,這邊就是警方跟那名男性友人在問答,這邊他就出 現了,這個「警方」是我,沒有特別寫就是我,這個證人指的就是被害人的男性友人,就 是報案人,他在超商現場報案,就是被害人被對方在基隆市○○區○○路000號旁停車場 被性騷擾後,該名男性友人知道被害人發生一些狀況,該名男性友人就報案等語之證述情 節綦詳,互核與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趙XX於本院109年5月26日審理時證稱:當時我不在 場,是乙○○警員在場,所以如證人乙○○所述內容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與證人即 本件承辦員警趙XX於本院109年9月1日審理時證稱:我當時沒有過去,是事後調查案子 的時候,才循線去現場看,因為案子發生後,是由派出所帶來我們婦幼警察隊,是事後才 來我們這邊報案,我是問涉嫌人即被告,還有那位證人少年,就是剛才那位證人乙男,是 我問的,(提示偵卷並告以要旨)證人乙男於108年8月1日筆錄是我製作的,我問他,因 為當時少女第一時間是向他求救,用Messenger,他們就約在仁五路與精一路見面,他是 說涉嫌人把她載回去那裡,他就在在那邊看到被害少女,當時被害少女很驚恐,他就打 119報案,事後我也有去消防隊調他報案的錄音資料,(提示偵卷並告以要旨)就是這份 報案錄音資料,我還有問他,有無親眼看到被告帶被害少女離開他們第一時間相約的地點 ,就是海洋撞球館那邊,證人說他確實有看到,(提示偵卷並告以要旨)就是這份110報 案記錄單、基隆市消防局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基隆市消防局錄音光碟、錄音譯文各1份 ,譯文內容是我去消防隊,他們那邊有報案錄音系統,我持公文去那邊調閱的,然後轉拷 ,譯文是我製作的,就是證人乙男與當天接電話的消防員的對話,(提示偵卷並告以要旨 )依據110報案記錄單,上面記載的是119轉報過來的,內容就是精神異常,急救的,110 通知南榮所前往處理,「00893表示遭陌生男子性騷擾」這是110轉報派出所前往處理後, 他們前往了解後,由派出所女警就是乙○○回報的資料,說明欄裡面有一個報案人「許○ ○C2900」,這就是說員警乙○○去現場了解後,被害人說是遭一名陌生男子性騷擾,隨 後就帶到我們婦幼警察隊,由我們婦幼隊接辦,但被告沒有在現場,被告那是事後通知的 ,而且被害人自己發生地點,她也搞不清楚,我繞了整個長庚醫院繞了1、2個小時,載著 她,還有我們女警一起去繞,整個動線,先騎摩托車先載她到3C燦坤,在車上休息,然後 又開車又載她回來仁五、精一路口那邊,就是案發現場的重建,要先瞭解案發現場在哪邊 ,案發現場是在3C燦坤那裡,但第一時間被害人自己也搞不清楚,我們是繞了很久,她是 說覺得很像,她是說在一個停車場,那邊的停車場我們全都繞遍了,她說不是、不是,我 們就一直在確認,一直在確認,最後大約是事後我們查到被告之後,我們才確定案發地點 ,就是麥金路3C燦坤旁邊,有個停車場,車子就停在那邊,摩托車先停,那天好像下雨, 然後他才又載被害人到市區,麥金路3C燦坤的門牌號碼是幾號我不太記得,(經證人詳細 閱覽偵查卷宗後回答)基隆市○○區○○路000號旁的停車場,他車子停在那邊,也帶被 害人去繞了很久,最後是通知被告來之後,才確認案發地點是麥金路727號旁的停車場, 被告是我問的,上車也是在市區一分局對面那裡,騎摩托車載她過去那邊,然後兩個人在 車上聊天而已,他上班地點在燦坤旁邊,公司在那裡,被告稱本件情形大概是,他說被害 人主動叫他,並叫被告騎摩托車去換轎車,然後問他有無觸摸被害人的屁股跟胸部這件事 ,被告他一概否認,那麼在停車場那邊待了大約待了半個小時左右,兩個人在車上,我還 有問他們兩個在車上有無肢體接觸,被告都否認,第二次筆錄內容,被害人當時是用 MESSENGER用文字傳給證人乙男求救,但我通知他來做筆錄的時候,因他的手機已經壞掉 ,丟掉了,但是他還記得當時的內容,他跟我供述的內容是說,大概記得的是,被害人原 本想要在被告男子車上使用電充,她要裝充電線的時候,被告觸碰她的胸部、大腿、臀部 ,問我要怎麼辦,她想要離開那個男的,還問我當時人在哪邊,這是被害人傳給證人乙男 的訊息大概是這樣,因為時間過了快要一年了,他記得是這樣,但因為他手機壞掉了,丟 掉了,所以無法提供給我們(庭呈證人BA000-H108021C第二次筆錄,及其全程錄影錄音) 等語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符合,與證人乙男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上開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報案三聯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5L-6407)、告訴人與被告108年7月23日及同 年10月1日Messenger通聯紀錄、基隆市警察局108年12月12日基警婦字第1080074449號函 暨其附件:基隆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基隆市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 、譯文、12/25密錄器影像光碟、119報案錄音光碟、基隆市警察局受理性騷擾事(案)件代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BA000-H108021、BA000-H108021A、BA000-H108021C)等在卷可稽。 是證人即被害人甲女上開證述內容,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四)復經本院依職權勘驗案發當日到場協助處理之員警密錄器內容,並於本院109年7月 14日審判程序時,當庭勘驗播放,勘驗結果內容如下:   ①檔案名稱:0000000(密錄器影像編號024)    光碟時間總長:3分01秒    119救護人員:說什麼她上一部陌生男子的車子,然後她被帶去哪裡,最後被丟來    這裡,問不清楚,女生說她沒怎麼樣。   警方:所以沒有精神異常的男子?   119救護人員:她沒有說他有。   警方:你們現在是什麼狀況?   被害人:沒事啊。   警方:沒事?妳確定沒事?妳不要到後面說有事,現在沒事。   被害人:沒有事。我沒有怎麼樣。   警方:妳剛剛跟他們(119救護人員)不是說怎麼樣,現在又沒怎麼樣。   被害人:沒有,我們只是來這邊(聽不清楚)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剛剛是那個男生報警,就是…我們的朋友,然後他剛剛上去借    廁所,喔他在那!   警方:嘿,然後呢?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他現在應該在解釋,我剛剛原本在家裡,然後…之後她,因為    她,然後我爸…   警方:她是誰?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她(手指被害人)載我出來找她,爸爸剛剛帶我出來,我爸爸    原本,因為她原本要來我們家,她沒有回家,然後她原本要來我們家,我爸原本要    載我們一起回我家,因為她精神上面有一點不太舒服。   警方:妳說妳的朋友(被害人)?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   警方:精神上面是指什麼?憂鬱症?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就是…怎麼講…就是她剛剛有發生一些事情。   警方:什麼事情妳就直接講,不然你們不講我們也不知道到底是什麼事情。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就是她剛剛上男生的車被摸。(被害人拉該名女性友人)   警方:然後呢?   被害人:妳一定要這樣賣我是嗎?   警方:我跟妳(被害人)講,妳不要說謊,不要到後面有事,然後現在不講,然後    呢?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因為這不是她第一次,然後她精神上面不太好。   警方:妳是說因為被男生亂摸,現在就是會怕就對了。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然後我們就在這邊陪她。可是陪到最後那個男生原本要叫    計程車然後把她帶到我家,可是…   警方:哪個男生?那個男生?(指證人)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手機響)我爸打給我。   警方:沒關係啊,妳先接。妳(被害人)證件有沒有帶?   被害人:(搖頭)。   警方:妳(被害人)現在身體狀況可以嗎?   被害人:(點頭)   警方:有需要救護車嗎?   被害人:(搖頭)   警方:不用?   被害人:(搖頭)   警方:妳身份證字號報給我一下。   被害人:我忘了。   警方:妳忘了?那妳名字勒?什麼名字?   被害人:○○○。(當時在報年籍資料給予警方)   警方:○、○,○嗎?   被害人:嗯。   ②檔案名稱:0000000(密錄器影像編號025)   光碟時間總長:3分01秒   警方:那個○?○是哪個○?   警方:她名字?(問被害人的女性友人)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一個○再一個○減的○。   警方:姓○?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不是,她姓○。   警方:然後?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是一個○部,不是,就是○部。   警方:王部?(警方在使用警用小電腦查詢其名字)這個嗎?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   警方:然後勒?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是草部的○。   警方:這個?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   警方:那妳生日是幾年出生?   被害人:94年。   警方:94年,然後幾月幾號?   被害人:○月○日。   警方:阿你住哪裡?   被害人:就跟朋友住。   警方:對啦,我是說妳自己家裡啦。   被害人:我之前住碇內路那邊。   警方:碇內?妳戶籍地是登記哪裡?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她搬家。   警方:對啦,那原本是哪裡?   被害人:嗯…不記得。   警方:那妳身分證字號知道嗎?   被害人:(搖頭)   (警方向被害人及該名女性友人查證身分)   警方:那個男生是不認識還是男女朋友關係?   (119救護人員向警方抄登被害人資料)   警方:那個男生到底是誰?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算朋友吧…認識但不熟。   警方:那他有沒有對妳怎樣?   被害人:沒有(搖頭)   警方:都沒有?   被害人:(搖頭)   (男姓友人當時有提供涉嫌人的臉書給予警方)   警方:他跟你們是同一個年紀的嗎?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不同。   (119救護人員向被害人詢問基本資料,但被害人呈現恍神狀態無法回答)   警方:她應該是回答不出來。她精神狀態應該是有點不好。   119救護人員:可是她剛剛報都還算正常。那還需要我們送嗎?   警方:我感覺女生沒有想去醫院。   119救護人員:對阿…可是…   警方:沒關係我先跟她講看看   119救護人員:沒關係她要驗我們就送她過去。   警方:我知道我知道,我也是要看她。   警方:妳確定?   被害人:(搖頭) ③檔案名稱:0000000 (密錄器影像編號026) 光碟時間總長:3分01秒   警方:妳確定他沒有對你怎樣? 確定?   被害人:就毛手毛腳。   警方:毛手毛腳?   被害人:(點頭)   警方:有沒有摸不該摸的地方?   被害人:胸部。   警方:有摸到胸部?   被害人:(點頭)   警方:妳現在需要去醫院驗傷嗎?   被害人:(搖頭)   警方:這部分妳可以對他提告,或者是說我們離開後妳就不要跟他聯絡了。   被害人:好,因為我想去她家睡覺了。   被害人:妳(警方)可以跟那個男生聊聊。   警方:因為實際狀況只有妳清楚,他們只是旁人而已。   警方:車號你們有記嗎?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我沒有看到她的車號。   警方:那個男的有看過嗎?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看過。沒有看過正臉有看過背影,但是那個男生應該看過。   (後續為警方詢問同事該未成年遭性騷擾如何處理) ④檔案名稱:0000000 (密錄器影像編號027)   光碟時間總長:3分01秒   (前面為警方詢問同事該未成年遭性騷擾如何處理)   警方:妳是剛剛全程有知道事情是誰?   (另名男性警員詢問其他友人後稱報案人知道整個過程)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我知道事情。   警方:嘿,那那個男的為什麼一直來找她?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是她去找那個男的。   警方:所以他們是男女朋友囉?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不是,就是普通聊天而已,只是那個男的會開車,然後她心情    不好就會找他?   警方:男生心情不好會找她?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不是,她(被害人)心情不好會找他。   警方:妳朋友(被害人)現在應該是對那個男生有恐懼。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對,之前她國小的時候有被她的親戚騷擾過一次,所以她剛剛    精神狀況就很不好。   警方:所以剛剛有知道全程狀況的,就妳朋友(被害人)跟那個男生?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   警方:那你們就是後來才來的?   被害人的男性友人:嗯,我是後來才來的。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我也是後來才來的。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因為他(證人)講說她上那個男生的車我才過來的。   警方:你(證人)剛剛都有在是不是? 證人:(點頭)   警方:他(涉嫌人)剛剛從哪裡載她來?   證人:在哪裏我是不知道。   警方:放下就是這邊?   證人:放下就是前面,便利商店那個地方被放下。   警方:然後被放下這樣子?   警方:你是原本就在這邊?   證人:對,我原本要在這邊載她回去。   警方:你是在上面?剛好遇到?還是她跟你講你來這邊?   證人:一開始我跟她原本就在上面,後來要晚上我們要回去,然後聽到她說她上車    出了狀況,我就在這邊等她。   警方:她用手機跟你講是不是?   證人:(點頭)   警方:你(被害人)只有跟他們講嗎?   被害人:嗯!   警方:那你們兩個先跟我們回去,我們瞭解一下。 ⑤檔案名稱:0000000 (密錄器影像編號028)   光碟時間總長:3分01秒   警方:我們先,要跟我們回派出所裏面了解是什麼狀況,啊妳有沒有家人?   被害人:可是我想在這邊,我不想去。   警方:沒辦法,現在這個事情要處理,對啊!   警方:有沒有家人?   警方:那你們二個先跟我們回去,了解一下,對啊,妳們這時間也不要待在這邊了   警方:啊你有沒有家人電話   警方:我們先帶回去好了,走了走了   (警方帶被害人及證人回派出所,其他人各自離開,車上並未無人交談)(影片結     束) 上開勘驗內容,亦經證人乙○○於本院109年7月14日審判程序時當庭勘驗播放內容,與案 發時上開人員之對話內容證實正確無訛,亦有本院109年5月26日刑事勘驗筆錄、本院109 年7月14日審判筆錄及上開密錄器光碟各1件在卷可憑。從而,依上開當庭勘驗播放密錄器 之內容結果及證人乙男、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趙XX之上開證述內容勾稽相互對 照以觀,均足徵證人即被害人甲女上開證述內容實屬有據,亦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五)末按證人之證詞,屬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本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 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蓋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 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 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多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 或轉趨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 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嚴謹程度等不同,亦可 能導致證人對於細節之供述未能將實情全貌完整展現,且因受外在事物潛移默化,以至記 憶難免模糊,甚有部分易受影響,難以詳述,或前後所述有所出入,然此乃常人均無法避 免之現象,若苛求證人均能對於曾經歷之事實細節,均須予以鉅細靡遺精確還原,方可認 其所述具有相當證明力,此無異緣木求魚,致證人之證詞幾無採信可能,嚴重妨害真實之 發現。職是,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 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 於虛偽所致。又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 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如 就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 159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苟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 以採信。況依一般經驗法則,被害人就同一被害事實,反覆接受不同司法人員之訊問,被 害人在各訊問時,是否均能作精確的陳述,因被害人主觀上所具備記憶及描述事物的能力 而有不同,甚至與訊問者訊問之方式、態度及被害者臨場情緒亦有關聯,其陳述再透過不 同紀錄人員之紀錄,在筆錄的記載上呈現若干差異,實屬無可避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1961號判決)。查,本件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於案發時,均係未滿十六歲之 人,其等對於事物之反應能力及理解能力遠不如成年人,縱對歷程無法多所記憶,實屬事 理之常,而隨著時間轉移,證人本就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 象發生,倘過分期待其歷次陳述必須全部統一,且對所有細節均可徹底還原始得採信,誠 屬過苛之舉,亦有違經驗法則。是本院審酌證人即被害人甲女就其指證述上開遭被告性騷 擾,之後,如何告知證人乙男、如何返回出發地與證人乙男會合乙節,與證人乙男證述伊 如何得知被害人甲女遭被告性騷擾,並要求其請被告載其至何地點會合等情,均尚堪一致 ,且有上開證人乙○○警員現場蒐證密錄器光碟於本院109年7月14日審判程序時當庭勘驗 播放內容,與案發時上開人員之對話內容正確無訛,亦有本院109年5月26日刑事勘驗筆錄 、本院109年7月14日審判筆錄及上開密錄器光碟各1件在卷可憑。從而,依上開當庭勘驗 播放密錄器之內容結果及證人乙男、證人即本件承辦員警乙○○、趙XX之上開證述內容 勾稽相互對照以觀,均應認其等之人上開證述內容可互為補強證據,均堪採信,職是,被 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之空言指摘證人即被害人甲女、證人乙男證述內容之有前後不一, 不可採信等云云,應非有據,與事實亦不符,應無可採,洵堪認定。 (六)綜上,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均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且本案事證明確,從而,被告上開意圖性騷擾,乘被害人甲女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胸 部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
QR Code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53.31.195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ex/M.1606042280.A.353.html ※ 編輯: laptic (60.53.31.195 馬來西亞), 11/22/2020 18:51:32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iOS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