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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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趁少女充电时拍臀、袭胸 男伸咸猪手判关4月
时间Sun Nov 22 18:51:17 202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5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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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近日审结,认定张男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记
者吴昇儒摄)
〔记者吴昇儒/基隆报导〕
基隆一名张姓男子透过友人结识未满16岁的少女小瑄(化名),去年7月19日凌晨趁着小
瑄充电时,伸手拍打她的臀部,还用手抓住她的脸磨蹭。小瑄挣脱时,张男更伸手袭胸。
小瑄下车後精神异常,陷入歇斯底里状态,友人赶紧报警求援。基隆地院近日审结,认定
张男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
小瑄向检警表示,案发当天自己翘家在外,知道张男平常会在晚间四处晃晃,便联系他骑
车载自己到附近走走,後来因为下雨,张便提议说换他的车,两人到麦金路附近的停车场
,改搭轿车。
进到车内因手机没电,便用手勾着副驾驶座,调整手机充电插座时,张男突然伸手拍了自
己臀部一下,然後又拿起手机找了自己在脸书的照片,刻意放大胸部部分,还说「你是不
是有垫」、「从A变B」,接着用手抓住自己的下巴,还将他的脸靠过来,随後伸手乱摸袭
胸,还闻了自己的头发,还好朋友及时打电话来,才能趁隙挣脱。
张男侦讯时则否认犯行,并表示案发当时接到小瑄电话,才会去接她,两人都坐在车上并
无肢体接触,只知道她在後座滑手机,联系朋友要去喝酒,并没有骚扰她;而且案发时间
过後4、5天,小瑄还有跟自己联系,不符常理。
法院审理时,小瑄友人则证称案发当时,有看到张男载着她到会合地点,但小瑄下车後惊
慌失控,时而哭泣、大笑及尖叫,不知道发生甚麽事,所以马上通知119和110到场协助。
法官认为,依照被害少女、证人及侦办员警与消防队员等证词,经明显指出张男违反性骚
扰防治法;而张男犯後否认犯行,也不愿与家属和解,宣称自己育有2子,薪水仅2万7千
元,经济压力很大,无法调解。故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处张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
金12万元。
--
注: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原易字第 4 号刑事判决
壹、程序部分
二、证据能力:按所谓证据能力,指证据得提出於法院调查,以供作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之
用所具备之形式资格,而证据能力之有无,即证据是否适格,悉依相关法律定之,不许法
院自由判断。无证据能力之证据资料,应先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故证据必先
具备证据能力,始能进一步评断其能否证明某种待证事实有无之实质证据价值(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3764号判决意旨参照)。又依法律规定为有证据能力之证据,於其条文如
系规定应符合一定之要件,始例外取得证据能力者,於个案审判上如何认定其符合规定之
要件,自应於判决理由内,依其调查所得为必要之说明。兹就本案所涉之证据能力部分,
分别说明如下:
(一)被告及其辩护人主张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丙男、丁女、乙○○、赵XX
之证词,不是片面指述就是传闻证据,全部应无证据能力云云:
⑴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及於警询时所为之陈述,均俱有证据能力,理由分述如下
: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本於亲身实际体验之事实所为之陈述,作为被告论罪之依据时,本质上
均属於证人,其於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之陈述,以「具有较可
信之特别情况」(第159条之2之相对可信性)或「经证明具有可信之特别情况」(第159
条之3之绝对可信性),且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即以具有「特
信性」与「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审判中经反对诘问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赋予证据能力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会议㈠决议意旨可参)。次按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2规
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之陈述,与审判中不符
时,其先前之陈述具有较可信之特别情况,且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
所谓「具有较可信之特别情况」,系传闻证据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能力)之法定要件,亦
即法律规定陈述证据可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即司法警察(官)之调查笔录是否具证据资
格,是形式上该笔录是否具有真实可能性之客观基础,可能信为真实,而足可作为证据。
法院应就陈述时之外部附随环境、状况或条件等相关事项,例如陈述人之态度,与询问者
之互动关系,笔录本身记载整体情况(完整或零散、详细或简略、对陈述人或被告有利及
不利事项之记载),询问者之态度与方式是否告知陈述人之权利,有无违法取供等情状,
予以观察,综合判断陈述人陈述时之外在、客观条件均获确保,形式上类同审判中具结及
被告诘问下,真诚如实陈述,客观上已具有可能信为真实之基础,始得谓「具有较可信之
特别情况」。又所称「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否所必要者」,系指就具体个案案情及相关卷证
判断,为发现实质真实目的,认为除该项审判外之陈述外,已无从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
与其上开审判外陈述之相同供述内容,倘以其他证据代替,亦无从达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
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97号判决意旨参照)。
②职是,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於警询时所为之陈述内容(详如後述),既均系本
於亲身实际体验之事实所为之陈述,且陈述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重要关系,具有相当
之「必要性」,而其等之人於警询时之调查笔录,经司法警察询问後,亦均签名确认笔录
记载内容无讹,并於本院审理时,分别提示2人确认无讹;又本院於审判程序时,业已传
唤其等之人到庭具结担任证人,并进行对质交互诘问,俾使被告甲○○及辩护人、检察官
对其等之人於警询中所为之陈述,有行使反对诘问权之机会,是被告诘问权之欠缺已於审
判中由其辩护人行使予以补正,应认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於警询时之陈述具有任
意性,堪认其2人之警询笔录外在客观条件均已获得确保,且其2人接受警方询问时,距离
本件案发时间较近,依常情判断,当时之记忆应较为清晰,是证人即被害人甲女於警询证
述其遭被告性骚扰及证人乙男因何报案源由等过程,覆核本院审理时所证述情节亦大致相
符,尚无歧异之处,且被告对於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於警询时所为之证述亦未抗
辩有何受不正方法之询问、讯问,是认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於警询时之陈述内容
,业经对质诘问,且已足保障被告及辩护人之刑事诉讼程序防御权之行使,爰参酌上开规
定,及决议意旨、说明,应认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此部分之陈述,均例外认为有
证据能力。
⑵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丙男、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於侦查时所为之证述部分,
均俱有证据能力: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侦查中向检察官所为之陈述,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者外,得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1第2项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诉讼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及增订公布施
行之前及之後,对於人证之调查均采言词及直接审理方式,并规定被告有与证人对质及诘
问证人之权利,然刑事诉讼法第166条以下所定诘问程序,仅於审判程序有其适用,侦查
程序中检察官固然基於其客观义务,必须对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一律注意,惟侦查
中检察官主要系基於蒐集被告犯罪证据之目的以讯问证人,核与审判程式中法院需立於公
正第三人地位,经由当事人之攻防,调查证人以认定事实之性质及目的有别,况侦查中讯
问证人,法亦无明文必须传唤被告使之得以在场,至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项前段虽规定
「如被告在场者,被告得亲自诘问」,然在侦查之目的及法律之条文规范结构下,事实上
亦难期被告有於侦查中行使诘问权之机会,是应认我国现行法制中,侦查中被告对於证人
之对质诘问权,并非必然需受到保障之权利,惟法院於审判中欲使用侦查时讯问证人之笔
录时,基於审判期日即应保障被告对质诘问权之法理,除被告於审判中放弃对该证人之反
对诘问权外,法院仍应传唤该陈述人到庭,使被告或其辩护人有行使反对诘问权之机会,
否则该证人在侦查中向检察官所为之陈述,纵使已经具结,且无显不可信之情况,仍属未
经完足调查之证据(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号判决意旨参照)。
②准此,本案证人丙男、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於检察官侦讯时所为之陈述,既系检
察官依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证据,并均经合法具结在案,且无证据证明上开证人等於检察官
侦查中所为证述有何显不可信之情况;而本案证人即被害人甲女於侦查中,接受检察官讯
问时,未满16岁,虽未经具结,然其系以被害人身份应讯,且系就其亲身经历而为陈述,
於一般司法实务运作上,咸认侦查中检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陈述,原则上均能遵
守法律规定,不致违法取供,可信性极高;又其於侦查中未满16岁,依刑事诉讼法第186
条第1项第1款规定,本不得令其具结,且其於侦查中接受讯问时亦有其父即证人丙男陪同
在场,并无证据显示其遭受强暴、胁迫、诈欺、利诱等外力干扰情形,或在影响其心理状
况致妨碍其自由陈述等显不可信之情况下所为。再者,证人即被害人甲女(其至本院作证
时,仍未满16岁)、证人丙男、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均业经本院如下述审理时亦
均传唤到庭作证,且赋予被告、辩护人对於渠等之人对质、诘问机会,已足以保障被告、
辩护人之刑事诉讼程序之合法权益,爰依上揭规定及说明,本案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
丙男、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於侦查中之证述,认均俱有证据能力,被告及其辩护人
主张此部分无证据能力云云,洵属无据,应无凭采。
⑶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丙男、丁女、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赵XX於本
院审理时所为之证述,均俱有证据能力:
按证据能力,乃证据资料容许为诉讼上证明之资格,属证据之形式上资格要件;至证据之
证明力,则为证据之凭信性及对於要证事实之实质上的证明价值。证据资料必须具有证据
能力,容许为诉讼上之证明,并在审判期日经合法调查後,始有证明力,而得为法院评价
之对象,且证据之取舍及证据证明力如何,均属审判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断之职权,因此
,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丙男、丁女、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赵XX於本
院审判中之证述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要属证明力之范畴,本院自得对证据取舍及证据证
明力如何所为裁量、判断,并为职权行使,盖非谓具有证据能力之证据,即有证明力,二
者层次有别,不容混淆。从而,被告及其辩护人主张证人此部分无证据能力,洵属无据,
要难可采,并此叙明。
贰、实体部分
二、本院查:
(一)证人即被害人甲女对其遭被告甲○○性骚扰乙节,於历次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时
,均指述历历,此观诸证人即被害人甲女於108年7月24日警询时指述:他的裤子是黑色的
,长度到膝盖然後鞋子是拖鞋,他有背个包包,是很少见面的朋友,我们都是用手机
mesenger联络,他的昵称是「暴走」,我记得他家是住在祥丰街(确切地址我不知道),
三菱白色的自小客车就是案发当晚载我之车辆,犯罪嫌疑人纪录表编号1号就是袭胸的人
,那天大约晚上12时他从海洋撞球馆楼下骑摩托车载我,我记得是有经过成功桥下铁路街
然後我记得他到长庚医院(基隆市○○区000号)麦金路附近的空地,那里有一排车,换坐
他的汽车躲雨,後来我要充电手机的时候,因为那时候连接不好然後就是我坐在後座手勾
着副驾驶座的椅背,然後他就打我的屁股,接着他就用他的手机翻我FB的照片,他就把我
的胸部放大,然後他就用他的右手抓着我的下巴把我的脸拉过去放在他的脸旁边,然後我
挣脱的时候,他的手就过来,手就开始乱动,趁机摸我的胸部一下,接着他又把我的头给
抓回去,开始闻我的头发,我挣脱的时候他又抓第三次,把我的头夹在他的右边手臂,我
朋友刚好打电话过来,然後我就挣脱,之後他又开始牵我的手,然後我就叫他载我去海洋
撞球馆的莱尔富那边,我记得我大概快凌晨2点到莱尔富下车之後,他就离开了,他往哪
里离开我不记得,下车後抱着我朋友然後开始哭,之後我就开始一直在莱尔富那条街来来
回回的走,我有尖叫三次,我後来听我朋友说我哭到後面又笑了,之後我朋友叫119,然
後119报警,警察就来了,坐上他摩托车大概晚上12点,坐上汽车大概是晚上12点半後左
右,我记得有路过好像有一间很大的7-11,有经过一个类似凉亭的地方,他汽车我只记得
停在空地,触摸胸部的时间不到5分钟,他去翻我FB的照片然後放大我胸部的地方说「你
是不是有垫」、「从A变B」之类的,我有反抗,把他手推开然後说「走开啦!靠北喔!」
发生这件事很想吐、很恶心,有崩溃等语明确;证人即被害人甲女续於108年8月1日警询
时指述:拨打电话报警的朋友是乙男,我们都用脸书MESSENGER跟他联络,遭袭胸的时间
我记得是108年7月19日,上他的摩托车的时候是晚上12点,经过地点大概是在成功市场加
油站那边(经警方带同被害人前往现场该确切地点为基隆市安乐路及中山路一段),汽车
停放位置在基隆长庚医院附近(因被害人无法确实辨认为何处,经警方带同被害人前往现
场为基隆市安乐区安和一街附近之停车阳,但也无法确认在何处),从停车场离开大概晚
上108年7月19日晚上1点多的时候,醉後他开车载我至仁五路莱尔富便利商店下车,因为
那时候我与朋友到撞球馆(基隆市仁五路31巷2弄),大概是12点多的时候,我朋友都要回
家了,然後我就想到他晚上比较有空出来,就请他载我去类似便利商店的地方坐一下,因
为不想一个人,本来是骑摩托车,後来因为碰到下雨,所以他又载我去他停车场去换成他
所驾驶的汽车,汽车外观白色,里面有很多娃娃,黑色皮坐椅,方向盘也是黑色的,他是
坐驾驶座手伸到後坐乱挥,然後就碰触到我的胸部了等语明确;又证人即被害人甲女於
108年10月15日侦查时证述:我不知道他的全名,他的绰号叫暴走,脸书认识,平常用脸
书的messenger联络,108年7月18日晚间10点多有到仁五路海洋撞球馆,我跟朋友
BA000-H108021C—起走路过去,我忘记我几点到,但是我知道我几点离开,甲○○会过来
是因为我用MESSENGER叫他过来,因为当时我跷家,我知道他晚上会到处晃晃,所以我想
要跟他一起去晃晃,我晚上12点跟他一起离开,他用机车载我,但是因为当时下雨,他说
要换车,我们到长庚附近的停车场车内躲雨,在车内只有我跟他,甲○○坐在驾驶座,我
在副驾驶座後面的座位,因为我要充电,所以我有起身到驾驶座拿,甲○○就用手打我屁
股,之後,甲○○就开始用自己的手机翻我脸书的照片,之後就伸手过来把我的头抓过去
,摸我的头发,我就跟他讲我朋友在海洋撞球馆等我,我要他载我去仁五路的莱尔富,他
就载我去,然後就离开了,下车後我就抱着我另一个朋友开始哭,边哭边说被甲○○性骚
扰的过程,朋友就叫了救护车,因为未成年,救护车就叫警察来,当下没有想过要报警,
因为不想把事情搞大等语綦详;复证人即被害人甲女於本院109年10月20日审理时证称:
当天我没有回家,我就想找一个人陪,我就打给甲○○,请他来海洋撞球馆,然後我就跟
他说我想去跑跑,他就骑车载我去一个地方,我不认识的地方,突然一半就下雨,他就说
去他车上躲雨,我就说好,他车停在一个很暗的停车场,因为我坐在副驾驶座的後面,我
就问他说你车上可以充电吗,他说可以,我就身体起来,我就站起来趴在副驾驶座椅背上
要拿充电线给手机要充电,那时候他就突然打我臀部一下,他人坐在驾驶座那边,(证人
回想中),中间我有点忘记了,我记得後面还有一个动作,他用手肘把我的头夹住,然後
靠他的脸靠得很近,然後我就挣脱,跟他说我朋友还在等我,可以载我回去基隆海洋撞球
馆那边吗,差不多过了30分钟还是多久,他就载我过去基隆的海洋撞球馆,我就下车,我
下车後就找我朋友,他就直接开走了,我朋友他在海洋撞球馆出来靠近马路的地方等我,
我朋友是潘○○跟乙男,「(问:下车之後,你看到你朋友你有什麽反应)(证人沈默)
我不太想讲」,後来乙男有报警,因为当时我情绪有点不稳定,乙男叫的是救护车,救护
车好像说这事情无法处理,他就报警,後来警察有来,好像是两个,回去警局开始讯问,
然後打电话叫家长来,我都叫甲○○「爆走」,因为当时找不到地方去,当时想找个人到
处跑跑就好,然後早上再回家,没有交情,用FB跟甲○○联络,之前没有一起出去过,那
时候我的身体是整个起来往前倾的,让我想一下(证人回想中),那时候我要起身拿充电
线,我是身体整个趴在副驾驶座的椅背上,可能身体就离驾驶座比较近,所以他就伸手伸
到後面打了一下,他的手就往後伸,身体大概有一半是越过驾驶座,他用手肘夹住我的头
,然後靠近他的脸,中间我忘记了,(证人回想中),一开始打完臀部的时候,中间的动
作忘记了,可是我记得他有一个动作,就是用手肘夹住我的头,然後把我的头靠他很近,
就这样,在车上大概待30分钟以上,我记得是上车没多久就发生打我屁股的事,我自己跟
朋友讲的,那时候在警察局做好笔录,我爸妈先送我回朋友家,当时甲○○在车上有看我
脸书的东西,看我一些头贴跟照片,就放大我胸部的地方,然後说什麽我忘记了,我不知
道地址,是在停车场没有错,当时很黑,(提示本院卷并告以要旨)是我回答的,我有回
答说有摸到不该摸的地方,摸到胸部,我也有点头,密录器对话里面,我有讲到他有摸到
我的胸部,(提示本院卷并告以要旨)我有向我朋友求救是对的,警察赵XX作证的内容
是对的,因为突然发生这种事情,所以很惊慌,情绪不稳定,所以才求救等语明确,足徵
证人即被害人甲女上开历次证述情节明确綦详大致相符,洵堪采信。参以证人丙男(即甲
女之父)於108年10月15日侦查时证述:警察通知我才知道甲女被性骚扰的事情,本案发
生前不认识本案被告,也没有听BA000-H108021提过他等语明确;证人丙男於本院109年3
月24日准备程序时证述:身为一个未成年孩子的父亲,我听到这件事,我非常伤痛,我一
定要告到底等语綦详,与证人丁女(即甲女之母)於本院109年7月14日审理时证述:因为
被害人是未成年,所以我不想让她到这来再与被告接触,我不想让她过来再回忆以前不愉
快的过往等语之证述情节大致相符,再互核与证人丁女续於本院109年10月20日审理时证
述:我知道被害人在108年7月24日有到基隆市警察局妇幼警察队制作笔录的事情,那天我
跟她爸爸一起去的,就是被害人过度的惊吓,因被告有些不恰当的肢体碰触,我去妇幼队
一起听被害人制作笔录时,因为我当时也在场,才知道此事,当时那个警察有询问监护人
要不要去,我跟我先生都同意要去制作笔录,去做笔录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被害人当
时是没有说,因为她心情也不好,也很害怕,我当时在妇幼队的时候,从头到尾我也听清
楚了,所以也不想再去问她这个事情,我也不想刺激她,我想等她心情好一点,我再问她
,过程就是跟起诉书上的内容是一样,她只是说那天她心情不好,想找一个朋友聊聊天,
跑一跑,释放一下压力,然後再回家,想不到碰到这种事情,案发当天她没有回家,她之
前一直住在同学家,我也以为她是住在同学家,後来是半夜接到警察的电话,那时候是已
经在派出所,那时候已经半夜了,她精神状况不是很好,就目光呆滞,当时警察没有让我
跟被害人说话,後来是到了妇幼队,那边有女警慢慢开导她,她才愿意讲,她没有在哭,
只是精神不是很好,当天是想把她带回家,但是她说,因为我们都在上班,她说想跟同学
在一起,同学可以帮忙她,所以我们就没有带她回家,我跟她爸爸就把被害人甲女送到她
同学家里,送她回同学家的时候,我们就没有再问了,是我先生决定要提告的,我先生跟
我商量,商量结果就是要对被告提告,案发时是住在同学家,因为她跟那个同学关系很好
,她们两个好像是无话不谈的闺蜜,然後那个同学有时候也会住在我家,被害人也会住在
她家,被害人心情不好是因为课业压力,还有同学间人际关系可能处理不好,她有跟我讲
,她有的同学没有理解她,就是今天关系很好,隔几天又莫名其妙不理她,她就很不理解
,她就想跟闺蜜说说心里话,聊聊天,在我认知,小孩就是很天真,她不会想到很多晚上
不回家在外面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她也不会分辨人是好还是坏,还是可以不可以作朋友的
人,她不会想这麽多,她只是想说当时心情不好,当时很晚了,找不到别人陪她聊天,所
以她就想说试试看,找这个人可以陪我聊聊天,提告这部分我是没有给被害人知道,是我
跟先生商量的结果,因为我不想再把被害人牵扯进来,这整个事件,我都没有给被害人知
道,就是今天她第一次来出庭,因为我就想说把这个案件要结案,想说要结案,昨天我才
跟被害人说今天要来出庭等语之证述情节大致符合,并有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指认人
:BA000-H108021)、基隆市警察局妇幼警察队受理刑事案件报案三联单(BA000-H108021)
、车辆详细资料报表(5L-6407)、BA000-H108021提出被告脸书撷图、甲○○涉嫌性骚扰案
现场照片、告诉人与被告108年7月23日及同年10月1日Messeger通联纪录、基隆市警察局
108年12月12日基警妇字第1080074449号函暨其附件:基隆市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受理110
报案纪录单、基隆市紧急救护案件纪录表、译文、12/25密录器影像光碟、119报案录音光
碟、基隆市警察局受理性骚扰事(案)件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BA000-H108021、
BA000-H108021A、BA000-H108021C)等在卷可稽,从而,应认证人即被害人甲女上开指证
述伊遭被告上开性骚扰之事实,应非虚妄,洵堪采信。
(二)次查,本件报案之源由起因过程,业据证人乙男於警询及本院审理时,均证述明确
綦详,且依证人乙男於108年8月1日警询时证述:本件案发日之凌晨两点左右,我在仁五
路和精一路路口报案,那时候,我觉得甲女精神状况有点异常,她一开始是哭,然後大笑
,还有尖叫,不知道自己在干嘛,所以我拨打119,後来救护人员说要拨打110,所以我才
报案,她说一开始被告是先骑车载她到红灯区附近,然後在那里待了一下,就把她载到犯
嫌停汽车的地方,长庚医院附近说手机要充电,她就从後座起身要去充电,犯人就去打她
屁股,他们在长庚医院附近那待了一下,被告就拿她的手机看她跟她男友的照片,问很多
有关她跟她男友的事情,之後,她说他把头托过去闻她的头发,然後还对她说她胸部很小
,还摸她胸部手口腿,她手机拿到之後她跟我说,我就叫她请被告在一点半之前把她载回
来,到了108年7月19日1点36分把她载到撞球馆附近的莱尔富,她下了他的车,就跟我说
这件事,我有亲眼看到被告带甲女从海洋撞球馆离开及他开车载回仁五路莱尔富便利商店
下车等语明确;证人乙男续於109年8月4日警询时证述:案发当天甲女是用手机传讯息给
我求救,她当天是用MESSENGER传给我,她当时传的内容,因时间过久大概记得是(她原
本想用被告车上的车充,然後她在装充电线的时候,被告碰触她的胸部及大腿,还有臀部
,问我要怎麽办,她想要离开那个男的,还问我当时人在那边),当时传讯息给我的手机
已经坏掉了,我已经换新的手机了,所以无法提供警方等语綦详;证人乙男於本院109年9
月1日审理时证称:我与甲女是朋友,认识四个月左右,本件案发时108年7月19日凌晨1点
多时,她传讯息跟我说她今天遇到事情,我那时在基隆市区,後来有走路去南荣路路口找
被害人,到现场後,看到被害人当时精神很错乱,我不知道如何描述,就是精神失常,她
来找我的时候,她什麽话都没有讲,她只有在车上的时候跟我说,被告对她毛手毛脚,说
触碰她身体的某些部位,我记得有腿、臀部,还有胸部,我不认识被告,我看到她精神混
乱很失态,所以我想说乾脆直接打给119,我是打给119看要怎麽办,後来119就打给110,
警察後来有到场,警察到场,稍微问我们几个问题後,就把我们带去警局,一次是她在车
上讲的话,一次是在下车讲的话,是在被告的汽车上,我不知道在哪里,我在基隆市市区
,甲女传讯息给我,说被告对她毛手毛脚,我走路过去,大约20分钟左右,我到的时候,
甲女还没到,我跟她说,你请被告把你载回原本你上他车的地方,她说好,我就说你要在
哪里下车,她就说要在海洋撞球馆附近,我手机电话是0958-¥£$1(详卷内资料)
,报案的时间是108年7月19日凌晨2时41分47秒,大概这个时间,那时候我已经在路口那
边了,甲女也到了,是看到甲女之後才报案的,因为我不晓得该怎麽办,所以就报案了,
甲女一下车,一开始就抱着我另外一个朋友在那边哭,然後开始就觉得说在一个地方不安
全,就到处乱跑,我想说她是不是精神错乱了,应该打个119,119救护车过来时,119人
员说这种事情应该要交给警察处理,然後救护车那边就帮我报警,我刚有说她就是精神有
点混乱了,就是她对我一直摇头一直摇头,人就跑了,就是在同一个地方待不住,待了几
秒钟之後,就跑到其他地方去,一直跑来跑去,精神状态不是很好,被她抱着的那个人是
女生,她那段时间很排斥看到男性,那女性她好像也知道甲女有事情,然後就跑过来,甲
女用Messenger传给我的,甲女说她原本要在车上充电,被告手就伸过去摸她,之後我忘
记了,我就跟她说叫被告把你载回去原本的地方,然後不要跑太远,载回去原本的地方是
在基隆市仁五路及精一路的交叉路口好像再往前有个莱尔富,在那个附近,我看到内容也
是呆住了一下,然後说不要让被告把你载到太远的地方,先要他把你载回来,我也是传
Messenger给甲女,Messenger里面我有问甲女发生什麽事情,她说被告触碰她胸部、大腿
、屁股,在甲女想要充手机的时候,她好像说是坐在後座,因为她说要往前去插车充的时
候,被告的手过来要触碰她,手机在车上要充电,应该是在驾驶座位置,我先到现场,之
後过了10分钟左右,甲女他们才到,甲女下车看到她的朋友,她扑上去,抱着她的女性朋
友就在哭,看到我反而是很排斥,她抱着她的朋友哭了两到三分钟,那时候没有报案,那
时候还不知道她的精神已经异常,我看到她就是,会突然的尖叫、奔跑,我不知道该怎麽
办,才决定报案,报案完之後五分钟吧,三到四位警察到现场,好像有两位女警,就问我
说发生什麽事情,然後怎麽了,然後我就把我知道的跟他们讲,他们是围着一圈问我,男
性女性警察都有,(提示基隆市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受理110报案纪录单并告以要旨)本
案报案人是我,案发地点就是我告诉警察的,他没有问我的姓名,他只有问我说报案的是
我本人吗,我说对,警察如果有问,我就会回答,一开始是打119,结果他们说这种事情
应该联络警察,所以才报警,就是因为甲女有这些精神上的,以及行为上的样子,所以才
去报案,希望看看对被害人有没有协助等语綦详,是本案被害人甲女一开始仅有传讯息告
知证人乙男自己遭性骚扰乙节,并未要求其报警,系证人乙男与甲女会合後,因甲女精神
状况有异,证人乙男才决定拨打119寻求帮助,此亦有卷附之报案译文:
「(证人先打给消防员,刚开始就是消防局)
消防员:你好,喂,这里是消防局有需要叫救护车吗?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对,要叫救护车。
消防员:哪里。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仁五路精一路口。
消防员:仁五路精一路口吗?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对。
消防员:她人怎麽了?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她刚刚上了一个成年男人的车子,然
後她後来精神崩乱,她现在整个精神状况非常不稳。
消防员: 她现在人在那里?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她现在人在我们附近,我朋友现在带
着她。
消防员:你现在是要警察还是救护车?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救护车。
消防员:还是你要在仁五路精一路等我们。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在哪里等。
消防员:仁五、精一路口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好,我在那边等。
消防员:救护车到,你跟他招手一下,所以他精神有问题是
不是?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就精神状况就一点问题。
消防员:好,我请人过去,到了之後引导一下。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喔,好。有没有镇定剂之类的?
消防员:我们没有镇定剂,要带她去急诊,我先派救护车过
去。
报案男子即证人乙男:好好好。」
等语内容足徵明确綦详,并有基隆市警察局108年12月12日基警妇字第1080074449号函暨
其附件:基隆市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受理110报案纪录单、基隆市紧急救护案件纪录表、
译文在卷可稽。再者,本件被害人甲女与被告系普通朋友关系,素无嫌隙,当无诬陷被告
之动机必要,况案发当日系被害人甲女主动连络被告载其外出兜风,且依证人即甲女於
108年7月24日警询时陈称:「我不太想告但我要申诉」等语观之,亦难认被害人甲女有何
杜撰上开遭被告性骚扰之必要动机,是被告上开所辩,与事实不符,应认系属事後卸责之
词,应无可信。
(三)又本案之查获过程,业据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赵XX均证述明确綦详,此
观诸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於108年12月25日侦查时证述:我任职基隆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南荣路派出所员警,於108年7月19日凌晨2点多,有到基隆市仁爱区仁五路、精一路
交叉路口处理案件,我当天接获119转报,有精神异常的人,这是当时的报案内容,我们
到场之後,消防队已经在现场了,4名未成年的两男两女,其中一名女性是甲女,她是被
害人,我问她什麽状况,她感觉很害怕,但是跟我讲没事,我就问她的朋友,一位男性朋
友比较了解状况,他说甲女刚刚有搭一位男子的车,有到基隆长庚附近,有被摸身体,後
来甲女在派出所说有被摸胸部、臀部,後来我们就问甲女的朋友,有没有人认识甲女所说
的男子,他们就翻脸书给我们看,刚好案发的车辆有发在脸书上,但是车牌号码有被打码
,後来是査被告的另一个脸书帐号,刚好有拍到那台车的车号,就提供给妇幼队,後来由
妇幼队接手,到现场时,甲女感觉是有受到惊吓,精神算正常,有询问甲女,甲女觉得自
己不需送医,後来甲女是直接跟我回派出所,因为她未成年,我有当时的密录器画面(庭
呈光碟1片附卷等语之证述情节明确;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於本院109年5月26日审
理时证称:我当时任职基隆市警察局南荣路派出所警员,这是案发当时我到现场蒐证的证
据,当时还有另外两名巡逻锺XX、张XX,当庭播放勘验内容,确实是本件案发当时,
我在现场的密录器蒐证全部的事发经过,最原始的状态等语之证述情节綦详;证人即本件
承办员警乙○○於本院109年7月14日审理时证称:当时119是有转报,有人报案有精神异
常的男子,到达现场时119人员是说没有精神异常男子,但有一名未成年的女性受到惊吓
,现场还有两名巡逻男警员及被害人跟她的三名友人,再加上119人员,被告并没有在现
场,一开始被害人拒绝说当时的情形,表情看起来还在受惊吓,大部分都是由她的友人代
她回答,後面慢慢问之後,被害人有说有被一个男子摸胸部,她的友人也有出示那名男子
的照片给我看,她没有详细说明她被摸胸部的过程,就是眼神充满恍神状态,後续就请妇
幼队来处理,我们现场就是大概问情形,後续就交给妇幼队处理,被害人就是说被那男子
在车上摸胸部,在停车场的过程,大部分都是被害人的友人在陈述,但她自己有讲的确有
被摸到胸部,我们就问她刚刚的情形到底是怎麽样,被害人说有被对方摸胸部,除此之外
,就没有讲别的了,勘验内容与密录器的录音内容相符,第一个到现场的是119人员,第
一个到现场的警方是我,及同事锺XX警员、张XX警员,勘验内容中有一个警员是锺X
X,另一个就是张XX,因为张XX没有发言,所以主要是我跟锺XX在询问,所以上面
就是我跟锺XX,我到现场看到被害人精神上不太好,就是问什麽问题都回答不太出来,
大部分都是由她的女性友人替她回答,就连基本年籍资料也报不清楚,被害人有对她的女
性友人说「你一定要这样卖我是吗」,这是被害人本人在现场对那个女性友人讲的,本案
就是被害人的男性友人报案,才会到现场,他是说被害人有在手机传讯息跟他讲她刚刚才
车上有发生事情,所以他才在超商等被害人,笔录是妇幼队制作的,我们没有细问,那不
是男朋友,他是说朋友,是被害人的男性友人,也就是报案人,(提示侦卷并告以要旨)
这不是我开,这是妇幼队处理的,我只是负责处理现场,报案的那位被害人的男性友人,
他都有在现场,第四个档案就有了,警方说「你(证人)刚刚都有在是不是」,证人:「
(点头)」,那个证人就是男性友人,这边就是警方跟那名男性友人在问答,这边他就出
现了,这个「警方」是我,没有特别写就是我,这个证人指的就是被害人的男性友人,就
是报案人,他在超商现场报案,就是被害人被对方在基隆市○○区○○路000号旁停车场
被性骚扰後,该名男性友人知道被害人发生一些状况,该名男性友人就报案等语之证述情
节綦详,互核与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赵XX於本院109年5月26日审理时证称:当时我不在
场,是乙○○警员在场,所以如证人乙○○所述内容等语之证述情节大致相符,与证人即
本件承办员警赵XX於本院109年9月1日审理时证称:我当时没有过去,是事後调查案子
的时候,才循线去现场看,因为案子发生後,是由派出所带来我们妇幼警察队,是事後才
来我们这边报案,我是问涉嫌人即被告,还有那位证人少年,就是刚才那位证人乙男,是
我问的,(提示侦卷并告以要旨)证人乙男於108年8月1日笔录是我制作的,我问他,因
为当时少女第一时间是向他求救,用Messenger,他们就约在仁五路与精一路见面,他是
说涉嫌人把她载回去那里,他就在在那边看到被害少女,当时被害少女很惊恐,他就打
119报案,事後我也有去消防队调他报案的录音资料,(提示侦卷并告以要旨)就是这份
报案录音资料,我还有问他,有无亲眼看到被告带被害少女离开他们第一时间相约的地点
,就是海洋撞球馆那边,证人说他确实有看到,(提示侦卷并告以要旨)就是这份110报
案记录单、基隆市消防局紧急救护案件纪录表、基隆市消防局录音光碟、录音译文各1份
,译文内容是我去消防队,他们那边有报案录音系统,我持公文去那边调阅的,然後转拷
,译文是我制作的,就是证人乙男与当天接电话的消防员的对话,(提示侦卷并告以要旨
)依据110报案记录单,上面记载的是119转报过来的,内容就是精神异常,急救的,110
通知南荣所前往处理,「00893表示遭陌生男子性骚扰」这是110转报派出所前往处理後,
他们前往了解後,由派出所女警就是乙○○回报的资料,说明栏里面有一个报案人「许○
○C2900」,这就是说员警乙○○去现场了解後,被害人说是遭一名陌生男子性骚扰,随
後就带到我们妇幼警察队,由我们妇幼队接办,但被告没有在现场,被告那是事後通知的
,而且被害人自己发生地点,她也搞不清楚,我绕了整个长庚医院绕了1、2个小时,载着
她,还有我们女警一起去绕,整个动线,先骑摩托车先载她到3C灿坤,在车上休息,然後
又开车又载她回来仁五、精一路口那边,就是案发现场的重建,要先了解案发现场在哪边
,案发现场是在3C灿坤那里,但第一时间被害人自己也搞不清楚,我们是绕了很久,她是
说觉得很像,她是说在一个停车场,那边的停车场我们全都绕遍了,她说不是、不是,我
们就一直在确认,一直在确认,最後大约是事後我们查到被告之後,我们才确定案发地点
,就是麦金路3C灿坤旁边,有个停车场,车子就停在那边,摩托车先停,那天好像下雨,
然後他才又载被害人到市区,麦金路3C灿坤的门牌号码是几号我不太记得,(经证人详细
阅览侦查卷宗後回答)基隆市○○区○○路000号旁的停车场,他车子停在那边,也带被
害人去绕了很久,最後是通知被告来之後,才确认案发地点是麦金路727号旁的停车场,
被告是我问的,上车也是在市区一分局对面那里,骑摩托车载她过去那边,然後两个人在
车上聊天而已,他上班地点在灿坤旁边,公司在那里,被告称本件情形大概是,他说被害
人主动叫他,并叫被告骑摩托车去换轿车,然後问他有无触摸被害人的屁股跟胸部这件事
,被告他一概否认,那麽在停车场那边待了大约待了半个小时左右,两个人在车上,我还
有问他们两个在车上有无肢体接触,被告都否认,第二次笔录内容,被害人当时是用
MESSENGER用文字传给证人乙男求救,但我通知他来做笔录的时候,因他的手机已经坏掉
,丢掉了,但是他还记得当时的内容,他跟我供述的内容是说,大概记得的是,被害人原
本想要在被告男子车上使用电充,她要装充电线的时候,被告触碰她的胸部、大腿、臀部
,问我要怎麽办,她想要离开那个男的,还问我当时人在哪边,这是被害人传给证人乙男
的讯息大概是这样,因为时间过了快要一年了,他记得是这样,但因为他手机坏掉了,丢
掉了,所以无法提供给我们(庭呈证人BA000-H108021C第二次笔录,及其全程录影录音)
等语之证述情节亦大致符合,与证人乙男上开证述内容大致相符,并有上开指认犯罪嫌疑
人纪录表、报案三联单、车辆详细资料报表(5L-6407)、告诉人与被告108年7月23日及同
年10月1日Messenger通联纪录、基隆市警察局108年12月12日基警妇字第1080074449号函
暨其附件:基隆市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受理110报案纪录单、基隆市紧急救护案件纪录表
、译文、12/25密录器影像光碟、119报案录音光碟、基隆市警察局受理性骚扰事(案)件代
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BA000-H108021、BA000-H108021A、BA000-H108021C)等在卷可稽。
是证人即被害人甲女上开证述内容,核与事实相符,应堪采信。
(四)复经本院依职权勘验案发当日到场协助处理之员警密录器内容,并於本院109年7月
14日审判程序时,当庭勘验播放,勘验结果内容如下:
①档案名称:0000000(密录器影像编号024)
光碟时间总长:3分01秒
119救护人员:说什麽她上一部陌生男子的车子,然後她被带去哪里,最後被丢来
这里,问不清楚,女生说她没怎麽样。
警方:所以没有精神异常的男子?
119救护人员:她没有说他有。
警方:你们现在是什麽状况?
被害人:没事啊。
警方:没事?你确定没事?你不要到後面说有事,现在没事。
被害人:没有事。我没有怎麽样。
警方:你刚刚跟他们(119救护人员)不是说怎麽样,现在又没怎麽样。
被害人:没有,我们只是来这边(听不清楚)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刚刚是那个男生报警,就是…我们的朋友,然後他刚刚上去借
厕所,喔他在那!
警方:嘿,然後呢?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他现在应该在解释,我刚刚原本在家里,然後…之後她,因为
她,然後我爸…
警方:她是谁?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她(手指被害人)载我出来找她,爸爸刚刚带我出来,我爸爸
原本,因为她原本要来我们家,她没有回家,然後她原本要来我们家,我爸原本要
载我们一起回我家,因为她精神上面有一点不太舒服。
警方:你说你的朋友(被害人)?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
警方:精神上面是指什麽?忧郁症?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就是…怎麽讲…就是她刚刚有发生一些事情。
警方:什麽事情你就直接讲,不然你们不讲我们也不知道到底是什麽事情。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就是她刚刚上男生的车被摸。(被害人拉该名女性友人)
警方:然後呢?
被害人:你一定要这样卖我是吗?
警方:我跟你(被害人)讲,你不要说谎,不要到後面有事,然後现在不讲,然後
呢?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因为这不是她第一次,然後她精神上面不太好。
警方:你是说因为被男生乱摸,现在就是会怕就对了。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然後我们就在这边陪她。可是陪到最後那个男生原本要叫
计程车然後把她带到我家,可是…
警方:哪个男生?那个男生?(指证人)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手机响)我爸打给我。
警方:没关系啊,你先接。你(被害人)证件有没有带?
被害人:(摇头)。
警方:你(被害人)现在身体状况可以吗?
被害人:(点头)
警方:有需要救护车吗?
被害人:(摇头)
警方:不用?
被害人:(摇头)
警方:你身份证字号报给我一下。
被害人:我忘了。
警方:你忘了?那你名字勒?什麽名字?
被害人:○○○。(当时在报年籍资料给予警方)
警方:○、○,○吗?
被害人:嗯。
②档案名称:0000000(密录器影像编号025)
光碟时间总长:3分01秒
警方:那个○?○是哪个○?
警方:她名字?(问被害人的女性友人)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一个○再一个○减的○。
警方:姓○?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不是,她姓○。
警方:然後?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是一个○部,不是,就是○部。
警方:王部?(警方在使用警用小电脑查询其名字)这个吗?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
警方:然後勒?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是草部的○。
警方:这个?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
警方:那你生日是几年出生?
被害人:94年。
警方:94年,然後几月几号?
被害人:○月○日。
警方:阿你住哪里?
被害人:就跟朋友住。
警方:对啦,我是说你自己家里啦。
被害人:我之前住碇内路那边。
警方:碇内?你户籍地是登记哪里?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她搬家。
警方:对啦,那原本是哪里?
被害人:嗯…不记得。
警方:那你身分证字号知道吗?
被害人:(摇头)
(警方向被害人及该名女性友人查证身分)
警方:那个男生是不认识还是男女朋友关系?
(119救护人员向警方抄登被害人资料)
警方:那个男生到底是谁?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算朋友吧…认识但不熟。
警方:那他有没有对你怎样?
被害人:没有(摇头)
警方:都没有?
被害人:(摇头)
(男姓友人当时有提供涉嫌人的脸书给予警方)
警方:他跟你们是同一个年纪的吗?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不同。
(119救护人员向被害人询问基本资料,但被害人呈现恍神状态无法回答)
警方:她应该是回答不出来。她精神状态应该是有点不好。
119救护人员:可是她刚刚报都还算正常。那还需要我们送吗?
警方:我感觉女生没有想去医院。
119救护人员:对阿…可是…
警方:没关系我先跟她讲看看
119救护人员:没关系她要验我们就送她过去。
警方:我知道我知道,我也是要看她。
警方:你确定?
被害人:(摇头)
③档案名称:0000000 (密录器影像编号026)
光碟时间总长:3分01秒
警方:你确定他没有对你怎样? 确定?
被害人:就毛手毛脚。
警方:毛手毛脚?
被害人:(点头)
警方:有没有摸不该摸的地方?
被害人:胸部。
警方:有摸到胸部?
被害人:(点头)
警方:你现在需要去医院验伤吗?
被害人:(摇头)
警方:这部分你可以对他提告,或者是说我们离开後你就不要跟他联络了。
被害人:好,因为我想去她家睡觉了。
被害人:你(警方)可以跟那个男生聊聊。
警方:因为实际状况只有你清楚,他们只是旁人而已。
警方:车号你们有记吗?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我没有看到她的车号。
警方:那个男的有看过吗?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看过。没有看过正脸有看过背影,但是那个男生应该看过。
(後续为警方询问同事该未成年遭性骚扰如何处理)
④档案名称:0000000 (密录器影像编号027)
光碟时间总长:3分01秒
(前面为警方询问同事该未成年遭性骚扰如何处理)
警方:你是刚刚全程有知道事情是谁?
(另名男性警员询问其他友人後称报案人知道整个过程)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我知道事情。
警方:嘿,那那个男的为什麽一直来找她?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是她去找那个男的。
警方:所以他们是男女朋友罗?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不是,就是普通聊天而已,只是那个男的会开车,然後她心情
不好就会找他?
警方:男生心情不好会找她?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不是,她(被害人)心情不好会找他。
警方:你朋友(被害人)现在应该是对那个男生有恐惧。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对,之前她国小的时候有被她的亲戚骚扰过一次,所以她刚刚
精神状况就很不好。
警方:所以刚刚有知道全程状况的,就你朋友(被害人)跟那个男生?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嗯。
警方:那你们就是後来才来的?
被害人的男性友人:嗯,我是後来才来的。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我也是後来才来的。
被害人的女性友人:因为他(证人)讲说她上那个男生的车我才过来的。
警方:你(证人)刚刚都有在是不是?
证人:(点头)
警方:他(涉嫌人)刚刚从哪里载她来?
证人:在哪里我是不知道。
警方:放下就是这边?
证人:放下就是前面,便利商店那个地方被放下。
警方:然後被放下这样子?
警方:你是原本就在这边?
证人:对,我原本要在这边载她回去。
警方:你是在上面?刚好遇到?还是她跟你讲你来这边?
证人:一开始我跟她原本就在上面,後来要晚上我们要回去,然後听到她说她上车
出了状况,我就在这边等她。
警方:她用手机跟你讲是不是?
证人:(点头)
警方:你(被害人)只有跟他们讲吗?
被害人:嗯!
警方:那你们两个先跟我们回去,我们了解一下。
⑤档案名称:0000000 (密录器影像编号028)
光碟时间总长:3分01秒
警方:我们先,要跟我们回派出所里面了解是什麽状况,啊你有没有家人?
被害人:可是我想在这边,我不想去。
警方:没办法,现在这个事情要处理,对啊!
警方:有没有家人?
警方:那你们二个先跟我们回去,了解一下,对啊,你们这时间也不要待在这边了
警方:啊你有没有家人电话
警方:我们先带回去好了,走了走了
(警方带被害人及证人回派出所,其他人各自离开,车上并未无人交谈)(影片结
束)
上开勘验内容,亦经证人乙○○於本院109年7月14日审判程序时当庭勘验播放内容,与案
发时上开人员之对话内容证实正确无讹,亦有本院109年5月26日刑事勘验笔录、本院109
年7月14日审判笔录及上开密录器光碟各1件在卷可凭。从而,依上开当庭勘验播放密录器
之内容结果及证人乙男、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赵XX之上开证述内容勾稽相互对
照以观,均足徵证人即被害人甲女上开证述内容实属有据,亦核与事实相符,洵堪采信。
(五)末按证人之证词,属供述证据之一种,而供述证据本具有其特殊性,与物证或文书
证据具有客观性及不变性并不相同。盖人类对於事物之注意及观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
未必如摄影机或照相机般,对所发生或经历的事实能机械式无误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
实发生过程之每一细节及全貌。且常人对於过往事物之记忆,多随时日之间隔而渐趋模糊
或转趋失真,自难期其如录影重播般地将过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现。此外,因个人教育程
度、生活经验、语言习惯、个人观察角度、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严谨程度等不同,亦可
能导致证人对於细节之供述未能将实情全貌完整展现,且因受外在事物潜移默化,以至记
忆难免模糊,甚有部分易受影响,难以详述,或前後所述有所出入,然此乃常人均无法避
免之现象,若苛求证人均能对於曾经历之事实细节,均须予以钜细靡遗精确还原,方可认
其所述具有相当证明力,此无异缘木求鱼,致证人之证词几无采信可能,严重妨害真实之
发现。职是,供述证据每因个人观察角度、记忆能力、表达能力、诚实意愿、严谨程度及
利害关系之不同,而有对相同事物异其供述之情形发生,而其歧异之原因,未必绝对系出
於虚伪所致。又按证人之陈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间有所歧异时,究竟何者为可采,
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证予以斟酌,非谓一有不符或矛盾,即应认其全部均为不可采信,如
就基本事实之陈述若果与真实性无碍时,则仍非不得予以采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
1599号判例意旨可资参照)。苟其基本事实之陈述,若果与真实性无碍时,则仍非不得予
以采信。况依一般经验法则,被害人就同一被害事实,反覆接受不同司法人员之讯问,被
害人在各讯问时,是否均能作精确的陈述,因被害人主观上所具备记忆及描述事物的能力
而有不同,甚至与讯问者讯问之方式、态度及被害者临场情绪亦有关联,其陈述再透过不
同纪录人员之纪录,在笔录的记载上呈现若干差异,实属无可避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1961号判决)。查,本件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於案发时,均系未满十六岁之
人,其等对於事物之反应能力及理解能力远不如成年人,纵对历程无法多所记忆,实属事
理之常,而随着时间转移,证人本就可能因记忆减弱或变化,致有不清晰或陈述不符之现
象发生,倘过分期待其历次陈述必须全部统一,且对所有细节均可彻底还原始得采信,诚
属过苛之举,亦有违经验法则。是本院审酌证人即被害人甲女就其指证述上开遭被告性骚
扰,之後,如何告知证人乙男、如何返回出发地与证人乙男会合乙节,与证人乙男证述伊
如何得知被害人甲女遭被告性骚扰,并要求其请被告载其至何地点会合等情,均尚堪一致
,且有上开证人乙○○警员现场蒐证密录器光碟於本院109年7月14日审判程序时当庭勘验
播放内容,与案发时上开人员之对话内容正确无讹,亦有本院109年5月26日刑事勘验笔录
、本院109年7月14日审判笔录及上开密录器光碟各1件在卷可凭。从而,依上开当庭勘验
播放密录器之内容结果及证人乙男、证人即本件承办员警乙○○、赵XX之上开证述内容
勾稽相互对照以观,均应认其等之人上开证述内容可互为补强证据,均堪采信,职是,被
告及其辩护人上开所辩之空言指摘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男证述内容之有前後不一,
不可采信等云云,应非有据,与事实亦不符,应无可采,洵堪认定。
(六)综上,被告及其辩护人上开所辩,与事实不符,均属事後卸责之词,均不足采信,
且本案事证明确,从而,被告上开意图性骚扰,乘被害人甲女不及抗拒而触摸其臀部、胸
部之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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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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