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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 文章代碼(AID): #1JOl_rC4 (ToS) [ptt.cc] [公告] 檢舉追溯期限制 原條文: 自違規行為發生後,大於五日之檢舉行為版主有權不受理,重大違規行為不在此限。 另,板主在處理違規案件時,有權審視過往板上之違規行為視為累犯或重大違規之依據。 經案件發生後,板主決議將超過五日追溯期限制之違規行為接受與否, 一律由板主群認定,重大違規行為不再概括受理。紅字部份即日起刪除。 修正後: 自違規行為發生後,大於五日之檢舉行為版主有權不受理。 另,板主在處理違規案件時,有權審視過往板上之違規行為視為累犯或重大違規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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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34.198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ToS/M.1399179820.A.886.html
1F:→ nogoodid:首推 05/04 13:03
2F:→ watchr:CD中等補推 05/04 13:04
3F:推 omyg0d2007:cd中晚上若有記得會回來補推 05/04 13:05
4F:推 BlackZap:推 置底版規可以PATCH一下 05/04 13:06
會提醒p板主修正 謝謝 ※ 編輯: rehtie (36.225.34.198), 05/04/2014 13:06:50
5F:推 roder:給推 05/04 13:06
6F:推 chow365:頂 05/04 13:06
7F:→ foreverk:最後一句的意思是,即使超過五日之違規行為不受理檢舉, 05/04 13:08
8F:→ foreverk:但往後有違規時,可引為故意或累犯的依據對吧? 05/04 13:08
是的
9F:推 spellcaster:不是J版發不就沒事惹 推 05/04 13:08
10F:推 kevinmeteor:所以R6事件維持原判嗎? 05/04 13:09
11F:推 watchr:沒有特赦前例就只能尊重原判囉 05/04 13:11
12F:推 online135:好難過 這樣就不能清算了 05/04 13:13
13F:→ foreverk:其實有沒有前例只是作為當下判決其中一個依據而已 05/04 13:14
14F:→ foreverk:有時依循前例也會跟開先例一樣受人質疑,還是看當下做法 05/04 13:15
15F:推 llabswollag:所以是受理還是不受理阿 怎麼講的模稜兩可的感覺? 05/04 13:16
16F:→ llabswollag:板主想受理還是可以囉? 05/04 13:17
17F:推 watchr:這麼說也是呢 05/04 13:17
18F:→ watchr:意思是說往後重大違規案例如這次,版主“有權”不受理 05/04 13:18
19F:→ dave9898:時間過了就過了,板主覺得若非必要可以不懲治的意思吧 05/04 13:18
20F:→ dave9898:只是因為原本的"重大違規"太難定義了,所以改由討論決定 05/04 13:19
21F:→ watchr:這不規定清楚似乎容易被人鑽漏洞 05/04 13:19
22F:推 kxha:應該是過了就過了 底下有說明 紅字之後會刪除 05/04 13:19
23F:推 roder:沒漏洞阿 你可以檢舉但版主可以不受理 05/04 13:20
套句某位前板主在小弟剛上任時私下講過的話:板規訂太死 反而容易被鑽漏洞 這次事件就是因為板規這樣訂 所以只能這樣處理 所以才會需要把紅字刪掉 留給板主審理的空間 ※ 編輯: rehtie (36.225.34.198), 05/04/2014 13:26:37
24F:→ foreverk:不過這樣是從被問"怎麼判定重大違規",變成"為何不受理" 05/04 13:21
25F:→ roder:版主要受理超過五日的違規也只有版主可以鑽這個洞 05/04 13:21
26F:→ llabswollag:那不就有沒有這條根本沒差XD 超過5天 板主想判也可以 05/04 13:21
重點本來就不是限制板主處理舊案的時效 而是檢舉人檢舉舊案的時效
27F:→ roder:沒有為何不受理的問題 超過五日就直接打回票 05/04 13:22
28F:推 watchr:版主主觀認定受理與否從以前就是個具爭議的問題了… 05/04 13:22
29F:→ roder:是要反向解讀 "為何要受理"超過五日的違規 05/04 13:23
30F:→ foreverk:他寫的是"有權"不受理,不是一定打回票啊 05/04 13:24
31F:推 bookticket:之前如果是重大的明顯的超過14日的違反板規的事件 05/04 13:24
32F:→ roder:在我看來這一條還有一個盲點在於版主的處理效率 05/04 13:24
33F:→ bookticket:經過當事人檢舉後 版主一定得受理 版主一旦受理 就是 05/04 13:24
34F:→ roder:如果我第四日檢舉 版主裝死兩天那是不是就超過五日了? 05/04 13:24
35F:→ bookticket:一堆人會被警告或水桶(重大違規下) 05/04 13:24
36F:→ foreverk:如果是要去除原本心證的部分,完全不受理比較合適 05/04 13:24
37F:→ panzertp:感覺語意不清 要不要修到只剩下超過五日不受理就好? 05/04 13:24
38F:→ panzertp:其他看來都多的 05/04 13:24
39F:→ bookticket:但現在的板規是 版主有權不受理 這樣的檢舉 05/04 13:25
40F:→ bookticket:避免又像這次一樣 一堆人被警告或水桶 05/04 13:25
41F:→ foreverk:roder講的那個不必擔心吧,只要你檢舉記錄在五日內就好 05/04 13:25
42F:→ bluelamb:"有權"不受理 留下這個字眼是表示如果版務群認定違規 05/04 13:25
43F:→ bookticket:現在超過五日還是可以受理阿 沒有說一定不受理阿 05/04 13:26
44F:→ bluelamb:情形還是必須處置依然會受理吧 不至於全部拒收 05/04 13:26
45F:→ bookticket:直接改成超過五日不受理 跟現在修改後的板規是不一樣 05/04 13:26
46F:→ bookticket:的意思的 05/04 13:26
47F:→ bluelamb:ro版友那個疑慮 我想可以在提出申訴時自存備份證明申訴 05/04 13:27
48F:→ bluelamb:是在違規後5日內 應該可確保權益 05/04 13:27
案件發生後五日內提出檢舉 原則上板主都是應該要受理的 只要有證據證明提出檢舉時間符合規定 即使板主沒有處理 還是可以向小組長提出申訴
49F:推 llabswollag:意思就是說現在回去翻半年前的舊帳 板主也有可能受理 05/04 13:27
50F:推 spellcaster:所以懶人包:自由心證 這樣嗎 不會吧ˊ_>ˋ 05/04 13:28
51F:噓 jerry11006:紅顯 重大案件本來就可以有追溯權 比如說分身惡意鬧板 05/04 13:28
※ 編輯: rehtie (36.225.34.198), 05/04/2014 13:34:28
52F:噓 jerry11006:如果通通都不能追溯 以後分身就無敵了 不是嗎??????? 05/04 13:28
53F:→ llabswollag:這條有跟沒有一樣阿XD 05/04 13:28
54F:→ foreverk:book,我知道不一樣意思啊,我的意思是要去除心證部分的 05/04 13:28
55F:→ foreverk:話,完全不受理會是比較好的做法 05/04 13:28
56F:→ bluelamb:其實這個PATCH主要是為了把上一版追溯期認定裡面的 05/04 13:29
57F:推 bookticket:版主本來就有一定的心證裁量權阿 這現實社會法官也如此 05/04 13:29
58F:→ bluelamb:"超過14天認定為重大案件 不得拒絕受理"這個因素去除 05/04 13:29
59F:→ foreverk:其實有差啦,在這之前怎麼判是一回事,但版主一定要受理 05/04 13:30
60F:→ foreverk:現在則是在開始就能打回票 05/04 13:30
61F:→ bookticket:完全不受理是不可以的 比如說有人跑到你很久以前發的 05/04 13:30
62F:→ panzertp:板主的心證用在判決成不成立就好 受理期應該不用心證 05/04 13:30
63F:推 kxha:欸 你們有沒有討論好阿orz 位甚麼j板主又有不同的說法 05/04 13:30
J板主說的話和我說的沒有衝突阿 他只是回駁有板友提出五日以上一概不追溯
64F:→ bookticket:文章底下噓你罵你挑釁你攻擊你 你一個月後才發現 05/04 13:30
65F:→ bookticket:就這樣不能檢舉了嗎? 05/04 13:31
66F:→ bluelamb:j版主的說法沒有不一樣啊ˊ_>ˋ 05/04 13:31
67F:→ foreverk:追溯期這件事主要是避免過多人去翻舊帳,造成版務過於繁 05/04 13:31
68F:→ bookticket:j版主的意思跟修改後的板規意思沒有衝突阿 05/04 13:31
69F:→ bluelamb:只是針對剔除掉"重大案件例外"這個條款可能造成的疑慮 05/04 13:31
70F:→ kxha:喔 瞭解 05/04 13:32
71F:推 lafk:不如把追溯期拉長到一週,過期不受理 05/04 13:32
72F:→ spellcaster:他們的說法哪裡有衝突了 05/04 13:32
73F:→ foreverk:重吧,這個部分我是覺得是不太需要心證,需要的是成案後 05/04 13:32
74F:噓 diefish5566:第二行真的很好笑 就算我當時沒桶你 清算的時候算累犯 05/04 13:32
75F:→ foreverk:的判決 05/04 13:32
76F:→ bluelamb:補充說明而已 也就是說版主群認定有嚴重性的還是會處置 05/04 13:32
77F:→ bookticket:每個人都有檢舉權 只是檢舉受不受理 是另一回事 05/04 13:32
78F:推 watchr:我想吐嘈,分身惡意鬧版拖的過5天嗎?昨天那個連3小時都… 05/04 13:32
79F:→ jerry11006:板主群一致 決議五天 05/04 13:32
80F:→ bluelamb:分身惡意鬧版不一定拖得過5天 但是被水桶後開分身繼續 05/04 13:33
81F:→ bluelamb:在板上活動 就有可能性 05/04 13:33
82F:推 lafk:然後,特別標明累犯者不在此限不就好 05/04 13:33
83F:→ foreverk:實際法律上過追溯期就是不受理啊,你都提到現實社會了, 05/04 13:33
84F:→ foreverk:應該知道這點吧 05/04 13:33
85F:→ bookticket:當然有可能 因為在其他版 就是有些人會惡意地跑去你前 05/04 13:34
86F:→ bookticket:面很久以前波過的文噓你攻擊你 等到你發現 都超過不只 05/04 13:34
87F:→ bookticket:幾周了 05/04 13:34
88F:→ diefish5566:現實法律也不會過追溯期不受理 結果後來犯罪算累犯 05/04 13:34
89F:→ jerry11006:問題是板規沒有追溯期 很早以前就一直在討論追溯問題 05/04 13:35
90F:→ foreverk:那是"後來再犯",如果沒有就沒有啊 05/04 13:35
91F:→ ice0514:想想內容空泛文王者們 ee77,4v45 05/04 13:35
92F:→ bookticket:現實社會本來就有些罪行是沒有涉追碩期的好嗎= = 05/04 13:35
93F:→ bluelamb:依我看 那個累犯裁量條款並不是針對違規追溯來的 05/04 13:35
94F:推 lafk:版主有權選擇是否受理,只是多了爭議的空間 05/04 13:36
95F:→ bookticket:現實社會本來就有些罪行是沒有設追溯期的好嗎= = 05/04 13:36
96F:→ diefish5566:不受理就是沒有啊 後來就算犯罪也應該是初犯 05/04 13:36
※ 編輯: rehtie (36.225.34.198), 05/04/2014 13:37:58
97F:推 chuegou:5天很鬆耶...不過本板的水桶大多也是7天而已 05/04 13:36
98F:→ diefish5566:哪有不受理順便給你個前科而且你還不一定知道的 05/04 13:36
99F:→ foreverk:現在在討論追溯期,當然是提有追溯期的,你拿沒追溯期的 05/04 13:36
100F:→ bluelamb:死魚56提出的這個點其實我覺得的確可以寫得更清楚耶 05/04 13:37
101F:→ foreverk:來說幹嘛....,還是你想要板規追加設定哪些有追溯期?那跟 05/04 13:37
102F:→ bookticket:現在的板規就是有些情況不設追溯期其阿 拿現實社會沒設 05/04 13:37
103F:→ foreverk:一開始的板規設定重大違規就沒甚麼區別了啊 05/04 13:37
104F:→ bookticket:追溯期的來提有何不可? 05/04 13:37
105F:→ bluelamb:"不受理"的案件 實際上並不會留下案底 所以往後同ID再 05/04 13:38
106F:推 roder:Zzzz 你真的懂法律的追溯期怎麼用? 05/04 13:38
107F:→ bookticket:現在的狀況是五日內檢舉一定受理 超過五日就視情況 05/04 13:38
108F:→ bookticket:受理好嗎 05/04 13:38
109F:→ bluelamb:被檢舉時這些不受理的部分部會列入參考 我想這應該對吧 05/04 13:39
110F:→ bluelamb:*不會列入參考 05/04 13:39
111F:→ foreverk:賣鬧啊,現在的板規已經是全部都有追溯期,但是板主可自 05/04 13:40
112F:→ foreverk:行決定受不受理 05/04 13:40
113F:推 watchr:公告文下好好討論啊@ @,不要有火藥味啦 05/04 13:40
114F:→ foreverk:blue可看我最前面推文版主回應部分,是會參考的 05/04 13:41
115F:推 BlackZap:五子怎麼可以這樣說耀楊 耀楊偶爾也會po正經文>_< 05/04 13:41
116F:推 bookticket:版主裁量受理的部分 就是認為沒有設下追溯期的拉 05/04 13:41
117F:推 mushroomjc:同意死魚,應該要有通知之類的措施@_@ 05/04 13:42
118F:→ bluelamb:"不受理"但是"會參考" 這好像真的是一個盲點 05/04 13:42
119F:→ foreverk:所以我說這樣還是會存在被問怎麼裁量的心證部分,我的建 05/04 13:42
120F:→ bookticket:如果真的如你說的全都有追溯期 那板規早就改成超過追 05/04 13:42
121F:→ foreverk:議是不要保留這部分嘛 05/04 13:42
122F:→ bluelamb:因為連被檢舉人自己都不知道有隱藏案底的話...@@ 05/04 13:42
123F:→ bookticket:溯期 版主一律不受理了 05/04 13:43
124F:推 evanade:不管有沒有追溯期版主都可以選擇要不要受理啊 @@ 05/04 13:43
125F:→ dave9898:好複雜,要求大法官釋憲(?) 05/04 13:43
126F:推 motoman:建議舉個例子說明何謂重大違規 不然好像等於沒講@@ 05/04 13:43
127F:→ bookticket:問題就是 版主本來就有心證的空間阿 版主又不是機器人 05/04 13:44
128F:推 sounan:我也有點好奇所謂的不受理就是不把被檢舉人視為違規過 05/04 13:44
129F:→ sounan:還是如何? 05/04 13:44
130F:→ bookticket:不管怎麼執行板規 都一定會有心證的空間的阿= = 05/04 13:44
131F:推 llabswollag:既然沒有一概不受理 何必寫這條出來 反正都是看板主 05/04 13:44
132F:推 evanade:應該說違規事實五日內無人檢舉版主可選擇不受理 05/04 13:44
133F:推 BlackZap:同意死魚 那部分可以再多說明 乾外面手機好慢 05/04 13:44
134F:→ foreverk:我就在建議板規修改成這樣啊XD,不然板主會很難做的 05/04 13:44
135F:→ bluelamb:"重大違規"已經拔掉了 木有重大違規條款啦@@ 05/04 13:45
136F:→ bookticket:重大違規 目前就是由板主群討論認定 沒有強制定義 05/04 13:45
137F:→ llabswollag:而且從創板到現在就沒有過甚麼 "一定受理" 05/04 13:45
138F:推 asukaka:反正看板主啊 他不爽誰就留隱藏案底 05/04 13:45
139F:→ scdou:同意死魚,先前沒有判罰成立的行為不能當成累犯依據 05/04 13:45
140F:→ foreverk:現在是希望"規定上"減少心證的部分,相信我,這會減少很 05/04 13:45
141F:→ llabswollag:五日內檢舉還不是各種打回 05/04 13:46
142F:→ foreverk:多麻煩,判決上的心證辯論都講不完了,"受理"也要心證辯 05/04 13:46
143F:→ foreverk:論,版主會做死 05/04 13:46
144F:推 roder:做死就做死阿 有甚麼關係? 05/04 13:46
145F:推 bookticket:但問題是 超過五日就一律不受理 這明顯也會有很大的漏 05/04 13:47
146F:→ bookticket:洞阿 05/04 13:47
147F:→ foreverk:另外回覆evan,如果沒有設置追溯期,版主都要"受理",受 05/04 13:47
148F:→ bookticket:如我上面提的 有人道你很久以前的文章底下攻擊你 等到 05/04 13:47
149F:→ foreverk:理後才是判定"違不違規",兩者有差距 05/04 13:47
150F:→ roder:要出來當版主不就是要做事 這有甚麼問題? 05/04 13:47
151F:→ bookticket:你發現時 已經超過五日了 那你不能檢舉 不是吃虧嗎? 05/04 13:48
152F:推 evanade:啊,對欸,受理→駁回 05/04 13:48
153F:→ roder:哪有差距?? 現在只是給版主多一個理由是超過五天不受理 05/04 13:48
154F:→ jerry11006:book的假設就是很好的例子 05/04 13:48
155F:→ foreverk:你講的那個是一點,我覺得也可以討論 05/04 13:48
156F:→ roder:還是要判定有沒有違規阿 05/04 13:49
157F:→ roder:現在補的漏洞是"已經存在的違規事實"但時間過久 05/04 13:50
158F:→ foreverk:不受理跟被駁回,在上組務申訴上是有區別的 05/04 13:51
159F:→ roder:版規並沒有因為時間過久所以改輕判的條款 05/04 13:51
160F:→ motoman:大概講一下怎樣算重大違規吧 不然還是有人會說還不是心證 05/04 13:52
161F:→ motoman:至少舉個例子吧 05/04 13:52
162F:→ foreverk:重大違規這條已經被刪掉啦,只是我覺得現在會變要說話的 05/04 13:52
163F:→ foreverk:人可以用"有權"來心證辯論,我的建議是不要留這種空間 05/04 13:53
164F:→ motoman:唉 我一直看那紅字 沒看到修正後的條文 搞笑XD 05/04 13:54
165F:推 watchr:其實我滿同for所說的 05/04 13:54
166F:→ motoman:不過我的意思跟樓上差不多 05/04 13:54
167F:→ motoman:我指for 05/04 13:54
168F:推 peterman167:現實法律也沒有說説廢話會剝奪你的言論自由 05/04 13:56
169F:→ motoman:板規留心證的空間沒意見 只是之後審理還是會被反覆拿出來 05/04 13:56
170F:推 peterman167:但在PTT上會因發廢文而限制你的發文自由,所以拿現實 05/04 13:56
171F:推 peterman167:法律出來類比的可以不用了。 05/04 13:57
172F:→ scdou:要不要留下"受理與否"的裁量空間,版主群可以自行決定 05/04 13:57
173F:推 llabswollag:建議可以拉長至15or20天 之後一概不受理 05/04 13:57
174F:推 jason205:能不能版主討論完一次公告 05/04 13:57
175F:→ scdou:但是"有權審視過往板上之違規行為"必須以過往實際成立的判罰 05/04 13:57
176F:→ scdou:作依據 05/04 13:57
177F:→ jason205:三五天就修正一次有點掉漆 05/04 13:57
178F:推 diefish5566:哪有不受理順便給你個前科而且你還不一定知道的事情 05/04 13:58
179F:→ diefish5566:像我剛剛說的 05/04 13:58
180F:推 sounan:我想知道就算不受理檢舉 被檢舉的當事人知不知道他被檢舉違 05/04 13:59
181F:→ sounan:規過? 05/04 13:59
182F:→ foreverk:現實法律與各種版的板規有出入的太多了,但不代表全部無 05/04 13:59
183F:推 peterman167:這篇新的就是討論出來的結果 05/04 13:59
184F:→ dave9898:新法上路遇問題趕快修正很好啊,有些問題執行後才會遇到 05/04 13:59
185F:→ foreverk:法類比,存在相同的問題為什麼不能引用? 05/04 13:59
186F:推 watchr:正常來說應該不知情? 05/04 14:01
187F:→ foreverk:有公布受理與否,以及判決或駁回的做法,不過大板可能不 05/04 14:03
188F:→ foreverk:適用,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工作量 05/04 14:04
189F:→ scdou:想請問公告最後一句的過往違規行為是否只涵蓋存在的判罰紀錄 05/04 14:04
190F:推 WJAider:五日內必受理嗎? 05/04 14:05
191F:→ spellcaster:我覺得 可以先試用 真的出問題相信版主群會再做調整 05/04 14:05
192F:→ spellcaster:實際情形跟討論的情形其實通常有一段落差 05/04 14:06
193F:→ foreverk:依照最前面板主回覆,應該是包含不受理的部分 05/04 14:06
194F:推 llabswollag:book大的例子也是有可能被判定為非重大違規打回吧 05/04 14:06
195F:→ llabswollag:最終還是要靠板主認定 05/04 14:06
196F:→ scdou:如果如for大所述,我認為不合理,過往違規行需要靠判罰作定義 05/04 14:08
197F:推 peterman167:當時沒桶人可能是因為單次違規例如廢文必須水桶, 05/04 14:09
198F:推 peterman167:但累積多次卻達到鬧版標準,才給予板主追溯權 05/04 14:10
199F:推 sounan:那就跟diefish說的一樣了 若是在之後的某日違規但莫名被判 05/04 14:10
200F:推 bookticket:是不是被打回是視該次版主群的討論結果而定 但不能連 05/04 14:10
201F:→ sounan:累犯而加重水桶似乎是不太妥...? 05/04 14:11
202F:→ bookticket:這種情況的檢舉權利都不給阿= = 05/04 14:11
203F:推 peterman167:沒有說不給啊?但不一定受理阿 05/04 14:12
204F:推 peterman167:基本上到要去翻舊案出來腐竹審判的例子很少,且不要 05/04 14:13
205F:推 peterman167:刻有挑戰板規根本不會有版主去追溯先前是否違規 05/04 14:13
206F:推 mushroomjc:腐竹XDDDD 05/04 14:14
207F:→ foreverk:剛想到book說例子的也會有衍生問題,例如檢舉人指稱他是 05/04 14:14
208F:→ foreverk:後來才看到,版主群該怎麼做,還有就是如果多位檢舉人都 05/04 14:15
209F:→ foreverk:利用這點,那追溯期的設置效力就下降很多了 05/04 14:15
210F:推 bookticket:我不是說修訂過的現在這個板規不給...相反地我是希望 05/04 14:15
211F:→ bookticket:使用修訂過的這個版規 因為現在這個版規才會保障某些 05/04 14:16
212F:→ bookticket:情況下的檢舉權... 05/04 14:16
213F:→ bookticket:to for, 所以版主有一定的裁量權 裁量究竟該不該受理.. 05/04 14:17
214F:→ bookticket:就是因為實際情況有可能是檢舉方惡意 也有可能是被檢舉 05/04 14:18
215F:→ bookticket:方惡意, 所以在這部分 給版主一定的裁量權 我覺得是應 05/04 14:18
216F:→ bookticket:該的, 完全的定死 就會有漏洞. 05/04 14:19
217F:噓 h2030625:自由心證 05/04 14:21
218F:→ foreverk:我會舉這例子就是覺得如果還是需要裁量這點,那設置追溯 05/04 14:22
219F:→ foreverk:期的效力就小很多,因為大家還是可以考古,版主只是變成 05/04 14:22
220F:→ foreverk:要判定這是惡意或一般檢舉而選擇受理與否罷了 05/04 14:22
221F:→ foreverk:然後版主會變成需要解釋何為惡意何為一般,就"受理"這個 05/04 14:24
222F:→ foreverk:程序我建議不要給這個空間讓人踩 05/04 14:24
223F:推 bookticket:板規修訂成現在這樣子, 我覺得追溯期的效力高低是比較 05/04 14:24
224F:→ bookticket:沒有關係的(因為他就還是在 高或低而已), 重要的是 05/04 14:25
225F:→ bookticket:現在的板規 一方面可以避免有人故意"養""套""殺",惡意 05/04 14:25
226F:→ bookticket:檢舉, 造成版主不得不受理 進而整個板大動亂; 05/04 14:26
227F:→ bookticket:但另一方面, 卻也保障了大家的基本檢舉權(你還是可以 05/04 14:26
228F:→ bookticket:檢舉 只是板主有權視實際情況裁量而已) 05/04 14:27
229F:→ bookticket:現在的板規, 我覺得在維持板不要動亂 跟 保障檢舉權 05/04 14:28
230F:→ bookticket:的這兩個光譜端向 我覺得已經算調整兼顧得很好了. 05/04 14:28
231F:→ foreverk:如上所述,我是覺得現在依然有惡意檢舉的空間,而你所說 05/04 14:30
232F:→ foreverk:的部分我也認同,那就是看討論後版主群怎麼決定囉 05/04 14:30
233F:→ totorochang:其實我覺得版主要緊的還是累積公信力吧~公信力夠自 05/04 14:38
234F:→ totorochang:由心證大家也没話說 05/04 14:38
235F:噓 nanco5566:順我者昌 逆我者亡 我又進來啦 我又跳出去啦 ㄏㄏ 05/04 14:43
236F:推 lafk:版主有權決定是否受理,其實反而是給版主增加困擾 05/04 14:46
237F:→ lafk:有心亂版的人,可以拿這個來挑剔版主的公告 05/04 14:47
238F:推 lafk:為什麼這個受理,那個不受理?這樣 05/04 14:51
239F:→ jerry11006:從以前就一直有 [這個受理,那個不受理] 的問題 05/04 14:52
240F:→ jerry11006:與本次公告無關 05/04 14:52
241F:→ scdou:可能可以想成 板主用自己的聲譽來交換板規彈性 (? 05/04 14:53
242F:→ dave9898:不是交換,是確保 05/04 14:59
243F:推 lafk:這樣就變成只靠版主公信力,這只是一時之策,以後肯定又有糾 05/04 15:32
244F:→ lafk:紛 05/04 15:32
245F:推 k780910:推 05/0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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