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oneBuddha (有一個未曾到過的地方)
看板Teacher
標題Re: [分享] 教師課堂能與學生分享的笑話
時間Sun Aug 27 23:06:14 2017
公務人員路過,忍不住想就「良民證」這一點嘴一下。
補習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幼兒教育法中,限制特定人員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的情形,
你已經舉的很清楚了,幾乎是針對性侵害/性騷擾等特定犯罪行為前科。
但所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為明確記載申請人之刑事案件紀錄,
也就是說曾經有竊盜、通姦、妨害名譽等前科,一樣會登載在良民證上。
鄉親啊,今天只是去補習班應徵個櫃台人員,人家就把你之前在PTT被訟棍釣魚成功
從此揹一條妨害名譽的鳥事都看光光了,阿捏甘有符合比例原則?
事實上就有人去應徵幼兒員車輛司機,因為良民證上有竊盜前科,當場被拒絕而申訴
勞工局的案例。明明就是求職不必要揭露的資訊,為何要通通攤出來給人看?
這我也是覺得很奇怪。
※ 引述《Abill (白焰)》之銘言:
: 一次回完好了
: 首先 這部法案確實是林案發生後
: 地方政府跟立法院都覺得有必要好好管理補習班
: 才從立法院裡面眾多法案把它撈出來 並且通過它
: 它的原始設計固然有所謂防狼師的考量
: 但是不代表整部法案都是用來防止狼師好嗎
: 目前爭點有兩個 良民證 跟實名制
: 良民證是基於這一條
: 依照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前項第四款之負責人與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
: 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 三、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由本條觀之,補習班的確有就聘任的員工篩選過濾的責任
: 簡單來說 政府覺得曾經有以下行為的人不適合當補教人員
: 所以定了出來 補習班要自我管理
: 遇到這些條件的人不可以讓他擔任補教人員
: 然後政府會不定期的去稽查你
: 至於怎麼篩選過濾呢?
: 政府教了補習班一個方法
: 你去請員工申請一張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代表你的員工都符合規定
: 也給了補習班一個法源
: 避免補習班觸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蒐集犯罪紀錄
: 良民證只是過程 重點是補習班要證明你的員工都沒有違反以上規定
: 當然補習班如果覺得請良民證這個方法不好
: 我自己管理的方法更好
: 我也贊成 那稽查人員到的時候
: 麻煩補習班就把做法提出來並說服稽查人員
: 如果這個作法可行具有普遍性
: 全面推廣使用也只是一紙行政命令就可以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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