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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勞動局回函,內容如下 ##### mail start #####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艾璽媒體有限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一事, 本局說明如下 :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 「 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 」; 違反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您所反映之內容, 「 艾璽媒體有限公司在104人力銀行上刊登的職缺薪資條件為面議, 但在ptt上刊登同一工作的徵人啟示, 揭露了該工作的實際起薪是3萬5千元。 」, 因您所提供ptt刊登職缺佐證顯示薪資為35k「以上」, 尚難舉證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 且欠缺可證明雇主薪資未達4萬元之具體事證(例如雙方簽訂之契約書等), 尚難據以認定該公司有違反前揭法令之情事; 惟為維護勞工權益, 本局將發函該公司予以行政指導, 請其招募員工時應恪遵薪資揭示之規定。。 謝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 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 歡迎聯絡承辦人。 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承辦人:劉小姐 #####/mail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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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94.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oft_Job/M.1589547119.A.FFA.htmlG
1F:→ diabloevagto: 被摸頭了 05/15 20:54
2F:→ xo1100: 不太意外的結局 唉 05/15 20:55
3F:推 andrew5106: 笑死,起薪兩萬起大概也會因為同個理由檢舉不成立,勞 05/15 20:56
4F:→ andrew5106: 工局真猶你的! 05/15 20:56
QQ
5F:→ Littlechozy: 沒辦法,你沒有offer或契約「證明」這個職缺不到4萬 05/15 21:11
6F:推 DennyXu: 畢竟臺灣 05/15 21:13
7F:推 aidansky0989: 有笑有推 05/15 21:13
8F:推 vavamos: 查無不法 謝謝指教 05/15 21:22
9F:推 alihue: 正常啊,不然上面酸的都覺得這樣就能當證據定罪? 05/15 21:26
10F:→ tsao1211: 本來證據就不夠 05/15 21:36
11F:推 leo5916267: 如果有人喊3萬5進去了 是不是就算違法了 05/15 21:37
12F:推 mioaria: 所以只要用以上就好啦~~~棒 05/15 21:45
13F:→ tsao1211: 最主要你也無法證明是同個職位只徵一人,除非你用104應 05/15 21:50
14F:→ tsao1211: 徵然後薪水小於四萬才算 05/15 21:50
15F:→ tsao1211: 不然公司可以說是兩邊各徵一人起薪不同,這也不違法 05/15 21:51
ptt的徵人頁面提到 徵才聯絡方式是要大家去 104,如下 : 人資或徵才聯絡方式:https://www.104.com.tw/job/3yxc9
16F:推 bronx0807: 推 05/15 21:55
17F:推 snakeeyes: 推你的努力 05/15 22:04
18F:推 SmallDruid: 嘖嘖 05/15 22:07
19F:推 DCTmaybe: 謝謝你的努力 05/15 22:17
20F:推 jj0321: 推 可惜勞工是執政黨心中<最軟>的一塊 05/15 22:21
※ 編輯: pandajohn (36.224.194.181 臺灣), 05/15/2020 22:30:09
21F:推 agogoman: 所以這樣說起來台北市公司起薪可以一元起喔 05/15 22:40
22F:推 king22649: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05/15 22:40
23F:推 voyager520: 推 05/15 22:49
24F:推 shadowkai: XDDD 所以只要寫薪資8787元以上也是合法的 05/15 22:58
25F:→ invidia: zzz 05/15 23:11
26F:推 vincent14: 其實我覺得合理啊 勞動局是政府單位 本來就不是能說罰 05/15 23:57
27F:→ vincent14: 就罰 05/15 23:57
28F:→ hduek153: 還蠻合理的 雖然這樣解釋很好笑 變成只要有以上就過 05/16 00:15
29F:推 gotrend: ㄏㄏ 05/16 00:25
30F:推 azureroki: 鬼島台灣ㄎㄎ 05/16 00:35
31F:推 sirius65482: 乾脆寫22k以上 05/16 00:57
32F:推 pttuser2266: 只好面試進去拿第一個月薪資去檢舉 05/16 01:05
33F:推 Saaski: LUL 05/16 02:21
34F:推 purpleboy01: 覺得工程師真單純 05/16 03:02
35F:推 bjk: 推你的努力 05/16 07:28
36F:推 paint: 辛苦了 為臺灣的勞動環境努力 05/16 08:04
37F:推 alan3100: 這法律變幹話,只有"內部同職位"員工爆料才能立案 05/16 08:47
38F:→ alan3100: 不然就是拿到offer不爽去才投訴,真不虧是鬼島 05/16 08:51
39F:推 vi000246: 以後只要用口頭offer就能繞過法律了 05/16 08:54
40F:→ vi000246: 反正四萬以下的工作也不需要紙本offer 05/16 08:55
41F:→ jobintan: 臺灣法律,早就已經棄療了,以後看到不合理的徵才廠商, 05/16 09:14
42F:→ jobintan: 只能靠狂噓猛噓的方式提醒求職者了。 05/16 09:15
43F:→ jobintan: 就讓他們萬年徵不到能用的人唄! 05/16 09:17
44F:→ Csongs: 可以這要搞喔?只是公務員不想增加工作量吧 05/16 10:02
45F:推 andrew5106: 就算應徵上了,他們只要說不是104上面的職缺不就沒事 05/16 10:13
46F:→ andrew5106: 了呵呵 05/16 10:13
47F:→ alongalone: 不意外的結果. 心中最軟的一塊 05/16 10:52
48F:→ alongalone: 反正寫以上都沒差啊. 4萬塊就寫好看的啊 05/16 10:53
49F:推 toothlesses: 其實這樣的處理很 okay,法治且講究科學 05/16 13:24
50F:推 crossdunk: 那篇底下推文就說啦 05/16 13:34
51F:推 SoftwareSing: 很合理吧,就沒有合約證據啊,起碼還有發函警告 05/16 13:49
52F:推 mathrew: 不意外 因為就沒有明顯證據 根本沒辦法罰 05/16 14:36
53F:推 ssszl: 我也覺得合理,但推你的努力 05/16 15:01
54F:推 luckycan: 該說不意外嗎..資動部不是叫假的 05/16 16:56
55F:推 sxy67230: 我以為這很正常啊,一直喊照顧勞工,目的就是騙選票,真 05/16 19:24
56F:→ sxy67230: 的上了就假裝好像有改,但是其實留一堆漏洞給資本家鑽, 05/16 19:24
57F:→ sxy67230: 資進黨不是叫假的。 05/16 19:24
58F:→ paint: 臺灣的勞動法規很多都寫好看的 真的遇上才知道對勞工多不利 05/16 21:07
59F:推 longlyeagle: . 05/16 21:30
60F:推 mathrew: 說穿了,我隨便註冊帳號 在PTT上徵求,台積電寫35K 05/16 21:34
61F:→ mathrew: 104是,四萬以上,這個你怎麼判斷?,不是說是資方狗 05/16 21:34
62F:→ mathrew: 就真的想罰,你也很難罰 05/16 21:35
63F:推 agogoman: 是合法, 但是不合理, 這資方的誠信也太差了吧... 05/17 01:25
64F:推 tacovirus: HR 必殺技 以上 習得 05/17 01:47
65F:推 yushes920179: 從今以後全部22k以上 05/17 03:13
66F:→ jobintan: 臺資公司只適合Jr當跳板,要賺錢還是只能跳到外資去。 05/17 10:31
67F:推 rereterry: 覺得這個案例可以發給時力跟民眾,算是蠻有力打臉這個 05/17 12:47
68F:→ rereterry: 法條的,因為這表示當初修法沒修好 05/17 12:47
69F:推 kaitokid1214: 這個案例應該是要給國會最大黨吧 給小黨又沒辦法修 05/17 15:50
70F:→ kaitokid1214: 法 05/17 15:50
71F:推 marc47: 為何要收到才算,起徵就應該算違法了吧?不然這條法律跟本 05/17 22:22
72F:→ marc47: 就沒用呀 05/17 22:23
73F:推 rone405: 謝謝你的努力 05/18 04:36
74F:→ jobintan: 與其期待政府資方,不如期待自已跳槽。 05/18 08:00
75F:推 MaxGDAM: 至少多一家黑名單公司 還可以啦 05/18 08:17
76F:→ jammy50605: 推 05/18 09:39
77F:→ Ekmund: 真是蠻鳥的...照這說法 只要沒拍到簽約的那份offer 05/18 17:18
78F:→ Ekmund: 都不算違法 那代表沒有第三方檢視的空間 整個法條變成偏 05/18 17:22
79F:→ Ekmund: 勞僱糾紛的性質 那還糾結什麼公開條件啊? 05/18 17:22
80F:噓 bb0x0: (哈欠) 05/19 09:21
81F:噓 MephistoH: 行政指導 ....等於啥都沒發生... 05/19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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