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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肇事致死傷而逃逸,其後返回現場,摘錄兩個判決見解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845號刑事判決(摘錄) 上訴人於警詢、第一審固曾供述因緊張,第一時間聯絡家人前往現場處理,然後趕快開車回家找人幫忙,其沒有逃逸之意等語,但上開供述旨在作為其無逃逸犯意辯解,原判決就此辯解已為指駁。原判決係以其未留在現場,逕自離去,據以認其有逃逸故意,至其是否於肇事後即打電話聯絡父親要其父至現場處理,此並不影響其有逃逸犯意之認定,原審就此自無需為調查。③上訴人固於數分鐘(依原判決認係約10分鐘)返回現場告知在場處理之警員其係肇事者,原判決已說明 此其合於自首(原判決第10至11頁),此亦不影響其有逃逸之認定。 原判決先認定其係肇事逃逸,嗣認定其係自首,2者經核並無矛盾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判決 摘錄事實: 一、乙○○明知與他車發生碰撞,可預見上開肇事可能致人死傷,應即留於現場並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不得駛離,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待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反駕車離開現場。嗣再度駕車返回現場,承辦員警甲○○已獲報至現場處理,乙○○於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知悉其為犯罪者之前,主動向在場員警甲○○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二、本件車禍之發生,可歸責之原因在被害人林○○無照駕駛、超速,並違規闖越紅燈,情節重大,被告並無可歸責原因 摘錄理由: 被告既已知悉肇事且預見撞到伊車之被害人可能因車禍受傷,未下車查看,對受傷之人施以救護、報警或為其他救助,即駕車離開現場,其有肇事逃逸之犯意及行為,可以認定。 --- 這種判決見解頗多, 第一案為最高法院見解 第二案比較特殊,該案被告職業為法官,且無過失。本案按照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為無罪。不過當事人並沒有聲請釋憲,比較冤一點。 實務認為: 一、在肇事致死傷而逃逸的認定上,只要離去即構成逃逸要件。 二、返回現場向司法警察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也確實會減刑。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銘言: : 昨天下午看同事悶悶的,關心一下,原來後續結果出來了,跟大家報告一下 : 有關肇事逃逸罪,檢察官不起訴,申請再議也在星期四收到駁回公文 : 原來 不起訴 跟 申請再議 會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議不是自打耳光嗎? : 兩次駁回的理由都是如出一轍,同一位檢察官認為: : A.除了肇事者在警察到來前有回來,並在警察一到時, : 表明自己是造成車禍的另一方,被認定是自首 : (肇事者在筆錄在庭訊都聲稱自己沒有責任,責任在傷者, : 但3000元的車禍事故鑑定,認定他需負100%責任) : B.肇事者在庭訊口供聲稱撞倒當下有道歉,並說有事馬上回來 : 而且傷者也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句最幽默這是挑戰一般人的常識嗎? : 基於A、B兩點,負責承辦的檢察官,覺得肇事者沒有肇逃的故意。 : 原來 不起訴 跟 申請再議 會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議不是自打耳光嗎? : 理由A OK,但理由B,我朋友挺生氣的,認為對方100%完全說謊,檢察官就這樣採納 : ,雖然庭訊跟再議時都有請檢察官傳喚觀看全程的報案目擊證人,但檢察官應該心證 : 已成,認為無必要,所以沒有傳喚。 : 同事很無奈也灰心,第一次扯到官非,就充分感受到常有人說的 司法比較保障加害人 : 面對被告公然說謊,竟然只能眼睜睜放過。 : 大概就這樣,再議駁回,應該無解了。 : 他請我特別感謝 推文提供意見的朋友 謝謝你們的意見提供 好心會有好報的 :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銘言: : : 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騎機車被駕駛汽車的B不當超車撞倒,渾身是傷。 : : 對方有停下車,並過來看了一下,接著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就開車跑掉了。 : : 路人幫忙報警,但在警方到來前一刻,他又開車回來,並跟不久後來到的 : : 警察「自首」,說他是造成這場車禍的另一方。 : : 六、問題: : : 1.B現場從未關切傷者A的情況,也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但有下車看了一下。 : : 2.B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就駕車跑了,但趕在警察到來前回到現場, : : 並「率先」跟警察「自首」。 : : 3.據警察做筆錄時(B先做)私下透露,B把肇事責任全歸於A的突然轉向。 : : 但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 B需付100%肇責 : : 根據最高法院對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釋:「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 : : 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 : : 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 : 現場處理的三位交通警察,一位還是資深老鳥,他們口徑一致斬釘截鐵認為:B在車禍發 : : 生有下車查看,就算中間跑了,但在警察來到時,回到現場,這兩點加總,就不算肇事逃 : : 逸,即使事發時有多位路人目擊全程,也不算。 : : 但這不是跟上面紅字大相逕庭嗎?因為B完全沒做到。 : :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呢?網路也找不到相關例子。感謝 感謝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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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恨不相逢未嫁時(X),恨不知此再議前(O)。 08/31 15:37
2F:→ taoist9999: 現在只能委任律師提起交付審判唄…… 08/31 15:38
3F:→ taoist9999:         聲請 08/31 15:39
4F:推 lug0391: 不過原PO不是強調 對方在警察到達前已經回到現場 與 這 08/31 21:18
5F:→ lug0391: 篇舉例的並不相同 08/31 21:18
6F:推 lug0391: 肇事後先離開再重回現場 這時警察 是否已經在現場 對是 08/31 21:25
7F:→ lug0391: 否肇逃 影響真的很大 這篇好心所舉的例子 跟原po文 所碰 08/31 21:25
8F:→ lug0391: 到的 並不相同 很難等量齊觀 08/31 21:25
9F:推 KKyosuke: 警察有沒有到又不是判斷重點 08/31 21:27
10F:→ KKyosuke: 跑了就是跑了 回來了還是已經跑了 08/31 21:27
11F:→ KKyosuke: 如果說肇事者是跑去報警或叫救護車那還可以爭一下.. 08/31 21:28
12F:推 higger: 樓上講的是你的想法~還是你研究案例後的心得? 08/31 22:50
13F:推 KKyosuke: 你想一下肇事逃逸要保護的法益 08/31 23:32
14F:→ KKyosuke: 撞了人離開 不做任何救護 在警察到場前回來但不做事 08/31 23:33
15F:→ KKyosuke: 這該不該當肇事逃逸 08/31 23:33
16F:→ KKyosuke: 上面的判決也寫得很清楚 就算於數分鐘內返回現場也不影 08/31 23:34
17F:→ KKyosuke: 響逃逸的判定 不是說因為他回來的時候警察到了才沒用 08/31 23:35
18F:推 Hermess: 自首=有犯罪事實但因良好行為減刑。 08/31 23:37
19F:→ Hermess: 其實肇事逃逸法源的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 08/31 23:37
20F:→ Hermess: 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 08/31 23:37
21F:→ Hermess: 傷亡。 08/31 23:37
22F:推 Hermess: 原原po的狀況是。警方來之前他就回到現場。所以較難判定 08/31 23:42
23F:→ Hermess: 其先前離開的目的。而且如果原原po朋友意識清楚。也真的 08/31 23:42
24F:→ Hermess: 未表達不同意對方暫離。那也會被列為考量的狀況之一。 08/31 23:42
25F:→ KKyosuke: 現實上如何判定當然是另一回事.. 09/01 01:31
26F:→ KKyosuke: 只想說 逃逸後回現場比警察快或是慢並非判斷逃逸與否的 09/01 01:32
27F:→ KKyosuke: 要件.. 09/01 01:32
28F:推 JustSad: 理想面跟現實總是有差距,我車禍報警等了二十分鐘。 09/01 07:53
29F:→ JustSad: 110勤務中心還說當天車禍太多抽調不出警力要我等。 09/01 07:54
30F:→ JustSad: 該路口是鄉間小路沒監視器+附近人煙稀少沒有目擊者。 09/01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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