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eppig (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中古屋賣房隱藏曾經漏水事實
時間Sat Aug 31 11:59:31 2019
已在驗屋階段,剩下尾款6成未入履保帳戶
1.買賣雙方未於買賣契約簽訂前簽屋況說明書
2.買賣契約中無任何漏水揭露或擔保事項
3.現階段發現賣房於2個月前有做漏水維修,但因為這兩個月也沒有使用水,因此不確定有
無漏水
4.賣方故意隱瞞曾經漏水事實
請問買房這個時候還能做什麼
目前是想到於交屋前請專業抓漏人員進行全屋抓漏,以主張是交屋之前就漏了
要求賣房進行瑕疵擔保進行修復
另外我可以向那個單位聲請暫停尾款支付?
這屬於惡意隱瞞,我可以主張合約無效嗎?解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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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民法第359條意旨,買賣因物之瑕疵,出賣人依前五條, 08/31 15:14
2F:→ taoist9999: 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買賣 08/31 15:15
3F:→ taoist9999: 價金」。但依情況,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 08/31 15:16
4F:→ taoist9999: 求「減少買賣價金」。 08/31 15:16
5F:→ taoist9999: 08/31 15:16
6F:→ taoist9999: 就上述法文,本件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買 08/31 15:17
7F:→ taoist9999: 買受人 08/31 15:18
8F:→ taoist9999: 賣價金」,但有實務判決認為若系爭房屋之瑕疵並非重大 08/31 15:22
9F:→ taoist9999: 且均屬能夠修繕或補正者,對買受人所造成之損害極為輕 08/31 15:22
10F:→ taoist9999: 微,反觀出賣人被解除契約,須負擔仲介費、房地二次過 08/31 15:23
11F:→ taoist9999: 戶之稅費,兩者間顯有失平衡。 08/31 15:24
12F:→ taoist9999: 因此能否解除契約?仍應視瑕疵是非重大且無法修繕或補 08/31 15:25
13F:→ taoist9999: 而定。 08/31 15:25
14F:→ taoist9999: 是否 08/3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