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eppig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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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中古屋卖房隐藏曾经漏水事实
时间Sat Aug 31 11:59:31 2019
已在验屋阶段,剩下尾款6成未入履保帐户
1.买卖双方未於买卖契约签订前签屋况说明书
2.买卖契约中无任何漏水揭露或担保事项
3.现阶段发现卖房於2个月前有做漏水维修,但因为这两个月也没有使用水,因此不确定有
无漏水
4.卖方故意隐瞒曾经漏水事实
请问买房这个时候还能做什麽
目前是想到於交屋前请专业抓漏人员进行全屋抓漏,以主张是交屋之前就漏了
要求卖房进行瑕疵担保进行修复
另外我可以向那个单位声请暂停尾款支付?
这属於恶意隐瞒,我可以主张合约无效吗?解约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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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民法第359条意旨,买卖因物之瑕疵,出卖人依前五条, 08/31 15:14
2F:→ taoist9999: 应负担保之责,买受人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买卖 08/31 15:15
3F:→ taoist9999: 价金」。但依情况,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 08/31 15:16
4F:→ taoist9999: 求「减少买卖价金」。 08/31 15:16
5F:→ taoist9999: 08/31 15:16
6F:→ taoist9999: 就上述法文,本件出卖人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买 08/31 15:17
7F:→ taoist9999: 买受人 08/31 15:18
8F:→ taoist9999: 卖价金」,但有实务判决认为若系争房屋之瑕疵并非重大 08/31 15:22
9F:→ taoist9999: 且均属能够修缮或补正者,对买受人所造成之损害极为轻 08/31 15:22
10F:→ taoist9999: 微,反观出卖人被解除契约,须负担仲介费、房地二次过 08/31 15:23
11F:→ taoist9999: 户之税费,两者间显有失平衡。 08/31 15:24
12F:→ taoist9999: 因此能否解除契约?仍应视瑕疵是非重大且无法修缮或补 08/31 15:25
13F:→ taoist9999: 而定。 08/31 15:25
14F:→ taoist9999: 是否 08/3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