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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9.03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做有筆錄、現場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騎機車被駕駛汽車的B不當超車撞倒,渾身是傷。 對方有停下車,並過來看了一下,接著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就開車跑掉了。 路人幫忙報警,但在警方到來前一刻,他又開車回來,並跟不久後來到的 警察「自首」,說他是造成這場車禍的另一方。 六、問題: 1.B現場從未關切傷者A的情況,也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但有下車看了一下。 2.B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就駕車跑了,但趕在警察到來前回到現場, 並「率先」跟警察「自首」。 3.據警察做筆錄時(B先做)私下透露,B把肇事責任全歸於A的突然轉向。 但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 B需付100%肇責 根據最高法院對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釋:「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 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 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現場處理的三位交通警察,一位還是資深老鳥,他們口徑一致斬釘截鐵認為:B在車禍發 生有下車查看,就算中間跑了,但在警察來到時,回到現場,這兩點加總,就不算肇事逃 逸,即使事發時有多位路人目擊全程,也不算。 但這不是跟上面紅字大相逕庭嗎?因為B完全沒做到。 請問各位先進的看法呢?網路也找不到相關例子。感謝 感謝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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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35.21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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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警察怎麼認定不重要 重要的是檢察官怎麼認定 08/29 15:46
2F:→ yesohya: 有證據就告就試了 反正也打算告過失傷害了不是嗎? 08/29 15:47
3F:推 a9301040: 警方意見你把他當背景噪音。刑事訴訟法裡面的主體,除 08/29 16:32
4F:→ a9301040: 當事人外,只有法院法官檢察官,其他基本上不算是人重要 08/29 16:32
5F:→ a9301040: 角色,檢方買不買帳兩碼事 08/29 16:32
6F:推 Hermess: 直接跟警方說你要告發肇事逃逸跟過失傷害就好 08/29 16:56
7F:推 taoist9999: 警察的法學素養很差,反正他們的意見也不重要,檢察官 08/29 17:12
8F:→ taoist9999: 及法官的看法比較重要。 08/29 17:12
9F:→ justicesword: 你管警方說什麼,刑事程序中他們的功能就是調查案 08/29 17:21
10F:→ justicesword: 件後上報,其他沒了。 08/29 17:21
11F:推 higger: 之前有個默默在現場看傷者上救護車的都判沒肇逃了... 08/30 09:07
13F:→ higger: 474 08/30 09:09
14F:推 a9301040: 肇事逃逸,看名稱也知道要有逃逸的動作… 08/30 09:50
15F:→ a9301040: 本案就是逃逸再回來,兩碼事 08/30 09:50
16F:推 me410: 以前我問過這不算肇逃,有回來關心就不算 08/31 09:56
昨天下午看同事悶悶的,關心一下,原來後續結果出來了,跟大家報告一下 有關肇事逃逸罪,檢察官不起訴,申請再議也在星期四收到駁回公文 原來 不起訴 跟 申請再議 會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議不是自打耳光嗎? 兩次駁回的理由都是如出一轍,同一位檢察官認為: A.除了肇事者在警察到來前有回來,並在警察一到時,表明自己是造成車禍的另一方,被 認定是自首 (肇事者在筆錄在庭訊都聲稱自己無責任,責任在傷者,但3000元的車禍事故鑑定,認定 他需負100%責任) B.肇事者在庭訊口供聲稱撞倒當下有道歉,並說有事馬上回來 而且傷者也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句最幽默這是挑戰一般人的常識嗎? 基於A、B兩點,負責承辦的檢察官,覺得肇事者沒有肇逃的故意。 理由A OK,但理由B,我朋友挺生氣的,認為對方100%完全說謊,檢察官就這樣採納,雖 然庭訊跟再議時都有請檢察官傳喚觀看全程的報案目擊證人,但檢察官應該心證 已成,認為無必要,所以沒有傳喚。 同事很無奈也灰心,第一次扯到官非,就充分感受到常有人說的--司法比較保障加害人, 面對被告公然說謊,竟然只能眼睜睜放過。 大概就這樣,再議駁回,應該無解了。 他請我特別感謝 推文提供意見的朋友 謝謝你們的意見提供 好心會有好報的 ※ 編輯: FrancoFF (111.249.35.210 臺灣), 08/31/2019 19:21:59
17F:→ JustSad: 你們情緒激動+對法檢認知有誤=判斷認知出現落差。 08/31 19:38
18F:→ JustSad: 1,被告確實無積極肇逃的舉動,只是處理態度惡劣。 08/31 19:39
19F:→ JustSad: 2,是不是公然說謊,法檢沒那麼笨,只是影響案情嗎? 08/31 19:40
20F:→ JustSad: 3,法檢不想麻煩,只要沒死人能和解,誰委屈都一樣。 08/31 19:41
21F:→ JustSad: 你們重點擺過失傷害,不必一直在肇事逃逸糾結。 08/31 19:43
22F:→ JustSad: 一般肇事逃逸並無強制力,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才有。 08/31 19:43
23F:→ JustSad: 你們是不是搞錯重點了?過失傷害比較嚴重,糾結肇逃? 08/31 19:44
謝謝您的建議與看法,真的很有道理,我會通知她上ptt看的 據我知道 她好像也不知道為何會收到肇事逃逸的不起訴書 原本也不在意 只是看了公文書上肇事者滿嘴謊言的說詞 氣不過才提出再議 看這個版比八卦版好多了真會長知識 ※ 編輯: FrancoFF (111.249.35.210 臺灣), 08/31/2019 19:56:10
24F:→ yesohya: 肇事逃逸一年起不得易科罰金 怎麼會過失傷害比較重 = = 08/31 21:53
25F:→ JustSad: 可能我理解有誤?我親友車停門口常被撞…… 08/31 23:11
26F:→ JustSad: 三個都是肇事逃逸,但因我們沒人受傷,對方可以擺爛。 08/31 23:11
27F:→ JustSad: 該親友是記者,常在警局泡茶,所以跟分局長都熟。 08/31 23:12
28F:→ JustSad: 其中一件肇事者案底很厚,分局長也不認為對方會處理。 08/31 23:13
29F:→ JustSad: 峰迴路轉,算親友運氣好,三件後來對方都有理賠結案。 08/31 23:14
30F:→ JustSad: 他教育我:肇事逃逸+被害者受傷=才有刑事壓力。 08/31 23:15
31F:→ JustSad: 如果單純擦撞肇事逃逸,只是民事求償,約束力較弱。 08/31 23:16
32F:推 Hermess: 因為肇事逃逸要滿足致人死傷。沒人受傷就不算肇事逃逸。 08/31 23:23
33F:→ Hermess: 沒有肇事逃逸就單純的民事損害賠償。【肇事逃逸】是專有 08/31 23:24
34F:→ Hermess: 名詞。不是逃走就算。 08/31 23:24
35F:推 higger: 沒死傷的肇逃只是依道交法罰小錢+民事求償,只要對方有財 09/01 04:38
36F:→ higger: 產或職業,理賠總是該拿的到 09/01 04:38
37F:→ higger: 好像沒死傷的肇逃再加上酒駕才比較大條 09/01 04:40
38F:→ higger: 該 09/01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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