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th022002 (大白)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自行車被管理委員會丟棄
時間Thu Aug 29 12:20:41 2019
事實經過:
我與太太有兩部自行車(捷安特與美利達)停在大樓的停車場,
我們住在此大樓已經第三年,腳踏車在第一年就已經在知會當班管理員要停在車棚(有上鎖)
三年來我們偶而騎腳踏車出入,從來都沒有任何問題。
近日因炎熱大約有兩個月沒有騎車,前兩周太太去倒垃圾時發現腳踏車不見了
詢問大樓清潔人員結果說"丟掉了"
大樓總幹事有承認下令丟掉"沒有在登記簿"的車輛,並宣稱在"自行車"貼字條一周。
但我們首年就跟大樓知會,當時管理員未盡責任進行登記,現在我們也無從考究。
問題:
1.大樓總幹事認為他可以依大樓自治條例,而清除久未騎乘的自行車,
這是正確的處理程序嗎? 大樓不是執法單位也可以這樣做嗎?
2.由於雙方一直談不攏賠償(我們有在蝦皮找二手車款,但對方不接受),
我可以報警失竊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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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imth022002: 補充說明:管委會沒有在電梯或大樓公佈欄公告 08/29 12:26
2F:→ simth022002: 腳踏車也非破損不堪騎乘,我大概三個月前才換前輪 08/29 12:27
3F:→ simth022002: 停的位置是大樓允許的停放區,大樓沒有收停車費 08/29 12:27
4F:推 iscu: 提告毀損 看法官怎麼判 08/29 13:16
5F:→ samnpc: 1.規約或區權會授權就可以。2.沒有據為己有就沒有竊盜, 08/29 13:27
6F:→ samnpc: 頂多毀損,但有1.的授權就不構成。 08/29 13:27
7F:推 v3su: 您的車輛鏈條有無生鏽? 08/29 13:47
8F:→ simth022002: 上次騎還沒有(三個月前) 08/29 13:59
9F:推 v3su: 如果可以舉證自行車還“可以騎乘”、無外觀上可辨識之廢棄, 08/29 16:33
10F:→ v3su: 可以嘗試提告 08/29 16:33
11F:推 cd98: 我也不懂為何管委會權利這麼大連政府都要貼公告滿一個月才 08/29 21:49
12F:→ cd98: 能處置,管委權利比政府大。 08/29 21:49
13F:推 spirit119: 就算刑事無罪還是可以告民事,但殘值和時間比起來可能 08/30 15:18
14F:→ spirit119: 不划算 08/30 15:18
15F:→ spirit119: 簡單講,就去告 08/30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