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kykobe (日劇達人)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死前兩年贈與房產與拋棄繼承
時間Fri Jun 29 21:11:18 2018
事實經過:
三兄弟爭產
奶奶1年前贈與老大房產
後來奶奶去世
另外兩兄弟要老大放棄其他現金 逼他拋棄繼承
說他在奶奶生前已經分了房產 因為死前兩年內贈與會被課遺產稅
(但當初贈與稅應該可以抵免? %數一樣的話)
問題:
兩兄弟主張大哥如果不簽拋棄繼承
要追討之前贈與的房產
請問這有可能嗎?
爬文看到特種贈與有可能被追討
那麼一般贈與是否就無法追討?
另外
若大哥不拋棄繼承
是否有權合法繼承現金中的應繼分? 有多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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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 如果奶奶生前沒有欠債的話,對老大而言,不要拋棄繼 06/29 21:25
2F:→ taoist9999 : 承是對老大會比較有利的。 06/29 21:26
3F:→ taoist9999 : 奶奶死亡前兩年贈與財產給老大所繳的土地增值稅、贈 06/29 21:27
4F:→ taoist9999 : 與稅可以從要繳的遺產稅扣除,照理說應該不用繳稅的 06/29 21:28
5F:→ taoist9999 : 。 06/29 21:28
6F:→ taoist9999 : 民法第1148條之1指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而增訂的條文 06/29 21:29
7F:→ taoist9999 : ,對其他繼承人無法適用。 06/29 21:29
8F:→ rickykobe : 現在是奶奶剩下一筆可觀的遺產 兩兄弟不願意大哥分 06/29 21:30
9F:→ taoist9999 : 因為立法品質太差緣故,要看立法理由才看得出來立法 06/29 21:30
10F:→ taoist9999 : 者的真意。 06/29 21:30
11F:→ rickykobe : 兩兄弟從國外回來爭產 覺得大哥一年前拿了房子 06/29 21:30
12F:→ taoist9999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有規定稅捐減免的。 06/29 21:31
13F:→ rickykobe : 多分現金的話不公平? 因此要大哥放棄繼承 否則追討 06/29 21:31
14F:→ rickykobe : 感謝t大回覆 06/29 21:32
15F:推 KHlawtel : 贈與只有分居、結婚、營業三種情況會影響繼承,其餘 06/29 22:11
16F:→ KHlawtel : 不影響繼承。故不宜拋棄,不拋棄反而全部繼承了 06/29 22:11
17F:→ rickykobe : 感謝KH大回覆 06/29 23:08
18F:→ rickykobe : 上網查了很多也跟上述大大回覆的一樣 06/30 12:23
19F:→ rickykobe : 但也有問到有律師說對方還是可以提告要求歸扣 06/30 12:24
20F:→ rickykobe : 請問這樣對方勝訴的機會高嗎? 06/30 12:25
21F:→ taoist9999 : 先確定究竟是不是生前特種贈與(因分居、結婚、營業 06/30 21:02
22F:→ taoist9999 : 所為之贈與)?如果是的話,才有歸扣的問題。 06/30 21:03
23F:→ taoist9999 : 而且歸扣的理論很亂,我剛翻一本教科書都覺得蠻複雜 06/30 21:04
24F:→ taoist9999 : 的。 06/30 21:04
25F:→ taoist9999 : 但拋棄繼承在法律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是極大正數情況 06/30 21:05
26F:→ taoist9999 : 下,是非常不利的決策。 06/30 21:05
27F:→ taoist9999 : 在情理上,該繼承人如果覺得生前受贈財產較多的話, 06/30 21:06
28F:→ taoist9999 : 可以少分一些,但如果拋棄繼承的話,他的權利通通都 06/30 21:06
29F:→ taoist9999 : 沒了。 06/30 21:06
30F:→ taoist9999 : 06/30 21:54
31F:→ taoist9999 : 一般物權行為的契約書(公契)其實並不會特別把贈與 06/30 21:55
32F:→ taoist9999 : 原因給寫出來,而民法第1173條是僅限結婚、分居及營 06/30 21:56
33F:→ taoist9999 : 業的特種贈與才有歸扣的問題。 06/30 21:56
34F:→ taoist9999 : 我個人認為舉證責任是主張該贈與為特種贈與的那一方 06/30 21:58
35F:→ taoist9999 : ,所以贏面應該不大。 06/30 21:58
36F:→ taoist9999 : 06/30 22:32
37F:→ taoist9999 :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88 號 民事判決裁判要 06/30 22:32
38F:→ taoist9999 : 旨: 06/30 22:32
39F:→ taoist9999 : 按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06/30 22:32
40F:→ taoist9999 : 。是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取得之遺產,須於繼承 06/30 22:32
41F:→ taoist9999 : 開始時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前 06/30 22:32
42F:→ taoist9999 : 即已將房地贈與受贈人,並辦理登記完畢,則自斯時 06/30 22:32
43F:→ taoist9999 : 起,房地即屬受贈人所有,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又 06/30 22:32
44F:→ taoist9999 : 受贈人非因分居或營業等因受贈而取得房地,自無該 06/30 22:32
45F:→ taoist9999 : 法第 1173 條關於歸扣規定之適用。至於同法第1148 06/30 22:32
46F:→ taoist9999 : 條之 1 規定僅在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 06/30 22:32
47F:→ taoist9999 : 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影響被 06/30 22:32
48F:→ taoist9999 : 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遺 06/30 22:32
49F:→ taoist9999 : 產之計算,除該財產屬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 06/30 22:32
50F:→ taoist9999 : 入應繼遺產中。是以,受贈人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受 06/30 22:32
51F:→ taoist9999 : 贈房地,惟在繼承人彼此間不能將之視為遺產。 06/30 22:32
52F:→ taoist9999 : 06/30 22:51
53F:→ taoist9999 : 除非能舉證生前贈與係為遺產應繼分之先付,法院才有 06/30 22:53
54F:→ taoist9999 : 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第1173條。 06/30 22:53
55F:推 KHlawtel : 拋棄繼承的人無法主張歸扣,因拋棄後根本沒有繼承人 07/01 16:44
56F:→ KHlawtel : 地位了XD 07/01 16:44
57F:推 KHlawtel : 但我其實沒搞懂到底誰要拋棄,總之,資產多餘負債就 07/01 16:46
58F:→ KHlawtel : 不要拋棄,拋棄損失可大了 07/01 16:46
59F:→ rickykobe : 感謝樓上大大們耐心解說 07/04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