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fii1997119 (阿寬)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被同學惡意退課
時間Sat Jun 24 19:44:53 2017
事實經過:
(文有點長 可以看我下面的重點整理)
我是大一生 住在學校裡面的宿舍
目前宿舍有3名室友 與我 總共四人
6/9~6/12
是我們第一次選課的日期
(你想修你都可以填
但是超過人數要抽籤決定)
6/15公開抽籤結果
此時我的課如下圖
http://i.imgur.com/Yzotsxw.jpg
6/16 第二波選課開始
此時的選課是以先搶先贏
此時我加選到了網際網路與法律以及體育(足球)
(無圖,但IP紀錄顯示我的確有選到這些課)
因剛好要期末考 所以畫面我沒關
直接敢去上課了
6/16 晚上我覺得很無聊 想在確認一下課表
赫然發現我的
"網際網路與法律"
"電子學實習"
"台灣電資產業論壇與工程倫理"
均被人惡意退選
http://i.imgur.com/YU2UeGK.jpg
起初我以為是系統問題 經過電算中心確認後
發現退選的IP為我在宿舍電腦的IP
且退選時間為
上午9點17分22秒(網際網路與法律)
上午9點17分30秒(台灣電資論壇與工程倫理)
上午9點19分36秒(電子學實習)
室友以下用A B C代稱
我本人於上午9點10分56秒出宿舍大門(監視器出大門時間)
B C於上午9點12分44秒出宿舍大門(監視器出大門時間)
A在上午9點15分左右醒來去上廁所(監視器左邊走廊)
(我們的房間還剛好是死角 照不到有沒有人進出我們房間)
如果我被退課的IP為我自己的電腦
那證明說我 B C均有不在場證明
嫌疑人可以合理懷疑是A
A在我電子學實習被退掉後(上午9:19:36)
過五秒馬上加選進來這門課(上午9:10:41)
此舉也非常的巧合 因此也列為合理懷疑是A
以下重點整理
我 B C 在9:17~9:19都不在宿舍裡面
但是被退課的IP卻是我自己宿舍的電腦
此時在宿舍的人只有A(嫌疑一)
我的兩門通識被惡意退選
一門實習在被惡意退選後
A在5秒後立即加選上這門課(嫌疑二)
我通報教官 並跟教官說明
教官當天幫我調查
並把A叫到教官室詢問了5至6個小時
A始終否認到底
隔天我向教官請我傳話給他們的父母
如果A的家長願意來學校了解狀況
並且願意讓A跟我道歉並和解賠償
我願意接受
否則我一律採取法律途徑
對方家長問A A一樣始終不承認
並請教官向我轉述
對方家長:那就走法律途徑 但是你如果敗訴
我要反告你誣告
事情的經過大概就是這樣
問題:
請問這種事件
我能夠以那些罪名定他的罪呢
我目前所知道的為
侵占 妨害電腦使用 偽造文書
但其實這件事情也只能合理的懷疑
並沒有直接的證據
但是其中證據有相當多的巧合
不過不管如何 我是確定要提告了
因為我無法讓一個始終不承認自己做錯事情的人能夠安然無事
想給他一個教訓
希望各位能給我一些意見或是建議
先謝謝各位看完我的文章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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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你又無須指明人犯,只需向警察報案,說明客觀事實,誰 06/24 21:07
2F:→ a9301040: 犯案跟你無關,警察的事。倒是你要保存電腦吧,也許會 06/24 21:07
3F:→ a9301040: 用到,但案子太小就是 06/24 21:07
4F:→ taoist9999: 你所得到的教訓應該是把電腦瀏覽器紀錄刪除,並且把電 06/24 21:09
5F:→ taoist9999: 腦加密。 06/24 21:09
6F:→ taoist9999: 告訴,申告犯罪事實,並提起追訴犯罪之意思表示。 06/24 21:10
7F:→ taoist9999: 無須指明犯人及犯罪之罪名。 06/24 21:11
8F:→ taoist9999: 如果你有客觀證據,加上並沒有指明一定是A犯罪的話, 06/24 21:12
9F:→ taoist9999: 成立誣告罪的機率也不大就是了。 06/24 21:12
10F:→ taoist9999: 06/24 21:13
11F:→ taoist9999: 目前最重要的是保全證據。 06/24 21:13
12F:→ taoist9999: 電算中心退選的時間及IP紀錄,還有宿舍監視器畫面。 06/24 21:14
13F:推 BabyRismy: 滑鼠跟鍵盤上應該有行為人指紋 不過你有保全起來嗎 06/24 21:17
14F:推 purplebfly: 妨礙電腦使用罪 06/24 22:48
15F:→ pfii1997119: 糟了,因為事發當初是星期五,我一直以為是系統問題 06/24 22:52
16F:→ pfii1997119: ,所以就繼續使用我的電腦鍵盤滑鼠。 06/24 22:52
17F:→ pfii1997119: 星期一去找電算中心,大概了解之後我回去有問室友, 06/24 22:52
18F:→ pfii1997119: 室友給我的感覺像是沒做,那時我選擇相信我室友。 06/24 22:52
19F:→ pfii1997119: 星期四我考完期末考我還是覺得很奇怪,我去申報教官 06/24 22:52
20F:→ pfii1997119: 室。 06/24 22:52
21F:→ pfii1997119: 我鍵盤滑鼠從上星期五使用到這星期五,這樣還查得到 06/24 22:52
22F:→ pfii1997119: 指紋嗎? 06/24 22:52
23F:→ iscu: 查指紋不是說查就查 06/24 23:24
24F:→ justicesword: 指紋痕跡一般只能留三天 06/25 00:02
25F:推 littmany: 這個不會有任何誣告問題,就算錯怪任何人也一樣,直接 06/25 00:40
26F:→ littmany: 提告刑事,無須擔憂 06/25 00:41
27F:推 littmany: 這件事情是事實,誣告絕對不可能成立,就算你有指名他, 06/25 00:43
28F:→ littmany: 也不可能成立誣告,請安心提告 06/25 00:43
29F:推 littmany: 證據已經很充分了,何況均非捏造,對方100%蹲苦窯,且你 06/25 00:54
30F:→ littmany: 不用擔心誣告問題,請自行google即可放心 06/25 00:54
31F:推 littmany: 如果沒有五秒加選,法官可能會認為罪證不足,但對方五 06/25 00:57
32F:→ littmany: 秒加選,如果又是同房間的IP,就是人員在現場的證明,法 06/25 00:58
33F:→ littmany: 官100%定罪,態度這麼差,無須考慮和解 06/25 00:59
34F:推 littmany: 因此,1. 誣告絕對不可能成立,2. 只要加選IP在房間內 1 06/25 01:01
35F:→ littmany: 100%定罪 06/25 01:01
36F:→ iscu: 根據原po的描述 證據有點不充足 06/25 07:13
37F:→ iscu: 他只能證實A在宿舍,可是不能證實A是否在房間內 06/25 07:14
38F:→ iscu: 更不能知否是否有宿舍其他人進入房間內...... 06/25 07:14
39F:→ iscu: 就算過濾出來只有A在房間,怎證實不是其他人或原po遠端連回?? 06/25 07:19
40F:→ iscu: 建議原po還是學點教訓做好資安防護~ 這次幸好只是小事 06/25 07:21
41F:→ CCWck: 退課後對方剛好加課 這個證據很充足吧 06/26 00:53
42F:→ samnpc: 是否充分,還是要看法官 06/26 17:53
43F:推 aventis: 如果加選ip在房間內,那就是死豬囉 06/28 13:06
44F:→ yanginru: 你能確定不能是A和其他第三人在宿舍房間內嗎?又或是遠端 06/30 01:52
45F:→ yanginru: 再來5秒加選是可以很懷疑,但是一定100%嗎?沒有巧合? 06/30 01:53
46F:→ yanginru: 單獨這樣看看我想抗辯狀一定可以很精采.... 06/30 01:53
47F:→ yanginru: 除非他在妳電腦退完後,在使用同台電腦登入加選,不過5 06/30 01:54
48F:→ yanginru: 秒不可能,應該是兩台電腦使用....只要有合理疑點,無罪 06/30 01:55
49F:→ yanginru: 推定,罪疑惟輕,檢察官是否起訴都還兩說.... 06/30 01:55
50F:推 hieigo: 提醒你時間打錯了 07/02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