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fii1997119 (阿宽)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被同学恶意退课
时间Sat Jun 24 19:44:53 2017
事实经过:
(文有点长 可以看我下面的重点整理)
我是大一生 住在学校里面的宿舍
目前宿舍有3名室友 与我 总共四人
6/9~6/12
是我们第一次选课的日期
(你想修你都可以填
但是超过人数要抽签决定)
6/15公开抽签结果
此时我的课如下图
http://i.imgur.com/Yzotsxw.jpg
6/16 第二波选课开始
此时的选课是以先抢先赢
此时我加选到了网际网路与法律以及体育(足球)
(无图,但IP纪录显示我的确有选到这些课)
因刚好要期末考 所以画面我没关
直接敢去上课了
6/16 晚上我觉得很无聊 想在确认一下课表
赫然发现我的
"网际网路与法律"
"电子学实习"
"台湾电资产业论坛与工程伦理"
均被人恶意退选
http://i.imgur.com/YU2UeGK.jpg
起初我以为是系统问题 经过电算中心确认後
发现退选的IP为我在宿舍电脑的IP
且退选时间为
上午9点17分22秒(网际网路与法律)
上午9点17分30秒(台湾电资论坛与工程伦理)
上午9点19分36秒(电子学实习)
室友以下用A B C代称
我本人於上午9点10分56秒出宿舍大门(监视器出大门时间)
B C於上午9点12分44秒出宿舍大门(监视器出大门时间)
A在上午9点15分左右醒来去上厕所(监视器左边走廊)
(我们的房间还刚好是死角 照不到有没有人进出我们房间)
如果我被退课的IP为我自己的电脑
那证明说我 B C均有不在场证明
嫌疑人可以合理怀疑是A
A在我电子学实习被退掉後(上午9:19:36)
过五秒马上加选进来这门课(上午9:10:41)
此举也非常的巧合 因此也列为合理怀疑是A
以下重点整理
我 B C 在9:17~9:19都不在宿舍里面
但是被退课的IP却是我自己宿舍的电脑
此时在宿舍的人只有A(嫌疑一)
我的两门通识被恶意退选
一门实习在被恶意退选後
A在5秒後立即加选上这门课(嫌疑二)
我通报教官 并跟教官说明
教官当天帮我调查
并把A叫到教官室询问了5至6个小时
A始终否认到底
隔天我向教官请我传话给他们的父母
如果A的家长愿意来学校了解状况
并且愿意让A跟我道歉并和解赔偿
我愿意接受
否则我一律采取法律途径
对方家长问A A一样始终不承认
并请教官向我转述
对方家长:那就走法律途径 但是你如果败诉
我要反告你诬告
事情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
问题:
请问这种事件
我能够以那些罪名定他的罪呢
我目前所知道的为
侵占 妨害电脑使用 伪造文书
但其实这件事情也只能合理的怀疑
并没有直接的证据
但是其中证据有相当多的巧合
不过不管如何 我是确定要提告了
因为我无法让一个始终不承认自己做错事情的人能够安然无事
想给他一个教训
希望各位能给我一些意见或是建议
先谢谢各位看完我的文章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4.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6.104.93.20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498304695.A.F6A.html
1F:→ a9301040: 你又无须指明人犯,只需向警察报案,说明客观事实,谁 06/24 21:07
2F:→ a9301040: 犯案跟你无关,警察的事。倒是你要保存电脑吧,也许会 06/24 21:07
3F:→ a9301040: 用到,但案子太小就是 06/24 21:07
4F:→ taoist9999: 你所得到的教训应该是把电脑浏览器纪录删除,并且把电 06/24 21:09
5F:→ taoist9999: 脑加密。 06/24 21:09
6F:→ taoist9999: 告诉,申告犯罪事实,并提起追诉犯罪之意思表示。 06/24 21:10
7F:→ taoist9999: 无须指明犯人及犯罪之罪名。 06/24 21:11
8F:→ taoist9999: 如果你有客观证据,加上并没有指明一定是A犯罪的话, 06/24 21:12
9F:→ taoist9999: 成立诬告罪的机率也不大就是了。 06/24 21:12
10F:→ taoist9999: 06/24 21:13
11F:→ taoist9999: 目前最重要的是保全证据。 06/24 21:13
12F:→ taoist9999: 电算中心退选的时间及IP纪录,还有宿舍监视器画面。 06/24 21:14
13F:推 BabyRismy: 滑鼠跟键盘上应该有行为人指纹 不过你有保全起来吗 06/24 21:17
14F:推 purplebfly: 妨碍电脑使用罪 06/24 22:48
15F:→ pfii1997119: 糟了,因为事发当初是星期五,我一直以为是系统问题 06/24 22:52
16F:→ pfii1997119: ,所以就继续使用我的电脑键盘滑鼠。 06/24 22:52
17F:→ pfii1997119: 星期一去找电算中心,大概了解之後我回去有问室友, 06/24 22:52
18F:→ pfii1997119: 室友给我的感觉像是没做,那时我选择相信我室友。 06/24 22:52
19F:→ pfii1997119: 星期四我考完期末考我还是觉得很奇怪,我去申报教官 06/24 22:52
20F:→ pfii1997119: 室。 06/24 22:52
21F:→ pfii1997119: 我键盘滑鼠从上星期五使用到这星期五,这样还查得到 06/24 22:52
22F:→ pfii1997119: 指纹吗? 06/24 22:52
23F:→ iscu: 查指纹不是说查就查 06/24 23:24
24F:→ justicesword: 指纹痕迹一般只能留三天 06/25 00:02
25F:推 littmany: 这个不会有任何诬告问题,就算错怪任何人也一样,直接 06/25 00:40
26F:→ littmany: 提告刑事,无须担忧 06/25 00:41
27F:推 littmany: 这件事情是事实,诬告绝对不可能成立,就算你有指名他, 06/25 00:43
28F:→ littmany: 也不可能成立诬告,请安心提告 06/25 00:43
29F:推 littmany: 证据已经很充分了,何况均非捏造,对方100%蹲苦窑,且你 06/25 00:54
30F:→ littmany: 不用担心诬告问题,请自行google即可放心 06/25 00:54
31F:推 littmany: 如果没有五秒加选,法官可能会认为罪证不足,但对方五 06/25 00:57
32F:→ littmany: 秒加选,如果又是同房间的IP,就是人员在现场的证明,法 06/25 00:58
33F:→ littmany: 官100%定罪,态度这麽差,无须考虑和解 06/25 00:59
34F:推 littmany: 因此,1. 诬告绝对不可能成立,2. 只要加选IP在房间内 1 06/25 01:01
35F:→ littmany: 100%定罪 06/25 01:01
36F:→ iscu: 根据原po的描述 证据有点不充足 06/25 07:13
37F:→ iscu: 他只能证实A在宿舍,可是不能证实A是否在房间内 06/25 07:14
38F:→ iscu: 更不能知否是否有宿舍其他人进入房间内...... 06/25 07:14
39F:→ iscu: 就算过滤出来只有A在房间,怎证实不是其他人或原po远端连回?? 06/25 07:19
40F:→ iscu: 建议原po还是学点教训做好资安防护~ 这次幸好只是小事 06/25 07:21
41F:→ CCWck: 退课後对方刚好加课 这个证据很充足吧 06/26 00:53
42F:→ samnpc: 是否充分,还是要看法官 06/26 17:53
43F:推 aventis: 如果加选ip在房间内,那就是死猪罗 06/28 13:06
44F:→ yanginru: 你能确定不能是A和其他第三人在宿舍房间内吗?又或是远端 06/30 01:52
45F:→ yanginru: 再来5秒加选是可以很怀疑,但是一定100%吗?没有巧合? 06/30 01:53
46F:→ yanginru: 单独这样看看我想抗辩状一定可以很精采.... 06/30 01:53
47F:→ yanginru: 除非他在你电脑退完後,在使用同台电脑登入加选,不过5 06/30 01:54
48F:→ yanginru: 秒不可能,应该是两台电脑使用....只要有合理疑点,无罪 06/30 01:55
49F:→ yanginru: 推定,罪疑惟轻,检察官是否起诉都还两说.... 06/30 01:55
50F:推 hieigo: 提醒你时间打错了 07/02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