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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towe77 被檢舉人:Stock板/laptic板主 事由:濫用板主職權、行為不當 說明: 本人於StockPicket看板提出檢舉文章 #1aBbgz7v (StockPicket)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ockPicket/M.1680759485.A.1F9.html 對laptic板主所言錯誤工時上限提出檢舉,遭laptic板主拒絕受理,並恐嚇退文 檢舉內容為 laptic板主所發公告違反Stock板板規,中華民國法律 文章代碼(AID): #1aBP09hl (Stock)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ock/M.1680707593.A.AEF.html 21. 違規人 :yesonline 違規文章:#1a1gVILt (Stock) 檢舉文章:#1a1joIMT (StockPicket) 違規條目:4-8 罰則  :水桶七天 違規事證: → yesonline : 台灣工時上限是72小時. 還是領先南韓啦... 03/07 11:18 備註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      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由此可證其所言為虛,且有影響股市走向之意      圖。 針對該則備註違規檢舉 並且提出具體說明 : laptic 所言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為誤導、不實訊息 (4-8 4-11 4-0) 違反股票板板規: 文章代碼(AID): #1ZPrS5nc (Stock) [ptt.cc] [公告] 股票板板規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ock/M.1667716869.A.C66.html 4-0. 4-1至4-10規範為初犯之裁量標準,當板主主觀判定為鬧板、 惡劣行逕或一年內多次違反板規板主得直接刪文、退文並加重處分。 4-8. 造謠、不實言論者,水桶七日。 發表與事實不符之言論致使他人誤會市場動向者。 嚴重者以4-0加重處份。 同時請注意言論適法性,於盤中造謠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4-11.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水桶一月。 違規與否,以板主群多數決為準。 提出檢舉時,應具體列明違反之站規、刑法內容,否則恕不受理。 身為版主且帶頭於公告中將錯誤訊息散布於眾,限制學術看板正常討論,行為不當 應交由小組對相關問題做出更進一步的解釋 工時相關 與 『謠言』或『不實訊息』散布於眾解釋引用資料如下列參照來源 1. 勞動部 2.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 勞動部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0/7160 四、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 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2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 常工作時間、1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 為24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3,520 元【33,660÷[240+(240-174)]×4/3×24=3,520】。 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基本工資33,660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7,180元。 2.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根據 2022.01.20 勞資雙方「合意」超時加班 一文 https://www.airroc.org.tw/article_detail/302 以正常工時制度(不適用變形工時、84-1條)為前提者: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不得逾4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 限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 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 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倘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後,雇主即得: 突破單月46小時加班之限制 每月至多可達54小時 每三個月加班時數仍不得逾越138小時(即每三個月加班總額相同)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根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11-05-03 假新聞追追追-論散佈假消息之刑事責任 對 『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解釋 四、法律要件的解釋 (一)「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 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 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 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 (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四、法律要件的解釋 (一)「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 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 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 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 (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 (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 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 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laptic板主拒絕受理本人檢舉 推文恐嚇揚言再發將 「再有類似行為將依 4-0 退文」方式處分本人 laptic板主先發行公告違反Stock板板規,中華民國法律 後遭本人檢舉後並未反省 反加以「退文」方式恐嚇檢舉者並非當事人不得檢舉錯誤公告內容 laptic其行為濫用看板管理職務行報復事實,且有過往紀錄,顯不適任看板板主。 附註: 一. laptic板主公告 ( 121448 ! 4/05 laptic □ [公告] 04/05 處置公告) 轉錄於[證01] 文章代碼(AID): #1aBP09hl (Stock)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ock/M.1680707593.A.AEF.html 二. 本人於StockPicket看板所發表檢舉文章 轉錄於[證02] #1aBbgz7v (StockPicket)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ockPicket/M.1680759485.A.1F9.html 三. laptic板主拒絕受理、並以退文恐嚇 (於檢舉文下方推文並鎖定)
1F:→ laptic: 目前僅有一位板主,應洽組務板提出;且你非案件當事人,應04/06 13:41
2F:→ laptic: 無對該案申訴檢舉的權利,結案04/06 13:41
3F:→ laptic: 另警告檢舉人,再有類似行為將依 4-0 退文04/06 13:45
四. 股票板板規相關規範 轉錄於[證03] 文章代碼(AID): #1ZPrS5nc (Stock) [ptt.cc] [公告] 股票板板規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ock/M.1667716869.A.C66.html 4-0. 4-1至4-10規範為初犯之裁量標準,當板主主觀判定為鬧板、 惡劣行逕或一年內多次違反板規板主得直接刪文、退文並加重處分。 4-8. 造謠、不實言論者,水桶七日。 發表與事實不符之言論致使他人誤會市場動向者。 嚴重者以4-0加重處份。 同時請注意言論適法性,於盤中造謠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4-11.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水桶一月。 違規與否,以板主群多數決為準。 提出檢舉時,應具體列明違反之站規、刑法內容,否則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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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67.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Service/M.1680764862.A.49E.html ※ 編輯: towe77 (122.100.67.150 臺灣), 04/06/2023 15:09:50 因文章遭鎖定,無法轉錄至小組 ※ 編輯: towe77 (122.100.67.150 臺灣), 04/06/2023 15:12:20
4F:推 t4i0p: 你股檢版的文章用的是"檢舉",格式錯誤沒改 211.22.27.58 04/06 15:45
5F:→ t4i0p: 但可能被!不能改,l版主也未提醒要修正 211.22.27.58 04/06 15:45
6F:→ t4i0p: (版規有"提醒修正超過48小時未改可不受理") 211.22.27.58 04/06 15:45
7F:→ t4i0p: 另,l版主說的"當事人"應該是申訴 不是檢舉 211.22.27.58 04/06 15:45
8F:→ t4i0p: 但towe77是用檢舉處理這件事 應不需當事人? 211.22.27.58 04/06 15:45
9F:→ t4i0p: 然後,4-0是版主自己主觀判定就能動用 211.22.27.58 04/06 15:46
10F:→ t4i0p: 有鑑於towe77在股檢版的事蹟才會先做聲明 211.22.27.58 04/06 15:46
11F:→ t4i0p: 要冠上"恐嚇"的帽子...不至於吧 211.22.27.58 04/06 15:46
版主版務討論被直接拒絕處理、繼續放任海釣場 現在改發公告直接造謠、違反版規與法律,檢舉了被回應要退文 那要怎樣才不算恐嚇? ※ 編輯: towe77 (122.100.67.150 臺灣), 04/06/2023 15:52:04
12F:→ BlueBird5566: 文章被鎖定還是可以轉錄喔~ 223.136.107.1 04/06 15:55
13F:推 sherlockman: 其實我覺得L版主對動用4-0算嚴格... 114.36.138.107 04/06 20:47
14F:→ sherlockman: 之前檢舉同一ID重複推文僅用累進處理 114.36.138.107 04/06 20:48
15F:→ sherlockman: 檢舉好多次建議用4-0加重 都不成功 114.36.138.107 04/06 20:50
16F:→ IanLi: 請轉錄申訴文確認程序完成使得申訴 111.83.22.133 04/07 01:59
17F:→ IanLi: 另!只是不能推文與回文依然可以修文與轉文 111.83.22.133 04/07 02:11
補充 [證04] 看板SYSOP https://webptt.com/m.aspx?n=man/PttLaw/D8FB/M.1473340441.A.D22.html [公告] 使用者條款 2.0.1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c)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d)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f)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章。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 編輯: towe77 (122.100.67.150 臺灣), 04/07/2023 11:23:10
18F:→ BlueBird5566: 下面四篇證據都沒改標題 不符合申訴 114.136.88.1 04/08 20:12
19F:→ BlueBird5566: 流程了吧 且分類該用申訴還是檢舉? 114.136.88.1 04/08 20:13
20F:推 IanLi: 代修附件標題 114.136.247.14 05/15 23:35
21F:→ IanLi: 宣判#1aOcNSoO (Law-Service) 114.136.247.14 05/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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