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cc0220 (^_^)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刑法競合論的問題
時間Wed Jan 19 18:35:37 2022
大家好,最近唸書有一個點搞不太懂,那就是與罰的前/後行為、法條競合與牽連犯的問題。
用幾個例子說明我的疑惑:
1. 甲犯竊盜罪,後為脫免逮捕而施以強制力,使人無法抗拒。這時候竊盜罪與準強盜罪是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那可以說竊盜罪是與罰的前行為嗎?
2.甲擊破路邊某車之車窗,竊取車內財物。這時候毀損罪是與罰的前行為嗎?還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
3.甲偷走米酒後喝光光,此時僅成立竊盜罪,而侵占罪是與罰的後行為?
競合真的好難,先謝謝大家的解答了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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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arlietk3: 偷米酒後喝光應該跟侵占無關吧?01/19 18:37
我的想法是在競合論裡面用與罰的後行為使其不成罪。還是這樣多此一舉?還是根本不必也不需討論侵占罪成立與否?
又或者換個方式問,偷完花瓶後把花瓶砸碎,這時候毀損罪應該論與罰的後行為不成罪,而只成立竊盜罪一罪而已是嗎?
手機編輯都會吃掉一堆字好困擾@@
※ 編輯: wcc0220 (218.164.54.102 臺灣), 01/19/2022 18:42:17
※ 編輯: wcc0220 (218.164.54.102 臺灣), 01/19/2022 18:44:32
※ 編輯: wcc0220 (218.164.54.102 臺灣), 01/19/2022 18:46:37
2F:推 yuefan: 我認為你應該是不太理解「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基本上不 01/19 18:46
3F:→ yuefan: 是你覺得有兩個行為,刑法上就評價兩個行為,例如,第二個 01/19 18:46
4F:→ yuefan: 例子,敲破窗戶偷東西,在刑法應該只會被評價成一個行為, 01/19 18:46
5F:→ yuefan: 故只可能是法條競合或是想像競合,而我認為應該是法條競合 01/19 18:46
6F:→ yuefan: 。 01/19 18:46
7F:→ yuefan: 我覺得你要先會區分案例裡面,加害人的行為到底是一個還是 01/19 18:46
8F:→ yuefan: 數個,一個的話就能只能是法條或是想像,數個行為才有與罰 01/19 18:46
9F:→ yuefan: 的前後行為跟數罪併罰的問題。大概是這樣~有錯請樓下補充 01/19 18:46
10F:→ yuefan: ! 01/19 18:46
11F:→ wcc0220: 樓上,我大致了解你說的從行為數去討論競合的判斷方法了 01/19 18:48
12F:→ wcc0220: ,謝謝回答。 01/19 18:48
13F:推 sinksink: 推樓上所言,競合論的起點與核心在行為數 01/19 19:01
14F:推 NL54415: 簡單區分的話: 01/19 19:02
15F:→ NL54415: 一行為→一法益→法條競合 01/19 19:02
16F:→ NL54415: 一行為→數法益→想像競合 01/19 19:02
17F:→ NL54415: 數行為→一法益→與罰前/後行為 01/19 19:02
18F:→ NL54415: 數行為→數法益→數罪併罰 01/19 19:02
19F:→ NL54415: 例子1,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法條競合 01/19 19:02
20F:→ NL54415: 例子2,同上 01/19 19:02
21F:→ NL54415: 例子3,非競合,構成要件不同。侵占罪要有合法占有權源 01/19 19:02
22F:→ NL54415: 。如果竊取花瓶,事後再打破,我覺得是數罪併罰,犯意個 01/19 19:02
23F:→ NL54415: 別。 01/19 19:02
24F:→ NL54415: 牽連犯新法廢除了,回歸行為數與法益數判斷,可能為想競 01/19 19:02
25F:→ NL54415: ,也可能為數罪併罰。 01/19 19:02
26F:推 yuefan: 我更正一下第二個例子的想法,我覺得敲破窗戶跟偷東西應該 01/19 19:03
27F:→ yuefan: 是刑法上兩個行為,剛剛以為會是法的行為單數,但翻一下書 01/19 19:03
28F:→ yuefan: 好像不是,這樣的話我覺得應該是毀損跟竊盜數罪併罰。有錯 01/19 19:03
29F:→ yuefan: 請指正! 01/19 19:03
30F:推 NL54415: 例子2,我的想法如下,如有有錯誤,還勞煩前輩指正 01/19 20:59
31F:→ NL54415: 為了不法所有他人財物,而從事竊取行為,從事數個行為, 01/19 20:59
32F:→ NL54415: 時空上若難以區分,為接續犯,是一行為。侵害法益為財產 01/19 20:59
33F:→ NL54415: 法益,若同屬一人所有,則為一法益的侵害,屬於法條競合 01/19 20:59
34F:→ NL54415: 的態樣。 01/19 20:59
35F:→ NL54415: 打破窗戶的行為、竊取財物的行為,透過接續犯的意義解釋 01/19 20:59
36F:→ NL54415: 為一行為。侵害法益為財產法益,法益數單一,為法條競合 01/19 20:59
37F:→ NL54415: 。故依刑法加重竊盜罪第1項2款論處。 01/19 20:59
38F:推 ntc039400: NL的分類很簡單易懂。 01/19 21:10
39F:推 yuefan: 回NL大,確實,如果以接續犯的概念來說,如果數行為無法強 01/19 23:22
40F:→ yuefan: 行分割,又侵害同一法益,為法條競合無誤,但我剛剛是在想 01/19 23:22
41F:→ yuefan: ,通常接續犯都是用在例如說:連續偷同一個人的東西,成立 01/19 23:22
42F:→ yuefan: 竊盜之接續犯,只論一個竊盜罪;又或是短時間內,一直吸食 01/19 23:22
43F:→ yuefan: 毒品,觸犯毒品危害……等同一種行為上,如果破壞窗戶跟竊 01/19 23:22
44F:→ yuefan: 盜一起做,我覺得是否無法強行分割此兩種行為尚有可議,結 01/19 23:22
45F:→ yuefan: 論是,我其實覺得兩個結論都可以,法條競合(認為行為無法 01/19 23:22
46F:→ yuefan: 強行分割)或是數罪併罰(認為行為可以算是數行為)可能可 01/19 23:22
47F:→ yuefan: 以在國考上寫出來?實務部分我是不太清楚,但就競合這塊其 01/19 23:22
48F:→ yuefan: 實實務也常常意見分歧,我覺得兩個答案都有成立的空間,競 01/19 23:22
49F:→ yuefan: 合結論不同好像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不知您是否同意我的觀 01/19 23:22
50F:→ yuefan: 點? 01/19 23:22
51F:推 NL54415: 我瞭解yu大的意思。不過破壞窗戶再偷東西;規定在321條 01/20 08:32
52F:→ NL54415: 加重竊盜的1項2款,實務目前認為毀損的罪質已結合於該條 01/20 08:32
53F:→ NL54415: 中,所以沒有數罪併罰的餘地。若個案是打破窗戶後,見到 01/20 08:32
54F:→ NL54415: 值錢物品另行起意,確實為數罪併罰的關係。所以同意您的 01/20 08:32
55F:→ NL54415: 觀點。 01/20 08:32
56F:推 LinBurro: 2.甲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時空上密切地以數個舉動,侵 01/20 08:34
57F:→ LinBurro: 害數個非專屬之財產法益,應以一行為論,惟此行為侵害 01/20 08:34
58F:→ LinBurro: 的法益間無包含關係(被毀的車與被偷的財物無法相互包含 01/20 08:34
59F:→ LinBurro: ),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擇一重處斷。 01/20 08:34
60F:推 watermom5566: 不懂怎麼競合的話建議查判決 01/20 08:58
61F:推 yuefan: Lin大,車窗跟裡面的東西是同人所有,侵害的法益應該只有 01/20 11:42
62F:→ yuefan: 該人的財產法益吧(單個法益),應該不會是想像競合吧? 01/20 11:42
63F:推 VVinSaber: 先持有他人之物,意圖不法所有才會構成侵占 01/20 12:03
64F:推 LinBurro: 財產法益個數應視監督權個數判斷,於此車輛跟車內財物同 01/20 13:16
65F:→ LinBurro: 屬一人所有,固然係單一財產法益,但兩罪間無包含關係, 01/20 13:16
66F:→ LinBurro: 仍屬想像競合。個人淺見。 01/20 13:16
67F:推 iamaceltics: 競合真的很複雜,一行為侵害一法益為想像競合,一行 01/20 14:12
68F:→ iamaceltics: 為侵害數法益法條競合,數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與罰前 01/20 14:12
69F:→ iamaceltics: 後行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數罪併罰,這些前面都有 01/20 14:12
70F:→ iamaceltics: 人說過了。 01/20 14:12
71F:→ iamaceltics: 但前提是你要先學會判定行為數,有自然意義下的一行 01/20 14:12
72F:→ iamaceltics: 為、自然行為單數、構成要件行為單數等,都是要先理 01/20 14:12
73F:→ iamaceltics: 解的概念。 01/20 14:12
74F:→ iamaceltics: 再來是對於各種不同的競合,學說實務其實都會有不同 01/20 14:12
75F:→ iamaceltics: 的見解,挑自己喜歡的就好。 01/20 14:12
76F:推 yuefan: 謝謝Lin大的講解,其實我本身也知道判斷法益是否同一只是 01/20 18:37
77F:→ yuefan: 一種比較粗糙的判斷方式,最重要仍然在是否可以充分評價上 01/20 18:37
78F:→ yuefan: (亦即如您所說是否具有通常的做法包含關係),林山田老師 01/20 18:37
79F:→ yuefan: 亦支持此論點,謝謝您的講解,讓我對於競合有更深的體悟! 01/20 18:37
81F:→ wcc0220: 謝謝各位的解答與討論,也謝謝樓上i 大提供另一個觀點思 01/20 22:11
82F:→ wcc0220: 考競合。發現一個題目,可能存在數種解答,但相信討論和 01/20 22:11
83F:→ wcc0220: 思考就會進步。祝福樓上各位大大考試如意! 01/20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