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on2202 (日行一善)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民訴446跟255的對造同意要件
時間Sat May 29 20:43:23 2021
訴之追加及變更
民訴446 第一項: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如果255第一項的幾個例外情形,是不需要他造同意。
但225第一項第一款又提到:被告同意者。
這裡覺得很奇怪,如果446他造都不同意了,怎麼會到了255被告又同意呢?
除非差在255第二項適用擬制同意的情形,不然如果被告有明示同意,直接適用446不就好
了嗎?
讀了幾次看不出兩個條文的「同意」差別在哪裡...
小魯先承認自己民訴程度超差,讀法條時有非常多疑問,誠心發文,如果各位大大覺得問
題太蠢就忽略我吧,懇請鞭小力QAQ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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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lbertekins: 446是在二審哦 05/29 23:56
2F:推 rich25: 446沒有準用2551項1款喔 05/30 00:54
3F:→ currykukuo: 446同意不是寫在一項了嗎 05/30 01:11
4F:推 joker7788996: 446條並沒有準用255條1項1款,而且是規定在二審 05/30 01:30
5F:→ joker7788996: 兩個同意最大的差別就是適用的審級 05/30 01:32
6F:推 joker7788996: 446條他造不同意,也不會跑回去適用255條1項1款或2 05/30 01:46
7F:→ joker7788996: 項 05/30 01:46
8F:推 n22615909: 255是第一審的變更或追加,第一項第一款的同意,通常是 06/01 21:22
9F:→ n22615909: 因為原告變更或追加的「當事人、標的或聲明」是完全不 06/01 21:22
10F:→ n22615909: 同基礎事實的(如果基礎事實相同就是適用第二款,而不 06/01 21:22
11F:→ n22615909: 用被告同意),所以除非被告同意否則不能任意變更或追 06/01 21:22
12F:→ n22615909: 加。 06/01 21:22
13F:→ n22615909: 446是則第二審的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需他造同意才可為 06/01 21:22
14F:→ n22615909: 之,例外不需同意。而這裡的同意制度是為了保障審級利 06/01 21:22
15F:→ n22615909: 益,畢竟跳過一審直接以二審打官司對他造來說可能很不 06/01 21:22
16F:→ n22615909: 利 06/01 21:22
17F:→ n22615909: (個人想法,有錯請更正謝謝) 06/01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