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on2202 (日行一善)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民诉446跟255的对造同意要件
时间Sat May 29 20:43:23 2021
诉之追加及变更
民诉446 第一项:诉之变更或追加,非经他造同意,不得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如果255第一项的几个例外情形,是不需要他造同意。
但225第一项第一款又提到:被告同意者。
这里觉得很奇怪,如果446他造都不同意了,怎麽会到了255被告又同意呢?
除非差在255第二项适用拟制同意的情形,不然如果被告有明示同意,直接适用446不就好
了吗?
读了几次看不出两个条文的「同意」差别在哪里...
小鲁先承认自己民诉程度超差,读法条时有非常多疑问,诚心发文,如果各位大大觉得问
题太蠢就忽略我吧,恳请鞭小力QAQ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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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lbertekins: 446是在二审哦 05/29 23:56
2F:推 rich25: 446没有准用2551项1款喔 05/30 00:54
3F:→ currykukuo: 446同意不是写在一项了吗 05/30 01:11
4F:推 joker7788996: 446条并没有准用255条1项1款,而且是规定在二审 05/30 01:30
5F:→ joker7788996: 两个同意最大的差别就是适用的审级 05/30 01:32
6F:推 joker7788996: 446条他造不同意,也不会跑回去适用255条1项1款或2 05/30 01:46
7F:→ joker7788996: 项 05/30 01:46
8F:推 n22615909: 255是第一审的变更或追加,第一项第一款的同意,通常是 06/01 21:22
9F:→ n22615909: 因为原告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标的或声明」是完全不 06/01 21:22
10F:→ n22615909: 同基础事实的(如果基础事实相同就是适用第二款,而不 06/01 21:22
11F:→ n22615909: 用被告同意),所以除非被告同意否则不能任意变更或追 06/01 21:22
12F:→ n22615909: 加。 06/01 21:22
13F:→ n22615909: 446是则第二审的变更或追加,原则上需他造同意才可为 06/01 21:22
14F:→ n22615909: 之,例外不需同意。而这里的同意制度是为了保障审级利 06/01 21:22
15F:→ n22615909: 益,毕竟跳过一审直接以二审打官司对他造来说可能很不 06/01 21:22
16F:→ n22615909: 利 06/01 21:22
17F:→ n22615909: (个人想法,有错请更正谢谢) 06/01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