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情報] 釋字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
時間Fri May 31 20:06:03 2019
解決
實務過往認為無過失也算肇事
學說則持否定見解
的爭議
但有新的疑問
依照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決議
及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
的見解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故意的話就應該成立殺人或傷害罪
但777號卻認為含故意肇事
請問有哪位大師可以解決小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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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8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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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Dfor2010: 隨人講的 解釋得不一樣 就看誰官比較大05/31 20:10
2F:推 ejrq5785: 黃昭元大法官意見書[9]有,你可以參考看看,刑法我菜05/31 20:14
感謝~~
※ 編輯: ken5566 (111.82.86.154), 05/31/2019 20:44:10
3F:推 y0707186: 故意我覺得不能成立 沒有期待可能 而且也能成立殺人了 05/31 20:49
4F:推 s9351009: 故意如果可以成立就競合啊 又沒差 05/31 21:10
5F:→ s9351009: 用抽象的期待可能性限縮文義才很奇怪吧 05/31 21:10
6F:推 barkids: 有權解釋之位階不同,判例與最高法院之決議等同命令,大 05/31 21:34
7F:→ barkids: 法官解釋法律位階等同法律,解釋憲法位階等同憲法。退萬 05/31 21:34
8F:→ barkids: 步言,縱位階相同,也是直接引用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 05/31 21:34
9F:推 damonwhk: 饕甲故意撞傷乙之後、不理會乙的傷勢就開車走了、不就是 05/31 22:20
10F:→ damonwhk: 故意肇事嗎? 05/31 22:20
11F:推 frank8233: 通常是用期待可能性去套啦 就跟刑法不處罰滅自己的刑事 06/01 00:01
12F:→ frank8233: 被告證據 或者自己脫逃也不構成犯罪 06/01 00:01
13F:→ opm: 肇事跟逃跑兩回事吧? 06/01 07:36
14F:推 ROCKMANX6: 高雄高分院101交上訴120,撞傷人逃逸,律師幫他辯稱是 06/01 10:14
15F:→ ROCKMANX6: 故意撞的不構成該罪,沒跟被告溝通好,被告還是說非故 06/01 10:14
16F:→ ROCKMANX6: 意,所以仍然判刑。 06/01 10:15
17F:推 ablecoxjoe: 樓上 這樣打會比較好嗎?好奇怪@@ 06/01 10:51
18F:推 y0707186: 所以處罰逃跑本來就是很奇怪的事啊 06/01 11:16
19F:推 walyun: 可能是保護法益問題,如果是包含責任釐清,縱使故意肇事 06/01 11:49
20F:→ walyun: 仍然有釐清責任義務 06/01 11:49
21F:推 ROCKMANX6: 高雄這件傷害部分沒告,所以如果肇逃沒構成就無罪。 06/01 11:54
22F:推 wowisgood: 都成立阿,只是想像競合變殺人,所以通常會直接討論殺 06/03 11:09
23F:→ wowisgood: 人 06/03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