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5566 (休息是为了继续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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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释字777号【驾驶人无过失及情节轻微之肇
时间Fri May 31 20:06:03 2019
解决
实务过往认为无过失也算肇事
学说则持否定见解
的争议
但有新的疑问
依照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决议
及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号判决
的见解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故意的话就应该成立杀人或伤害罪
但777号却认为含故意肇事
请问有哪位大师可以解决小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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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82.8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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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Dfor2010: 随人讲的 解释得不一样 就看谁官比较大05/31 20:10
2F:推 ejrq5785: 黄昭元大法官意见书[9]有,你可以参考看看,刑法我菜05/31 20:14
感谢~~
※ 编辑: ken5566 (111.82.86.154), 05/31/2019 20:44:10
3F:推 y0707186: 故意我觉得不能成立 没有期待可能 而且也能成立杀人了 05/31 20:49
4F:推 s9351009: 故意如果可以成立就竞合啊 又没差 05/31 21:10
5F:→ s9351009: 用抽象的期待可能性限缩文义才很奇怪吧 05/31 21:10
6F:推 barkids: 有权解释之位阶不同,判例与最高法院之决议等同命令,大 05/31 21:34
7F:→ barkids: 法官解释法律位阶等同法律,解释宪法位阶等同宪法。退万 05/31 21:34
8F:→ barkids: 步言,纵位阶相同,也是直接引用後法优於前法之法理。 05/31 21:34
9F:推 damonwhk: 饕甲故意撞伤乙之後、不理会乙的伤势就开车走了、不就是 05/31 22:20
10F:→ damonwhk: 故意肇事吗? 05/31 22:20
11F:推 frank8233: 通常是用期待可能性去套啦 就跟刑法不处罚灭自己的刑事 06/01 00:01
12F:→ frank8233: 被告证据 或者自己脱逃也不构成犯罪 06/01 00:01
13F:→ opm: 肇事跟逃跑两回事吧? 06/01 07:36
14F:推 ROCKMANX6: 高雄高分院101交上诉120,撞伤人逃逸,律师帮他辩称是 06/01 10:14
15F:→ ROCKMANX6: 故意撞的不构成该罪,没跟被告沟通好,被告还是说非故 06/01 10:14
16F:→ ROCKMANX6: 意,所以仍然判刑。 06/01 10:15
17F:推 ablecoxjoe: 楼上 这样打会比较好吗?好奇怪@@ 06/01 10:51
18F:推 y0707186: 所以处罚逃跑本来就是很奇怪的事啊 06/01 11:16
19F:推 walyun: 可能是保护法益问题,如果是包含责任厘清,纵使故意肇事 06/01 11:49
20F:→ walyun: 仍然有厘清责任义务 06/01 11:49
21F:推 ROCKMANX6: 高雄这件伤害部分没告,所以如果肇逃没构成就无罪。 06/01 11:54
22F:推 wowisgood: 都成立阿,只是想像竞合变杀人,所以通常会直接讨论杀 06/03 11:09
23F:→ wowisgood: 人 06/03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