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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 1 棟。 甲遂以自己名義對乙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結果, 認為乙在丙生前確實曾罹病,無詐欺犯意,遂對乙為不起訴處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且得聲請再議,因甲為合法告訴權人 請問一下 因為丙已經死亡 此時甲應該是依照第233條第二項提出告訴 我印象中 第一項因為是獨立告訴 所以是以甲的名義 而第二項是代理告訴(學說批評) 所以依照第二項提告訴時 不是應該是以丙的名義嗎?? 還是說我的筆記錯了 麻煩指教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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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35.8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533908380.A.9F1.html
1F:推 chinghsu: 235條? 08/10 23:12
2F:推 Hatewoman: 親屬詐欺告訴乃論 08/10 23:33
3F:→ clarinaser: 好像跟235不太一樣 08/10 23:49
4F:→ clarinaser: 親屬詐欺需要告訴 但告訴是不是應該由父親行使 但父 08/10 23:50
5F:→ clarinaser: 親已死亡 08/10 23:50
6F:→ clarinaser: 所以有點不太了解 08/10 23:50
7F:推 ken5566: 235條+1 08/10 23:53
8F:→ clarinaser: 被害人不是丙父嗎?那235挑該如何解釋?謝謝大家 08/11 00:54
9F:推 sluttervagen: 4等親內血親阿 08/11 02:18
10F:→ sluttervagen: 可獨立告訴 08/11 02:19
11F:→ clarinaser: 被害人是丙 繼母乙應該是丙的配偶 ? 08/11 02:35
12F:推 chinghsu: 所以符合235啊 08/11 07:20
13F:推 stken12345: 保成的解答:本件被害人丙已死亡,§233II的代理告訴 08/11 08:29
14F:→ stken12345: 權會出現,丙的直系血親甲可以依據 本條提出告訴,行 08/11 08:29
15F:→ stken12345: 使的時候以甲的名義為之,然後告下去之後就取得程序法 08/11 08:29
16F:→ stken12345: 上 的告訴人地位,之後如果被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可 08/11 08:29
17F:→ stken12345: 以依§256 聲請再議。 08/11 08:29
18F:→ stken12345: 的確跟235沒什麼關係 235是指被害人法代or法代之配偶 08/11 08:31
19F:→ stken12345: 為被告 有利害衝突關係的狀況 丙父沒有法代啊 08/11 08:31
20F:→ clarinaser: 謝謝各位 我的理解也是跟235法條不符(或是我理解錯) 08/11 09:35
21F:→ clarinaser: 至於保成解答,我一直以為233第二項必須以被害人名義 08/11 09:35
22F:→ clarinaser: 因為畢竟不是獨立告訴權 08/11 09:35
23F:→ clarinaser: 謝謝各位解答 08/11 09:35
24F:→ clarinaser: 剛剛查了林大法官的書 他提到如果是用233第二項 必須 08/11 11:50
25F:→ clarinaser: 要以被害人名義耶 所以原本的答案也有誤 08/11 11:50
26F:推 doublehds: 也很疑惑+1一直以為獨立告訴權才可以自己名義提起 08/11 15:05
27F:→ clarinaser: 崩潰 今天已經不能釋疑 08/11 15:51
28F:→ alan4023: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南高院101上易字675號判決 08/11 17:04
29F:推 billy40215: 233條二項的要件就是要「被害人已死亡」那還以被害人 08/11 17:54
30F:→ billy40215: 名義...是要傳屍體還是觀落陰? 08/11 17:54
31F:推 zison: 還好吧,金田一也都是用他爺爺的名義啊 08/11 19:11
32F:推 billy40215: 代理告訴與告訴代理人完全是不同的東西,不要混在一起 08/11 19:18
33F:→ clarinaser: 樓上 林大法官教科書就是那樣說的 233第二項要用被害 08/11 19:25
34F:→ clarinaser: 人名義阿 08/11 19:25
35F:→ clarinaser: 前面推文的判決 看起來本題在考告訴採主觀說還是客觀 08/11 19:26
36F:→ clarinaser: 說吧 實務好像是採主觀說 (歷史悠久的爭點) 08/11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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