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inaser (康瑞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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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107司律刑事法第55题
时间Fri Aug 10 21:39:38 2018
甲主张继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称有治病需求而诈得丙所有房屋 1 栋。
甲遂以自己名义对乙提出诈欺告诉,经检察官侦查结果,
认为乙在丙生前确实曾罹病,无诈欺犯意,遂对乙为不起诉处分。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答案:甲得以自己名义提出告诉,且得声请再议,因甲为合法告诉权人
请问一下
因为丙已经死亡
此时甲应该是依照第233条第二项提出告诉
我印象中
第一项因为是独立告诉 所以是以甲的名义
而第二项是代理告诉(学说批评)
所以依照第二项提告诉时 不是应该是以丙的名义吗??
还是说我的笔记错了
麻烦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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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inghsu: 235条? 08/10 23:12
2F:推 Hatewoman: 亲属诈欺告诉乃论 08/10 23:33
3F:→ clarinaser: 好像跟235不太一样 08/10 23:49
4F:→ clarinaser: 亲属诈欺需要告诉 但告诉是不是应该由父亲行使 但父 08/10 23:50
5F:→ clarinaser: 亲已死亡 08/10 23:50
6F:→ clarinaser: 所以有点不太了解 08/10 23:50
7F:推 ken5566: 235条+1 08/10 23:53
8F:→ clarinaser: 被害人不是丙父吗?那235挑该如何解释?谢谢大家 08/11 00:54
9F:推 sluttervagen: 4等亲内血亲阿 08/11 02:18
10F:→ sluttervagen: 可独立告诉 08/11 02:19
11F:→ clarinaser: 被害人是丙 继母乙应该是丙的配偶 ? 08/11 02:35
12F:推 chinghsu: 所以符合235啊 08/11 07:20
13F:推 stken12345: 保成的解答:本件被害人丙已死亡,§233II的代理告诉 08/11 08:29
14F:→ stken12345: 权会出现,丙的直系血亲甲可以依据 本条提出告诉,行 08/11 08:29
15F:→ stken12345: 使的时候以甲的名义为之,然後告下去之後就取得程序法 08/11 08:29
16F:→ stken12345: 上 的告诉人地位,之後如果被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可 08/11 08:29
17F:→ stken12345: 以依§256 声请再议。 08/11 08:29
18F:→ stken12345: 的确跟235没什麽关系 235是指被害人法代or法代之配偶 08/11 08:31
19F:→ stken12345: 为被告 有利害冲突关系的状况 丙父没有法代啊 08/11 08:31
20F:→ clarinaser: 谢谢各位 我的理解也是跟235法条不符(或是我理解错) 08/11 09:35
21F:→ clarinaser: 至於保成解答,我一直以为233第二项必须以被害人名义 08/11 09:35
22F:→ clarinaser: 因为毕竟不是独立告诉权 08/11 09:35
23F:→ clarinaser: 谢谢各位解答 08/11 09:35
24F:→ clarinaser: 刚刚查了林大法官的书 他提到如果是用233第二项 必须 08/11 11:50
25F:→ clarinaser: 要以被害人名义耶 所以原本的答案也有误 08/11 11:50
26F:推 doublehds: 也很疑惑+1一直以为独立告诉权才可以自己名义提起 08/11 15:05
27F:→ clarinaser: 崩溃 今天已经不能释疑 08/11 15:51
28F:→ alan4023: 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南高院101上易字675号判决 08/11 17:04
29F:推 billy40215: 233条二项的要件就是要「被害人已死亡」那还以被害人 08/11 17:54
30F:→ billy40215: 名义...是要传屍体还是观落阴? 08/11 17:54
31F:推 zison: 还好吧,金田一也都是用他爷爷的名义啊 08/11 19:11
32F:推 billy40215: 代理告诉与告诉代理人完全是不同的东西,不要混在一起 08/11 19:18
33F:→ clarinaser: 楼上 林大法官教科书就是那样说的 233第二项要用被害 08/11 19:25
34F:→ clarinaser: 人名义阿 08/11 19:25
35F:→ clarinaser: 前面推文的判决 看起来本题在考告诉采主观说还是客观 08/11 19:26
36F:→ clarinaser: 说吧 实务好像是采主观说 (历史悠久的争点) 08/11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