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86317 (基隆金城武)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除鏽劑事件想請教各位前輩
時間Thu Aug 2 21:14:42 2018
小的刑法新手,目前剛起步
想請問國考版的各位前輩,這次的除鏽劑事件是否有討論過失致死的空間呢?
以下是我個人的理解
工人今天知道這是除鏽劑卻未加以標示且妥善保管
隨手放於機車菜籃,雖其無殺人故意
是否可以討論其無認識過失的部分呢?
是否需要負危險源監督危險物管理的責任呢?
害怕是自己有錯誤的觀念
請各位前輩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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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ky2327189: 業務過失致死?另外想問是不是跟水果攤老闆把西瓜刀亂 08/02 21:30
2F:→ sky2327189: 放,害別人一言不合就拿起來砍死人一樣?謝謝各位前輩 08/02 21:30
3F:→ sky2327189: 。 08/02 21:30
4F:→ im31519: 新聞有指[目視就不像飲料 又因為是強酸 味道也聞得出來] 08/02 22:10
5F:→ frank86317: 剛剛請教法律系的同學 他告訴我 工人無預見可能性 以 08/02 23:04
6F:→ frank86317: 及按社會通念 難想像有他人會偷取飲料來喝 且偷他人 08/02 23:04
7F:→ frank86317: 物品為不法行為 故正常人難以想像 08/02 23:04
8F:→ frank86317: 還是謝謝大家 08/02 23:04
9F:→ HtcNewOne: 是不具預見可能性 所以客觀不可歸責於行為人嗎? 08/02 23:18
10F:推 imhank: 我個人覺得無罪 無預見可能性 08/02 23:19
11F:→ HtcNewOne: 另為八卦版今天看到一則毒雞排的 答案是不是也差不多? 08/02 23:20
12F:→ HtcNewOne: *另外 08/02 23:20
13F:推 arubaru: 毒雞排就不一樣了 08/02 23:32
14F:推 zeroterry: 毒雞排應該跟防盜措施解法一樣 但有絕對失衡的問題 08/03 07:10
15F:推 bt9527: 主觀上一般人應該無法預見此結果,且死者是偷取他人之物飲 08/03 09:35
16F:→ bt9527: 用,自己要負責,客觀上不可歸責於該他人 08/03 09:35
17F:→ ssaamm810130: 偷飲料無預見可能性,可是掛在摩托車上的飲料真的會 08/03 10:11
18F:→ ssaamm810130: 被偷=_= 08/03 10:11
19F:→ emma369: 這題主要爭議是出在因果關係吧?個人覺得可以討論用信賴 08/03 18:28
20F:→ emma369: 原則而不具可歸責性,主觀要件就根本不用討論 08/03 18:28
21F:推 fortuneb: 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的被害人自我負責好像也可以 08/04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