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86317 (基隆金城武)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除锈剂事件想请教各位前辈
时间Thu Aug 2 21:14:42 2018
小的刑法新手,目前刚起步
想请问国考版的各位前辈,这次的除锈剂事件是否有讨论过失致死的空间呢?
以下是我个人的理解
工人今天知道这是除锈剂却未加以标示且妥善保管
随手放於机车菜篮,虽其无杀人故意
是否可以讨论其无认识过失的部分呢?
是否需要负危险源监督危险物管理的责任呢?
害怕是自己有错误的观念
请各位前辈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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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ky2327189: 业务过失致死?另外想问是不是跟水果摊老板把西瓜刀乱 08/02 21:30
2F:→ sky2327189: 放,害别人一言不合就拿起来砍死人一样?谢谢各位前辈 08/02 21:30
3F:→ sky2327189: 。 08/02 21:30
4F:→ im31519: 新闻有指[目视就不像饮料 又因为是强酸 味道也闻得出来] 08/02 22:10
5F:→ frank86317: 刚刚请教法律系的同学 他告诉我 工人无预见可能性 以 08/02 23:04
6F:→ frank86317: 及按社会通念 难想像有他人会偷取饮料来喝 且偷他人 08/02 23:04
7F:→ frank86317: 物品为不法行为 故正常人难以想像 08/02 23:04
8F:→ frank86317: 还是谢谢大家 08/02 23:04
9F:→ HtcNewOne: 是不具预见可能性 所以客观不可归责於行为人吗? 08/02 23:18
10F:推 imhank: 我个人觉得无罪 无预见可能性 08/02 23:19
11F:→ HtcNewOne: 另为八卦版今天看到一则毒鸡排的 答案是不是也差不多? 08/02 23:20
12F:→ HtcNewOne: *另外 08/02 23:20
13F:推 arubaru: 毒鸡排就不一样了 08/02 23:32
14F:推 zeroterry: 毒鸡排应该跟防盗措施解法一样 但有绝对失衡的问题 08/03 07:10
15F:推 bt9527: 主观上一般人应该无法预见此结果,且死者是偷取他人之物饮 08/03 09:35
16F:→ bt9527: 用,自己要负责,客观上不可归责於该他人 08/03 09:35
17F:→ ssaamm810130: 偷饮料无预见可能性,可是挂在摩托车上的饮料真的会 08/03 10:11
18F:→ ssaamm810130: 被偷=_= 08/03 10:11
19F:→ emma369: 这题主要争议是出在因果关系吧?个人觉得可以讨论用信赖 08/03 18:28
20F:→ emma369: 原则而不具可归责性,主观要件就根本不用讨论 08/03 18:28
21F:推 fortuneb: 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被害人自我负责好像也可以 08/04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