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yth (艾嫚.娜塔莎)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105鐵路特考員級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
時間Wed Sep 13 22:07:04 2017
題目:
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出賣A地於乙。試問:
(三)甲移轉A地所有權於乙,登記乙為A地所有人,但遲不交付A地
於乙,乙請求甲返還A地,有無理由?
擬答:乙請求甲返還A地,
有理由。
我覺得好像擬答解錯了?
我的想法:
按373,此時甲仍對A地有使用收益權,尚未交付A地於乙前,乙不能
以A地所有人之地位請求甲返還A地,且乙未曾取得A地,何來請求「
返還」??
此際乙僅能依348請求出賣人甲履行交付A地的義務,殊無以767請求
甲返還A地之可能。
是醬嗎???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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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scholar: 72年台上253號判決 我也覺得沒交付給買受人前 出賣人 09/13 22:30
2F:→ lescholar: 不是無權占有 09/13 22:30
3F:→ riverwinder: 我認為 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不以交付為要件 09/13 23:07
4F:→ riverwinder: 758 759-1 09/13 23:07
5F:推 henrydai: 已辦竣移轉登記地就用物上請求權767 09/14 09:48
6F:→ Zyth: 謝謝 09/17 21:40
7F:推 sailla0212: 1F正解 此處之甲難謂為無權占有 且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09/17 21:51
8F:推 sailla0212: 要件之一為須無占有之正當權源 既非無權占有 何來請求 09/17 21:53
9F:→ sailla0212: 「返還」?今年地政士民法好像也有考類似觀念…… 09/17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