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yth (艾嫚.娜塔莎)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105铁路特考员级地政民法物权编概要
时间Wed Sep 13 22:07:04 2017
题目:
甲登记为A地所有人,出卖A地於乙。试问:
(三)甲移转A地所有权於乙,登记乙为A地所有人,但迟不交付A地
於乙,乙请求甲返还A地,有无理由?
拟答:乙请求甲返还A地,
有理由。
我觉得好像拟答解错了?
我的想法:
按373,此时甲仍对A地有使用收益权,尚未交付A地於乙前,乙不能
以A地所有人之地位请求甲返还A地,且乙未曾取得A地,何来请求「
返还」??
此际乙仅能依348请求出卖人甲履行交付A地的义务,殊无以767请求
甲返还A地之可能。
是酱吗???谢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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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escholar: 72年台上253号判决 我也觉得没交付给买受人前 出卖人 09/13 22:30
2F:→ lescholar: 不是无权占有 09/13 22:30
3F:→ riverwinder: 我认为 不动产是以登记为要件,不以交付为要件 09/13 23:07
4F:→ riverwinder: 758 759-1 09/13 23:07
5F:推 henrydai: 已办竣移转登记地就用物上请求权767 09/14 09:48
6F:→ Zyth: 谢谢 09/17 21:40
7F:推 sailla0212: 1F正解 此处之甲难谓为无权占有 且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09/17 21:51
8F:推 sailla0212: 要件之一为须无占有之正当权源 既非无权占有 何来请求 09/17 21:53
9F:→ sailla0212: 「返还」?今年地政士民法好像也有考类似观念…… 09/17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