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JAFA (不是說好不打啵)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撿到提款卡盜領問題
時間Sat Aug 5 22:07:42 2017
大家好,最近看到以下問題 :
某甲拾獲乙的皮包,發現乙皮包內有提款卡且卡背後記載著密碼,甲便持此卡至銀行提領
現金。
以上除了討論337和339-2以外,為什麼不用討論竊盜呢
在竊卡盜領完還卡的例子,我記得有看到目前通說採綜合理論,只要對物的本身或背後價
值有排他意思就可認定有不法意圖。所以就卡片雖然論使用竊盜,但對被盜領的部分仍成
立竊盜。那本題侵占盜領的例子,行為人對整個錢包是侵占,那對盜領的錢為何不用討論
32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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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nhanpaul: 提款卡性質上同於保險箱的鑰匙,我覺得應該要論竊盜08/05 23:34
2F:推 Lawleit: 我是認為啦,竊盜是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而盜領錢只是08/06 00:47
3F:→ Lawleit: 減損他人對銀行的債權。在債權未擬制為動產前,本於罪刑 08/06 00:47
4F:→ Lawleit: 法定,應無論竊盜之餘地。 08/06 00:47
那L大對於竊取提款卡盜領之後反還的案例會論使用竊盜嗎??
※ 編輯: JAJAFA (42.76.79.49), 08/06/2017 00:49:27
5F:推 Lawleit: 實務好像是論使用竊盜,學說論竊盜。 08/06 09:19
6F:推 fge16: 撲馬老師說其實是要討論竊盜沒錯 ,這裡學說跟實務有很大的 08/07 17:08
7F:→ fge16: 差別 08/07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