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JAFA (不是说好不打啵)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课业] 捡到提款卡盗领问题
时间Sat Aug 5 22:07:42 2017
大家好,最近看到以下问题 :
某甲拾获乙的皮包,发现乙皮包内有提款卡且卡背後记载着密码,甲便持此卡至银行提领
现金。
以上除了讨论337和339-2以外,为什麽不用讨论窃盗呢
在窃卡盗领完还卡的例子,我记得有看到目前通说采综合理论,只要对物的本身或背後价
值有排他意思就可认定有不法意图。所以就卡片虽然论使用窃盗,但对被盗领的部分仍成
立窃盗。那本题侵占盗领的例子,行为人对整个钱包是侵占,那对盗领的钱为何不用讨论
32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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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6.7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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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inhanpaul: 提款卡性质上同於保险箱的钥匙,我觉得应该要论窃盗08/05 23:34
2F:推 Lawleit: 我是认为啦,窃盗是破坏他人对动产的持有,而盗领钱只是08/06 00:47
3F:→ Lawleit: 减损他人对银行的债权。在债权未拟制为动产前,本於罪刑 08/06 00:47
4F:→ Lawleit: 法定,应无论窃盗之余地。 08/06 00:47
那L大对於窃取提款卡盗领之後反还的案例会论使用窃盗吗??
※ 编辑: JAJAFA (42.76.79.49), 08/06/2017 00:49:27
5F:推 Lawleit: 实务好像是论使用窃盗,学说论窃盗。 08/06 09:19
6F:推 fge16: 扑马老师说其实是要讨论窃盗没错 ,这里学说跟实务有很大的 08/07 17:08
7F:→ fge16: 差别 08/07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