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hope11 (goodhope)
看板interpreter
標題[職場] 口譯員的稅務問題
時間Tue Jun 14 22:48:33 2011
您好,我看到一份口譯合同上寫有以下條款:
“口譯費用無法開立發票或法人收據,如有需要,儘能以口譯員所得收入報賬。
稅目請以9B項扣繳(稅率10%),務請通知會計等相關部門,
若以薪資或其他項目報繳,請再支付其差額(本次口譯費的20%)”
不是很懂這項條款的意思,
是指若客戶將口譯費用列為口譯員的薪資,口譯員因此需要繳所得稅,
所以要多付口譯費的20%給口譯員,是吧?
9B項應是指稿費,稿費所得稅為10%,但全年稿費收入18萬以下可退稅。
若口譯員無法開立發票,客戶就無法將口譯費以稿費入賬,
所以有些客戶才將口譯費列為薪資,是這樣嗎?
但我還有個疑問,既然口譯員不是客戶公司的員工,客戶怎能將
口譯費用列為薪資給口譯員呢?
希望有人能為我解明。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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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16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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