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historia
標題史上顯著影響民情風俗之大案--彭宇案判決爆點
時間Mon Oct 9 16:37:03 2023
西元二零零七年,南京彭某下公交車擬轉乘他公車時,注意
到身後有異。彭某回身發現老婦徐某跌倒在地,乃予扶持之
後送醫,並代付兩百元費用。之後徐婦主張其乃為彭某撞倒
,而向法院提告。一審法官王某判決認為雙方皆無過錯,乃
基於民事法公平責任之法理,於審酌雙方經濟情況和其他相
關狀況後,令彭某賠償法院審酌徐婦所受損失總額的百分之
四十。
彭某敗訴心中不滿,乃連絡媒體主張好心助人者不應無辜
受累賠償云云。由於一審法官王某判定彭某確實撞傷徐婦之
論理之判決文不合社會常理,經各處媒體放大報導,乃產生
所謂的名言︰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扶?
並掀起此後大陸勸人路見意外不要幫助的風潮。
前述問題判詞如下,其中引爆社會風潮之部分,額外以 ^^^ 標記︰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認定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理由如下:
1、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
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
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
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
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
點在人員較多的公車站,是公共場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
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
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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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為啥?);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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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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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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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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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派出所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訊問、調查,是處理治安糾紛的基本方法,其在本
案中提交的有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鎖鏈,應予採信。被告雖對此持有
異議,但並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對其抗辯本院不予採納。根據城中派出所對原告
的詢問筆錄、對被告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被告當時並
不否認與原告發生相撞,只不過被告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綜合該證據內容並結
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原告是被撞倒後受傷,且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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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jy0321: 跟本版關係是? 2007判例也已經算歷史了嗎 10/09 19:16
那本版也要禁止在推註文裡面提到任何比較近代的事情嗎?
之前還有提到俄烏戰爭的咧。
※ 編輯: saltlake (114.24.107.164 臺灣), 10/09/2023 22:10:08
2F:→ mshuang: 重點是這個案件你想要討論甚麼?單純轉貼而已? 10/09 22:11
討論啥? 版上不是有人發文在描述臺灣人的民性? 然後有網友提出臺灣海峽左岸的
民性如何云云,比方說見義勇為對急難者提出幫助云云?
然後在 [新聞] 日本專家分析台灣民族性.... 底下的推註文,不是有網友舉了
我國玻璃娃娃案的判決結果,然後據此聲稱相較於左岸的彭宇案判決,我國的
司法怎樣的優於左岸云云。可是那只是拿單一案例說嘴,難道不能展開討論兩岸
的司法演進史云云? 又或者從兩岸人民對於那兩個名岸的各種見解,更具體討論
兩岸所謂的民族性差異云云? 相較於學者或一般人對抽象的民族性理論見解,基
於具體案例的社會反應,預期得有更具體的討論。
※ 編輯: saltlake (114.24.107.164 臺灣), 10/09/2023 22:53:19
容某寫得更明白些。彭宇案當年引爆左岸社會激辯的起源,在於上述一審判決
主審法官論理所謂的「社會情理」和當時社會大眾認知不同。而所謂的民族性這
種抽象的概念之中,不是也包括了見義勇為與否的公益不自私的價值觀? 或者一
些網友更喜歡用歐洲所謂的好撒瑪麗亞人的這個更有歷史感的名詞? 我國玻璃娃
娃案二審判決當年引起我國社會民意大嘩,也是因為被告之一的陳姓少年是自告
奮勇幫助成骨不全症的同學,卻因為下雨樓梯滑倒而致其受傷,進而死亡。結果
二審判決認為陳姓同學還是要負擔賠償責任? 從而也是導致我國民眾認為法院判
決會危害社會見義勇為與否的公益不自私的價值觀?
準此,簡單講,與其抽象論述啥民族性,不妨藉由具體案例討論這種價值觀在
兩岸分治之後的演變,或者在更長的歷史脈絡裡,比對中華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在
歷史上對於見義勇為或好撒瑪麗亞人的價值觀的演變。
※ 編輯: saltlake (114.24.107.164 臺灣), 10/09/2023 23: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