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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可提供板友板務建議、詢問板務相關、閒聊等等 由於a00080245板主已離職,因此由我重發,亦由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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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oonee: 所以是置底文? 02/21 23:10
2F:推 saisai9230: 可以再選一個新的版主嗎? 02/21 23:47
3F:推 vandervaal: 希望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 02/23 13:56
4F:推 jackliao1990: 之前比較少在版務相關文章或推文看到原PO 加油 02/23 22:00
5F:推 kuopohung: 禁止政治文根本不可能做得到 02/24 03:41
6F:→ JustSad: 板主需要加油?自以為是什麼咖?我要人生攻擊囉! 02/24 19:45
7F:→ JustSad: 媽呀!有人注音都不會,還想幫監督板主說加油呢! 02/24 19:46
8F:→ JustSad: 好怕啊!又要開分身檢舉我了嗎? 02/24 19:47
9F:→ ksacet: 加油算是鼓勵吧 有需要這麼大反應嗎 02/25 02:53
10F:推 dragonclwd: 希望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1 02/25 21:39
11F:→ dragonclwd: 不可能做到禁止政治文跟「八卦政黑文風」亂竄是兩回事 02/25 21:40
12F:→ dragonclwd: 尤其是解除以來僅少數人願意以「文獻、資料、數據的歷 02/25 21:40
13F:→ dragonclwd: 史角度」討論,多數違規處分都是因「八卦政黑文風」亂 02/25 21:41
14F:→ dragonclwd: 竄違反現行板規第6、7條,而判定標準模糊更有處分上的 02/25 21:41
15F:→ dragonclwd: 爭議,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能明確標準減少爭議 02/25 21:41
16F:→ killeryuan: 基本上我認為政治文難以定義 最後變成心證可能很大 02/26 22:29
17F:→ killeryuan: 我個人遇過兩個例子 1.中國飛彈對準台灣是事實非政治 02/26 22:30
18F:→ killeryuan: 2.牟田口廉也是政治人物 02/26 22:30
19F:推 vandervaal: 我覺得需要針對政治爭吵、發政治引戰文的部分訂定罰則 02/26 22:55
20F:→ vandervaal: 政治引戰文通常有幾種特徵:缺乏可靠來源佐證自己的論 02/26 22:58
21F:→ vandervaal: 點、使用情緒性的字眼企圖引起爭吵、有可靠的資料來源 02/26 22:58
22F:→ vandervaal: 卻以誤導性的推論混淆視聽 02/26 22:58
23F:→ dragonclwd: 「有可靠的資料來源卻以誤導性的推論」這點還可以用不 02/26 23:06
24F:→ dragonclwd: 同史觀來解釋,其餘幾點根本無法解釋... 02/26 23:09
25F:→ JustSad: 人生跟人身不會分,只會開分身的喊加油= =? 02/27 00:27
26F:→ ksacet: 所以打錯字的人在版上沒有鼓勵版主的權利? 02/27 01:03
27F:→ ksacet: 不要把私人恩怨到處灑 說真的很不好看 02/27 01:04
28F:→ JustSad: 我違反哪一條版規了嗎?太上皇 02/27 05:48
29F:→ ksacet: 那j兄也沒違反什麼版規呀 /攤手 02/27 11:04
30F:→ JustSad: 1,板主覺得他是加油打氣,不是揶揄嘲諷嗎? 02/27 22:38
31F:→ JustSad: 如果板主認同他「只是」加油打氣,私人恩怨說才成立 02/27 22:40
32F:→ JustSad: 2,他能說板主,為何我不能說他?你也說我不是嗎? 02/27 22:41
33F:→ JustSad: 怎麼你們州官放火可以,我們百姓點燈不行啊 02/27 22:41
34F:→ JustSad: 3,承認自己是太上皇了吧,以前還不承認,嘖嘖。 02/27 22:43
35F:→ ksacet: 只是覺得兩邊氣度差很多 沒必要搞成這樣很難看而已 02/27 23:05
36F:→ ksacet: 至於誰難看... 各自心裡有數就是了 好言相勸 聽不聽隨意 02/27 23:06
37F:推 Hackey: 小弟今年228才開始意識到為什每年都在吵架,於是上youtu 03/19 16:22
38F:→ Hackey: b看了一些影片,例如台灣bar的介紹,看完以後我跟老婆討 03/19 16:22
39F:→ Hackey: 論越來越起勁,但一直在一個點上無法理解,想說來這裡問 03/19 16:22
40F:→ Hackey: 看看專業的前輩,問題就是,現在的國民黨不是當初從中國 03/19 16:22
41F:→ Hackey: 戰敗逃亡來台灣嗎?我爺爺那代喊著反攻大陸!現在的國民 03/19 16:22
42F:→ Hackey: 黨官員怎麼都好像很希望統一呢?這不就是違反當初的意識 03/19 16:23
43F:→ Hackey: 嗎?另外再問~~為什麼孫中山是國父?他應該沒有來過台灣 03/19 16:23
44F:→ Hackey: 阿? 03/19 16:23
45F:→ killeryuan: 孫中山來過台灣 03/31 15:44
46F:推 vandervaal: 突然很好奇幻想文算不算違反板規,無關板旨 04/08 11:46
47F:→ vandervaal: 像是某個一直提大明2.0的例子 04/08 11:47
48F:推 ronray7799: 孫文才不是中華民國國父 中華民國不需要國父 也不需要 04/08 21:59
49F:→ ronray7799: 強冠誰或硬拱誰為國父 04/08 21:59
50F:推 a00080245: 金門王在各個板都一堆水桶紀錄,如果連這樣的id都無法 04/09 02:36
51F:→ a00080245: 處理,已經不是自由而是放任了… 04/09 02:36
52F:推 articlebear: 再不處理真的是廢文洗版了,雖然知道這種人就是要關 04/09 10:26
53F:→ articlebear: 注,想紅。但真的不該再放任下去了 04/09 10:26
54F:推 vandervaal: 檢舉一下試看看,希望板主快點處理 04/11 18:53
55F:→ vandervaal: 不知道最近板主是不是很忙沒時間處理 04/11 18:55
56F:→ killeryuan: 金門王每天一兩篇要說洗版比較牽強吧 04/11 22:11
57F:推 a00080245: 洗不洗版還好,問題是廢文連發… 04/12 10:29
58F:推 vandervaal: 我覺得空想歷史既然有專板,發在這邊真的不適合 04/12 12:39
59F:→ vandervaal: 而且他有時候不像是討論歷史,只是在宣揚中共很強 04/12 12:39
60F:→ vandervaal: 這也是偏離板旨的其中一個點 04/12 12:39
61F:推 a00080245: 他去年七月好像也被架空板桶半年了,基於愛護友板原則 04/12 13:45
62F:→ a00080245: ,我是覺得他去發廢文也沒關係的板比較好 04/12 13:45
63F:→ dragonclwd: 樓上所提金門王被他版桶半年是因為政治文,恰好是歷史 04/12 19:15
64F:→ dragonclwd: 板開放的喔 04/12 19:15
65F:→ jackliao1990: 重新禁止政治文就行了 04/14 03:19
66F:推 kuopohung: 根本不可能有禁政治文這種事 04/14 04:09
67F:→ kuopohung: 討論明朝黨爭算不算政治?討論國共內戰算不算政治? 04/14 04:10
68F:→ kuopohung: 討論李登輝時代主流和非主流鬥爭算不算政治? 04/14 04:10
69F:→ kuopohung: 政治文這種東西很難認定 04/14 04:11
70F:推 a00080245: 問政治文對版風是正面還是負面影響就好,如果是負面影 04/14 09:14
71F:→ a00080245: 響,再難都值得試試看啊 04/14 09:14
72F:推 vandervaal: 政治文是不能管還是不想管? 04/14 10:01
73F:推 articlebear: 來亂的喔,一般說政治文都是跟當代政治有關的吧,誰 04/14 13:09
74F:→ articlebear: 跟你說政治史了?偷換概念 04/14 13:09
75F:推 vandervaal: 我們可以從kuo前板主在任時的情況 04/14 16:24
76F:→ vandervaal: 看出不管制政治文對板風的影響 04/14 16:24
77F:推 kuopohung: 重點在於政治文怎麼定義? 04/14 22:40
78F:推 vandervaal: 我個人的想法是放在有關引戰板規的子項目 04/15 00:23
79F:→ vandervaal: 禁政治文的主要目的還是在於預防無意義的政治爭吵 04/15 00:23
80F:推 kuopohung: 你還是沒回應政治文的定義阿 04/15 21:41
81F:→ articlebear: 只有你會搞不清楚明朝黨爭跟當代政治哪個算政治文 04/15 22:14
82F:推 kuopohung: 那多久以前的就不算政治文? 04/15 22:26
83F:推 a00080245: 就像傷害致死跟故意殺人、有時候不好認定,難不成就兩 04/16 00:02
84F:→ a00080245: 個都不分?標準可以寬,可是沒必要因此就放棄認定。 04/16 00:02
85F:→ a00080245: 有心的人,絲路都可以偷渡到一帶一路。拿兩個比較當然 04/16 00:05
86F:→ a00080245: 是有趣的嘗試,問題是如果目的就是攻擊現代政治,帶著 04/16 00:05
87F:→ a00080245: 有色眼光看歷史,往往就帶來片面與偏見。 04/16 00:05
88F:推 vandervaal: kuo就擺明不想管才會因為怠職下台 04/16 00:16
89F:推 vandervaal: 當初kuo在任時修的板規不是沒有政治文的部分 04/16 00:31
90F:→ vandervaal: 現在還來問政治文的範圍怎麼訂是在開玩笑嗎? 04/16 00:31
91F:推 articlebear: 是阿 所以我說他來亂的。當代確實是個需要界定的範圍 04/16 08:45
92F:→ articlebear: 但起碼有解嚴、遷台等可以討論的界線 04/16 08:46
93F:推 dragonclwd: 公告 #1Sj8_Jic 以"評論時政嚴重"為由,把已開放的政 04/17 19:58
94F:→ dragonclwd: 治文用無關板旨處分,是禁政治文的另類恢復嗎? 04/17 19:58
95F:推 DarthCod: 這些文章太多著墨在對現今各國執政者的期待,與歷史關係 04/17 20:24
96F:→ DarthCod: 太淺,「習禁評未來會幹嘛」這議題太不歷史了 04/17 20:25
97F:推 kuopohung: 歷史是已經發生過的事不是未來還沒發生的事 04/19 09:06
98F:→ ksacet: 是否把劣文數量作為在板上發文的條件之一? 05/02 01:18
99F:推 articlebear: 建議提高發文門檻至無劣文,避免惡名昭彰的人亂版 05/04 08:23
100F:推 vandervaal: 我記得現行門檻是退文2篇以下 05/05 01:47
101F:→ articlebear: 半年可以消一篇劣文,普通的使用者正常根本不會有劣 05/05 08:48
102F:→ articlebear: 文在,弄到可以劣1消不掉就該反省了,劣2就是有問題 05/05 08:48
103F:→ articlebear: 某人那種發文態度跟頻率已經跟亂版沒兩樣了 05/05 08:49
104F:推 kuopohung: 反對樓上,以前MRZ和議長是怎麼處理的呢? 05/05 22:49
105F:→ kuopohung: 亂劣文刪文水桶,當劣到一定數量後(三篇以上),該帳號 05/05 22:49
106F:→ kuopohung: 就不能上群組組務版申訴,就連申訴的權利都沒有 05/05 22:50
107F:→ kuopohung: 而且一個版要劣到三篇文章真的不難太難 05/05 22:51
108F:→ kuopohung: 隨便抓就有 05/05 22:51
109F:→ kuopohung: 以前中近版創版版主刀帥就被這樣搞過 05/05 22:51
110F:→ kuopohung: 以前樂生版一票版友就被這樣搞過 05/05 22:52
111F:→ kuopohung: 這是PTT的漏洞之一 05/05 22:52
112F:→ kuopohung: 再者是某版友在他版發生的事歷史版能管? 05/05 22:53
113F:→ kuopohung: 隔空水桶是嗎?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的 05/05 22:54
114F:→ kuopohung: 而限制劣文數就等同另類的隔空水桶 05/05 22:54
115F:→ kuopohung: 這做法依然很有爭議 05/05 22:55
116F:→ killeryuan: 其實現在超過一定天數的文章就不能劣退了 05/06 22:15
117F:→ killeryuan: 而且組務板應該不能限制發文資格吧?這就很奇怪了 05/06 22:16
118F:→ ksacet: 前K版的理由實在太糟糕 總不能因為被車撞過就不走路出門 05/08 21:06
119F:→ ksacet: 而且邏輯也不對 這是要版主考慮用劣文限制發文 而不是要版 05/08 21:07
120F:→ ksacet: 主設文章劣文 也就是說沒有妳擔心的問題 05/08 21:07
121F:→ ksacet: 既然不要版主丟劣文 就沒有以前MRZ和議長的玩法問題 05/08 21:08
122F:→ ksacet: 另外還是那句話 總不能因為被車撞過就不走路出門 05/08 21:09
123F:→ ksacet: 只要是加強版面控制 正面就是版面安定 缺點就是版友部分 05/08 21:10
124F:→ ksacet: 權利被剝奪 這是一體兩面 沒有沒副作用的 05/08 21:11
125F:推 vandervaal: 最近發現某2個轉文的為了規避板規,轉文後編輯把轉載 06/01 11:07
126F:→ vandervaal: 自他們信箱的字樣刪除,對他們來說直接轉文很困難嗎? 06/01 11:07
127F:→ vandervaal: 那幾篇文沒有人吵起來有點懶得檢舉 06/01 11:08
128F:→ vandervaal: 滿懶得看那2個的文 06/01 11:10
129F:→ vandervaal: 有點好奇左膠這個詞有踩到板規嗎? 06/01 14:59
130F:推 a00080245: 說到轉錄,我也想提關於外站新聞文章禁止由看板轉錄, 06/01 15:27
131F:→ a00080245: 這項可以討論是否廢止?一開始我是想轉錄文章需要授權 06/01 15:27
132F:→ a00080245: ,但現在想,若初始轉文者取得授權轉錄至本站,站內轉 06/01 15:28
133F:→ a00080245: 錄文由站規規定應該就可以了。智財局法規也是規定除非 06/01 15:28
134F:→ a00080245: 聲明禁止轉錄,否則合理使用還是可以允許的。 06/01 15:28
135F:→ killeryuan: 我想這條板規的原意應該是提供原始出處 免得轉來轉去 06/01 22:34
136F:→ killeryuan: 最後不知道這到底原本是誰說的 06/01 22:35
137F:→ killeryuan: 違規轉文警告是否過重 倒是可以討論 06/01 22:36
138F:→ totenkopf001: 能否刪除他人推文 07/13 19:01
139F:推 articlebear: 轉文能不能設限制?篇數或一定要有個人意見之類的 08/02 15:31
140F:→ vandervaal: 我想問有些人回應完文章短時間內自刪在板規上容不容許 09/01 00:07
141F:→ vandervaal: ,某位板友的回文品質我覺得還行,但發生我提的情況, 09/01 00:07
142F:→ vandervaal: 讓想要參與討論的板友無法討論,我覺得不是好現象 09/01 00:07
143F:→ Reewalker: 轉文部分建議採八卦版第一章:第一條:註:"未經原發文 09/22 19:26
144F:→ Reewalker: 者同意轉錄文章板主可給予刪除,此檢舉須由原發文者自 09/22 19:26
145F:→ Reewalker: 行檢舉,,目前不接受他人代為檢舉。" 09/22 19:27
146F:→ Reewalker: 一來避免有心人士為了打壓言論去搔擾原作者,二來也能 09/22 19:28
147F:→ Reewalker: 減輕板主的舉證責任,避免造成預設特定板友轉文違規而 09/22 19:30
148F:→ Reewalker: 先以板規相繩,違反民主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原則及正當程 09/22 19:31
149F:→ Reewalker: 序。 09/22 19:31
150F:推 jackliao1990: 那不是騷擾吧?自己文章被轉錄 原作本來就有權利知道 09/22 20:19
151F:→ jackliao1990: 把舉證同意的責任交給轉錄者即可 不用二度麻煩原作 09/22 20:21
152F:→ jackliao1990: 規定轉錄者一定要在文中貼上原作同意的證據就解決了 09/22 20:23
153F:→ jackliao1990: 原作幾點幾分的推文同意轉錄 或是站內信截圖 09/22 20:28
154F:→ jackliao1990: 秀出來就沒有爭議了 板主也省事 09/22 20:28
155F:噓 Reewalker: 權利是個人的,原作者沒意見,其他人狗拿耗子吃飽撐著 09/22 21:39
156F:→ Reewalker: 還是想藉由這規定禁止少數意識形態進入同溫層?為何要 09/22 21:40
157F:→ Reewalker: 創造跟PTT其他版不一樣的規定限制言論自由? 09/22 21:40
158F:推 jackliao1990: 要問過原作才知道他有沒有意見啊 09/22 21:41
159F:→ jackliao1990: 反正你轉錄一定要先經過原作同意啊 他同意的回應 09/22 21:42
160F:→ jackliao1990: 你拿來跟轉錄文一起貼上來 誰也無法告你 09/22 21:43
161F:→ jackliao1990: 板主也好判斷 根本一舉數得 09/22 21:43
162F:→ jackliao1990: 在PTT被檢驗總比真的觸犯著作權法省事多了 09/22 21:45
163F:噓 Reewalker: 沒寫過論文吧,引用他人作品需詳細註明出處,但不用寄 09/22 21:45
164F:→ Reewalker: 信給騷擾被引用者有關引用情事。多讀點著作權的書吧... 09/22 21:47
165F:噓 Reewalker: 有本是去考個研所繼續深造,這些事自然通曉 09/22 21:49
166F:→ jackliao1990: https://tinyurl.com/y533tx8l 09/22 22:00
167F:→ jackliao1990: 智財局的說明看一下 不是只要有出處就沒問題了 09/22 22:01
168F:→ jackliao1990: 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 09/22 22:03
169F:→ jackliao1990: 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 09/22 22:03
170F:→ jackliao1990: 如果只要有出處就合法 著作權人的權力根本無從主張 09/22 22:05
171F:噓 Reewalker: 在學術板進行學理討論當然是合理使用,麻煩看詳細一點 09/22 22:06
172F:→ Reewalker: 另外民主國家無罪推定還有不自證己罪原則也可以去瞭解 09/22 22:07
173F:→ jackliao1990: 發表於網路的學術論述或論文不在著作權法61條合理使 09/22 22:14
174F:→ jackliao1990: 用範圍喔 09/22 22:14
175F:→ jackliao1990: https://reurl.cc/6ga9VO 09/22 22:18
176F:→ Reewalker: 你的連結剛好支持我的觀點:https://reurl.cc/6ga9VO 09/22 22:25
177F:→ Reewalker: 原則上作者已註明不能轉錄就不能轉,但未註明者.... 09/22 22:26
178F:→ Reewalker: 漫畫小說論文未經註明還是不能轉,但本版很少這種... 09/22 22:27
179F:→ jackliao1990: 本版是歷史板 討論的很少是時事 09/22 22:33
180F:→ jackliao1990: 政治、經濟或社會的議題 如果歷史點太低也是會被刪 09/22 22:34
181F:→ jackliao1990: 符合61條的範圍的文章更適合用新聞發出來 不用轉錄 09/22 22:35
182F:→ jackliao1990: https://www2.nuk.edu.tw/lib/copyright/Q&A.htm 09/22 22:46
183F:→ jackliao1990: https://i.imgur.com/Dbhdrgs.png 09/22 22:46
184F:→ jackliao1990: 寫論文是要換自己的表達方式寫才不違法 09/22 22:47
185F:→ jackliao1990: 論文載明出處卻整段照抄還是會被告的 09/22 22:50
186F:→ jackliao1990: http://ipr.taiwanmooc.org/370 09/22 22:56
187F:→ jackliao1990: 而且61條保護的是新聞的事實陳述 不包括評論和史觀 09/22 22:58
188F:推 Reewalker: 還是會被告的是指引用他人的"學術文章",比如學校的論 09/24 06:45
189F:→ Reewalker: 文,八卦或歷史版的閒聊評論當然不算,自己引的文章看 09/24 06:46
190F:→ Reewalker: 清楚好嗎。另外合理使用方式又不只有新聞的事實陳述, 09/24 06:47
191F:→ Reewalker: 台灣又不是記者治國。 09/24 06:48
192F:→ Reewalker: 回到板規討論,若文章無註明禁止轉錄,且非漫畫、小說 09/24 06:49
193F:→ Reewalker: 、學術論文(注意是學術論文喔),板主跟板友就毋須介 09/24 06:51
194F:→ Reewalker: 入。對言論過多限制。目前為止,除了看到同溫層的人想 09/24 06:53
195F:推 Reewalker: 禁止不同意識形態文章進入史板,作用不大。為了史板多 09/24 06:55
196F:→ Reewalker: 原包容,尊重不同思想,板規應予修正。 09/24 06:56
197F:推 jackliao1990: 看清楚61條好嗎 注意是"時事'議題才是合理使用 09/24 07:42
198F:→ jackliao1990: 轉到歷史板的文章一堆都不是當代議題 09/24 07:43
199F:→ jackliao1990: 一堆當事人都死上千百年了 09/24 07:45
200F:推 jackliao1990: 智財局臉書影片的例子很清楚 09/24 07:52
201F:→ jackliao1990: 即使是網路上隨手寫的非論文文章 即使沒註明禁轉 09/24 07:56
202F:→ jackliao1990: 仍然不能任他人合理使用 09/24 07:56
203F:→ jackliao1990: 隨手寫的歷史分析評論仍是原作的創作心血 09/24 08:33
204F:推 jackliao1990: 而且轉錄幾乎是完全照抄 不屬於'少部份引用' 09/24 08:57
205F:→ Reewalker: 你的影片是食記,多少有些廣告營利性質,且是當事人要 09/30 17:21
206F:→ Reewalker: 求刪除,不是被告,更不是路過第三人檢舉。 09/30 17:22
207F:→ Reewalker: 基本上要先區分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再討論有何權 09/30 17:23
208F:→ Reewalker: 利侵害。在同一BBS上將非營利的文章做評論等非營利使用 09/30 17:24
209F:→ Reewalker: 跟你的影片是否相同? 09/30 17:25
210F:→ Reewalker: 都已經是民主法治時代,動不動以罰則相繩不究其理,相 09/30 17:26
211F:→ Reewalker: 當反智也過度老舊專制。 09/30 17:27
212F:→ Reewalker: 另外看看#1TYCCk3o (historia),是不是有人在創造同溫 09/30 17:27
213F:→ Reewalker: 層,拒絕多元意見進入學術討論,大家有目共睹。不管動 09/30 17:28
214F:→ Reewalker: 機為何,都不應肆意打壓其他意識形態史觀進入歷史板 09/30 17:29
215F:推 vandervaal: 你要學術討論就拿出高品質的文章,而不是轉引戰文射後 10/01 01:43
216F:→ vandervaal: 不理然後拿言論自由來當擋箭牌 10/01 01:44
217F:→ vandervaal: 你把反駁具有誤導性的文章或是言論的人貼上同溫層標籤 10/01 01:48
218F:→ vandervaal: 的行為我覺得不可取 10/01 01:48
219F:→ vandervaal: 照你口中言論自由的標準來做,恐怕會讓八卦板那些仇恨 10/01 01:50
220F:→ vandervaal: 言論、無意義的政治爭吵跑來這個板 10/01 01:50
221F:推 biglafu: http://www.world-history-movies.com/ 10/01 21:43
222F:推 jackliao1990: 你又確定人家發表在bbs的文章日後不會發表在刊物賺 10/02 14:06
223F:→ jackliao1990: 稿費營利了? 10/02 14:06
224F:推 jackliao1990: 第三人仍然可以詢問原作者是否同意轉載 或向板主 10/02 14:18
225F:→ jackliao1990: 檢舉 板主再詢問原作者 10/02 14:18
226F:→ jackliao1990: 不要以為原作沒發現你就可以不尊重原作 10/02 14:20
227F:推 jackliao1990: 不是只有原作才能檢舉 10/02 14:22
228F:→ jackliao1990: 原作擁有的是是否提告的決定權 10/02 14:23
229F:→ jackliao1990: 盜版嚴重的反而是獨裁國家如中俄 民主法治國重視個 10/03 20:48
230F:→ jackliao1990: 人財產的保護 享有言論自由同時不能侵害原作的權益 10/03 20:49
231F:→ Reewalker: [新聞] 戒嚴前兆?香港頒布「禁蒙面法」。蒙面,甚至拿 10/10 19:30
232F:→ Reewalker: 國旗等無言語的肢體動作都可當作是意見表達。但專制國 10/10 19:31
233F:→ Reewalker: 家常以此等技術性手段禁止人民表意自由。(有興趣可以 10/10 19:31
234F:→ Reewalker: 查詢象徵性言論)表面理由都很堂皇,保護他人公共利益, 10/10 19:32
235F:→ Reewalker: 實際上都是維護既得利益,創設一言堂。#1TXFHtud (TW-h 10/10 19:33
236F:→ Reewalker: istory)同樣史明的文章,別版就有不同的史觀評斷。為何 10/10 19:33
237F:→ Reewalker: 歷史板會不能容忍其他史觀,要創設同溫層?轉來的文章 10/10 19:34
238F:→ Reewalker: 如果能符合板規版旨,不應再以曖昧不明的主觀標準做過 10/10 19:34
239F:→ Reewalker: 多的發文限制。 10/10 19:35
240F:→ Reewalker: 還有,以腦補而非具體事證證明營利或是干預他人權益與 10/10 19:36
241F:→ Reewalker: 否,那比較向對岸的文革批鬥,跟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 10/10 19:37
242F:→ Reewalker: 序天差地別.... 10/10 19:37
243F:推 vandervaal: 樓上不要隨便腦補什麼同溫層或是一言堂來貼人標籤 10/10 21:19
244F:→ vandervaal: 換句話說就是紮稻草人來打 10/10 21:19
245F:→ vandervaal: 你的文會被反駁是因為文章內容品質不夠好,你可以自己 10/10 21:20
246F:→ vandervaal: 寫一篇立論完整、有可靠引用資料的文來推銷你的論點 10/10 21:21
247F:推 vandervaal: 轉文過來射後不理,完全沒參與討論,這討論方式不太好 10/10 21:24
248F:→ Reewalker: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 10/11 09:38
249F:→ Reewalker: 對比一下就知道是否有人想搞一言堂,大家都有眼在看.. 10/11 09:40
250F:→ Reewalker: 香港:遊行還蒙面?這方式不太好。中國:會被反駁因為 10/11 09:41
251F:→ Reewalker: 那是ROC國旗,你可以拿其他國旗。 10/11 09:41
252F:推 vandervaal: 明明是你的心得立論有問題被反駁,可以解釋自己的主張 10/11 12:44
253F:→ vandervaal: 卻怪別人搞一言堂,就像你的簽名檔裡面提到倒數第二層 10/11 12:44
254F:→ vandervaal: 的偏見:用口氣、態度質疑對方能耐 10/11 12:44
255F:→ vandervaal: 你才是那個不能包容其他人意見的人 10/11 12:44
256F:→ vandervaal: 請別顧左右而言他 10/11 12:52
257F:→ Reewalker: 你要反駁是個人意見形成自由,但不應利用板規限制其他 10/11 13:10
258F:→ Reewalker: 意識形態進入。故回到原點,建議板規限制應予放寬。 10/11 13:11
259F:推 vandervaal: 你可以在推文中徵求作者同意再“直接”轉到看板,或是 10/11 14:16
260F:→ vandervaal: 以站內信徵求同意之後附在文章後面(公開站內信當然也 10/11 14:16
261F:→ vandervaal: 要徵求同意)總之舉證受到同意再轉文的責任在你身上 10/11 14:16
262F:→ Reewalker: 不然你會去信騷擾擾原作者,成立檢舉又撤銷,給板主和 10/11 14:37
263F:→ Reewalker: 和他人帶來困擾?? 10/11 14:38
264F:→ Reewalker: 非漫畫、小說等營利用或是學術論文,他人不應如此多毛 10/11 14:40
265F:→ Reewalker: 退步言之,私法糾紛中,主動造只有權利人才能成為當事 10/11 14:44
266F:→ Reewalker: 人,非權利人包括板主或是版友第三人都無法成為主動造 10/11 14:44
267F:→ Reewalker: 當事人,這點法律常識請先查清楚。 10/11 14:44
268F:→ Reewalker: 另外,民主法治國家不自證己罪跟無罪推定原則也請多閱 10/11 14:45
269F:→ Reewalker: 讀,真正瞭解後你的舉證認定會有改變。 10/11 14:45
270F:推 vandervaal: 又不是只有針對你,這話我也想對cjol說 10/11 16:16
271F:→ vandervaal: 你還是在顧左右而言他,跟你提板規你跟我講法律 10/11 16:18
272F:→ jackliao1990: 不過是一句水球或推文就可以問的事 再複製貼上就OK 10/11 17:27
273F:→ jackliao1990: 說白了就是你懶惰別牽拖好嗎 10/11 17:27
274F:→ jackliao1990: 著作權法寫得很清楚了 非營利依然受到保護 別跳針 10/11 17:28
275F:→ jackliao1990: https://i.imgur.com/XCpXqSD.png 10/11 17:34
276F:→ jackliao1990: 非漫畫、小說等"時事"文章才能任意轉載 別選擇性無 10/11 17:35
277F:→ jackliao1990: 視"時事"這兩字好嗎 時事時事時事時事時事時事 10/11 17:37
278F:→ Reewalker: 某V也不喜歡被針對吧,感同身受,何必多餘限制他人? 10/11 17:37
279F:→ Reewalker: 上面也跟某V講了,連成為私法糾紛中主動造都不成,多餘 10/11 17:39
280F:→ jackliao1990: 八卦版文章多是時事所以沒這問題 但依法評論不能轉 10/11 17:39
281F:→ jackliao1990: 本版文章很多當事人都死上千百年了 10/11 17:39
282F:→ Reewalker: 人士非權利就別介入,研究清楚再來。不要蒙面也很簡單 10/11 17:40
283F:→ Reewalker: 所以香港很懶惰?還不是既得利益想壓制言論,想被管就 10/11 17:41
284F:→ jackliao1990: 非當事人可以檢舉 要不要告由當事人決定 這不是問題 10/11 17:42
285F:→ Reewalker: 移民中國還香港。 10/11 17:42
286F:→ jackliao1990: 如果告訴乃論只有當事人能告 公然污辱也不用水桶了 10/11 17:43
287F:→ jackliao1990: 告發誰都可以 提不提告由當事人決定 10/11 17:43
288F:→ jackliao1990: 說白了你只是想利用當事人不知情想混水摸魚罷了 10/11 17:45
289F:→ Reewalker: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 10/11 17:50
290F:→ Reewalker: 看起來比較是是有人想搞一言堂。 10/11 17:50
291F:→ Reewalker: https://i.imgur.com/XCpXqSD.png 另外你跳針的這文章 10/11 17:51
292F:→ Reewalker: 其實沒特別說明歷史的的文章,是你硬要腦補。上面有提 10/11 17:51
293F:→ Reewalker: 到腦補入罪比較像文革批鬥,而非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 10/11 17:52
294F:→ Reewalker: 序與具體舉證.... 10/11 17:52
295F:→ jackliao1990: 歷史沒特別提 所以歷史文章未經同意禁轉啊 10/11 17:53
296F:→ Reewalker: 另外戒嚴時代跟極權統治都是大家檢舉來檢舉去,現在台 10/11 17:53
297F:→ jackliao1990: 只有經濟社會政治"時事問題"可以轉 其他禁止 10/11 17:54
298F:→ Reewalker: 灣已經民主化。給少數價值觀進入歷史板促進學術多元, 10/11 17:54
299F:→ jackliao1990: 法條寫得很清楚 別選擇性裝瞎 別顧左右而言他 10/11 17:54
300F:→ Reewalker: 非一味以板規打壓。 10/11 17:55
301F:→ jackliao1990: 台灣已民主化 所以有人不尊重他人創作心血應該檢舉 10/11 17:55
302F:→ jackliao1990: 不能讓創作者矇在鼓裡 失去創作者應有的權益 10/11 17:56
303F:→ jackliao1990: 告訴乃論罪仍然可以檢舉 執法者再知會當事人即可 10/11 17:57
304F:→ jackliao1990: 當事人再決定要不要告 這不是問題 10/11 17:58
305F:→ jackliao1990: 獨裁國家如中國最愛侵害著作權 希望你的概念別跟他 10/11 17:59
306F:→ jackliao1990: 們一樣 10/11 17:59
307F:→ jackliao1990: 戒嚴時期台灣是海盜王國 台灣已民主化 請跟上時代 10/11 18:02
308F:→ Reewalker: 1.你未具體舉證權利干預而僅為腦補,只有語氣不清的網 10/11 18:05
309F:→ jackliao1990: 是實際法條喔 10/11 18:05
310F:→ Reewalker: 路文章,好歹有實務判決大家也會信服。另請參見無罪推 10/11 18:05
311F:→ Reewalker: 定與罪疑為輕 https://www.rclaw.com.tw/post-274-8229 10/11 18:06
312F:→ Reewalker: 多去瞭解民主法治真正內涵。 10/11 18:07
313F:→ Reewalker: 2.現在想打壓限制他人言論的是你,這思想比較偏向現在 10/11 18:07
314F:→ Reewalker: 鄰國,而非民主法治的台灣。 10/11 18:07
315F:→ jackliao1990: 言論自由不能建立在侵害別人上 多去了解民主法治 10/11 18:08
316F:→ jackliao1990: 現在想侵害智財的是你 思想跟鄰國類似非民主台灣 10/11 18:10
317F:→ jackliao1990: 戒嚴時代的台灣也是盜版王國 被美國制裁過 10/11 18:10
318F:→ jackliao1990: 別人覺得你有罪依法可檢舉你 跟無罪推定是兩回事 10/11 18:11
319F:→ jackliao1990: 你真的很愛把完全兩回事的東西拿來混淆視聽 10/11 18:12
320F:→ jackliao1990: 你被檢舉時 版主會預設你無罪 但不能阻止別人檢舉你 10/11 18:16
321F:→ jackliao1990: 如果你真的違規 版主還是要罰 10/11 18:16
322F:→ jackliao1990: 沒有同意轉載的證據 版主當然去問原作 那是原作權益 10/11 18:41
323F:→ jackliao1990: 一句推文水球再複製貼上就完成的事 騷擾不是理由 10/11 18:43
324F:→ Reewalker: http://tinyurl.com/y4coe7ny罪刑法定原則,民主法治國 11/07 05:54
325F:→ Reewalker: 家的真正內涵,對構成要件需嚴格解釋。恣意擴張解釋法 11/07 05:54
326F:→ Reewalker: 規或腦補,倒比較接近威權時代或是文革搞批鬥。 11/07 05:55
327F:→ Reewalker: 另外FB一堆全文轉錄不去管,來這邊卻禁止一樣的事,當 11/07 05:55
328F:→ Reewalker: 然會引起打壓言論的懷疑。 11/07 05:56
329F:噓 jackliao1990: 不要以為你不舉證 你就沒事了 11/07 10:40
330F:→ jackliao1990: 你不舉證 版主也可以詢問原作是否同意 11/07 10:41
331F:→ jackliao1990: 調查仍然能進行 並不衝突 11/07 10:42
332F:→ jackliao1990: 若原作不同意 你就是違法 11/07 10:42
333F:→ jackliao1990: 所以你不舉證等於放棄為自己辯護 等著被罰而已 11/07 10:43
334F:→ jackliao1990: 罪刑法定只能保護你到調查結束而已 11/07 10:44
335F:→ jackliao1990: 臉書未經同意轉到ptt 仍然違反本板板規 11/07 10:45
336F:推 jackliao1990: 覺得板主沒在管就去跟小組長反應 11/07 11:39
337F:噓 jackliao1990: 別人超速沒被抓不代表超速合法 11/07 12:25
338F:→ Reewalker: 說穿了就是你想搞一言堂阻止多元史觀進入,別牽拖好嗎 11/08 22:14
339F:→ Reewalker: 看看中國香港現在還在打壓人民言論自由,令人痛心 11/08 22:15
340F:→ Reewalker: 基於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輔以第65條利用 11/08 22:15
341F:→ Reewalker: 之目的、性質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 11/08 22:15
342F:→ Reewalker: 響等標準判斷,在學術版引用歷史文章討論根本不構成侵 11/08 22:15
343F:→ Reewalker: 害。別學紅衛兵腦補法條。 11/08 22:16
344F:→ Reewalker: 無法條規定就無處罰,罪刑法定原則下也不能肆意類推比 11/08 22:16
345F:→ Reewalker: 附或腦補擴張處罰規定,找不到法院判決也應該多去瞭解 11/08 22:16
346F:→ Reewalker: 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別把這裡當中國。 11/08 22:16
347F:→ Reewalker: 回到版規,建議轉錄文章需由原作者檢舉,避免有心人士 11/08 22:16
348F:→ Reewalker: 把版主當工具,藉此阻止不同價值觀進入學術版。 11/08 22:17
349F:噓 jackliao1990: 52和65條適用的是"節錄" 轉錄幾乎是原文百分百照抄 11/09 08:01
350F:→ jackliao1990: 不合65條基準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之比例 11/09 08:03
351F:→ jackliao1990: 你寫過論文會不知道學術文章百分百照抄別人違法?? 11/09 08:04
352F:噓 jackliao1990: 說穿了你就是想趁原作不注意侵害原作心血 令人痛心 11/09 08:06
353F:噓 jackliao1990: 你有沒有違反板規11的調查不難 板主問原作就知道了 11/09 08:10
354F:→ jackliao1990: 原作不同意轉載 你還是要接受制裁 罪刑法定救不了你 11/09 08:11
355F:→ jackliao1990: 罪刑法定只到調查結束 該來的處罰還是會到 時間問題 11/09 08:13
356F:→ jackliao1990: 建議不限制檢舉資格 檢舉後由板主詢問原作是否同意 11/09 08:15
357F:→ jackliao1990: 轉載 以防有人趁原作不知情無法檢舉來侵害著作權 11/09 08:18
358F:噓 jackliao1990: 如果有尊重原作著作權 你要轉怎樣的史觀文章都可 11/09 08:22
359F:→ Reewalker: 專制國家的人才整天在那刑刑刑罰罰罰。香港:不要違法 11/10 18:18
360F:→ Reewalker: 就不用送中啦。港警:不要蒙面還是可以遊行啊。 11/10 18:19
361F:→ Reewalker: 他人研究成果拿來發表論文獲取學位或學術地位,與將閒 11/10 18:19
362F:→ Reewalker: 聊或歷史文章完全保留他人名義下轉貼歷史板做合理使用 11/10 18:19
363F:→ Reewalker: 根本是兩回事,利用性質與目的甚至利用結果天差地遠, 11/10 18:20
364F:→ Reewalker: 有點程度的人都能判斷,你只是為反對而反對。 11/10 18:20
365F:→ Reewalker: 還有,罪刑法定保護的是全體國民,包括你。 11/10 18:20
366F:→ Reewalker: 拿得出法院判決大家服氣,不想再回應紅衛兵式的腦補法 11/10 18:20
367F:→ Reewalker: 規。 11/10 18:20
368F:→ Reewalker: 建議板規學習其他熱門版之板主及小組長,限定只能由原 11/10 18:21
369F:→ Reewalker: 文作者檢舉,這樣板主就不至成為某些人利用來打壓言論 11/10 18:21
370F:→ Reewalker: 或意識形態的工具。 11/10 18:21
371F:→ jackliao1990: 轉錄文章是把原文一字不動拿來己用 利用的內容在整 11/10 18:56
372F:→ jackliao1990: 個著作之比例=100% 完全沒對原文做任何改製 11/10 18:58
373F:→ jackliao1990: 絕對超過65條的判斷基準三的可利用的合理範圍 11/10 18:59
374F:→ jackliao1990: 就跟引用別人文章一樣只能引用少部分而不是全都轉錄 11/10 19:00
375F:→ jackliao1990: 而且還要跟寫論文一樣"換句話說" 增加自己原創部分 11/10 19:01
376F:→ jackliao1990: 你把別人文章全部轉過來 完全沒改動 那叫抄襲 11/10 19:03
377F:→ jackliao1990: 合理使用有它的合理範圍 不能為了私利茲意腦補擴充 11/10 19:09
378F:→ jackliao1990: 建議由板主私訊問原作是否同意轉載即可 省力而且原 11/10 19:12
379F:→ jackliao1990: 作一回答就真相大白 若轉文者沒取得同意 原作還會感 11/10 19:13
380F:→ jackliao1990: 謝板主抓到有人想趁原作不注意偷雞摸狗侵害著作權 11/10 19:14
381F:推 vandervaal: 讓我為Reewalker的行為做個總結:想要引戰沒辦法寫文 11/13 23:07
382F:→ vandervaal: 而是轉別人的文章,不想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拿言論自由 11/13 23:07
383F:→ vandervaal: 或是不能限制其他意識形態之類的來當擋箭牌,面對質問 11/13 23:08
384F:→ vandervaal: 卻拿其他事顧左右而言他 11/13 23:08
385F:→ jackliao1990: 他也知道無形的學術地位是營利 轉別人文章獲得更高 11/14 21:32
386F:→ jackliao1990: 的網路聲量和名聲也是得到好處啊 11/14 21:33
387F:→ jackliao1990: 如果上PTT熱門甚至引起記者來抄會牽扯更多利益 11/14 21:34
388F:→ jackliao1990: 如果讓原文的點閱數或推文數下滑就是傷害原作利益 11/14 21:36
389F:→ jackliao1990: 如果原作想把文章放到收費平台營利 轉文就構成傷害 11/14 21:40
390F:→ jackliao1990: 網路聲量或網路名人地位被轉文仔拿走 誰還想寫優文? 11/14 21:42
391F:→ jackliao1990: 大學生去影印原文書都知道不能印超過原文內容一半 11/14 21:47
392F:→ jackliao1990: 65條第三款在實務上 如果你引用的是原文的精華部份 11/14 21:49
393F:→ jackliao1990: 即使你引用的比例沒超過原文一半也是違法 11/14 21:49
394F:噓 Reewalker: 太陽花時王炳忠也是信誓旦旦說人家有罪,結果法院判決 12/01 20:10
395F:→ Reewalker: 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解釋法條要看保護法益好嗎..... 12/01 20:10
396F:→ Reewalker: 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 12/01 20:10
397F:→ Reewalker: 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 12/01 20:11
398F:→ Reewalker: 威權時代的既得利益者不也認為那些民主鬥士只是想來引 12/01 20:11
399F:→ Reewalker: 戰鬧事? 12/01 20:11
400F:→ jackliao1990: 引用法條也要看看立法者的本意 12/02 01:12
401F:→ jackliao1990: 合理使用原本是要"有限度"的情況下"部分"開放引用 12/02 01:16
402F:→ jackliao1990: 但是數年來總是有像樓上的人無限上綱越線利用原著 12/02 01:18
403F:→ jackliao1990: 被創作者抗議合理使用已成惡法 逼政府暫緩實施過 12/02 01:21
404F:→ jackliao1990: 憲法第23條有說: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 12/02 01:32
405F:→ jackliao1990: 去好好了解"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OK? 12/02 01:33
406F:→ jackliao1990: 引用原著是要以"有限度"和"不傷害原作權益"為前提 12/02 01:34
407F:→ jackliao1990: 為了你的言論自由 你就可以殺人放火啊? 神邏輯 12/02 01:36
408F:→ jackliao1990: 如何使用原文是"原作的"自由 不是你的自由 12/02 08:04
409F:→ jackliao1990: 原文是"原作的"言論 不是你的 12/02 08:05
410F:→ vandervaal: 只會扯法條加上顧左右而言他 12/04 11:39
411F:→ vandervaal: 這種說話方式跟韓國瑜沒什麼兩樣 12/04 11:39
412F:→ vandervaal: 自己要用不合板規的方式轉文 12/04 11:41
413F:→ vandervaal: 被檢舉之後才說我們卡你的言論自由 12/04 11:42
414F:→ jackliao1990: 原文又不是你寫的還喊"你的言論自由" 臉皮真厚 12/04 21:22
415F:→ jackliao1990: 原文要在哪裡發表是原作者的言論自由 不是轉文仔的 12/04 21:23
416F:→ jackliao1990: 想利用原文就要取得作者同意 一句話就能問又不麻煩 12/04 21:25
417F:→ jackliao1990: 你就像在網上PO盜版電影被警察下架後高喊文字獄的人 12/04 21:26
418F:→ jackliao1990: 高喊"我沒有營利!我有註明導演!警察侵害言論自由!" 12/04 21:30
419F:→ jackliao1990: 警察不會同情你 只會想笑而已啦 12/04 21:31
420F:噓 Reewalker: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 12/07 20:22
421F:→ Reewalker: 本板是否有人打壓特定意識形態,大家有眼看 12/07 20:22
422F:→ Reewalker: 打壓他人的一方意識型態還比較接近韓國瑜... 12/07 20:23
423F:→ Reewalker: 罪刑法定原則下,構成要件本來就要嚴格解釋,需要明確 12/07 20:23
424F:→ Reewalker: 的條文(輔以法院的判決) 12/07 20:24
425F:→ Reewalker: 轉錄歷史閒聊文章在保護法益的角度時事文章雷同,對著 12/07 20:24
426F:→ Reewalker: 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上可謂正常目的使用。想反駁請拿 12/07 20:24
427F:→ Reewalker: 出法院判決。 12/07 20:25
428F:→ Reewalker: 法院都認定無罪,王炳忠還在那亂喊,不是很可笑?? 12/07 20:25
429F:→ jackliao1990: 本版的文章大都不是時事 一堆當事人死上百年了 12/08 00:07
430F:→ jackliao1990: 所以依據著作權法61條 非時事文章需作者同意轉錄 12/08 00:09
431F:→ jackliao1990: 而且61條開放轉載的只有客觀事實的報導 12/08 00:11
432F:→ jackliao1990: 時事文章中 作者用心力做出的分析與評論依然受保護 12/08 00:12
433F:→ jackliao1990: 本版對於歷史事實很多都參雜作者觀點與分析 12/08 00:13
434F:→ jackliao1990: 大多數文章內容都非單純閒聊 而是作者花心力收集史 12/08 00:14
435F:→ jackliao1990: 料並研究的成果 未經同意轉載是違法且對原創不尊重 12/08 00:17
436F:→ jackliao1990: 不管什麼目的 如何運用原文由作者決定而非轉錄仔 12/08 00:20
437F:→ jackliao1990: 判斷轉文是否違法不難 作者不同意轉文即為非法 12/08 00:22
438F:推 jackliao1990: 問作者就知真相 判定程序並不複雜反而簡單明確 12/08 00:30
439F:噓 Reewalker: 亂腦補一通,法條不是這麼解釋的!根本就實務判決,恕 12/08 08:56
440F:→ Reewalker: 一看就知道找不到實務判決。法律的基本原則多去讀一讀 12/08 08:58
441F:→ Reewalker: 恕懶得回應王炳忠式的腦補。 12/08 08:58
442F:→ jackliao1990: 太陽花的例子屬於集會自由的判定 跟著作權無關 12/08 15:05
443F:→ jackliao1990: 一看就知道你又再XX比雞腿 連例子都不會找XD 12/08 15:07
444F:推 jackliao1990: 著作權的實務判決爭議多半在引用比例是否過多 12/08 15:11
445F:→ jackliao1990: 但是轉錄是把原文一字不漏複製過來 引用比例=100% 12/08 15:13
446F:→ jackliao1990: 所以根本沒有爭議 引用比例過多 完全無法辯護 12/08 15:14
447F:→ jackliao1990: 大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影印原文書都知道印全本會被關 12/08 15:16
448F:→ jackliao1990: Ytuber作影片都懂得剪輯精華並改製 以防被片商告 12/08 15:18
449F:→ jackliao1990: 轉錄沒有更動原文一個字 引用比例百分百超過限制 12/08 15:23
450F:→ jackliao1990: 沒取得作者同意絕對是違規的 12/08 15:23
451F:推 vandervaal: 我可沒檢舉過你直接引用新聞連結到文章,別扯意識形態 12/08 18:46
452F:→ vandervaal: 打錯字,是“直接引用新聞連結的文章” 12/08 18:49
453F:→ jackliao1990: 你09/22 22:26和22:27的推文顯示你明明知道如果作者 12/08 18:59
454F:→ jackliao1990: 說不准轉 不管什麼性質或目的的文章都不能轉錄 12/08 19:00
455F:→ jackliao1990: 你明明有看到法條有說作者意願比文章性質和目的重要 12/08 19:00
456F:→ jackliao1990: 搞清楚 即使你目的是幫作者宣傳 未經同意仍然違規 12/08 19:02
457F:→ jackliao1990: 作者可以選擇自己轉 不讓轉錄獲得的利益讓給別人 12/08 19:04
458F:→ jackliao1990: 讓誰宣傳也是作者自由 通常作者選宣傳商會考慮宣傳 12/08 19:06
459F:→ jackliao1990: 者的名聲和手法 如果宣傳者手法拙烈會反傷作者自己 12/08 19:07
460F:→ jackliao1990: 如果你未經同意轉文反讓作者被噓被酸 你就害到作者 12/08 19:10
461F:→ jackliao1990: 人家本來不用受這種罪(雖然噓和酸是言論自由) 12/08 19:11
462F:→ jackliao1990: 你轉錄被噓都崩潰不已了 確定作者不會不爽? 12/08 19:36
463F:噓 Reewalker: 作者有意見可以請板主處理,這也是板規建議方向。 12/08 20:50
464F:→ jackliao1990: 作者有沒有意見要問作者 你不是作者不能代作者回答 12/08 20:56
465F:→ jackliao1990: 你不是作者 憑什麼認定作者一定同意轉錄? 12/08 20:57
466F:→ jackliao1990: 文章不是你寫的 輪不到你決定怎麼運用文章 12/08 20:57
467F:→ jackliao1990: 反正有爭議板主就去問作者 本來就是以作者意願為準 12/08 20:58
468F:→ jackliao1990: 作者沒反應可能是沒注意到文章被偷雞摸狗仔轉錄了 12/08 20:59
469F:噓 Reewalker: 中國香港:你蒙面就是違法!去看看香港法院如何回應。 12/08 21:00
470F:→ jackliao1990: 如果板主問作者 作者才知道文章被偷抄 正好逮個正著 12/08 21:01
471F:→ Reewalker: 在你這中國香港式解釋下,轉錄文章除了時事外全部違法 12/08 21:01
472F:→ Reewalker: ,完全限縮人民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做 12/08 21:01
473F:→ jackliao1990: 取得作者同意就合法啊 12/08 21:01
474F:→ Reewalker: 正當使用的空間,相當腦補(也沒人授權給你),且有違 12/08 21:01
475F:→ Reewalker: 民主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與精神。 12/08 21:02
476F:→ Reewalker: 在法釋義上,其他正當目的是有利於行為人之行為,解釋 12/08 21:02
477F:→ Reewalker: 上得為寬鬆。你想要推翻認定不是,這種不利人民的法解 12/08 21:02
478F:→ jackliao1990: 正當使用是有限度且要不傷害作者的 12/08 21:02
479F:→ Reewalker: 釋,請拿出明確法條與實務判決。所以才建議多去看法律 12/08 21:02
480F:→ Reewalker: 的基本原則與實務案決,別跟王炳忠一樣亂腦補! 12/08 21:02
481F:→ jackliao1990: 憑你歪理 沒營利就是免死金牌 學生說學習用就能全印 12/08 21:04
482F:→ jackliao1990: 原文書 說交流用就能散播盜版電影 12/08 21:05
483F:→ jackliao1990: 沒節制將全文全部轉錄不是合理使用 12/08 21:05
484F:→ jackliao1990: 無限曲解合理使用傷害的是國家的創新能量 12/08 21:07
485F:→ jackliao1990: 這樣大家都只想寫廢文了 誰還想認真寫文 12/08 21:08
486F:→ jackliao1990: 一句話詢問就能取得使用權利 限制明明就沒很大 12/08 21:11
487F:噓 Reewalker: 民主法治國的原則與精神被你認定歪理? 12/08 21:11
488F:→ Reewalker: 隨便舉幾個誇張的例子,論證性薄弱。 12/08 21:12
489F:→ jackliao1990: 轉錄是否違規的判定根本不是啥難辦的世紀大案子 12/08 21:13
490F:→ Reewalker: 簡單講你就是找不到實務判決,法院沒說卻硬要說違法, 12/08 21:14
491F:→ jackliao1990: 問作者意願就知道了 12/08 21:14
492F:→ Reewalker: 相當王炳忠,請別鬧笑話。 12/08 21:14
493F:→ jackliao1990: 簡單講這根本不是你的言論 更別說你的言論自由 12/08 21:14
494F:→ jackliao1990: 那是作者的言論 要聲索權益的是作者 輪不到你 12/08 21:15
495F:→ Reewalker: 資訊流通與交流本來就是言論自由的內涵,請多去充實。 12/08 21:15
496F:→ jackliao1990: 說的好像文章是你寫的你有處置權一樣 臉皮真厚 12/08 21:16
497F:→ Reewalker: 所以中國為何要阻止資訊流通與自由散布?還不明白? 12/08 21:16
498F:→ jackliao1990: 作者要在哪裡發表是他的言論自由 不是你的 12/08 21:16
499F:→ jackliao1990: 你散步的也不是只有資訊 還有屬作者心血的分析 12/08 21:18
500F:→ jackliao1990: 你散布的也不是只有資訊 還有屬作者心血的分析 12/08 21:18
501F:→ jackliao1990: 為了自己私利要大家為你開特權侵害別人 真像對岸 12/08 21:19
502F:噓 Reewalker: 找不到實務開始亂凹,懶得理。 12/08 21:20
503F:→ jackliao1990: 你找一個跟著作權無關的例子 我何必回應 12/08 21:21
504F:→ jackliao1990: 說交流用就不違法? 成大MP3事件去研究一下 12/08 21:22
505F:→ jackliao1990: 古阿莫為何被片商提告也是例子 12/08 21:23
506F:→ jackliao1990: 就算要散布資訊 也沒有人敢全文全部散布 12/08 21:26
507F:→ jackliao1990: 萬一你散布的內容人家日後要發表在收費平台 12/08 21:27
508F:→ jackliao1990: 你洩漏人家都看光光了 作者還賣賺什麼 12/08 21:27
509F:→ jackliao1990: 你到處散布給大眾看光光 作者還賺什麼 12/08 21:29
510F:噓 Reewalker: 拿已上市的出版作品跟電影跟歷史文章比?亂比附! 12/08 21:32
511F:→ Reewalker: 作者有註明以後要出版的作品本來就不會去轉錄,這在之 12/08 21:33
512F:→ Reewalker: 前板規建議也有提。 12/08 21:33
513F:→ jackliao1990: 作者要不要出版要問作者 不是你亂猜可以決定 12/08 21:34
514F:→ Reewalker: 至於沒有要出版的歷史閒聊作品,既然找不到實務論證你 12/08 21:34
515F:→ jackliao1990: 作者要怎麼用文章去問作者 作者一回答即知 簡單明確 12/08 21:35
516F:→ Reewalker: 的論點,那就請別腦補。 12/08 21:35
517F:→ jackliao1990: 歷史研究者如馬雅人如果日後要發表 你亂轉就GG了 12/08 21:36
518F:→ jackliao1990: 很多碩博生會把自己的研究材料放在網上 這很常見 12/08 21:37
519F:→ jackliao1990: 作者要怎麼運用要問作者 憑轉文仔亂猜會傷害作者 12/08 21:37
520F:→ jackliao1990: 人家沒註明不代表默認 註明只是減少爭議 12/08 21:39
521F:→ jackliao1990: 你沒法論證你會讀心術 請證明你有詢問過作者意願 12/08 21:40
522F:→ jackliao1990: 你沒資格代作者回答 12/08 21:41
523F:噓 Reewalker: 如果日後?一堆假設腦補不能用在法釋義,請拿出實務論證 12/08 21:41
524F:→ Reewalker: 中國香港:禁蒙面是為了保護大家的權益,不要蒙面就沒 12/08 21:42
525F:→ Reewalker: 事了,簡單明確。如果日後傷害他人怎麼辦? 12/08 21:42
526F:→ jackliao1990: 所以要去問作者啊 怎麼可以讓轉錄仔腦補作者心態 12/08 21:43
527F:→ jackliao1990: 請拿出證據證明你會讀心術 不然就是你亂腦補 12/08 21:44
528F:→ jackliao1990: 你猜錯作者心態就會傷害作者 12/08 21:45
529F:噓 Reewalker: 恣意腦補法條過度限縮人民行為又拿不出實務依據,這種 12/08 21:48
530F:→ jackliao1990: 你不真的去問作者 作者的意願就有各種可能性 12/08 21:48
531F:→ Reewalker: 行為跟中國有何差別?懶得理 12/08 21:48
532F:→ jackliao1990: 你拿不出證據證明你會讀心術 茲意腦補作者心態 12/08 21:49
533F:→ jackliao1990: 讓作者"被自願" 行為更像中國 12/08 21:50
534F:噓 Reewalker: 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請拿出實務論證你的依據 12/08 21:51
535F:→ jackliao1990: "新疆人沒明確抱怨就是認同在教育營" 跟對岸一樣 12/08 21:51
536F:→ jackliao1990: 請拿出跟著作權有關的案例 別舉些無關的例子 12/08 21:52
537F:→ Reewalker: 任意腦補法律限縮人民依其他正當目的使用的空間?沒實 12/08 21:53
538F:→ jackliao1990: "藏人沒註明反對就是認同中共" 你相信啊? 12/08 21:53
539F:→ Reewalker: 務做依據(看你也找不到)懶得理 12/08 21:53
540F:→ jackliao1990: 之前瑞昱有員工拿公司內部教材學習用也是被告 12/08 21:54
541F:→ jackliao1990: 那教材沒有拿來賣錢營利 法官還是判公司勝訴 12/08 21:55
542F:→ jackliao1990: 正當使用是要有限度的 不是無節制全文抄襲 12/08 21:56
543F:→ jackliao1990: 政府開放合理使用不是讓你當免死金牌 全文抄襲 12/08 22:01
544F:噓 Reewalker: 例子天差地遠,有限度也是法院認定,不是你。請去找符 12/08 22:01
545F:→ Reewalker: 合的實務。 12/08 22:01
546F:→ Reewalker: 完全保留作者名義跟全文抄襲根本兩回事.... 12/08 22:02
547F:→ jackliao1990: 因為你把全文一字不漏抄下來了啊 完全沒有改動 12/08 22:03
548F:→ jackliao1990: 你引用的比例是100% 律師無法幫你辯護 12/08 22:03
549F:→ jackliao1990: 律師可以幫你辯護的是引用沒超過一半 全文轉錄=GG 12/08 22:04
550F:→ Reewalker: 全文引用還比較恰當,又不是遮引了原作者 12/08 22:04
551F:→ Reewalker: 這點都搞不清楚難怪會亂腦補法條 12/08 22:04
552F:→ jackliao1990: 盜版影片也都註明導演編劇啊 還是違法 12/08 22:05
553F:→ jackliao1990: 盜版漫畫網站也都保有漫畫家名字 12/08 22:05
554F:→ Reewalker: 所以找到實務了?別拿已出版作品亂論證 12/08 22:07
555F:→ jackliao1990: 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當下即受保護 著作權法開頭有寫 12/08 22:09
556F:→ jackliao1990: 並不是要出版才受保護 你連這常識都沒有 12/08 22:09
557F:→ jackliao1990: 你去看歐美日的著作權法也是一樣 12/08 22:10
558F:噓 Reewalker: 但法條還是規定可做其他正常目的使用,看來你是找不到 12/08 22:12
559F:→ Reewalker: 實務了。 12/08 22:13
560F:→ jackliao1990: 不論你目的多正當 全抄還是違規 12/08 22:13
561F:→ jackliao1990: 政府開放正常使用是有限度的 請勿無視這點任意腦補 12/08 22:14
562F:→ jackliao1990: 法院實務判決一堆引用全文精華也判有罪 12/08 22:15
563F:→ jackliao1990: 並不是引用比沒過半就沒事了 12/08 22:15
564F:→ jackliao1990: 有些歌只採用副歌旋律就有罪了 12/08 22:17
565F:→ jackliao1990: 你沒有賺錢頂多不用賠作者錢 但你亂轉的文還是要刪 12/08 22:24
566F:→ jackliao1990: 不用賠錢但可能附帶對作者道歉 12/08 22:28
567F:噓 Reewalker: 結論:某J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只能拿出版品跟腦 12/08 22:29
568F:→ Reewalker: 補亂凹 12/08 22:29
569F:→ jackliao1990: 結論:樓上找不到著作權相關實務 只能拿不相干的集會 12/08 22:30
570F:→ jackliao1990: 自由判例亂凹 硬扯跟板規的關係 12/08 22:30
571F:→ jackliao1990: 結論2:文章不是轉錄仔寫的 怎麼運用文章本來就輪不 12/08 22:32
572F:→ jackliao1990: 到轉錄仔決定 某人不是作者卻亂腦補作者心態 12/08 22:32
573F:→ jackliao1990: 而且還拿不出自己會讀心術的證據 12/08 22:33
574F:→ jackliao1990: 3.其實只要去問作者意願就不用亂猜作者心態 12/08 22:35
575F:→ jackliao1990: 問了就可以不用亂猜取得使用權利 但某人連這都不做 12/08 22:36
576F:噓 Reewalker: 重點是罪刑法定,在作不利行為人之法條解釋時需有明確 12/08 22:38
577F:→ jackliao1990: 問一下取得同意就不會被限縮使用 但某人連這都不做 12/08 22:38
578F:→ Reewalker: 法條與論證,不可過度腦補。 12/08 22:38
579F:→ Reewalker: 你在限縮其他正當目的解釋時過度腦補,也找不符合的實 12/08 22:39
580F:→ jackliao1990: 重點是作者意願 著作權法寫得很清楚 12/08 22:39
581F:→ Reewalker: 實務判決支持論證。只是腦補一堆不相干的東西... 12/08 22:39
582F:→ jackliao1990: 別人的文章是別人的財產不是你的 12/08 22:40
583F:→ Reewalker: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 12/08 22:40
584F:→ jackliao1990: 不是你的東西就別腦補一堆不相干的法條 12/08 22:41
585F:→ jackliao1990: 除非你有改動原文 不然根本沒有爭議 你就是違規 12/08 22:41
586F:→ jackliao1990: 罪刑法定原則保護的是有改動原文的人 12/08 22:42
587F:→ jackliao1990: 你把全文都抄去了 罪刑法定無法從寬解釋 12/08 22:42
588F:→ jackliao1990: 古阿莫至少還有重製影片 所以案子還有爭議 12/08 22:43
589F:→ jackliao1990: 你沒有把原文轉成自己東西敘述 誰都無法救你 12/08 22:44
590F:→ jackliao1990: 人家是介於有改動和沒改之間 你是完全沒改 12/08 22:46
591F:噓 Reewalker: 罪刑法定原則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有人不分青紅皂白說人違 12/08 22:47
592F:→ Reewalker: 規,例如王炳忠 12/08 22:47
593F:→ jackliao1990: 問題是你根本沒改動原文 這就無法護航了 12/08 22:48
594F:→ jackliao1990: 你如果沒有100%引用 那還不能百分百認定你有罪 12/08 22:50
595F:→ jackliao1990: 你沒更動原文半個字 罪刑法定無法幫到你 12/08 22:50
596F:推 jackliao1990: 作者說同不同意就能判定是否違法 不是啥世紀大案子 12/08 22:55
597F:→ jackliao1990: 說白了 轉錄文章的爭議就看作者意願 一翻兩瞪眼 12/08 22:56
598F:→ jackliao1990: 可以爭議的點很少 12/08 22:56
599F:噓 Reewalker: 雷同時事文章,為其他正當目的使用。想一翻兩瞪眼請找 12/08 23:01
600F:→ Reewalker: 出實務莫再腦補 12/08 23:02
601F:→ jackliao1990: 想任意使用別人文章請證明你會讀心術 12/08 23:03
602F:→ jackliao1990: 不然就要去問作者意願別亂腦補別人心態 12/08 23:03
603F:→ jackliao1990: 畢竟你的目的正不正當跟作者意願有關 12/08 23:04
604F:→ jackliao1990: 作者如果不認為他的文章是閒聊廢文 你就代誌大條了 12/08 23:05
605F:→ jackliao1990: 你的使用如果影響到作者對文章的運用規畫就不正當 12/08 23:06
606F:→ jackliao1990: 不然憑你神邏輯 大家都拿"研究用"當正當理由好了 12/08 23:12
607F:推 jackliao1990: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12/08 23:59
608F:→ jackliao1990: 所以請不要跳針著作是否已出版 那不是重點 12/09 00:00
609F:→ jackliao1990: 你不是法官 你沒資格認定目的是否正當 12/09 01:14
610F:噓 Reewalker: 更動原文云云標的比較像論文一類的標準,這裡情況比較 12/09 07:05
611F:→ Reewalker: 接近引用連結。雖說你大概是找不到符合的實務了 12/09 07:06
612F:→ jackliao1990: 轉錄時除了連結還是有把全文抄過來啊 12/09 07:45
613F:→ jackliao1990: 然而作者可以選擇不分享點閱率給你 那是作者自由 12/09 07:47
614F:→ jackliao1990: 你提的八卦板的板規其實也只看作者意願 12/09 07:49
615F:推 jackliao1990: 只要作者告訴八卦板主他禁轉 12/09 07:51
616F:→ jackliao1990: 管你目的正不正當 是否為閒聊 12/09 07:52
617F:→ jackliao1990: 八卦板主都得幫忙刪文 12/09 07:53
618F:→ jackliao1990: 你要就只提供原文連結 其他內容都自己寫 12/09 07:57
619F:→ jackliao1990: 我提的瑞昱和成大mp3等都是實例啊 12/09 08:11
620F:→ jackliao1990: 著作權引用都有"在合理範圍內"這前提 ok? 12/09 08:54
621F:推 vandervaal: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12/09 09:09
622F:→ vandervaal: 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註一),得 12/09 09:09
623F:→ vandervaal: 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12/09 09:09
624F:→ vandervaal: 先用這條回你 12/09 09:10
625F:噓 Reewalker: 民主法治國家有其基本原則跟精神,想用專制思想威權解 12/09 20:27
626F:→ Reewalker: 釋法令,比較適合移民中國等國家。 12/09 20:28
627F:→ Reewalker: 講那麼多你也找不到符合實務支持自己的論證,只會魚目 12/09 20:30
628F:→ Reewalker: 混珠亂凹難以支持論證。板規方向仍維持原建議。 12/09 20:31
629F:推 vandervaal: 你還是在隨便扣別人獨裁的帽子而已,跟你說理你用法律 12/10 00:09
630F:→ vandervaal: 來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很難嗎?今後只要看到你轉文不 12/10 00:09
631F:→ vandervaal: 是直接轉或是看不出有結果原發文者同意我會直接檢舉 12/10 00:09
632F:→ vandervaal: 就算被你牽著鼻子走來討論法律,有些東西就不一定有判 12/10 00:31
633F:→ vandervaal: 例你硬要別人找,就像芭樂沒有人做過基改你硬要標非基 12/10 00:31
634F:→ vandervaal: 改芭樂一樣莫名其妙 12/10 00:32
635F:→ jackliao1990: 我找的成大MP3公司教材都是例子啊 這些都證明只引用 12/10 00:33
636F:→ jackliao1990: 原文精華部分仍然可能有罪 倒是你搞了半天仍找不到 12/10 00:34
637F:→ jackliao1990: 全文引用沒改半個字最後無罪的判例以論證你的歪理 12/10 00:36
638F:→ jackliao1990: 真心想為作者宣傳的人 會事先跟作者談好引用比例 12/10 00:39
639F:→ jackliao1990: 以及宣傳手法 讓作者不受傷的同時也讓宣傳者拿好處 12/10 00:42
640F:→ jackliao1990: 而不是自己當作者和法官 亂腦補作者意圖不去問作者 12/10 00:47
641F:→ jackliao1990: 你的目的會不會傷害作者要跟作者討論才知道 12/10 00:48
642F:→ jackliao1990: 很多作者雖然沒營利 但是他的著作其實很有潛在價值 12/10 00:53
643F:→ jackliao1990: 即使你的意圖正當 你的宣傳手法不對仍會傷害到作者 12/10 00:56
644F:→ jackliao1990: 你認為你沒傷到作者是你以為 作者不見得這樣想 12/10 01:01
645F:噓 Reewalker: 無法益侵害的是被硬說違法,共產黨嗎 12/10 07:15
646F:→ Reewalker: 你所預設的事情,轉錄時事文章也會發生。但在保護法益 12/10 07:18
647F:→ Reewalker: 解釋上,時事文章與歷史閒聊文章雷同。前者若是正當使 12/10 07:18
648F:→ Reewalker: 用,後者亦然。 12/10 07:18
649F:→ Reewalker: 你既然一直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包括文號與內容 12/10 07:19
650F:→ Reewalker: ),也不能找其他法益情形不同的例子腦補。 12/10 07:19
651F:推 jackliao1990: 就是因為每個案子情況不同所以你不能亂腦補 12/10 08:07
652F:→ jackliao1990: 你不能預設每個案子都處在相同的無侵權情境 12/10 08:07
653F:→ jackliao1990: 各個作者的意圖和利益,運用著作方式都不同 12/10 08:07
654F:→ jackliao1990: 有沒有侵害要跟作者對質 還要請法官評估 12/10 08:08
655F:→ jackliao1990: 不能都不問就自己當法官和作者 你無權代作者回答 12/10 08:08
656F:→ jackliao1990: 著作權法61條開放引用的是新聞事實而非記者分析 12/10 08:09
657F:→ jackliao1990: 原意是為了讓資訊流通 至於記者對新聞事件的評論 12/10 08:09
658F:→ jackliao1990: 和分析都是記者的心血 這些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12/10 08:09
659F:→ jackliao1990: 所以八卦板可以轉發新聞但是不能轉發記者分析 12/10 08:10
660F:推 jackliao1990: https://i.imgur.com/kqC5kn3.png 12/10 08:41
661F:推 vandervaal: R說人腦補,結果自己卻一直腦補別人的觀點是獨裁國家 12/10 10:19
662F:→ vandervaal: 這根本雙重標準 12/10 10:19
663F:推 jackliao1990: https://tinyurl.com/sefsndt 12/10 11:26
664F:→ jackliao1990: https://i.imgur.com/bO6mTrh.png 12/10 11:26
665F:→ jackliao1990: 不是我腦補 智財局也這麼回答 12/10 11:27
666F:→ jackliao1990: http://ipr.taiwanmooc.org/370 12/10 12:32
667F:→ jackliao1990: 上面的律師回答中 著作權法9條和61條是一起講的 12/10 12:32
668F:→ jackliao1990: 可見時事文章和新聞一樣 只要有作者的評論分析 12/10 12:33
669F:→ jackliao1990: 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12/10 12:35
670F:→ jackliao1990: 本版文章幾乎都參雜作者對史實的分析與觀點 當然也 12/10 12:36
671F:→ jackliao1990: 受保護 12/10 12:36
672F:噓 Reewalker: 你舉的例子也說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評論 12/10 21:15
673F:→ Reewalker: 本得轉錄,除非特別有註明不得轉載 12/10 21:15
674F:→ Reewalker: 不然你找的例子都跟歷史閒聊文章相去甚遠,最接近的還 12/10 21:15
675F:→ Reewalker: 是時事文章。既然時事文章可以,那當然歷史文章也行。 12/10 21:15
676F:→ Reewalker: 不然基於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你要做不利行為人的 12/10 21:15
677F:→ Reewalker: 解釋,請嚴謹舉證,拿出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判決支持你 12/10 21:16
678F:→ Reewalker: 的論證(而且還不是行政機關,要有案號與具體內容)。 12/10 21:16
679F:→ Reewalker: 太陽花法院都說沒違法,王炳忠再喊有X用? 12/10 21:17
680F:→ jackliao1990: 看清楚 著作權法61條的條文中也有"在合理範圍內"這 12/10 21:21
681F:→ jackliao1990: 個但書 所以即使是時事文章 你要引用也只能是節錄 12/10 21:22
682F:→ jackliao1990: 須有一定比例的改作 而且不能傷害到作者 12/10 21:23
683F:→ jackliao1990: 如果時事文章沒受到保護 根本沒有人要投稿社論了 12/10 21:24
684F:→ jackliao1990: 我連結中的智財局和律師對於著作權的判定都很專業 12/10 21:25
685F:→ jackliao1990: 有人對個別案例有疑問 他們都會提供專業回答 12/10 21:27
686F:→ jackliao1990: 智財局的律師的判定絕對比你腦補有說服力 12/10 21:27
687F:→ jackliao1990: 著作權判定會隨著作者處境而不同 所以一定要問作者 12/10 21:35
688F:→ jackliao1990: 要跟作者對質才能評估而不是自己預設沒侵害不了了之 12/10 21:37
689F:噓 Reewalker: 你所言的使用方式都是腦補居多,跟上述連結無關。 12/10 21:41
690F:→ Reewalker: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受著作權保護 12/10 21:41
691F:→ Reewalker: ,但仍可合理適用。 12/10 21:42
692F:→ Reewalker: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公開之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 12/10 21:42
693F:→ Reewalker: 問題之論述本來就可公開轉錄,除非經註明不許轉載 12/10 21:45
694F:→ Reewalker: 對歷史的評論解釋上亦然如此。給妳這麼久時間你也找不 12/10 21:46
695F:→ jackliao1990: 你太陽花的情境也套用不到歷史版啊 12/10 21:46
696F:→ Reewalker: 到歷史閒聊文章實務判決證明你的論點。 12/10 21:47
697F:→ jackliao1990: 你的例子跟著作權的關係幾乎為0 12/10 21:47
698F:→ jackliao1990: 新聞跟時事文章的相似度>>>>歷史文章 12/10 21:48
699F:→ jackliao1990: 所以新聞的著作權法益也跟時事文章雷同 12/10 21:48
700F:噓 Reewalker: 不需舉例,著作權法61條跟罪刑法定就很清楚 12/10 21:49
701F:→ jackliao1990: 本版大部分年代上百年的歷史文章根本無關時事 12/10 21:49
702F:→ Reewalker: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跟歷史文章的關 12/10 21:50
703F:→ Reewalker: 聯,比起你所提MP3還瑞昱更接近。 12/10 21:51
704F:→ jackliao1990: Case by case 這個案例無罪不代表別的案例一定無罪 12/10 21:51
705F:→ jackliao1990: 所以舉單一案例又不能證明所有案例一定皆是如此 12/10 21:52
706F:→ jackliao1990: 所以每個案例都要跟作者討論才能得出結果 不能腦補 12/10 21:53
707F:噓 Reewalker: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 12/10 21:53
708F:→ jackliao1990: 最跟時事文章相關的就是新聞啊 12/10 21:54
709F:→ Reewalker: 不利行為人的解釋如你所說的不能類推,但有利行為人的 12/10 21:54
710F:→ Reewalker: 解釋不受此拘束。 12/10 21:54
711F:→ jackliao1990: 你是在說你比智財局的律師還專業啊XDDDD 12/10 21:54
712F:→ Reewalker: 智財局的律師也沒支持你的自行腦補出來的觀點啊 12/10 21:56
713F:→ jackliao1990: 你的話會比待過智財局並在大學任教的律師可信? 12/10 21:56
714F:→ Reewalker: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受著作權保護 12/10 21:56
715F:→ jackliao1990: 這邊時事文章開放給你引用仍然要在合理範圍內喔XDD 12/10 21:57
716F:→ Reewalker: 沒錯,智財局的律師也是這麼說,但還是可以合理使用。 12/10 21:57
717F:→ jackliao1990: 合理使用!=全文照抄完全沒有改作 12/10 21:58
718F:→ Reewalker: 至於何為然要在合理範圍內,你提供的連結沒講,多為你 12/10 21:58
719F:→ Reewalker: 自行腦補。 12/10 21:58
720F:→ jackliao1990: 政府開放引用是以"不傷害作者"為前提 請別無視 12/10 21:58
721F:→ jackliao1990: 為何要在合理範圍->因為不能無節制濫用原文啊 12/10 21:59
722F:→ Reewalker: 著作權法61條則指明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可轉錄。 12/10 22:00
723F:→ jackliao1990: 政府原意是要引用者和作者取得平衡點 12/10 22:00
724F:→ Reewalker: 所以保護方式就是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可轉錄 12/10 22:00
725F:→ Reewalker: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跟歷史文章,你 12/10 22:01
726F:→ Reewalker: 要腦補請拿出依據。 12/10 22:01
727F:→ jackliao1990: 你要拿出未經授權可以轉錄非當代時事文章的例子啊 12/10 22:03
728F:→ Reewalker: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 12/10 22:03
729F:→ jackliao1990: 哪個案子中法官判定討論數千年前歷史事件文章可轉 12/10 22:04
730F:→ Reewalker: 現在做出不利行為人解釋的人是你,請嚴謹解釋 12/10 22:04
731F:→ Reewalker: 智財局的律師跟法院都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因為這是民主 12/10 22:05
732F:→ Reewalker: 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跟精神。 12/10 22:05
733F:→ jackliao1990: 把數千年前歷史事件當成時事 定義根本就錯誤了 12/10 22:05
734F:→ jackliao1990: 你先去查國語辭典 時事的定義可以嗎??? 12/10 22:06
735F:→ jackliao1990: 哪國的字典中時事的定義包括非當代事件 我們再來談 12/10 22:07
736F:噓 Reewalker: 看來你是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了,懶得理 12/10 22:08
737F:→ jackliao1990: 哪個文章會把死上百年的人當時事人物啊XDDDDD 12/10 22:08
738F:→ jackliao1990: 今天是你要說服我們改版規 是你有求於我們 12/10 22:09
739F:→ jackliao1990: 我們又不是有求於你 何必理你的硬ㄠ呢 12/10 22:09
740F:→ jackliao1990: 時事文章發新聞就OK了 不用改版規 12/10 22:10
741F:→ jackliao1990: 時事新聞跟時事文章的法益相似多了 12/10 22:13
742F:→ jackliao1990: 原來荊軻刺秦王是時事 我真的快笑死 12/10 22:16
743F:→ jackliao1990: 沒註明禁轉又怎樣 任何人都可以跑去問作者是否禁轉 12/10 22:32
744F:→ jackliao1990: 你引用時事文章也只能取你需要的部分 不是全部文章 12/10 22:34
745F:→ jackliao1990: 61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促進近期事件的討論 12/10 22:38
746F:→ jackliao1990: 非當代議題的文章根本不在當時立法的討論範圍內 OK? 12/10 22:42
747F:→ Reewalker: 你我都是本版使用者,大家權利都是一樣。不需你同意。 12/13 21:06
748F:→ Reewalker: MP3跟瑞昱的例子差這麼遠妳都能舉,現在哪來立場去批評 12/13 21:07
749F:→ Reewalker: 時事文章?更何況歷史文章跟時事一樣也一堆有關政治、 12/13 21:08
750F:→ Reewalker: 經濟或社會上的評論,甚至以古諷今。罪名法定都不懂還 12/13 21:08
751F:→ Reewalker: 講啥立法目的??這麼久還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 12/13 21:09
752F:→ Reewalker: 自行腦補一段話還拉智財局律師背書,人家律師根本沒講 12/13 21:10
753F:→ Reewalker: 過你腦補的話,這在法律解釋或是學術論證都不成立。 12/13 21:10
754F:→ Reewalker: 不肯在法釋義上好好討論,只是為何否認而否認,無視民 12/13 21:10
755F:→ Reewalker: 主法治國的原則,欲加之罪拼命亂凹。法院認定無違法當 12/13 21:10
756F:→ Reewalker: 然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 12/13 21:11
757F:→ jackliao1990: https://tinyurl.com/se96ckt 12/13 21:51
758F:→ jackliao1990: https://i.imgur.com/fIqYcrm.png 12/13 21:51
759F:→ jackliao1990: 智財局官方說要從嚴解釋 樓上臉好腫喔XDDDD 12/13 21:51
760F:→ jackliao1990: 著作權法10條有說除非其他條文有寫 不然著作保護法 12/13 21:53
761F:→ jackliao1990: 益都相同 61條只有寫"時事""論述"而已 12/13 21:54
762F:→ jackliao1990: 非關時事的歷史討論文當然不適用啊 12/13 21:55
763F:→ jackliao1990: 套用你的神邏輯 你現在要把我們冠上侵害自由罪名 12/13 21:56
764F:→ jackliao1990: 依照罪刑法定 請嚴謹證明 不然就不能阻止我們質疑你 12/13 21:57
765F:→ jackliao1990: 非營利!=沒事,註明作者!=沒事,引用需節錄並改做 12/13 22:06
766F:→ jackliao1990: 轉載!=幫作者等等 連結中智財局都有講 12/13 22:07
767F:→ Reewalker: 基本上你只是轉網路的幾張圖,無出處來源,何況MP3跟瑞 12/14 09:10
768F:→ Reewalker: 昱的差這麼遠的例子妳都能亂舉,辯不贏就搞些小手段, 12/14 09:11
769F:→ Reewalker: 難以置信。退步言之,智財局見解不拘束法院,合法違法 12/14 09:11
770F:→ Reewalker: 法院實務說了算,這也是可以請律師爭取的空間(不然請 12/14 09:11
771F:→ Reewalker: 律師幹麻)。所以還是以法院見解為主(給妳很多時間了) 12/14 09:12
772F:→ Reewalker: 另外上次截了智財局律師一小段話,後面自行腦補一大段 12/14 09:12
773F:→ Reewalker: 就要律師為你腦補那些話背書,律師根本沒說過你腦補那 12/14 09:12
774F:→ Reewalker: 些話,這在法釋義跟學術論證都是不允許的。 12/14 09:12
775F:→ Reewalker: 大致上你還是有進步,但罪刑法定的內涵還是請去搞清楚 12/14 09:13
776F:→ Reewalker: 若不想作法釋義的論證只想證明自己是對的,恕不奉陪! 12/14 09:13
777F:→ jackliao1990: 我出處都有給啊 12/10 11/26 12/13 21:51 推文 12/14 09:31
778F:→ jackliao1990: 智財局清清楚楚寫了"嚴格"的"解釋" 你少裝瞎 12/14 09:32
779F:→ jackliao1990: 法院判定是CASE BY CASE 這要看作者是否用著作營利 12/14 09:33
780F:→ jackliao1990: 或是作者職業等因素 舉例又不能證明另一個case適用 12/14 09:34
781F:→ jackliao1990: 所以我才說你事先一定要問作者 不能亂猜作者心態 12/14 09:35
782F:→ jackliao1990: 12/10 11:26和12/13 21:51連結皆為智財局網站 12/14 09:41
783F:→ jackliao1990: https://reurl.cc/6ga9VO連結的律師任職過智財局 12/14 09:43
784F:→ jackliao1990: 我所有截圖的前個推文都有出處連結 截圖也有網址 12/14 09:44
785F:→ jackliao1990: 9/22 22:56的律師履歷//ipr.taiwanmooc.org/abouts 12/14 09:50
786F:→ jackliao1990: 我只給連結不用截圖畫重點 你一定又要裝瞎了 12/14 09:58
787F:推 vandervaal: 整件事簡單來說就是R違反板規站不住腳,硬要扯法律幫 12/14 10:36
788F:→ vandervaal: 自己開脫,另外不要隨便腦補我針對你檢舉 12/14 10:36
789F:推 jackliao1990: 整件事情只要改變版主辦案詢問對象就解決了 12/14 10:42
790F:→ jackliao1990: 只有問作者意願才能知道真相 而且問一句又不困難 12/14 10:45
791F:→ jackliao1990: 作者說同意 被告就無罪 作者說禁轉就刪文並水桶 12/14 10:46
792F:→ jackliao1990: 不管被告理由為何 沒取得作者同意本來就是錯的 12/14 10:48
793F:→ jackliao1990: 法院實務中 你沒取得作者同意必定違法 12/14 10:49
794F:→ jackliao1990: 律師的功用只是幫被告減輕賠償 不是不罰 12/14 10:50
795F:→ jackliao1990: 而且私人著作在法律上!=公共財 他人無權決定使用法 12/14 10:57
796F:→ jackliao1990: 文章不是轉錄仔寫的 轉錄仔無權決定怎麼運用文章 12/14 10:58
797F:→ Reewalker: 12/10跟12/13第二個推文僅為截圖。12/10第一個推文智財 12/14 18:27
798F:→ Reewalker: 局僅說明改作的可能產生衍生著作,請勿腦補。同日第三 12/14 18:27
799F:→ Reewalker: 個推文出自磨課師智慧財產權諮詢平臺,非智財局。今日 12/14 18:27
800F:→ Reewalker: 連結https://reurl.cc/6ga9VO出自成大軍訓室,曾任職是 12/14 18:28
801F:→ Reewalker: 你自行腦補,就算曾任職也不能代表智財局。12/13第一個 12/14 18:28
802F:→ Reewalker: 非智財局名義發表,律師私人見解無法定效力,可以找不 12/14 18:28
803F:→ Reewalker: 同見解律師在法院爭執(所以才要你找實務判決)。罪刑 12/14 18:28
804F:→ jackliao1990: 那位律師任職過智財局 12/14 18:29
805F:→ Reewalker: 法定嚴格解釋的客體也是法條非私人見解。另據釋字137、 12/14 18:29
806F:→ Reewalker: 216號,行政機關見解並不能拘束法院,結案。 12/14 18:29
807F:→ jackliao1990: 成大軍訓室那連結有說來源是智財局網站 12/14 18:29
808F:→ jackliao1990: 12/13 21:51 連結有兩個 截圖和出處都有 12/14 18:30
809F:→ jackliao1990: 成大就是因為MP3事件所以學校特別注重智財教育 12/14 18:31
810F:→ jackliao1990: 12/13的律師還有在國際智財機構任職並在大學任教 12/14 18:33
811F:→ jackliao1990: 智財局很清楚寫標準從嚴 一般性學術文散文不適用 12/14 18:35
812F:→ jackliao1990: 磨課師的律師履歷我也貼了 智財局國際機構都待過 12/14 18:37
813F:→ jackliao1990: 絕對比你的非專業私人見解可信 12/14 18:39
814F:→ jackliao1990: 另外法律保留原則有寫進憲法23條 不能妨礙他人自由 12/14 18:44
815F:→ jackliao1990: 智財局解釋法條是在幫助法院進行判定 謝謝結案 12/14 18:50
816F:→ jackliao1990: 實務上法官常請智財局人員到法庭說明 謝謝 12/14 19:02
817F:推 allgod: 被水桶的使用者,文章應該不適合被轉錄回本板? 03/03 09:46
818F:→ jackliao1990: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中 03/04 12:21
819F:→ jackliao1990: 東森製作1949年歷史報導時盜用別人照片 03/04 12:23
820F:→ jackliao1990: 東森被告後也是用時事硬凹 03/04 12:24
821F:→ jackliao1990: 法官卻認為時事係指「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 03/04 12:24
822F:→ jackliao1990: 眾關心之當時事件之報導」 東森最終敗訴 03/04 12:24
823F:→ Reewalker: 找個律師寫見解就能拘束法院?哪門子的民主法治國家? 04/22 18:21
824F:→ Reewalker: 行政機關見解對法院拘束力上開的大法官釋字都有說明, 04/22 18:21
825F:→ Reewalker: 法律位階的論證顯有違誤,臉不要一直湊過來被打。 04/22 18:22
826F:→ Reewalker: 你提的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也是因為未明示其出處法 04/22 18:23
827F:→ Reewalker: 院才認為不是合理使用,麻煩自己看清楚。 04/22 18:23
828F:推 jackliao1990: 看清楚判決書 本院判斷中 ”惟查:….”第1.和2.點 04/24 16:18
829F:→ jackliao1990: 1.點 法官認為歷史報導不符合65條的時事報導 04/24 16:19
830F:→ jackliao1990: 2.點 法官認為該報導從目的、性質、比例、市場來 04/24 16:19
831F:→ jackliao1990: 看 皆不符合52條的合理使用 此外東森用該照片也 04/24 16:19
832F:→ jackliao1990: 沒經過原告同意 出處只是被告的眾多違法點之一 04/24 16:20
833F:→ jackliao1990: 你跳針的大法官解釋也說行政解釋”未可逕行排斥而 04/24 16:21
834F:→ jackliao1990: 不用” 除非著作權法有牴觸憲法 不然用憲法跳針也 04/24 16:21
835F:→ jackliao1990: 無法幫你脫罪 04/24 16:21
836F:推 jackliao1990: 智財局解釋除非違法 不然不適用憲法172條 04/24 19:01
837F:→ Reewalker: 行政機關見解直接取代法院判決?不懂權力分立制衡麻煩 05/04 12:22
838F:→ Reewalker: 也去請教他人。更重要的是前任員工見解不代表現任機關 05/04 12:22
839F:→ Reewalker: ,這是常識。前提論證一整個的歪樓。 05/04 12:23
840F:推 jackliao1990: 法官如果要做出不同判斷就要指出律師或行政機關的 05/04 19:57
841F:→ jackliao1990: 見解哪邊牴觸法律 不然就不能無視他人見解 05/04 19:57
842F:→ jackliao1990: 判例也證明智財局見解是對的 法官就這樣判 05/04 19:57
843F:→ jackliao1990: 智財法是智財局參與制定的 法規函釋諮詢本來就是 05/04 19:58
844F:→ jackliao1990: 智財局的法定業務 智財圈子也不大 05/04 19:59
845F:→ jackliao1990: 圈子內對法意的理解不會差太多 05/04 19:59
846F:→ Reewalker: 更好笑的是你提的判決,系爭攝影著作在內之著作,是可以 05/06 13:07
847F:→ Reewalker: 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的標的, 05/06 13:08
848F:→ Reewalker: ptt的轉錄文章絕大多數都沒有這個價值;東森使用該標 05/06 13:08
849F:→ Reewalker: 的也是商業利用之目的與性質,破壞人家潛在市場價值加 05/06 13:09
850F:→ Reewalker: 上未明示其出處,這才是法院認為非合理使用的論證。與 05/06 13:09
851F:→ Reewalker: 把文章轉到歷史版閒聊並明示其出處完全天差地遠。拿這 05/06 13:09
852F:→ Reewalker: 實務判決比附是大砲打小鳥,殺人要槍斃,所以在路上吐 05/06 13:10
853F:→ Reewalker: 口香糖也要槍斃?以為是極權國家?給妳這麼多時間還拿 05/06 13:10
854F:→ Reewalker: 不出像樣的實務判決,麻煩不要自己腦補造法。另外有空 05/06 13:11
855F:→ Reewalker: 自己去研究刑法謙抑,不懂也去請教他人。 05/06 13:11
856F:推 jackliao1990: 我提這判例是要打臉企圖用時事脫罪的你 05/06 18:45
857F:→ jackliao1990: 去年講過 本站很多作者靠文章熱門度談業配 05/06 18:45
858F:→ jackliao1990: 作者可能將文章用做營利用途 不能為了你方便 05/06 18:46
859F:→ jackliao1990: 就預設作者都沒營利 侵害真有在營利的人的利益 05/06 18:46
860F:→ jackliao1990: 不管文章價值如何 未經同意的轉錄本來就是錯的 05/06 18:47
861F:→ jackliao1990: 八卦板也沒在看文章價值 作者不同意就是刪文 05/06 18:47
862F:→ jackliao1990: 沒營利在判決上的確會罰得較輕 有可能不用賠錢 05/06 18:48
863F:→ jackliao1990: 但是未經同意轉錄依然違法 你盜的文還是得刪除 05/06 18:48
864F:推 jackliao1990: 相比法院 Ptt只水桶 處罰超輕的 05/06 19:16
865F:推 vandervaal: 希望板主處理檢舉區頻率高一點 07/04 13:41
866F:→ killeryuan: D板在處理了 07/05 23:43
867F:→ AlisaRein: 這板面是允許刪推文嗎 01/22 06:52
868F:→ AlisaRein: #1W2OiGu5 (historia) 該作者屢刪推文,在這板是可以 01/22 06:54
869F:→ AlisaRein: 的嗎? 01/22 06:54
870F:推 jackliao1990: 請版主多用板規1處理一分談歷史九分戰政治的推發文 01/23 21:22
871F:推 jackliao1990: 推文因為偷渡政治吵起來也可以用板規6處理 01/23 21:53
872F:推 jackliao1990: 板規沒有完全禁止政治 但這不能當作政治id無限上 01/24 14:13
873F:→ jackliao1990: 綱的藉口 畢竟這裡不是政黑板 01/24 14:13
874F:→ killeryuan: 可以用板規爭吵一條處理 會注意的 01/30 20:02
875F:→ jackliao1990: https://tinyurl.com/y6g2gnlg 01/30 21:48
876F:→ jackliao1990: 還是請板主多像上面連結判例一樣用板規1處理政治文 01/30 21:48
877F:→ jackliao1990: 另外推文歪樓戰政治 不論是否有爭吵 本來就偏離板旨 01/30 21:51
878F:推 jackliao1990: 要戰可以去政黑板 請板主多用板規1導正板風 01/30 21:55
879F:→ Reewalker: 辯不過別人,自己舉證的判決又打自己的臉。民主國家法 02/06 12:42
880F:→ Reewalker: 治國跟無罪推定都不懂也不肯去了解。隨隨便便就推定人 02/06 12:43
881F:→ Reewalker: 家有營利要入罪?喜歡這種威權思想不如趕快移民 02/06 12:45
882F:推 vandervaal: 轉移話題大師又回來了 02/06 14:07
883F:→ jackliao1990: 不尊重智財 認為未經同意可任意盜文的人才適合移民 02/06 14:43
884F:→ jackliao1990: 無罪推定只有在板主審理時 版主判決下來還是要受罰 02/06 14:46
885F:→ jackliao1990: 有沒有營利要就看每個案例如何 版主一一審理 02/06 14:47
886F:→ jackliao1990: 板規11保有著作人維護智財的權利 這是他們應得的 02/06 14:48
887F:推 jackliao1990: tinyurl.com/2crwu5px 版主說過:此板規可以讓作者知 02/06 14:53
888F:→ jackliao1990: 道自己智財被利用 防止有人未經同意偷偷盜文 02/06 14:54
889F:→ Reewalker: 自己提的實務判決自己不看又要硬凹,哪門子的論證?懶 02/06 14:54
890F:→ Reewalker: 得理這種人 02/06 14:54
891F:→ Reewalker: 另外拿不出佐證請別亂腦補他人營利,相當沒有法治觀念 02/06 14:56
892F:→ jackliao1990: 我提的判例也有提到歷史不屬時事 少避重就輕 02/06 14:57
893F:→ Reewalker: 法律的構成要件是要有憑有據,不是個人腦補 02/06 14:57
894F:→ jackliao1990: 那個判例就是合理使用各要素皆不合格 少避重就輕 02/06 14:58
895F:→ jackliao1990: 那個判決針對歷史不算時事也有說明 少避重就輕 02/06 14:59
896F:→ jackliao1990: 有沒有營利 每個情況不同 需保有此板規給作者救濟 02/06 15:00
897F:→ Reewalker: 「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 02/06 15:04
898F:→ jackliao1990: 你沒辦法保證作者一定沒營利 這條就是要留 02/06 15:04
899F:→ Reewalker: 該判決是明顯的商業使用,卻被你拿來無限上綱。一般的 02/06 15:05
900F:→ Reewalker: 討論都可能有營利的意圖所以要禁止?這種論證根本扭曲 02/06 15:05
901F:→ jackliao1990: 沒說禁止 你取得作者同意就可以轉 02/06 15:07
902F:→ jackliao1990: 小學生都知道用別人橡皮擦前要先問主人 不能預設主 02/06 15:08
903F:→ jackliao1990: 人一定同意 這是基本道德 02/06 15:08
904F:→ Reewalker: 這程度不僅是法學素養,連做歷史論證都有問題。請先證 02/06 15:09
905F:→ jackliao1990: 另外沒營利也要經過作者同意 這是基本智財常識 02/06 15:11
906F:→ Reewalker: 明有拿15萬元代價才可能有要件適用,法律如此板規亦同 02/06 15:11
907F:→ Reewalker: 否則按照你自己提出的實務,都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 02/06 15:12
908F:→ jackliao1990: 覺得別人智財可以不用尊重 那麼請移民 02/06 15:12
909F:→ Reewalker: 請自己面對自己提出來的實務論證。 02/06 15:12
910F:→ jackliao1990: 有沒有合理使用由法官決定 02/06 15:13
911F:→ jackliao1990: 請面對智財局教的智財基本常識 02/06 15:13
912F:→ Reewalker: 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都搞不清楚還要凹= = 02/06 15:13
913F:→ jackliao1990: 全世界的智財修法都是偏向著作人 不同意請移民 02/06 15:14
914F:→ jackliao1990: 無罪推定在版主判決後就沒了 判決後小偷還是要被罰 02/06 15:15
915F:→ jackliao1990: 無罪推定只保證你在版主審理期間沒事 02/06 15:15
916F:推 jackliao1990: 請好好面對1955年就已經生效的《世界著作權公約 》 02/06 15:18
917F:→ Reewalker: 你自己提的判決意旨都認定在合理使用範圍了,麻煩提出 02/06 15:19
918F:→ Reewalker: 15萬的營利代價再來論證法規構成要件,而非一昧腦補 02/06 15:21
919F:→ jackliao1990: 我提的判決明明說那篇報導不符合合理使用 02/06 15:21
920F:→ jackliao1990: 請重看判決書 本院判斷中 ”惟查:….”第1.和2.點 02/06 15:23
921F:→ jackliao1990: 法官認為該報導目的、性質、比例、市場都不符合 02/06 15:24
922F:→ jackliao1990: 52條合理使用 每個方面不符之處都有說明 02/06 15:26
923F:→ Reewalker: 妳的實務判決可沒無限上綱到一般討論都是有拿15萬元之 02/06 15:26
924F:→ Reewalker: 類的營利行為。法規構成要件事實可不是隨意腦補。 02/06 15:27
925F:→ jackliao1990: 只要文章作者另有他圖 這板規就必須存在 02/06 15:30
926F:→ jackliao1990: 這是著作人應有權利 版主之前也認同 02/06 15:30
927F:→ jackliao1990: 另外沒有營利不等於沒有違法 世界著作權法皆如此 02/06 15:32
928F:→ jackliao1990: 如果合理使用只要看營利 那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要件 02/06 15:34
929F:→ jackliao1990: 也不用寫目的、性質、比例等其他要素了 02/06 15:35
930F:→ jackliao1990: 只要著作人有需求 哪怕只有一位 都必須給予救濟權利 02/06 15:37
931F:→ jackliao1990: ptt其他版板規也沒在看營利 作者不同意轉就刪文 02/06 16:00
932F:推 jackliao1990: 偷竊行為不會因為贓物沒價值就無罪 02/06 17:24
933F:→ jackliao1990: 照你的歪理 小偷偷的東西賣不了錢就不用受罰? 02/06 17:48
934F:推 Reewalker: 法官的用心良苦你直接無視,無憑無據的限縮人家合理使 03/30 12:25
935F:→ Reewalker: 用範圍?判決都沒再看?自以為比法院大?請別把極權國 03/30 12:26
936F:→ Reewalker: 家的思想帶入板規。一點民主法治的觀念也沒有,懶得講 03/30 12:27
937F:→ jackliao1990: 法官用心列出除了營利以外的違法部分 你都無視 03/30 23:39
938F:→ jackliao1990: 目的性質比例 每項皆違法 有憑有據 自以為法官? 03/30 23:41
939F:→ jackliao1990: 別只看自己想看的來避重就輕 要別人提再提 03/30 23:43
940F:→ jackliao1990: 別把海盜國家的觀念帶到本國 一點智財觀念都沒有 03/30 23:46
941F:推 jackliao1990: 案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要一件一件審理 03/30 23:52
942F:→ jackliao1990: 而不是當鴕鳥 直接腦補一定合法 03/30 23:53
943F:→ jackliao1990: 這樣斷送作者救濟自己權益的機會 不但違反憲法16條 03/30 23:58
944F:推 jackliao1990: 也違背百年歷史的伯恩公約所保護的普世價值:著作權 03/31 00:05
945F:推 jackliao1990: 當今世界民主法治國家修法也都是限縮合理使用 03/31 08:46
946F:→ Reewalker: 這是濫用侵害智財權的說法。如果有公開營利讓人有蒙受 03/31 13:41
947F:→ Reewalker: 利益損失,想求償才有理有據。沒有金錢利益的牽扯,侵 03/31 13:43
948F:→ Reewalker: 害智財權根本不成立。根本毫無商業價值,整天嗆侵害智 03/31 13:44
949F:→ Reewalker: 財權也太好笑了。要說權利侵害請先拿出舉證,謝謝。 03/31 13:45
950F:推 jackliao1990: 文章價值除了金錢如稿費 還包括換到的學歷流量名聲 03/31 15:03
951F:→ jackliao1990: 文章史料蒐集也需要高額預算 03/31 15:03
952F:→ jackliao1990: 沒有問過作者 你不可能證明著作沒有金錢牽扯 你不 03/31 15:06
953F:→ jackliao1990: 能保證沒利益 板規11就必須存在 03/31 15:06
954F:推 jackliao1990: 請證明你會讀心術能預知作者意圖 謝謝 03/31 15:10
955F:→ jackliao1990: 利益除了錢還有名聲 有些轉錄者名聲很臭 作者不想 03/31 15:28
956F:→ jackliao1990: 與其掛勾被這種人偷轉錄除了害作者被噓也傷害作者 03/31 15:28
957F:→ jackliao1990: 名譽 03/31 15:28
958F:推 vandervaal: Reewalker貼人極權國家的標籤的行為很不可取 04/04 19:48
959F:→ vandervaal: 再說你想改板規就跟板主反應,我認為在這爭論沒意義 04/04 19:50
960F:→ vandervaal: 直接發信會比較快 04/04 19:53
961F:→ vandervaal: 另外我還是主張恢復政治文板規來遏止政治引戰的行為 04/04 19:54
962F:推 jackliao1990: 他這種"要別人為他開特權 不管別人權益"的思想才是 04/05 16:08
963F:→ jackliao1990: 極權國家常有的 04/05 16:08
964F:→ jackliao1990: tinyurl.com/2crwu5px 版主之前就回應過他了 04/05 16:10
965F:→ jackliao1990: 版主說過要尊重作者 結果過這麼多年 他還是沒檢討 04/05 16:11
966F:推 vandervaal: 要不是在這不適合講他板事務 04/06 01:08
967F:→ vandervaal: 我還想拿他擔任公務員板板主時的表現來嘴他 04/06 01:09
968F:→ vandervaal: 他的行為就像你說的那樣 04/06 01:09
969F:→ jackliao1990: 他一直嗆移民中國 其實他的提議很適合在那邊實施 04/06 03:47
970F:→ jackliao1990: 那邊一堆抄襲者告贏作者的奇葩判決 盜文風氣也很重 04/06 03:50
971F:推 jackliao1990: 這不就是她夢寐以求的理想國度嗎XD 04/06 04:03
972F:→ jackliao1990: PTT如果也這樣搞 最後會沒人想認真寫文 只剩廢文 04/06 04:08
973F:→ jackliao1990: 因為努力寫的文章被只想不勞而獲的人抄襲時求助無門 04/06 04:11
974F:→ jackliao1990: 辛苦寫的文章沒有保障 創新不被尊重 誰還會想努力? 04/06 04:14
975F:→ Reewalker: 大法官釋字第792號罪刑法定麻煩去瞭解一下,不懂民主法 07/14 12:12
976F:→ Reewalker: 治國原則請勿自行腦補,在學術板講究學術素養。 07/14 12:14
977F:→ Reewalker: vandervaal都在本板被水桶了#1WBJOj-e (historia),不 07/14 12:16
978F:→ Reewalker: 是說要注意發言?為何一直針對? 07/14 12:17
979F:推 vandervaal: 既然你覺得你是在學術板,那就要有學術的樣子 07/14 14:51
980F:→ vandervaal: 如果想打擦邊球偷渡政治議題,那我會一直針對你檢舉 07/14 14:51
981F:→ jackliao1990: 我一直強調著作權重點在作者意願而不是小偷是否營利 07/14 21:24
982F:→ jackliao1990: 如果作者壓根不想文章被利用 即使不營利也可能觸法 07/14 21:26
983F:→ jackliao1990: 所以繼續跳針營利你用792號毒品販售來護航是徒勞的 07/14 21:30
984F:→ jackliao1990: 不管轉錄是否為販售行為 作者不同意就是不對的 07/14 21:33
985F:→ jackliao1990: 著作權法明明就寫了一堆營利以外要考慮的東西 07/14 21:35
986F:→ jackliao1990: 沒有一條說只看營利 做條文外過度解釋的人明明是你 07/14 21:40
987F:推 jackliao1990: 著作權法說是否違法 各方面都要評估 它並沒有像毒品 07/14 22:09
988F:推 jackliao1990: 防制條例一樣說符合某條件即有罪 故沒違反罪刑法定 07/14 22:13
989F:推 jackliao1990: 被打臉這麼久你還是只會跳針營利 看來沒招了XDD 07/14 23:33
990F:→ Reewalker: 既然知道各方面都要評估,不是符合某條件即有罪,那麼 07/19 12:48
991F:→ Reewalker: 你的違規主張不就是跟實務反道而行? 07/19 12:48
992F:→ Reewalker: 另外某人請google「政治」「高價值言論」,板規沒有禁 07/19 12:48
993F:→ Reewalker: 止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言論,你的檢舉不就是打壓民主法治 07/19 12:48
994F:→ Reewalker: 國家的言論自由?台灣又不是獨裁國家= = 07/19 12:48
995F:→ Reewalker: 還有先別論作者文章無標明禁轉且在同一批踢踢平台轉文 07/19 13:06
996F:→ Reewalker: 並標註作者與原文出處的情況下是否算干預著作人格,某 07/19 13:06
997F:→ Reewalker: 人逕認定這樣就是違反意願就是違規,麻煩拿出實務支持 07/19 13:06
998F:推 jackliao1990: 版主收到檢舉後就可以問作者意願啊 實務例子就是p 07/19 13:52
999F:→ jackliao1990: tt其他版 八卦版轉文也是要作者願意 07/19 13:52
1000F:推 jackliao1990: 此外著作權法第10條說作者寫完文章即享著作權 故未 07/19 14:04
檔案過大!部分文章無法顯示
1001F:→ jackliao1990: 板規11沒說"審理結束就可處罰" 所以沒違反罪刑法定 07/19 22:20
1002F:→ jackliao1990: 板規11沒說"審理中就可處分" 所以沒違反罪刑法定 07/19 22:21
1003F:→ jackliao1990: 另外最符合的實例就是PTT其他板板規 其他版也是要求 07/19 22:23
1004F:→ jackliao1990: 轉錄需要作者同意 沒有任何版要求需要看營利 07/19 22:25
1005F:推 jackliao1990: 其他版要求作者同意 你也沒特別不滿 可見問題不在本 07/19 22:35
1006F:推 jackliao1990: 版板規本身而在執法 你覺得執法不公應該去找小組長 07/19 22:37
1007F:推 jackliao1990: 徵求作者同意是PTT通則 你想改不如先找站方高層 07/19 22:42
1008F:→ Reewalker: 在臉書只要原作者沒載明不可轉錄,一堆都是可以分享的 07/30 18:08
1009F:→ Reewalker: 給某J這些多時間去找實務判決都找不到,連FB的實務見 07/30 18:09
1010F:→ Reewalker: 解都沒有,可見論理基礎不是實務甚至學術文獻,而是腦 07/30 18:09
1011F:→ Reewalker: 補。 07/30 18:09
1012F:→ Reewalker: 討論歷史根本不可能忽略政治層面,又不是共產黨,禁止 07/30 18:10
1013F:→ Reewalker: 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討論毫無道理= = 07/30 18:10
1014F:→ jackliao1990: 臉書能轉的前提是作者的意願是同意啊 07/30 22:41
1015F:→ jackliao1990: 人家沒寫明意願不代表他一定同意 你偷轉就只是在賭 07/30 22:44
1016F:→ jackliao1990: 作者的意願是同意 賭錯你麻煩就大了 07/30 22:44
1017F:→ jackliao1990: 小學生沒經過別人同意就拿別人筆/橡皮擦來用 07/30 22:47
1018F:→ jackliao1990: 筆/橡皮擦主人不同意跑去告狀 這時小偷向老師辯解說 07/30 22:48
1019F:→ jackliao1990: "他又沒說不能借 他平常人很好一定會借我" 07/30 22:49
1020F:→ jackliao1990: 老師不會理這種狡辯 照樣會依校規處罰的 07/30 22:50
1021F:→ jackliao1990: 我用最簡單的小學校規實務就打爆你的臉了 07/30 22:51
1022F:推 jackliao1990: 我講過 著作權法10條沒說註明禁轉才能提告 你還跳針 07/30 23:08
1023F:推 vandervaal: 說來說去R最常用的還是扣人帽子那招而已 07/31 01:11
1024F:→ vandervaal: 連自己說的話自相矛盾都不清楚 07/31 01:15
1025F:→ vandervaal: 以政治議題蓄意引戰和討論時碰觸政治議題差很多 07/31 01:18
1026F:→ vandervaal: 要求別人具有學術素養前請先自我約束 07/31 01:18
1027F:推 jackliao1990: 作者沒註明只是代表他"有可能"同意轉錄 07/31 01:32
1028F:→ jackliao1990: 說白了你只是"賭"作者可能同意所以你盜文應該不會被 07/31 01:34
1029F:→ jackliao1990: 告 或是賭作者沒發現文章被你盜 07/31 01:35
1030F:推 jackliao1990: 你賭錯作者意願 人家其實不想轉 你就麻煩大了 07/31 01:41
1031F:推 jackliao1990: 法律上作者根本沒有註明禁轉的義務 07/31 01:46
1032F:→ jackliao1990: 小學生都知道 就算同學87%會同意借他橡皮擦 用同學 07/31 01:48
1033F:→ jackliao1990: 東西前還是邀徵求同意 你連這種基本尊重都不懂XDDD 07/31 01:50
1034F:推 jackliao1990: 就算主人不是不借 你沒問就拿來用 這依然是偷竊 07/31 02:01
1035F:推 jackliao1990: 很多小孩雖然願意借人東西 但是同學沒問過就用 他們 07/31 02:08
1036F:→ jackliao1990: 依然會報告老師 請老師依校規處罰 07/31 02:09
1037F:→ Reewalker: 既然某J說別管營利,那就不要糾結智慧財產權。只管人 09/06 12:56
1038F:→ Reewalker: 格權,臉書這麼多分享的文章,請問哪篇是有實務判決的 09/06 12:57
1039F:→ Reewalker: ?給了這麼久時間都拿不出來,實務都認為無罪了當然找 09/06 12:57
1040F:→ Reewalker: 不到判決? 法律都有規定合理適用,請勿肆意腦補限縮 09/06 12:58
1041F:→ Reewalker: 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 09/06 12:58
1042F:→ Reewalker: 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某人多學著點 09/06 12:59
1043F:推 jackliao1990: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0765 09/06 15:14
1044F:→ jackliao1990: https://imgur.com/SGXlmlD 09/06 15:14
1045F:→ jackliao1990: 你真的很喜歡先立旗然後被智財局打臉耶XD 09/06 15:15
1046F:→ jackliao1990: 智財局指出:未經同意轉錄在臉書也違法 能分享是因 09/06 15:16
1047F:推 jackliao1990: y書系統能讓作者設定公開權限 所以臉書系統已問過 09/06 15:18
1048F:→ jackliao1990: 作者意願 然而批踢踢並沒有這個功能 所以在批踢踢 09/06 15:19
1049F:→ jackliao1990: 想轉文還是要先問作者 09/06 15:20
1050F:→ jackliao1990: 唯一合法的是”只”分享連結 問題是本版轉文不只要 09/06 15:21
1051F:→ jackliao1990: 提供連結還要將原文複製過來 所以轉文要作者同意 09/06 15:22
1052F:→ Reewalker: 你真的是被你自己的話打臉,照你的邏輯,ptt發文全台都 09/06 17:55
1053F:→ Reewalker: 能看見,形同作者對所有使用者設定公開權限,所以全部 09/06 17:56
1054F:→ Reewalker: 使用者都能合理使用?!同平台轉錄不具營利性文章更是 09/06 17:56
1055F:→ Reewalker: 合理範圍? 09/06 17:56
1056F:→ Reewalker: 另外在本板發發布資訊自然可以期待板友理性甚至做研究 09/06 17:56
1057F:→ Reewalker: 探討,有不成熟的板友要戰是自己的事,成年理性的行為 09/06 17:57
1058F:→ Reewalker: 人本來就要對自己行為負責,隨便扣引戰帽子妨礙資訊傳 09/06 17:58
1059F:→ Reewalker: 播絕非學術板要作的事。 09/06 17:58
1060F:推 jackliao1990: https://imgur.com/ewHmZ7p 你不需要我像教小孩一樣 09/06 18:19
1061F:→ jackliao1990: 幫你劃重點吧? 臉書只有個資可以不用問意願 因為問 09/06 18:20
1062F:→ jackliao1990: 意願這個必要步驟已經被臉書系統做完了 09/06 18:21
1063F:→ jackliao1990: 其他臉書貼文等內容 臉書並沒有正式問過轉錄意願 09/06 18:22
1064F:→ jackliao1990: 智財局明確指出 這些其他內容未經同意轉錄會觸法 09/06 18:22
1065F:→ jackliao1990: 發文時代表同意哪些權利 各網路平台會明確寫出來 09/06 18:24
1066F:推 jackliao1990: 並徵求申請帳號者同意 沒有白紙黑字條款的曲解腦補 09/06 18:27
1067F:→ jackliao1990: 是沒有根據的 所以你這些曲解腦補並沒有實際效力 09/06 18:31
1068F:推 jackliao1990: 批踢踢哪個條款說"發文即 同意轉錄"? 沒有嘛 09/06 18:36
1069F:→ Reewalker: 行政機關見解不拘束法院,請去瞭解權力分立。(說過很 09/12 11:24
1070F:→ Reewalker: 久)另外對於同平台、註明作者來源的非營利轉錄行為, 09/12 11:24
1071F:→ Reewalker: 你一直找不到實務判決,有判決就一翻兩瞪眼卻做不到, 09/12 11:24
1072F:→ Reewalker: 還不是合理使用範圍?故板規就限定由原作本人檢舉,免 09/12 11:25
1073F:→ Reewalker: 得多事之人前來,避免多事之人來亂,也跟站規無違。 09/12 11:25
1074F:→ Reewalker: 另外如果那麼喜歡被管制,請移民中國,記得一週遊戲時 09/12 11:25
1075F:→ Reewalker: 數別超過三小時,為了國家、社會,犧牲那一點個人自由 09/12 11:25
1076F:→ Reewalker: 也是應該的。 09/12 11:26
1077F:推 jackliao1990: 我講過N次 誰都可以檢舉 至於要不要提告由作者決定 09/12 14:01
1078F:→ jackliao1990: 現實中受理論文剽竊和智財侵權的檢舉時 教育部和保 09/12 14:01
1079F:→ jackliao1990: 二總隊都會接受外人的檢舉 不用作者親自檢舉 09/12 14:02
1080F:→ jackliao1990: 這樣可讓全民一起維護創新 不讓作者被竊賊蒙在鼓裡 09/12 14:02
1081F:→ jackliao1990: 我提的智財局解釋沒有牴觸法院 倒是你一直提不出法 09/12 14:02
1082F:→ jackliao1990: 院打臉智財局的判決 你提的異平台臉書例子還被打臉 09/12 14:03
1083F:→ jackliao1990: 你那麼想偷別人心血可以移民中國 當然同時你也會像 09/12 14:03
1084F:→ jackliao1990: 華為一樣因剽竊而被世界制裁 這也是你應該承受的 09/12 14:03
1085F:推 jackliao1990: 轉錄的原文引用比率=100% 絕對超過合理使用範圍 09/12 14:39
1086F:→ Reewalker: 法律早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講過N次),無罪的東西當然 09/12 14:57
1087F:→ Reewalker: 找不到判決,無罪推定到現在都不了解?法院不受行政機 09/12 14:57
1088F:→ Reewalker: 關見解拘束這個都有大法官釋字...拿不出判決來請別硬凹 09/12 14:57
1089F:→ Reewalker: 。沒事請別腦補限縮合理使用之範圍。 09/12 14:58
1090F:→ Reewalker: 限當事人檢舉這在他板也有先例。另外文革時代也是很鼓 09/12 14:58
1091F:→ Reewalker: 勵他人檢舉鬧事,你很喜歡是吧? 09/12 14:58
1092F:推 jackliao1990: 講過很久 著作權法明定合理使用有引用比例限制 09/12 15:23
1093F:→ jackliao1990: 實務判決中都有只引用原文精華卻被定罪的先例了 09/12 15:24
1094F:→ jackliao1990: 更何況你轉錄是一字不改完全照抄 這絕對超過限制 09/12 15:25
1095F:推 jackliao1990: 現實中你當然找不到判決 因為完全照抄不是合理使用 09/12 15:30
1096F:→ jackliao1990: 沒有人會一字不漏照抄還主張引用比例在合理範圍 09/12 15:32
1097F:→ jackliao1990: 另外批踢踢大部分版不用作者親自檢舉 09/12 15:34
1098F:→ jackliao1990: 公權力最高的智財警察不但不用作者親自檢舉 09/12 15:36
1099F:→ jackliao1990: 還會保護檢舉人 並提供檢舉獎金 09/12 15:36
1100F:推 jackliao1990: https://imgur.com/2DF12Bw 法院:引用須以自己創作 09/13 17:54
1101F:→ jackliao1990: 為主 本版轉錄須以他人文章為主 故不符合理使用 09/13 17:55
1102F:→ Reewalker: 找到判決再說,不然都只是你個人腦補,另外: 09/26 11:32
1103F:→ Reewalker: [新聞]陸整頓演藝圈 微博、抖音等平台聯合發自律 09/26 11:32
1104F:→ Reewalker: 那麼喜歡被管制,可能其他國家比較適合你 09/26 11:32
1105F:推 jackliao1990: 9/13就給了 智財法院106年民公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 09/26 13:49
1106F:→ jackliao1990: 判決 這篇最近的推文還敢裝瞎 視力不好請找眼科 09/26 13:51
1107F:→ jackliao1990: 法院明確表示法律上的合理使用要以自己創作為主 09/26 13:52
1108F:→ jackliao1990: 被引用的他人文章只能當輔助 故本版轉錄並不符合 09/26 13:55
1109F:→ jackliao1990: 因為本版轉錄從規定上就必須以他人文章為主 09/26 13:55
1110F:→ jackliao1990: 你的合理使用見解都是出於自己腦補 向來毫無根據 09/26 13:56
1111F:推 jackliao1990: 這麼想偷別人創意可以去"判香奈兒告輸華為"那種國家 09/26 14:00
1112F:→ Reewalker: 果然又是在亂比,那是賣酒的文案。案例跟在同平台、標 09/26 14:38
1113F:→ Reewalker: 註原作者與出處、進行閒聊非營利討論根本不同。法學論 09/26 14:39
1114F:→ Reewalker: 理基本素養還是要有。那麼喜歡管制網路平台與資訊流通 09/26 14:39
1115F:→ Reewalker: 的似乎是另一個國家... 09/26 14:39
1116F:推 jackliao1990: 果然又避重就輕 重點是法院說的合理使用跟你的不同 09/26 14:55
1117F:→ jackliao1990: 重點是要以自己創作為主 引用的內容只能當輔助 09/26 14:55
1118F:→ jackliao1990: 本版轉錄即使是閒聊也以他人文章為主 故不符合 09/26 14:57
1119F:→ jackliao1990: 照你歪理 只要自己論文沒有營利且標明引用出處就可 09/26 14:58
1120F:→ jackliao1990: 以一字不漏完全將別人論文抄到自己文章而不算剽竊? 09/26 14:58
1121F:→ jackliao1990: 如果真的認為以上抄襲法OK請移民 別留在台灣害人 09/26 15:00
1122F:推 jackliao1990: 寫過論文還敢裝不知道"全抄"和"節錄少部分"差在哪? 09/26 15:22
1123F:推 jackliao1990: 判決中的"他人文章為輔原則"是法官的法意解釋 所以 09/26 16:13
1124F:→ jackliao1990: 任何平台含PTT的引用都必須遵守"他人文章為輔"原則 09/26 16:13
1125F:→ Reewalker: 台灣本來就是法治國家,自己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別亂扣帽 11/23 13:10
1126F:→ Reewalker: 子。那樣比較文革時期的作法,建議移民中國比較合適。 11/23 13:11
1127F:推 jackliao1990: 寫不出原創文章所以只能抄別人的就承認ﴠOK? 11/23 17:14
1128F:→ jackliao1990: 這麼想盜文請移民中國 那邊一堆未經同意就剽竊 11/23 17:14
1129F:→ jackliao1990: 不只台灣實務判決 他人為輔原則在其他民主國家如美 11/23 17:16
1130F:→ jackliao1990: 日也是法學界共識 這準則適用所有著作而非個案 11/23 17:17
1131F:→ jackliao1990: https://imgur.com/x69RJ1T 11/23 17:19
1132F:→ jackliao1990: 另外著作權法36條說:約定不明之處須推定為未讓與 11/23 17:19
1133F:推 jackliao1990: 因此即使作者沒寫明是否同意轉錄 你也不能直接視 11/23 17:21
1134F:→ jackliao1990: 為作者默認同意ﴠ法律上沒寫明不等於同意轉讓 11/23 17:22
1135F:→ Reewalker: 著作權法52、57、61條都有合理使用範圍,以前就講過了 12/13 13:10
1136F:→ Reewalker: 。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亂腦補限縮。 12/13 13:10
1137F:→ Reewalker: 另外舉證有分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隨便補風 12/13 13:10
1138F:→ Reewalker: 捉影就去檢舉那跟文革時代沒啥兩樣。也不符法治! 12/13 13:10
1139F:推 jackliao1990: 前面講過轉錄這種全文複製已超過著作權法65條的合 12/13 13:56
1140F:→ jackliao1990: 理引用比例,實例有過只引用精華部份被判有罪,另 12/13 13:56
1141F:→ jackliao1990: 外著作權法36.3條說作者未寫明視為未讓與,腦補同 12/13 13:57
1142F:→ jackliao1990: 意才是違反法治 12/13 13:57
1143F:→ Reewalker: 同一平台轉錄,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根本沒有提供, 12/13 17:55
1144F:→ Reewalker: 罪刑法定跟無罪推定這些基本原則都不去瞭解。論證相當 12/13 17:55
1145F:→ Reewalker: 薄弱。難怪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都不懂就跑去 12/13 17:56
1146F:→ Reewalker: 亂檢舉,以為還在搞文革?你的法治理想比較接近中國。 12/13 17:56
1147F:→ Reewalker: 實在是沒有討論下去的價值... 12/13 17:56
1148F:推 jackliao1990: 65條的判斷基準包括引用比例 營利不是唯一基準 12/13 18:17
1149F:→ jackliao1990: https://imgur.com/2vCDIst 法條老是只看自己想看的 12/13 18:20
1150F:→ jackliao1990: 不去了解"原創比例"而斷章取義 這種論證才薄弱 12/13 18:21
1151F:→ jackliao1990: 照你邏輯 只要研究無法營利 誰都可以將別人論文全部 12/13 18:24
1152F:→ jackliao1990: 一字不差抄進自己論文 大家都用這種方式畢業好了 12/13 18:26
1153F:推 jackliao1990: 52條說即使有正當目的 引用仍需在"合理範圍"內 12/13 18:37
1154F:→ jackliao1990: 所以即使是非營利研究用 也不能毫無節制全文抄襲 12/13 18:38
1155F:推 jackliao1990: 面對智財局/法官解釋只會裝瞎抹紅 這種討論才沒價值 12/13 18:47
1156F:→ Reewalker: 無罪的東西你當然找不到實務判決,千言萬語不如實務一 12/13 19:37
1157F:→ Reewalker: 則。再亂凹亂腦補就沒意義了。 12/13 19:38
1158F:→ Reewalker: 建議先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開始瞭解,包括罪刑法定、 12/13 19:39
1159F:→ Reewalker: 無罪推定還有法律明確原則。不要再堅持你那中國式的法 12/13 19:39
1160F:→ Reewalker: 治中國式的民主了,其他的懶得陪你跳針。 12/13 19:39
1161F:推 jackliao1990: 你跳針了老半天還是不敢面對引用比例這基準 12/13 20:46
1162F:→ jackliao1990: 你的"無營利至上"如果成立 那麼全台灣論文抄襲案都 12/13 20:47
1163F:→ jackliao1990: 會無罪 因為被告都學你跳針研究用即可 任何學生依照 12/13 20:50
1164F:→ jackliao1990: 著作權法52條都可以用研究當藉口一字不漏抄襲了 12/13 20:51
1165F:推 jackliao1990: 這種若算合理使用 現實中大家早就抄爽爽 12/13 21:02
1166F:→ jackliao1990: 建議先從引用的定義去了解 包括他人著作為輔原則 12/13 21:06
1167F:→ jackliao1990: 跳針扣帽子不敢面對質疑 只是凸顯你心虛而已 12/13 21:07
1168F:→ totenkopf001: 能不能來個三振條款? 每次都一堆故意來鬧的文章 12/14 07:46
1169F:→ totenkopf001: 我看桶了也沒人在怕阿 12/14 07:47
1170F:→ Reewalker: 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腦補,懶得回應。法官極力維護合理 12/14 08:52
1171F:→ Reewalker: 使用範圍,妳在那亂解釋亂破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有 12/14 08:54
1172F:→ Reewalker: 去瞭解了嗎? 12/14 08:54
1173F:推 mikamikan: 痾.....你真的知道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嗎..... 12/14 10:54
1174F:→ mikamikan: 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詮釋 本來就是由主管機關和法院透過 12/14 10:56
1175F:→ mikamikan: 具體的事實認定以及涵攝來進行 法院擁有最後的詮釋權 12/14 11:01
1176F:→ mikamikan: 看上面一堆硬凹 真的不覺得你懂法律 12/14 11:02
1177F:推 jackliao1990: 攤手 判決書早給了 法官就跟智財局解釋一樣不會只 12/14 12:07
1178F:→ jackliao1990: 看營利 而是原創比例也看 他還睜眼說瞎話 12/14 12:07
1179F:→ jackliao1990: 請搞清楚 智財法官維護的是原創性ok? 12/14 12:09
1180F:推 vandervaal: 回m大,這就是他的固有行為模式,顧左右而言他 12/14 12:20
1181F:→ vandervaal: 如果隨他起舞的話焦點就會被模糊掉 12/14 12:22
1182F:推 vandervaal: 很好奇板規31的檢舉無效次數要怎麼算? 12/14 13:22
1183F:→ vandervaal: 是依照受理後判決次數算還是檢舉推文數量來算? 12/14 13:24
1184F:→ vandervaal: 對於某人浮濫檢舉覺得很無言,之後看到他違反板規時 12/14 21:15
1185F:→ vandervaal: 如果檢舉的成我一定會檢舉 12/14 21:15
1186F:推 mikamikan: 你說的那種模式 突然有很強烈的既視感 後來想想好像滿 12/15 01:36
1187F:→ mikamikan: 常在法院看到的 不喜歡找律師 也不稍微利用司法院的檢 12/15 01:37
1188F:→ mikamikan: 索系統 全憑自己亂解釋各種構成要件 亂告一通結果敗訴 12/15 01:39
1189F:→ mikamikan: 了 才在罵法官恐龍 然後就挾怨聲請評鑑(還聽過恐嚇法官 12/15 01:40
1190F:推 jackliao1990: 他那種想不勞而獲的心態在共產國家很常見 辯不贏 12/18 10:03
1191F:→ jackliao1990: 人的他只會嗆移民中國 但其實盜版猖獗的西岸才適 12/18 10:03
1192F:→ jackliao1990: 合他xd 12/18 10:03
1193F:→ Reewalker: 民主法治國底下,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解釋是不可以隨便 01/21 12:58
1194F:→ Reewalker: 比附類推。反之,保障人民權利則可。某J現在是要限縮 01/21 12:58
1195F:→ Reewalker: 人民合理使用範圍的權利,就不能隨便找情形差很大的實 01/21 12:58
1196F:→ Reewalker: 務判決亂比附。這些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之前都已經說 01/21 12:58
1197F:→ Reewalker: 過了。 01/21 12:59
1198F:→ Reewalker: 故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 01/21 12:59
1199F:→ Reewalker: 請找出來。(找不出來當然就是無罪)。 01/21 12:59
1200F:推 jackliao1990: 你做的法條解釋是在侵害他人的權益(智財) 在民主國 01/21 19:15
1201F:→ jackliao1990: 家裡面 這也不能隨便腦補的 謝謝 01/21 19:16
1202F:→ jackliao1990: 另外台灣近年的智財修法都是在限縮合理使用範圍 01/21 19:17
1203F:→ jackliao1990: 這也符合其他民主國家如美日的趨勢:保護創作心血 01/21 19:18
1204F:推 jackliao1990: https://imgur.com/RgT31Bq 智財局和智財法院的解釋 01/21 19:21
1205F:→ jackliao1990: 效力有著作權法65條明文保障(如截圖 你裝瞎是沒用的 01/21 19:23
1206F:推 jackliao1990: 前面已經舉論文反例打臉"註明出處/非營利無罪論" 01/21 19:38
1207F:推 jackliao1990: 實務上也沒有論文抄襲案因有註明出處+非營利而脫罪 01/21 19:41
1208F:→ Reewalker: 妳的法學解釋比較接近中國那邊。罪刑法定到現在都沒弄 01/22 10:57
1209F:→ Reewalker: 清楚。認定是否違法是限制人民權利,解釋自然不可胡亂 01/22 10:57
1210F:→ Reewalker: 類推比附。反之,認定合理使用範圍就是相反操作,這是 01/22 10:58
1211F:→ Reewalker: 民主法治國相當基本再基本的原則。麻煩別再拿對岸那套 01/22 10:59
1212F:→ Reewalker: 過來。自己去查國內學術著作。 01/22 10:59
1213F:→ Reewalker: 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 01/22 10:59
1214F:→ Reewalker: 就是找不出來,論證不足。請勿腦補構成要件。 01/22 10:59
1215F:推 jackliao1990: 1.文章是作者寫的 屬於作者的言論 不是你的言論 01/22 19:16
1216F:→ jackliao1990: “決定著作的利用方式”是作者的言論自由 不是你的 01/22 19:17
1217F:→ jackliao1990: 合理使用影響的是作者的言論自由 所以你腦補合理範 01/22 19:17
1218F:→ jackliao1990: 圍才是在限縮自由 違反民主法治 01/22 19:18
1219F:推 jackliao1990: 2.我國屬於歐陸法系 此法系下 判例的約束力<法律 01/22 19:24
1220F:→ jackliao1990: 判例只當作參考不是聖旨 因此判例重要的是法條解釋 01/22 19:25
1221F:→ jackliao1990: 而不是判例個別情況 01/22 19:25
1222F:→ jackliao1990: 3.沒問作者 你不可能保證此平台文章一定非營利 01/22 19:26
1223F:→ jackliao1990: 4.註明出處只是人格權 你還侵害了散布權等其他權益 01/22 19:27
1224F:→ Reewalker: 法律條文就有規範到合理使用範圍,是你肆意作出無謂限 01/24 12:43
1225F:→ Reewalker: 制。侵害了其他權益云云更是自行腦補。請拿出實務證明 01/24 12:43
1226F:→ Reewalker: 。民主法治國受到十九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影響, 01/24 12:43
1227F:→ Reewalker: 尤重個人權利的保障。故違法的行為認定需要罪刑法定、 01/24 12:43
1228F:→ Reewalker: 法律明確等法治國法律原則為前提。而不是以保護多數人 01/24 12:44
1229F:→ Reewalker: 權益為由放任國家侵害個人權利,那比較像極權國家的行 01/24 12:44
1230F:→ Reewalker: 為,口口聲聲以國家社會利益為由侵害人權。 01/24 12:44
1231F:→ Reewalker: 你嘴巴歐陸法系,法律解釋方法卻比較像中國。麻煩拿出 01/24 12:45
1232F:→ Reewalker: 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 01/24 12:45
1233F:→ Reewalker: 不要再曲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了。 01/24 12:45
1234F:推 jackliao1990: 1.主張言論自由的前提是 言論所有權屬於你 01/24 17:45
1235F:→ jackliao1990: 原文是作者寫的 屬於作者的言論 權益屬於作者 01/24 17:46
1236F:→ jackliao1990: 不屬於你的言論還扯言論自由 你前提就站不住腳了 01/24 17:46
1237F:→ jackliao1990: 你說法類似竊賊聲索使用贓物的特權 極權國家常見 01/24 17:46
1238F:→ jackliao1990: 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三點有說 01/24 17:47
1239F:→ jackliao1990: 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 附有尊重他人權利的責任 01/24 17:48
1240F:→ jackliao1990: 私人文章不是公共財 故你試圖侵權才是違反普世價值 01/24 17:48
1241F:→ jackliao1990: 3.引用比例明寫在著作權法65條合理使用基準中 01/24 17:49
1242F:→ jackliao1990: 相關判例早給了 裝瞎跳針不會增加你的說服力 01/24 17:49
1243F:→ Reewalker: 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 01/25 12:44
1244F:→ Reewalker: 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 01/25 12:44
1245F:→ Reewalker: 論證,別亂以多數人、國家社會利益當作限制個人權利的 01/25 12:45
1246F:→ Reewalker: 藉口。現代法治國思想就是如此,喜歡中國那套可以移民 01/25 12:45
1247F:→ Reewalker: 對岸。不然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 01/25 12:45
1248F:→ Reewalker: 實務判決請拿出來。 01/25 12:46
1249F:→ Reewalker: 另外,沒憑沒據就推斷營利。違反無罪推定。這是極權國 01/25 12:46
1250F:→ Reewalker: 家的作法,意識型態很中國。 01/25 12:47
1251F:→ jackliao1990: 1.你已經承認營利判定要有根據 為此轉文前一定要先 01/25 18:02
1252F:→ jackliao1990: 問作者本人以取得依據 感謝你親自送頭力挺板規xd 01/25 18:03
1253F:→ jackliao1990: 2.你滿口"專心討論別針對個人"卻在本串不斷顧左右而 01/25 18:03
1254F:→ jackliao1990: 言他並扣人帽子 請身體力行別自打嘴巴 01/25 18:04
1255F:→ jackliao1990: 3.私人文章是私有財 作者沒有為他人私慾犧牲的義務 01/25 18:04
1256F:→ jackliao1990: 你不尊重作者並用歪理強徵作者權利 就是在親自示範 01/25 18:05
1257F:→ jackliao1990: 極權政府如何用歪理劫收百姓權益 這違反民主法治 01/25 18:05
1258F:→ jackliao1990: 4.不懂大陸法系可以去複習中學公民 01/25 18:06
1259F:→ Reewalker: 痾.....你真的知道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嗎.....對於具 01/26 12:54
1260F:→ Reewalker: 體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涵攝,法院擁有最後的詮釋權。提 01/26 12:54
1261F:→ Reewalker: 很久的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 01/26 12:55
1262F:→ Reewalker: 判決請找出來先。 01/26 12:56
1263F:→ Reewalker: 這麼久了連民主法治國底下的法律原則都不去弄清楚,只 01/26 12:56
1264F:→ Reewalker: 會學極權國家那套腦補入罪?國內學術論作至少看一看吧 01/26 12:56
1265F:→ Reewalker: 。講不聽再說也無實益= = 01/26 12:56
1266F:→ jackliao1990: 你既然同意營利判定要有根據 就不要沒問作者即擅自 01/26 18:29
1267F:→ jackliao1990: 腦補文章非營利 請回去看自己說了什麼 別自打嘴巴 01/26 18:29
1268F:→ jackliao1990: 不是作者的你再怎麼跳針 非營利終究只是猜測 01/26 18:30
1269F:→ jackliao1990: 沒有問過作者 你不可能完全排除營利的可能性 01/26 18:30
1270F:→ jackliao1990: 只要你無法證明轉文者都會讀心術 板規就是對的 01/26 18:30
1271F:→ Reewalker: 又是極權國家的思想。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自行查詢。 01/26 18:51
1272F:→ Reewalker: 不喜歡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建議移民對岸。不予回應 01/26 18:51
1273F:推 jackliao1990: 講過N遍 著作權法36條有說 未註明的著作權授權需推 01/26 19:17
1274F:→ jackliao1990: 定為未讓與 你沒有確鑿證據就逕自腦補侵犯他人權利 01/26 19:19
1275F:→ jackliao1990: 這種才是極權國家的操作 違反民主法治運作規則 01/26 19:21
1276F:→ jackliao1990: 這裡不是中國 要徵收別人權益之前須提供確鑿證據 01/26 19:26
1277F:推 jackliao1990: 批踢踢都要求要先問作者意願 不能接受可以去中國 01/27 08:58
1278F:→ jackliao1990: 盜版平台 01/27 08:58
1279F:→ Reewalker: 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情形對他人 01/27 13:03
1280F:→ Reewalker: 權利干預程度跟其他合理使用範圍的情形一致甚至更低。 01/27 13:03
1281F:→ Reewalker: 故根本就是合理使用。也難怪某j到現在都還找不到實務 01/27 13:04
1282F:→ Reewalker: 判決。根本無罪的東西,板規當然不可限縮合理使用的權 01/27 13:05
1283F:→ Reewalker: 利範圍,實屬當然。至於法治思想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人 01/27 13:05
1284F:→ Reewalker: ,懶得理會= = 01/27 13:06
1285F:→ jackliao1990: 又在跳針註明出處 https://imgur.com/wYKqhzX 01/27 18:39
1286F:→ jackliao1990: 函釋:註明出處僅是法律義務,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 01/27 18:39
1287F:→ jackliao1990: 擴大合理使用會侵害作者權利 要限縮作者權利就必須 01/27 18:41
1288F:→ jackliao1990: 完全排除作者營利的可能性 而這不可能繞開詢問作者 01/27 18:41
1289F:→ jackliao1990: 因此你凹了3年還是無法保證文章絕無可能營利 01/27 18:44
1290F:→ jackliao1990: 試圖限縮別人自由權利的是你 是你要提供限縮的根據 01/27 18:46
1291F:→ jackliao1990: 另外你每次哭說懶得理 每次都自打嘴巴 早沒可信度XD 01/27 18:48
1292F:→ Reewalker: 所以某J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的且非 01/28 13:01
1293F:→ Reewalker: 營利使用案例實務判決,也不肯去瞭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 01/28 13:01
1294F:→ Reewalker: 律原則,實在沒有回應必要.... 01/28 13:02
1295F:→ Reewalker: 講那麼久,想法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思想。難道真的無可 01/28 13:09
1296F:→ Reewalker: 救= = 01/28 13:09
1297F:→ jackliao1990: 要改板規的又不是我 要限縮作者權利的是你又不是我 01/28 19:58
1298F:→ jackliao1990: 還沒確定沒營利就想強迫作者讓出權利 這跟極權政府 01/28 20:02
1299F:→ jackliao1990: 在證據不足時 就強行割韭菜的思維一樣 未問即判 01/28 20:04
1300F:→ jackliao1990: 當成文法國家的公民這麼久還幻想自己活在判例法國家 01/28 20:07
1301F:→ jackliao1990: 連"沒營利的著作也受著作權保護"的常識也沒有 01/28 20:09
1302F:→ jackliao1990: 批踢踢都要求先問作者 不接受就換平台 這裡不適合你 01/28 20:13
1303F:推 vandervaal: 既然都說沒有回應的必要,還回那麼多 02/13 00:03
1304F:→ vandervaal: 然後講了這麼多也改變不了什麼,這只是在意氣用事吧 02/13 00:03
1305F:→ Reewalker: 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X。到現在還找不到 02/22 13:05
1306F:→ Reewalker: 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該。到現在還找不到 02/22 13:06
1307F:→ Reewalker: 同平台的實務案例,論證完全不成立... 02/22 13:06
1308F:→ Reewalker: 本以為多個人了解民主法治國原則也是好事。沒想到這麼 02/22 13:06
1309F:→ Reewalker: 久,思想還請停留在極權國家嚴刑峻法那套,國內一堆學 02/22 13:07
1310F:→ Reewalker: 術著作也不去看還想影響板規改革,台灣已經民主了... 02/22 13:07
1311F:→ Reewalker: 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麻煩拿出實務判決做依據 02/22 13:08
1312F:→ Reewalker: 另外私人侵害作者權利是個人與個人之間,與憲法保障個 02/22 13:18
1313F:→ Reewalker: 人權利是限制國家對人民的行為。這點法學基礎麻煩先去 02/22 13:18
1314F:→ Reewalker: 搞清楚。不懂法律原則也別亂腦補 02/22 13:18
1315F:推 jackliao1990: 1.根據著作權法 跨/同平台轉錄都需經過作者同意 02/22 23:38
1316F:→ jackliao1990: 2.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你的判例至上論完全不成立 02/22 23:38
1317F:→ jackliao1990: 3.本以為"用別人東西要先問人"是民主國家基本常識 02/22 23:39
1318F:→ jackliao1990: 沒想到這麼久思想還是學共產國家 想不勞而獲 02/22 23:39
1319F:→ jackliao1990: 著作權已經是普世價值了還無視著作權法條及函釋 02/22 23:39
1320F:→ jackliao1990: 4.你論證都建立在腦補作者意圖 法律上這沒有效力 02/22 23:40
1321F:→ jackliao1990: 5.就是因為文章是私權 所以使用私有財時要取得同意 02/22 23:41
1322F:推 jackliao1990: 屬著作權法私法自治 請勿自打臉扯著作權法以外法律 02/22 23:51
1323F:→ Reewalker: 基本權保障是原則上限制國家侵害人民,而非個人與個人 02/23 13:04
1324F:→ Reewalker: 間。質言之,國家不可以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為由認定人 02/23 13:04
1325F:→ Reewalker: 民違法,要有明確得法規範與嚴謹法學論證,不懂可以去 02/23 13:06
1326F:→ Reewalker: 翻國內學術著作,例如蔡宗珍或其他學者,而非亂腦補。 02/23 13:07
1327F:→ Reewalker: 故若還在合理使用範圍裡面,根本構不成侵權。又不是極 02/23 13:08
1328F:→ Reewalker: 權國家,在沒有基本權制度保障下胡亂腦補違法侵權。 02/23 13:09
1329F:→ Reewalker: 請拿出同平台、完整著名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論證。 02/23 13:09
1330F:→ Reewalker: 否則你的論證都是失敗的。請別亂以極權國家的觀念腦補 02/23 13:09
1331F:→ Reewalker: 民主法治國化的法律原則,意氣用事解決不了問題。不懂 02/23 13:10
1332F:→ Reewalker: 就去翻書、找實務判決。 02/23 13:10
1333F:推 jackliao1990: 又在凹了 "憲法不干涉私權"被你曲解成"私權不受保護 02/24 22:50
1334F:→ jackliao1990: 請搞清楚 雖然憲法不介入私權但是私權還有私法保護 02/24 22:51
1335F:→ jackliao1990: 私權糾紛由私法處理 而憲法不干涉私法怎麼處理私權 02/24 22:52
1336F:→ jackliao1990: 你自己提憲法不介入私權還主張私權不用以私法為準 02/24 22:53
1337F:→ jackliao1990: 除了無視私法-著作權法 你還自打臉地用憲法處理私權 02/24 22:53
1338F:→ jackliao1990: 自己說文章是私有權還把它當成公有財一樣任意使用 02/24 22:53
1339F:→ jackliao1990: 請回憶你說了什麼 你現在說的都在打臉你之前的論證 02/24 22:54
1340F:→ jackliao1990: 私權案件看的是實際契約 腦補對方意願沒有法律效力 02/24 22:55
1341F:→ jackliao1990: 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 法條才是基準 請勿裝瞎 02/24 22:55
1342F:→ Reewalker: 現在法律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類似的情形當然可以類似 02/28 17:03
1343F:→ Reewalker: 比附,因為這是有利人民的解釋。但如果要限縮合理使用 02/28 17:03
1344F:→ Reewalker: 範圍,就要有嚴謹的法學論證。法院有最後的闡釋權。這 02/28 17:04
1345F:→ Reewalker: 也是避免政府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等理由隨意侵犯人民的 02/28 17:04
1346F:→ Reewalker: 權利。所以你的論證必須有相同網路平台、非營利、完整 02/28 17:04
1347F:→ Reewalker: 著名出處的實務作支持。不然民主法治國家,不太能容許 02/28 17:04
1348F:→ Reewalker: 腦補違法情事。 02/28 17:05
1349F:→ Reewalker: 閒聊文章而已,跟新聞差不多。程度根本就是合理使用範 02/28 17:05
1350F:→ Reewalker: 圍甚至更輕。這也要用極權國家的嚴刑峻法看待,西方的 02/28 17:05
1351F:→ Reewalker: 民主真的不適合你。 02/28 17:06
1352F:→ jackliao1990: 1.前面已給法院解釋:引用他人部分只能當本文的附屬 02/28 20:44
1353F:→ jackliao1990: 此原則是法學界通說 不懂可去看半田正夫等人著作 02/28 20:45
1354F:→ jackliao1990: 本板轉文僅心得屬自我創作 比例過低且非文章主體 02/28 20:45
1355F:→ jackliao1990: 如果沒營利就可不管引用比例 那論文全抄都是合法 02/28 20:45
1356F:→ jackliao1990: 2.前面已給"歷史評析非新聞"的法官解釋 請別裝瞎 02/28 20:46
1357F:→ jackliao1990: 3.既然提私人文是私權就別學西岸把私財當公有財並強 02/28 20:46
1358F:→ jackliao1990: 迫轉讓 根據所有權絕對和私法自治原則 私權案件以實 02/28 20:46
1359F:→ jackliao1990: 際契約為準 沒寫在契約的乙方意圖腦補沒有法律效力 02/28 20:47
1360F:→ jackliao1990: 以上常識早寫在法國民法典 思惟請別落後時代200年 02/28 20:48
1361F:→ Reewalker: 講那麼多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明出處,非營 03/01 08:50
1362F:→ Reewalker: 的實務判決,論證失敗。轉錄文章跟新聞一樣都是在合理 03/01 08:50
1363F:→ Reewalker: 使用範圍之內。想對合理使用範圍限縮,論證要嚴謹,請 03/01 08:51
1364F:→ Reewalker: 別拿情形跟轉錄ppt文章差很遠的實務判決雞毛當令箭,臺 03/01 08:51
1365F:→ Reewalker: 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不懂請去翻國內學術著作,謝謝。 03/01 08:52
1366F:→ Reewalker: 除非原作者有載明不可轉錄,否則板規不應隨意去限制人 03/01 08:52
1367F:→ Reewalker: 民資訊傳播流通。是以板規改成由僅限原作者方為合理。 03/01 08:53
1368F:→ jackliao1990: 1.凹這麼久你還是無法保證文章沒營利 著作權法36條 03/01 21:30
1369F:→ jackliao1990: 有說:如果作者沒表態則視同作者未轉讓 因此你建立在 03/01 21:31
1370F:→ jackliao1990: 在腦補作者意圖的論證完全失敗 證明作者意圖和沒營 03/01 21:32
1371F:→ jackliao1990: 利都一定要實際問作者 故板規正確 03/01 21:33
1372F:→ jackliao1990: 2.除非為公有財否則他人不能干涉私權 你自己說本板 03/01 21:34
1373F:→ jackliao1990: 文為閒聊廢文+私有財 故你已經打臉自己的論證 03/01 21:35
1374F:→ jackliao1990: 你自己認為是廢文 法官也就沒有強迫轉讓的必要 畢竟 03/01 21:36
1375F:→ jackliao1990: 強迫私財轉讓會傷害人權 論證必須無瑕疵 03/01 21:37
1376F:→ Reewalker: 還推定營利耶?腦袋還留在極權時代?民主法治國無罪推 03/02 12:52
1377F:→ Reewalker: 定等法律原則到現在都不懂? 03/02 12:52
1378F:→ Reewalker: 那判決判斷違法的重點是在用在營利,跟一般歷史閒聊文 03/02 12:52
1379F:→ Reewalker: 天差地遠。麻煩回去好好看。不要雞毛當令箭,無限上綱 03/02 12:53
1380F:→ Reewalker: 就算是歷史閒聊文章,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 03/02 12:53
1381F:→ Reewalker: 明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只會拿情形差很遠的判決斷 03/02 12:53
1382F:→ Reewalker: 章取義。盲目崇拜極權國家的嚴刑峻罰,民主法治國的法 03/02 12:54
1383F:→ Reewalker: 律原則都不去弄懂,到現在還在有罪推定.... 03/02 12:54
1384F:→ Reewalker: 板規可以禁止廣告文、商業文章。你連歷史閒聊文章也要 03/02 13:12
1385F:→ Reewalker: 禁?真的太專制了,且是無限上綱。 03/02 13:12
1386F:→ jackliao1990: 1.那判決針對所有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如引用比例等皆 03/02 21:14
1387F:→ jackliao1990: 判定違法 並非特別針對營利 請勿選擇性裝瞎 03/02 21:15
1388F:→ jackliao1990: 2.要強迫私權轉讓 依法須證明該私財為重要公共財 你 03/02 21:15
1389F:→ jackliao1990: 自己說是閒聊文又不斷貶低本板文的價值 可見本板文 03/02 21:16
1390F:→ jackliao1990: 章並沒有重要到需要特地為你干涉作者的基本權利 03/02 21:16
1391F:→ jackliao1990: 3.既然知道憲法不干涉私法自治 那就不要無視契約的 03/02 21:17
1392F:→ jackliao1990: 法效 法庭看的是具體契約 意圖揣測不能當證據 03/02 21:17
1393F:→ jackliao1990: 4.板規根本沒提到廣告和商業文 請勿信口開河 03/02 21:17
1394F:→ Reewalker: 你到處轉錄新聞也沒看你在管比例云云。合理使用範圍的 03/03 12:43
1395F:→ Reewalker: 解釋可以類推。學術論證當然是以性質、權益干預程度為 03/03 12:45
1396F:→ Reewalker: 衡量。新聞可以,歷史閒聊文章當然也行。 03/03 12:45
1397F:→ Reewalker: 不然你到現在為何找不到正確的實務見解當作論證依據? 03/03 12:46
1398F:→ Reewalker: 只會拿情形天差地遠的法院判決雞毛當令箭?時間證明一 03/03 12:46
1399F:→ Reewalker: 切,你就是找不到。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請拿出講很多次 03/03 12:47
1400F:→ Reewalker: 的正確的實務判決作依據。 03/03 12:47
1401F:→ Reewalker: 更別說這麼久了你對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的了解還是一 03/03 12:48
1402F:→ Reewalker: 塌糊塗.... 03/03 12:49
1403F:→ jackliao1990: 1.第9條和61條說的是非評析性的純時事新聞 然而歷史 03/03 20:34
1404F:→ jackliao1990: 評析在判例中已被法官認證不算時事新聞 本板歷史討 03/03 20:35
1405F:→ jackliao1990: 論多不是時事且夾雜分析評論 並非只陳述事實的新聞 03/03 20:35
1406F:→ jackliao1990: 故兩者是兩回事 https://i.imgur.com/kqC5kn3.png 03/03 20:36
1407F:→ jackliao1990: 2.罪刑法定的適用對象是國家與私人之間 因此你把它 03/03 20:36
1408F:→ jackliao1990: 用在私人間(你自己說的)的民事糾紛時就已經自打臉 03/03 20:37
1409F:→ jackliao1990: 3.侵害著作權除了刑責還有民事責任 而罪刑法定適用 03/03 20:38
1410F:→ jackliao1990: 的是刑責 故如果碰到無刑責的民事侵害行為 作者仍可 03/03 20:39
1411F:→ jackliao1990: 依著作權法主張民事賠償 03/03 20:39
1412F:→ Reewalker: 1.你找的是判決不是實務判例。實質拘束力為何自己查證 03/04 08:09
1413F:→ Reewalker: 2.就算是該判決,法官也是嚴謹認定,不像你腦補違法。 03/04 08:09
1414F:→ Reewalker: 請勿選擇性裝瞎。 03/04 08:09
1415F:→ Reewalker: 3.判決就是沒有判例的實質拘束力,所以論證就需要真的 03/04 08:10
1416F:→ Reewalker: 在PTT轉錄文章或是貼近的具體案例才有說服力,已經作 03/04 08:11
1417F:→ Reewalker: 成報導在電視台播送跟在PTT轉錄根本天差地遠。論證不足 03/04 08:11
1418F:→ Reewalker: 。但你就是找不到該找的判例,因為根本無罪。其干預他 03/04 08:13
1419F:→ Reewalker: 人法益程度與合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實務當然不會 03/04 08:13
1420F:→ Reewalker: 有判例。 03/04 08:13
1421F:→ jackliao1990: 1.我國是成文法國家 就算是判例也是受法律約束 故你 03/04 20:31
1422F:→ jackliao1990: 不能對法條(如著作權法36條)選擇性裝瞎 03/04 20:31
1423F:→ jackliao1990: 2.你自己都承認報導跟本板討論天差地別 故你把本板 03/04 20:32
1424F:→ jackliao1990: 討論硬凹成新聞的論證已經失敗 再度達成自打臉成就 03/04 20:32
1425F:→ jackliao1990: 3.著作權法開放的是"時事" 適用的是最近發生的事件 03/04 20:33
1426F:→ jackliao1990: 而不是本板討論的陳年往事 03/04 20:33
1427F:→ jackliao1990: 4.所有權絕對是民法基本原則 故任何干涉私財的論證 03/04 20:34
1428F:→ jackliao1990: 都必須嚴謹 請勿張冠李戴隨便亂凹 03/04 20:34
1429F:→ Reewalker: 最高法院判例的實質效力,還有判例跟判決在實務上又有 03/07 12:58
1430F:→ Reewalker: 何不同,請自己去查證...。另外民事只有當事人能主張, 03/07 12:58
1431F:→ Reewalker: 與你無關。 但只要是在合理使用範圍,民刑事都不會有事 03/07 12:59
1432F:→ Reewalker: 轉錄歷史閒聊文章跟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 03/07 12:59
1433F:→ Reewalker: 論述都是在合理使用範圍。 03/07 13:01
1434F:→ Reewalker: 最好的證明是你一直找不到轉錄批踢踢閒聊文章的實務見 03/07 13:01
1435F:→ Reewalker: 解,只會拿不相干的判決雞毛當令箭...法規未盡之處法院 03/07 13:02
1436F:→ Reewalker: 有最後的闡釋權。 03/07 13:02
1437F:→ Reewalker: 還有你連基本原則跟憲法基本權都搞不清楚...多讀書吧.. 03/07 13:04
1438F:→ jackliao1990: 1.果然發現自打臉後就把歷史和時事新聞從天差地遠改 03/07 22:37
1439F:→ jackliao1990: 成可類比XD 新聞(陳述事實)和討論(主觀見解)性質上 03/07 22:37
1440F:→ jackliao1990: 根本不同 況且時事文偏離板旨應發在他板 03/07 22:38
1441F:→ jackliao1990: 2.法條開放的是當下時事不是歷史 請勿像3/2推文一樣 03/07 22:38
1442F:→ jackliao1990: 腦補不存在的規定 03/07 22:38
1443F:→ jackliao1990: 3.你主張著作權是私人之間 當然以民事為主 當事人當 03/07 22:39
1444F:→ jackliao1990: 然能對著作侵權主張民事賠償 民事實務以契約為準 03/07 22:40
1445F:→ jackliao1990: 契約沒寫明/拿不出同意紀錄 依法推定為未授權 03/07 22:41
1446F:→ jackliao1990: 4.憲法管的是國家私人間權利 不干涉私人間權利自治 03/07 22:42
1447F:→ Reewalker: 所以你就是找不到轉錄Ptt閒聊文章或是近似的實務案例? 03/08 13:07
1448F:→ Reewalker: 有利人民的解釋可以類推。違法的認定就需要嚴謹論證, 03/08 13:08
1449F:→ Reewalker: 避免國家肆意以保護他人權利等理由濫害人權。程度與合 03/08 13:11
1450F:→ Reewalker: 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的情形當然可以比附。回去還是 03/08 13:11
1451F:→ Reewalker: 多讀一點國內法學著作吧,尤其是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 03/08 13:11
1452F:→ jackliao1990: 文章的所有權屬於作者 故有利人民的判定等於保護權 03/08 20:10
1453F:→ jackliao1990: 利擁有者的判定 私人文屬於私人間糾紛(你自己說過) 03/08 20:10
1454F:→ jackliao1990: 法庭會基於所有權絕對和私法自治原則 以契約為準 保 03/08 20:10
1455F:→ jackliao1990: 護作者私權不受到私人侵害 拿不出授權紀錄的你只能 03/08 20:10
1456F:→ jackliao1990: 提沒寫在契約上的腦補 這在民事實務上是沒效力的 03/08 20:11
1457F:→ Reewalker: 合理使用範圍內民刑事都沒有問題。找不到ptt的判決麻煩 03/09 12:58
1458F:→ Reewalker: 國內法學著作請多看。民主法治國家對違法認定是嚴謹論 03/09 12:58
1459F:→ Reewalker: 證,不是腦補亂凹。又不是中國那種極權國家.... 03/09 12:58
1460F:→ jackliao1990: 嚴謹論證並不是像你把歷史凹成時事、新聞曲解成討論 03/09 21:33
1461F:→ jackliao1990: 授權須清楚寫出來 契約如果不明確 依法視為未同意 03/09 21:34
1462F:→ jackliao1990: 法庭上不得隨便亂腦補契約沒有的東西 把私人權益當 03/09 21:34
1463F:→ jackliao1990: 韭菜的獨裁國家才會用腦補猜測收割私有財 03/09 21:35
1464F:→ A6: #1YEBMwKV (historia) stantheman 針對性挑釁 03/22 14:49
1465F:推 agwoof986: 藩屬國跟殖民差不多嗎 04/27 22:58
※DarthCod 於 05/11/2022 17:38:21 將推薦值歸零
1466F:推 HarunoYukino: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一個星期為準。 11/14 10:56
1467F:→ HarunoYukino: 請問至今為11/14 一週(11/7)以前不處理了? 11/14 10:58
1468F:推 BASICA: #1ZfGUgaO 這是一篇廢文 固定由此網友張貼類似文章 12/23 14:22
1469F:→ BASICA: #1Zf5JYaL 這是另一篇廢文,板主看過覺得怎麼樣? 12/23 14:23
1470F:→ BASICA: 跟歷史扯的上關係嗎? 12/23 14:24
1471F:→ BASICA: 版上只留下與歷史相關聯的,我的意思是那兩帖無歷史學意義 12/23 14:33
1472F:推 BASICA: 對不起,我發錯欄位了,晚些些補正 12/23 18:51
1473F:推 BASICA: 再次道歉,我晚點補正檢舉 12/23 18:53
1474F:推 jackliao1990: 關於板規1.我想請問板主:1.歷史和時事要怎麼區分? 12/18 02:58
1475F:→ jackliao1990: 2.關於板規1 如果檢舉歷史點低 是看內文主旨非歷史 12/18 03:00
1476F:→ jackliao1990: 還是內文只要歷史就過關 不用看歷史佔全文多少比例 12/18 03:01
1477F:→ jackliao1990: 還是內文只要提到歷史就過關 不用看歷史佔全文比例 12/18 03:02
1478F:→ jackliao1990: 關於板規6 我想請問:如果檢舉引戰政治 是看背後目的 12/18 03:03
1479F:→ jackliao1990: 也就是從上下文看是不是要吵政治嗎? 12/18 03:04
1480F:→ jackliao1990: 如果只是用擦邊球釣魚(八卦板常見) 是不是都過關? 12/18 03:06
1481F:推 jackliao1990: 2.是否要效法西洽板 提到政治人物或議題就格殺勿論 12/18 03:08
1482F:推 jackliao1990: 以上是sanae0307在檢舉區的提議 12/18 03:11
1483F:→ vandervaal: 我覺得釣魚的如果沒有處理,他們就會食髓知味 12/21 23:50
1484F:→ vandervaal: 這也是我會針對特定ID檢舉的原因 12/21 23:51
1485F:推 jackliao1990: 定義清楚很重要 請板主明確給個數字:1.距今多少年 12/22 10:26
1486F:→ jackliao1990: 的議題和人物算時事 2.歷史佔全文比例少於多少%算 12/22 10:27
1487F:→ jackliao1990: 違反板規1 如果不敢回答請辦投票由板友決定 12/22 10:27
1488F:→ jackliao1990: 請板主舉辦"是否完全開放戰政治"投票 若通過請板主 12/22 19:30
1489F:→ jackliao1990: 修改板規1和6 完全放任本版成為政黑分板 謝謝 12/22 19:32
1490F:→ jackliao1990: 若沒通過 請板主在板規1&6寫清楚什麼是政治/引戰文 12/22 19:34
1491F:推 sanae0307: 照理說討論活人就算政治,例如2020/07/30的李前總統就 12/23 20:47
1492F:→ sanae0307: 是政治人物 12/23 20:47
1493F:→ sanae0307: 2020/07/31後就算是歷史人物 12/23 20:47
1494F:推 jackliao1990: https://imgur.com/WReYMJg 12/29 18:44
1495F:→ jackliao1990: 西洽的板規4-11 板主可以參考 12/29 18:46
1496F:推 jackliao1990: 軍武板板規2-6 https://imgur.com/Lv8fZV0 01/05 00:22
1497F:推 jackliao1990: 也可以慘靠看看 01/05 08:00
1498F:→ jackliao1990: 也可以參考看看 01/05 15:15
1499F:推 AniaForger: https://i.imgur.com/hzoJbo3.jpg 05/19 14:09
1500F:→ AniaForger: 好奇換id狂發文有什麼意義? 05/19 14:10
1501F:→ DarthCod: 如果有違反板規10的話可以檢舉 05/24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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