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das82539 (喵)
看板historia
標題[閒聊] 憲法史導論
時間Mon Sep 24 13:08:4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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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都說是名詞考古了,怎麼還會有如此多的問題呢??我的論點不就只是說
: "憲法"這個名詞是中國本有,但做為近代憲法意義是由日本回傳中國而已嗎??
同樣的憲的概念,『憲』在古代大多指的是法令、典章、制度。
比如說《管子‧七法》所言:「有一體之法,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
604年,日本最早出現的《聖德太子17條憲法》則是記載關於皇權的一般法律章程。
在羅馬帝國時期的立法中,同樣的憲法一辭,即constitution,
則代表皇帝的詔書,藉以區別由市民會議和元老院通過的法律文件。
如西元6th,查士丁尼時期的"Novel Constitutions of Justinian",
其內容是處裡帝國行政和宗教事務的法律規章,嚴格來說是帝國組織規章的一環。
在封建時期,constitution指的是君主與教會間的法令規章。
比如說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頒布規範君主與教會特權關係的法令,
就叫做"The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自此東西方憲法意涵實質差不多的分隔線-----------------
然而到了16~17th,隨著天賦人權、權力制衡分立等概念之催生,
特別是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與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給了近代憲法一辭
深遠的影響。
近代憲法一辭,也從遠古周朝『國語』所言:「賞善罰姦,國之憲法」
或亞里斯多德所言:「憲法是表示國家與各種職務的組織,並規範哪些是統治團體
,以及社會目的」
轉變成:『憲法是種成文文件,用來建立、限制、與劃分政府的根本權利,
並使其可以造福國家之福祉。』(美國法官密勒 Judge Miller)
以及英國的Dicey所言:『憲法是規定政府組織,以及人民與政府堅各種權利與義務
的根本規範與法律』
簡單的說,此時的憲法已經從原本規定國家基本組織的說明書,進化擴充成為
「國家與人民之間互相履行的權利義務」以及規範其他重要制度的重要契約書。
在這套架構下,人民在某種程度之內需對國家盡其義務,
但國家則會依約保障人民的自由與人身安全,乃至進階的財產、工作、投票等權限。
以其後期的法律主治(The rule by law)概念──沒人擁有特權,一切依法辦理。
反過來說若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任何人的行為皆不受阻礙之保障。
相較於西式的自由人權思潮,中國則在長久以來的專制王朝環境下
無法成長出類似的『憲法』幼苗。要等到王韜於1870年自法國回國後攥寫之
《法國志略》,介紹法國建立「新法」之情形才開始有近代憲法之概念。
明治6年(1873),林正明將日文版的《合眾國憲法》與《英國憲法》翻譯成中文
與日學者箕作麟祥翻譯之《法蘭西法律書》(日文版)回傳於中國。
中國對人權與憲法的概念,才開始較為清晰。這些作品亦孕生了清末變法維新的緣起,
乃至1908年起草的憲法大綱,與1911年宣布的憲法信條19條。
很可惜的是,這個專制王國改革的最後變法掙扎,仍然抵抗不了當時的革命勢力,
時局也非空言立憲即可良轉得時局了,1911年10月10日,革命軍推翻滿清政府。
這筆清末最後的憲政運動,也隨之走入歷史。
不過老實說,有憲法的國家,不一定是法治與憲政的國度。反之亦然,
你我都知道,英國並沒有一套叫做成文憲法的東西,法律與憲法在該國並無二分
甚至法令與國家制度牴觸能有可能發生效力,但其法修改與履行之效率仍使能將其法
的漏洞與缺陷迅速補齊,此系統則可統稱為"不成文憲法"與"柔性憲法"。
反過來說,以東南亞的泰國來說,雖然該國於1946年開放民選與制定新憲,
但事實上新憲法提供的自由氣氛,與嶄新的政黨社群,但其目標卻是不擇手段與暴力
方式爭取其權益──公正與詐欺皆然。
1946年3月,泰國政黨的憲法陣線與合作黨看似支持普理迪政府,
但同年6月9日,泰皇阿婻達突然暴斃於床上,死因不明。
普理迪則立刻被指控是幕後凶手──他只好立刻流亡海外,雖然死因很有可能是意外...
此後1948年4月的軍方政變,使得泰國經歷了20年的軍閥操控,
軍方似乎可以終結猖狂的貪污、行政效率低落、全面混亂的最佳解,可惜他們錯了。
人民面對城市地租偏高、貪污腐化充斥十分不滿,在1973年再度要求回歸憲政...
但民主憲政的實驗不過維持了3年,除了混亂,我找不到更好的代名詞
1975年2月的大選,全國42個政黨卻沒有任何一黨得到多數席次,
少數聯合政府則維持了8天立刻被政變推翻....
除了諸多黨派的利益難以撮合之外,共產黨的左派政黨的暴力鬥爭,
甚至『紅衛兵』的出現,也使得泰國政經大亂....
紅衛兵是由保守的軍方與官僚組織成立的學運運動,鬥爭對象則是中間與左派社會主義者
在1975年間暗殺20名泰國農民聯盟的領袖
8月還惡意攻擊首相宅第,並摧毀搗毀馬沙特大學的財產
這些右翼份子的透過暴力恐嚇人民,便建立一個傳統穩定秩序的政府,的確很成功。
──即使付出的代價是整部憲法之漠視,以及長達3年的血腥動亂...
大致上就是這樣子,嚴格來說,有原則必有例外
憲法只能說是個權利與政府組織章程的契約說明書,一切的政治運作還是要看實務。
這也是制度研究法後期遭到冷落的原因之一,政治,才是其中最可怕,但最直接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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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168.203
1F:推 BillHuang:大推 09/24 13:20
2F:推 mstar:國家與人民之間互相旅行的權利義務 -> 履行 09/24 13:53
感謝,抱歉出遠門現在才修正....
3F:推 Nefertary:補充一下,康熙字典上寫,「懸法示人為『憲』」。 09/24 14:47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59.115.116.145 (09/24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