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das82539 (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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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宪法史导论
时间Mon Sep 24 13:08:4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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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都说是名词考古了,怎麽还会有如此多的问题呢??我的论点不就只是说
: "宪法"这个名词是中国本有,但做为近代宪法意义是由日本回传中国而已吗??
同样的宪的概念,『宪』在古代大多指的是法令、典章、制度。
比如说《管子‧七法》所言:「有一体之法,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
604年,日本最早出现的《圣德太子17条宪法》则是记载关於皇权的一般法律章程。
在罗马帝国时期的立法中,同样的宪法一辞,即constitution,
则代表皇帝的诏书,藉以区别由市民会议和元老院通过的法律文件。
如西元6th,查士丁尼时期的"Novel Constitutions of Justinian",
其内容是处里帝国行政和宗教事务的法律规章,严格来说是帝国组织规章的一环。
在封建时期,constitution指的是君主与教会间的法令规章。
比如说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规范君主与教会特权关系的法令,
就叫做"The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自此东西方宪法意涵实质差不多的分隔线-----------------
然而到了16~17th,随着天赋人权、权力制衡分立等概念之催生,
特别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给了近代宪法一辞
深远的影响。
近代宪法一辞,也从远古周朝『国语』所言:「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或亚里斯多德所言:「宪法是表示国家与各种职务的组织,并规范哪些是统治团体
,以及社会目的」
转变成:『宪法是种成文文件,用来建立、限制、与划分政府的根本权利,
并使其可以造福国家之福祉。』(美国法官密勒 Judge Miller)
以及英国的Dicey所言:『宪法是规定政府组织,以及人民与政府坚各种权利与义务
的根本规范与法律』
简单的说,此时的宪法已经从原本规定国家基本组织的说明书,进化扩充成为
「国家与人民之间互相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规范其他重要制度的重要契约书。
在这套架构下,人民在某种程度之内需对国家尽其义务,
但国家则会依约保障人民的自由与人身安全,乃至进阶的财产、工作、投票等权限。
以其後期的法律主治(The rule by law)概念──没人拥有特权,一切依法办理。
反过来说若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任何人的行为皆不受阻碍之保障。
相较於西式的自由人权思潮,中国则在长久以来的专制王朝环境下
无法成长出类似的『宪法』幼苗。要等到王韬於1870年自法国回国後攥写之
《法国志略》,介绍法国建立「新法」之情形才开始有近代宪法之概念。
明治6年(1873),林正明将日文版的《合众国宪法》与《英国宪法》翻译成中文
与日学者箕作麟祥翻译之《法兰西法律书》(日文版)回传於中国。
中国对人权与宪法的概念,才开始较为清晰。这些作品亦孕生了清末变法维新的缘起,
乃至1908年起草的宪法大纲,与1911年宣布的宪法信条19条。
很可惜的是,这个专制王国改革的最後变法挣扎,仍然抵抗不了当时的革命势力,
时局也非空言立宪即可良转得时局了,1911年10月10日,革命军推翻满清政府。
这笔清末最後的宪政运动,也随之走入历史。
不过老实说,有宪法的国家,不一定是法治与宪政的国度。反之亦然,
你我都知道,英国并没有一套叫做成文宪法的东西,法律与宪法在该国并无二分
甚至法令与国家制度抵触能有可能发生效力,但其法修改与履行之效率仍使能将其法
的漏洞与缺陷迅速补齐,此系统则可统称为"不成文宪法"与"柔性宪法"。
反过来说,以东南亚的泰国来说,虽然该国於1946年开放民选与制定新宪,
但事实上新宪法提供的自由气氛,与崭新的政党社群,但其目标却是不择手段与暴力
方式争取其权益──公正与诈欺皆然。
1946年3月,泰国政党的宪法阵线与合作党看似支持普理迪政府,
但同年6月9日,泰皇阿婻达突然暴毙於床上,死因不明。
普理迪则立刻被指控是幕後凶手──他只好立刻流亡海外,虽然死因很有可能是意外...
此後1948年4月的军方政变,使得泰国经历了20年的军阀操控,
军方似乎可以终结猖狂的贪污、行政效率低落、全面混乱的最佳解,可惜他们错了。
人民面对城市地租偏高、贪污腐化充斥十分不满,在1973年再度要求回归宪政...
但民主宪政的实验不过维持了3年,除了混乱,我找不到更好的代名词
1975年2月的大选,全国42个政党却没有任何一党得到多数席次,
少数联合政府则维持了8天立刻被政变推翻....
除了诸多党派的利益难以撮合之外,共产党的左派政党的暴力斗争,
甚至『红卫兵』的出现,也使得泰国政经大乱....
红卫兵是由保守的军方与官僚组织成立的学运运动,斗争对象则是中间与左派社会主义者
在1975年间暗杀20名泰国农民联盟的领袖
8月还恶意攻击首相宅第,并摧毁捣毁马沙特大学的财产
这些右翼份子的透过暴力恐吓人民,便建立一个传统稳定秩序的政府,的确很成功。
──即使付出的代价是整部宪法之漠视,以及长达3年的血腥动乱...
大致上就是这样子,严格来说,有原则必有例外
宪法只能说是个权利与政府组织章程的契约说明书,一切的政治运作还是要看实务。
这也是制度研究法後期遭到冷落的原因之一,政治,才是其中最可怕,但最直接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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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168.203
1F:推 BillHuang:大推 09/24 13:20
2F:推 mstar:国家与人民之间互相旅行的权利义务 -> 履行 09/24 13:53
感谢,抱歉出远门现在才修正....
3F:推 Nefertary:补充一下,康熙字典上写,「悬法示人为『宪』」。 09/24 14:47
※ 编辑: midas82539 来自: 59.115.116.145 (09/24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