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drigo (我的職業真多...)
看板first-wife
標題Re: [討論] 通姦除罪?大法官有罪
時間Tue Sep 4 16:41:13 2012
※ 引述《meimeisheep (妹妹羊)》之銘言:
: 別再用非專業的論點,來討論法律,回去多唸書吧
: 作者: 本來就有罪 (---.HINET-IP.hinet.net)
: 日期: 12-27-2002 15:04
: 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有罪
: 婦女團體一再爭取的性自由、通姦罪除罪化訴求遭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出釋字五五四號解釋指出,個人的性行為自由,必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但必須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由於我國通姦罪屬一年以下的輕罪、又是告訴乃論,因此大法官認為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也未違憲。
: 雖然婦女團體一再舉國外例子強調通姦除罪化的趨勢,高雄地院一名法官並在審理一起通姦案件時,以通姦罪限制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不過,大法官認為,對於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應否加以限制,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的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與信賴關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仍有一定功效。
: 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不僅在精神上、物質上相互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只要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可資運用,並合乎比例關係者,即與憲法規定相符;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且相關規定也已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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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婦團只舉國外潮流
國外潮流的確是除罪化
但
除罪化不等於免責化
這是婦團爭論的最大敗筆
以國外的觀點來看
跟老婆簽民法婚姻契約的是老公
小三根本沒有任何契約責任
通姦發生
是老公違約
所以老公要負起最大責任
但是如今在台灣
負起最大責任的不是老公
往往是沒有任何契約關係的小三
甚至在妻子宥恕下
老公都不用負起任何責任
這點才是最可議的
在國外
如果老公因為通姦
妻子的離婚訴請通過
贍養費可是非常驚人的
畢竟有錢找小三卻不養妻小很不合理
婦團只講了除罪化和違憲
卻沒有像國外那樣有民法配套
說服力當然是很差
如果有國外的高額贍養制度
那除罪化自然是比較好的方向
這樣也不會像台灣一樣
明明婚姻已破裂不堪
妻子卻死要硬撐不離婚
我想這問題很大的部份是贍養制度的問題
可是台灣婦團保守派居多
我想她們大概不會支持這種會增加離婚率的制度...
--
怕只怕,做告白,關係不保
怕只怕,做暗戀,她心異域
怕只怕,做宅男,永為單身
怕只怕,做好人,服侍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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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56.9
※ 編輯: Rodrigo 來自: 118.171.156.9 (09/04 22:09)
1F:→ dorakao:推123.110.147.245 09/05 02:00
2F:→ dorakao:這就是為什麼通姦除罪化才是真落實性別平123.110.147.245 09/05 02:00
3F:→ dorakao:等123.110.147.245 09/05 02:00
4F:→ dorakao:在台灣 牽涉到離婚的婚前契約條款無法律效123.110.147.245 09/05 02:01
5F:→ dorakao:力 因此外遇離婚也無法根據婚前契約求償123.110.147.245 09/05 02:02
6F:→ dorakao:該改變的應該是婚前契約的大法官解釋123.110.147.245 09/05 02:02
7F:→ dorakao:這就是民法的配套措施123.110.147.245 09/05 02:02
8F:→ dorakao:現行婚前契約僅可約束家務家用分配123.110.147.245 09/05 02:05
9F:→ dorakao:離婚條件則是沒有法律效力123.110.147.245 09/05 02:05
10F:推 badringo:推就事論事,不過在討論配套前,也要探討: 114.24.52.160 09/05 15:20
11F:→ badringo:大老婆真的只要有高額贍養費就滿足了嗎? 114.24.52.160 09/05 15:21
12F:→ badringo:另外,若是不知情介入的第三者或許還有可 114.24.52.160 09/05 15:21
13F:→ badringo:討論空間,但明知故犯就不該免責,不是拿刀 114.24.52.160 09/05 15:22
14F:→ badringo:拿槍傷人才叫傷害罪 114.24.52.160 09/05 15:22
15F:推 hozuki:我推有配套(高額贍養、民事賠償)的除刑123.205.187.166 09/14 20:20
16F:→ hozuki:但是不覺得應該要除罪123.205.187.166 09/14 20:20
17F:→ hozuki:而且在訂定規範罰則之前,也要考慮社會背景123.205.187.166 09/14 20:21
18F:→ hozuki:台灣社會許多地方依然父權霸權色彩濃厚123.205.187.166 09/14 20:22
19F:→ hozuki:另推badringo不是拿刀拿槍傷人才叫傷害罪123.205.187.166 09/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