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drigo (我的职业真多...)
看板first-wife
标题Re: [讨论] 通奸除罪?大法官有罪
时间Tue Sep 4 16:41:13 2012
※ 引述《meimeisheep (妹妹羊)》之铭言:
: 别再用非专业的论点,来讨论法律,回去多念书吧
: 作者: 本来就有罪 (---.HINET-IP.hinet.net)
: 日期: 12-27-2002 15:04
: 通奸除罪化 大法官:有罪
: 妇女团体一再争取的性自由、通奸罪除罪化诉求遭挫,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上午作出释字五五四号解释指出,个人的性行为自由,必须在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但必须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制约;由於我国通奸罪属一年以下的轻罪、又是告诉乃论,因此大法官认为并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间,也未违宪。
: 虽然妇女团体一再举国外例子强调通奸除罪化的趋势,高雄地院一名法官并在审理一起通奸案件时,以通奸罪限制人民自由权与财产权,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释宪声请;不过,大法官认为,对於有婚姻关系之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应否加以限制,各国国情不同,应由立法机关衡酌定之。
: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础的维持,原应出於夫妻双方之情感与信赖关系,以刑罚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与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预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诚义务使之成为社会生活之基本规范,进而增强人民对婚姻与家庭制度的伦理价值,仍有一定功效。
: 解释理由书中指出,婚姻系一夫一妻为营永久共同生活,不仅在精神上、物质上相互扶持依存,并延伸为家庭与社会之基础,立法机关於衡酌如何维护婚姻与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为规范,只要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刑罚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达成,又无其他侵害较小手段可资运用,并合乎比例关系者,即与宪法规定相符;大法官认为通奸罪为告诉乃论,使受害配偶得兼顾夫妻情谊及隐私,避免通奸罪之告诉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且相关规定也已对通奸罪追诉所增加诉讼要件之限制,已将通奸行为之处罚限於必要范围,并未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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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妇团只举国外潮流
国外潮流的确是除罪化
但
除罪化不等於免责化
这是妇团争论的最大败笔
以国外的观点来看
跟老婆签民法婚姻契约的是老公
小三根本没有任何契约责任
通奸发生
是老公违约
所以老公要负起最大责任
但是如今在台湾
负起最大责任的不是老公
往往是没有任何契约关系的小三
甚至在妻子宥恕下
老公都不用负起任何责任
这点才是最可议的
在国外
如果老公因为通奸
妻子的离婚诉请通过
赡养费可是非常惊人的
毕竟有钱找小三却不养妻小很不合理
妇团只讲了除罪化和违宪
却没有像国外那样有民法配套
说服力当然是很差
如果有国外的高额赡养制度
那除罪化自然是比较好的方向
这样也不会像台湾一样
明明婚姻已破裂不堪
妻子却死要硬撑不离婚
我想这问题很大的部份是赡养制度的问题
可是台湾妇团保守派居多
我想她们大概不会支持这种会增加离婚率的制度...
--
怕只怕,做告白,关系不保
怕只怕,做暗恋,她心异域
怕只怕,做宅男,永为单身
怕只怕,做好人,服侍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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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71.156.9
※ 编辑: Rodrigo 来自: 118.171.156.9 (09/04 22:09)
1F:→ dorakao:推123.110.147.245 09/05 02:00
2F:→ dorakao:这就是为什麽通奸除罪化才是真落实性别平123.110.147.245 09/05 02:00
3F:→ dorakao:等123.110.147.245 09/05 02:00
4F:→ dorakao:在台湾 牵涉到离婚的婚前契约条款无法律效123.110.147.245 09/05 02:01
5F:→ dorakao:力 因此外遇离婚也无法根据婚前契约求偿123.110.147.245 09/05 02:02
6F:→ dorakao:该改变的应该是婚前契约的大法官解释123.110.147.245 09/05 02:02
7F:→ dorakao:这就是民法的配套措施123.110.147.245 09/05 02:02
8F:→ dorakao:现行婚前契约仅可约束家务家用分配123.110.147.245 09/05 02:05
9F:→ dorakao:离婚条件则是没有法律效力123.110.147.245 09/05 02:05
10F:推 badringo:推就事论事,不过在讨论配套前,也要探讨: 114.24.52.160 09/05 15:20
11F:→ badringo:大老婆真的只要有高额赡养费就满足了吗? 114.24.52.160 09/05 15:21
12F:→ badringo:另外,若是不知情介入的第三者或许还有可 114.24.52.160 09/05 15:21
13F:→ badringo:讨论空间,但明知故犯就不该免责,不是拿刀 114.24.52.160 09/05 15:22
14F:→ badringo:拿枪伤人才叫伤害罪 114.24.52.160 09/05 15:22
15F:推 hozuki:我推有配套(高额赡养、民事赔偿)的除刑123.205.187.166 09/14 20:20
16F:→ hozuki:但是不觉得应该要除罪123.205.187.166 09/14 20:20
17F:→ hozuki:而且在订定规范罚则之前,也要考虑社会背景123.205.187.166 09/14 20:21
18F:→ hozuki:台湾社会许多地方依然父权霸权色彩浓厚123.205.187.166 09/14 20:22
19F:→ hozuki:另推badringo不是拿刀拿枪伤人才叫伤害罪123.205.187.166 09/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