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Girl (I lost my heart in SD)
看板first-wife
標題Re: [討論] 其實我現在很迷惑
時間Thu Jul 28 19:10:13 2005
※ 引述《milklin (= mycin =)》之銘言:
你引用的法條己經是到了婚姻不得不離的情況下的極端例子
像是失蹝、死亡、重婚、暴力等等
而之前網友提到"離婚要兩造同意"的原意
應該是指 在沒有任何特殊情況之下 單純因為個性或感情不合
彼此己經無法再繼續經營婚姻下去之時要協議離婚
必須要兩造同意
我是認為 一段感情的結合需要彼此的認同
那麼 這段感情的結束也要在彼此的了解與認同下走到尾聲
做人處事要有始有終 談感情又何嘗不是呢?
這段感情才能好聚好散
不過 如果你的對象是屬於個性激烈 甚至有暴力傾向的話
那麼可以先試探看看他對分手的反應程度
如果發現他是強烈的無法接受你要和他分手
要與這種個性的人分手時
還是採用"消失法"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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