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klin (= mycin =)
看板first-wife
標題Re: [討論] 其實我現在很迷惑
時間Tue Jul 26 15:30:21 2005
※ 引述《violacea (小喵)》之銘言:
: ※ 引述《BloodyRed (PTT信箱小到不行)》之銘言:
: : 其實都是一樣的喔:P
: : 一段感情的維持,最少最少要有兩個人來呀!
: : 之所以交往要對方點頭答應,是因為單方面的愛不叫談戀愛;
: : 之所以一方想分手這段感情就算告吹,則是因為只剩下單方在這段感情裡頭了。
: 關於這個我也有疑惑
: 雖然也有朋友跟我說單方同意分手=分手(理由同上)
: 要不然離婚為什麼要兩造同意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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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不知道害死多人女生/男生....... -.-"
我看過的例子是
她男朋友自己有外遇 被女生抓到之後,
竟然還因此生氣毆打她 還用拳頭揍她,(+用腳踹她)
事後還限制女生的行動 不準女生離開,
-.-" 這種情況 要分手 還得經過對方的同意喔~??? (有沒有搞錯?)
事實上不是這樣的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了解嗎???
不要搞錯了~
不過我站在壞男人的立場講話: 女生越笨越容易受騙越好欺負~~ :P
: 疑惑很久的問題....
: 當初為了徵得對方同意分手..搞了很久 -_-
: 卻被不只一個朋友認為不需要
: (當然也有朋友認為我這樣才是對的,理由跟我一樣)
: 是我想太多了嗎 @_@
妳太天真了....... 地球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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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偏激 嘴賤還喜歡碎碎唸 任性難相處又愛撒嬌的myc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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