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klin (= mycin =)
看板first-wife
标题Re: [讨论] 其实我现在很迷惑
时间Tue Jul 26 15:30:21 2005
※ 引述《violacea (小喵)》之铭言:
: ※ 引述《BloodyRed (PTT信箱小到不行)》之铭言:
: : 其实都是一样的喔:P
: : 一段感情的维持,最少最少要有两个人来呀!
: : 之所以交往要对方点头答应,是因为单方面的爱不叫谈恋爱;
: : 之所以一方想分手这段感情就算告吹,则是因为只剩下单方在这段感情里头了。
: 关於这个我也有疑惑
: 虽然也有朋友跟我说单方同意分手=分手(理由同上)
: 要不然离婚为什麽要两造同意 @_@
^^^^^^^^^^^^^^^^^^^^^^^^^^
这句话不知道害死多人女生/男生....... -.-"
我看过的例子是
她男朋友自己有外遇 被女生抓到之後,
竟然还因此生气殴打她 还用拳头揍她,(+用脚踹她)
事後还限制女生的行动 不准女生离开,
-.-" 这种情况 要分手 还得经过对方的同意喔~??? (有没有搞错?)
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第 1052 条 (裁判离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 重婚者。
二 与人通奸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
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了解吗???
不要搞错了~
不过我站在坏男人的立场讲话: 女生越笨越容易受骗越好欺负~~ :P
: 疑惑很久的问题....
: 当初为了徵得对方同意分手..搞了很久 -_-
: 却被不只一个朋友认为不需要
: (当然也有朋友认为我这样才是对的,理由跟我一样)
: 是我想太多了吗 @_@
你太天真了....... 地球是很危险的.......
--
[
个性偏激 嘴贱还喜欢碎碎念 任性难相处又爱撒娇的mycin ]
http://home.pchome.com.tw/young/mycin/index.html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2.2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