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KATA (どんどん橋落ち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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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 信用卡盜刷事件
時間Sun Feb 1 23:37:42 2009
前情提要:
原波的信用卡被某人盜刷,憤而提出告訴,近日判決確定。
於是原波多事的將起訴書上的法條、相關資訊貼在版上。
用處:
查詢用。
您可以知道,盜刷您卡片的傢伙,你告他,最後他會得到什麼!
(準備盜刷卡片的人,也可以知道,盜刷被抓到會…)
起訴書上的原文摘錄:
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 321 條第 l 項第 1 款夜間侵入住宅、
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 339 條第 l 項、第 2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嫌。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集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
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
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和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街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
科罰金 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流程:
原事件發生在2007年,八月。
之後分別在
1.派出所先報案 (筆錄時間一小時)
2.中山分局筆錄 (筆錄時間一小時)
3.中山分局指證 (筆錄時間一小時)
4.地方法院出庭 (出庭時間半小時,領了五百元證人費。)
我在2008年的七月十六,收到起訴書。
起訴書中的被告,遲遲在2008年的12月15日,
才於自己的網誌中發表了一篇名為「BYE BYE」的文章。(其實也只有兩句話)
這是最後一個星期,也在倒數我的日子。
結局:
被告給判了近兩年的牢。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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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2.97
※ 編輯: YAKATA 來自: 220.143.2.97 (02/01 23:40)
1F:推 DreamKite:恭喜你~~~這種事很機車!!!! 02/01 23:49
2F:推 isaacc:辛苦了!一年多了...是一審判決吧? 對方有上訴嗎? 02/02 00:28
3F:推 yoyoiceworld:被告給判了近兩年的牢。送啦! 02/02 08:17
4F:推 doze:恭喜~~~總算有個結果了 02/02 09:12
5F:推 Simman:恭喜 02/02 09:19
6F:推 sycc:送啦 02/02 10:09
7F:推 lbt:我好奇的一點是:他的簽單簽名是不是簽你的名字… 02/02 16:47
8F:→ lbt:如果不是的話,這樣盜刷也很明顯吧…如果是,一定和你的簽名 02/02 16:48
9F:→ lbt:樣式不符,這不能作為被盜刷的舉證嗎? 02/02 16:48
10F:推 sek921:我想是因為原Po還沒開卡吧! 被人領走分身卡盜刷了 02/02 21:59
11F:→ sek921:不過還是恭喜原Po啦! 給竊盜他人財產的人一點顏色瞧瞧 song 02/02 22:00
12F:推 madcloud:恭禧^^ 02/02 22:22
13F:推 jhchu:我可以請問一下,被判兩年的牢是"宋XX"吧?那"張XX"有被判刑 02/03 08:49
14F:→ jhchu:嗎?還是張XX有把錢補給燦星,就沒事了? 02/03 08:49
15F:推 Jamy:感謝分享! 02/03 11:37
16F:推 karen33:兩年有緩刑吧??? 那關沒多久就出來了壓... 02/23 05:58
17F:→ karen33:原po文章的排板,讓不容易懂得事情變很好懂...謝謝 02/23 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