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KATA (どんどん桥落ちた)
看板creditcard
标题Re: [心得] 信用卡盗刷事件
时间Sun Feb 1 23:37:42 2009
前情提要:
原波的信用卡被某人盗刷,愤而提出告诉,近日判决确定。
於是原波多事的将起诉书上的法条、相关资讯贴在版上。
用处:
查询用。
您可以知道,盗刷您卡片的家伙,你告他,最後他会得到什麽!
(准备盗刷卡片的人,也可以知道,盗刷被抓到会…)
起诉书上的原文摘录:
核被告所为,系犯
刑法第 321 条第 l 项第 1 款夜间侵入住宅、
第 216 条、第 210 条之行使伪造私文书、
第 339 条第 l 项、第 2 项之诈欺取财既遂、未遂罪嫌。
附录本案所犯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 321 条(加重窃盗罪)犯窃盗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集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三、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四、结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六、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中华民国刑法第 216 条(行使伪造变造或登载不实之文书罪)行使第 210 条
至第 215 条之文书者,依伪造、变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事项或使登载不实事项
之规定处断。
中华民国刑法第 210 条(伪造变造私文书罪)伪造、变造和文书,足以生损
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 339 条(普通诈欺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诈街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科罚金 1 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流程:
原事件发生在2007年,八月。
之後分别在
1.派出所先报案 (笔录时间一小时)
2.中山分局笔录 (笔录时间一小时)
3.中山分局指证 (笔录时间一小时)
4.地方法院出庭 (出庭时间半小时,领了五百元证人费。)
我在2008年的七月十六,收到起诉书。
起诉书中的被告,迟迟在2008年的12月15日,
才於自己的网志中发表了一篇名为「BYE BYE」的文章。(其实也只有两句话)
这是最後一个星期,也在倒数我的日子。
结局:
被告给判了近两年的牢。送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3.2.97
※ 编辑: YAKATA 来自: 220.143.2.97 (02/01 23:40)
1F:推 DreamKite:恭喜你~~~这种事很机车!!!! 02/01 23:49
2F:推 isaacc:辛苦了!一年多了...是一审判决吧? 对方有上诉吗? 02/02 00:28
3F:推 yoyoiceworld:被告给判了近两年的牢。送啦! 02/02 08:17
4F:推 doze:恭喜~~~总算有个结果了 02/02 09:12
5F:推 Simman:恭喜 02/02 09:19
6F:推 sycc:送啦 02/02 10:09
7F:推 lbt:我好奇的一点是:他的签单签名是不是签你的名字… 02/02 16:47
8F:→ lbt:如果不是的话,这样盗刷也很明显吧…如果是,一定和你的签名 02/02 16:48
9F:→ lbt:样式不符,这不能作为被盗刷的举证吗? 02/02 16:48
10F:推 sek921:我想是因为原Po还没开卡吧! 被人领走分身卡盗刷了 02/02 21:59
11F:→ sek921:不过还是恭喜原Po啦! 给窃盗他人财产的人一点颜色瞧瞧 song 02/02 22:00
12F:推 madcloud:恭禧^^ 02/02 22:22
13F:推 jhchu:我可以请问一下,被判两年的牢是"宋XX"吧?那"张XX"有被判刑 02/03 08:49
14F:→ jhchu:吗?还是张XX有把钱补给灿星,就没事了? 02/03 08:49
15F:推 Jamy:感谢分享! 02/03 11:37
16F:推 karen33:两年有缓刑吧??? 那关没多久就出来了压... 02/23 05:58
17F:→ karen33:原po文章的排板,让不容易懂得事情变很好懂...谢谢 02/23 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