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swyn (Osw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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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史料] 戰国期今川・徳川領国的「名代」
時間Fri Dec 27 21:57:38 2024
一 今川領国的「名代」 2 社役的「名代」
井出氏以駿河東部富士山西麓為據點,作為構成今川氏權力末端的
土豪負擔軍役,
並承擔向
地頭(給人)繳納年貢・諸公事等
大久保俊昭氏(1955~) 指出,
井出氏與
大宮浅間神社大宮司
富士氏有著密切的關係
【史料三】
今川義元判物
「
井出千代寿殿 治部大輔」
(懸紙ウハ書)
駿河国富士上方内、
井出甚右衛門尉知行稲葉給、并被官百姓居屋敷等之事、
右、
甚右衛門尉女子松千代[爾]、就令契約、為一跡彼地
代々証判相副、
如前々
一円可譲渡之旨領掌、向後不可有相違、
同
道者坊之事、如年来可相拘之、
但
弐貫五百文充之儀者、為
造営分、毎年
大宮代官[江]可相渡、
其上或
実子出来、或自余之聟・親類・縁類等、雖企競望、
甚右衛門尉譲状明鏡之上者、一切不可及許容、
若
彼契約旨於令違変者、
甚右衛門尉借置米銭、速令沙汰、知行
松千代女へ可還附、
彼
知行内宮分神事諸役等、如前々不可令怠慢、至無沙汰者、
宮分可令改易、
守此旨、弥可令奉公之状如件、
天文弐拾三[甲寅]
(1554)
四月廿四日
治部大輔(花押)
井出惣左衛門尉子
千代寿殿
此史料記錄天文廿三年四月,
井出甚右衛門尉尭吉將
跡職,
讓與
井出惣左衛門尉盛重之子
千代寿,其內容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①由於
尭吉無男子,安排其女
松千代與
盛重之子
千代寿立下婚約,並將
跡職讓與
千代寿
若婚姻解除,
尭吉需清償
債務,而
知行地返還給
松千代
②
(大宮)道者坊(宿坊)的營運如昔,且年每需向
大宮代官繳納
2貫500文作為營造費
③既使
尭吉日後生
實子、婿、親族、姻親等希望繼承
跡職,也不被/會允許
另外,
知行地內的
宮分神事諸役(社役)如昔不可怠慢,否則
宮分將
改易(沒收)
為理解此文書必需理解女性的知行地所有權
田端泰子氏(1941~) 提出「
悔返権付相続」的概念,據此得解釋如下
知行地的所有權屬於
松千代,限於婚姻關係持續,婿
千代寿得管理知行地並承擔軍役
然而一但離婚,以
尭吉償還所借的米錢為條件,知行地需返還給
松千代
本論文要解決的問題為,因為「千代寿」幼少導致的問題
(中略)
關於這一點,從下面的史料可以看出為此設立了「名代」
【史料四】
今川義元判物
「
井出惣左衛門尉殿」
(懸紙ウハ書)
去々年
信州[江]、冨士下方之人数、
為甲州之合力差遣之処、
就
井出甚右衛門尉煩、
一宮出羽守[仁]相断令帰陣、
彼煩終不平癒、令死去之上、
廣瀬三右衛門尉[并]
土橋彦三郎為訴人、
構虚病致帰陣之旨訴出之条、
双方遂裁断之处、
一宮出羽守為証
文(人カ) 之間、尋之令糺明之上、相煩旨無紛由返答、
殊依
其煩令死去之条、
甚右衛門遺跡所付道理也、
然者知行之事者、
遺跡千代壽[仁]永無相違領掌了、若重於及其沙汰者、
任通法可加下知、
社役之事者、如年来、以
名代可勤之者也、仍如件、
弘治参年
(1557)
六月廿二日
治部大輔(花押)
井出惣左衛門尉(盛重)殿
此文書顯示關於
千代寿繼承跡職發生的訴訟
天文廿四年/弘治元年
(1555),作為對武田氏的援軍派往信濃的
尭吉因病
(煩)歸陣
結果被
廣瀬三右衛門尉・
土橋彦三郎兩人控訴是
裝病落跑
※ 第二次川中島之戰
然而憑
尭吉的
寄親一宮出羽守的證言,及
他就因病死了,最終跡職安堵由
千代寿繼承
並命令按照往例由「
名代」履行
社役
關於讓渡給
千代寿的知行地相關的訴訟裁定結果,直接發給其父
盛重
可見盛重作為「名代」勤仕
社役(神事諸役)
此外「名代」在訴訟中被視為當事人,因此可以認為
盛重負責管理
千代寿的知行地
大久保俊昭氏指出,將跡職讓渡給
千代寿表面上的理由是沒有兒子,
但實際是為了緩解經濟窮困
(【史料三】中的「借置米銭」),
以婚姻為媒介將知行地讓渡給同族的
千代寿
當然,經濟困難是一個大問題。然而,用缺少男孩作為名義上的理由可能不夠恰當
尭吉因患病歸陣,此後負擔課役將變的困難
使得知行地可能面臨改易的風險。尤其在沒有男子=後繼者的情況下
也就是說,缺乏後繼者及經濟窮困這兩個問題,可以透過婚姻讓渡給
盛重的兒子來解決
井出氏通過婚姻,既「避免一族知行地的散逸」,也防止因怠慢負擔課役而導致的改易
從以上推論設置「名代」的目的
今川氏為了救濟陷入經濟困境的家臣,允許他們透過出售知行地或婚姻方式轉讓知行地
可以認為目的是為確保知行地的賦課及課役的負擔得以持續
既使
買主・繼承者幼少,大名仍可以「名代」代替幼少者負擔課役為條件認可買賣・繼承
買主・繼承者側的一族這麼做的目的是避免知行地被改易,保護「家」的經濟基礎
也就是說戰国大名與家臣在設立「名代」上雙方利益是一致的
TBC……?
※
甲相駿三国同盟1554年,童養婿的契約也是1554年
尭吉因病歸陣1557年的
去々年應該是1555年,有可能身體已經出問題了
--
人間五十年、化天のうちを比ぶれば、夢幻の如くなり
^,,,^ 一度生を享け、滅せぬもののあるべきか
(ミ‵ω′)\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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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5553819: 先推 12/28 00:54
2F:推 w5553819: 另外說到女性繼承的部分.記得當時武家嫁女兒.如果經濟 12/29 05:48
3F:→ w5553819: 允許.會有一塊名為化妝料的土地當嫁妝.這部分似乎跟丈夫 12/29 05:49
4F:→ w5553819: 的錢包是分開的.管理上也是找名代處理嗎? 12/29 05:49
不一定,身分、地域差異跟持分大小都有影響吧
木曽尾張藩に編入さる
https://adeac.jp/nakatsugawa-city/text-list/d100040/ht010140
大坂城落,戰後處理完的家康路經名古屋城時,召尾張藩奉行
問
義直婚後
(高原院、浅野幸長女、母池田恒興娘)的
台所費用
得到一日約黃金一枚的回覆,木曾的
運上也差不多一日黃金一枚就加增給義直
諸書都提及這是
奧方高原院春之方的
化粧料
木曾雖加增給義直歸尾張藩,但被告知材木還是公儀御用
雖被稱是化粧料,但是公公給兒子養媳婦的
寛文元年(1661) 肥前鍋島勝茂
室(繼室、高源院、家康養女)死去
化粧領返還幕府,由幕府九州出張役所
日田代官的小川代官支配
此
豊後日田1000石化粧田原先在佐賀藩中,被稱為
内儀方知行由
内儀方代官管理
高源院死後還給幕府成為天領,被認為應該是佐賀藩「自身」對幕府的
遠慮
在佐賀藩內部,化粧田是由知行主、可依女性自己的
自由意志決定歸屬
所以不是必然歸還給女性的娘家,也不一定併入婚家的知行
但既使是自由意志,領主的同意也是必需的,以繼承人受領主
再給的方式成立
這種程序上的約束與
侍的知行是一樣的
高源院領很明確有代官
但規模較小的化粧領難有專任代官,被認為多半是與丈夫的知行統一管理
富婆是好金主,老公阮囊羞澀或家中窮困的侍會向她們借金
鍋島勝茂亡,還欠了高源院三千兩金沒還,兒子孫子還要幫擦屁股
在島津家
一或
後家或
幼少ノ衆ハ
番代可出候、……
申(寬永九年)六月廿三日
番=軍役,這是寬永年間的御出陣定帳
此條列在知行軍役負擔等條之後,可認為此例應如本文中的名代
一
東ノ丸御姫様(島津忠恒老婆)御知行ハ
玄蕃頭殿(子忠紀)へ可相加事、
……
一寺社家ノ知行ハ
寄石ニ可罷成事、
一老者・若輩・
後家ノ知行ハ
役儀ノ事、
寬永九年申六月十一日
島津家老們對家臣發出的
除上面的例子,在島津家寺社與後家通常都還是綁在一起
出的一般都是送夫、馬、詰夫等,且自米飯,不過三十日以上就由公儀出
江戸時代幕府將萬石以上稱
領分,目見以上稱
知行,目見以下稱
給知
所以平常很草率的常都統稱為
知行,但深入探討時
身分有別
在江戸時代
領分(大名)有充分的自治權
知行(旗本)的自治權受限,如領內不能判死刑需移送幕府
而
給知(御家人)可說沒有什麼領主權
5F:推 PAULDAVID: 古代世界中嫁妝跟夫財分開的情況好像滿常見的 嫁妝甚 12/31 08:18
6F:→ PAULDAVID: 至可能彰顯者娘家勢力跟法理的力量 12/31 08:18
也有看過老公趕走老婆不還嫁妝的例子
但日本女性的財產權還滿受法律保障的
上一篇補充的「暇状」,在江戸時代更多用在離婚之上
定型化三行半,不過我就沒看過網上傳說什麼不識字劃3.5條線代替的實物
身分高或有財產的會寫更多關於事後、財產分配等的內容
只是元寇入侵後,因軍役的關系女性單獨繼承家的狀況變少了
但寡婦或獨身女性找養子防老,跟這篇中的例子一樣有反悔權不孝可收回
※ 編輯: Oswyn (114.36.253.251 臺灣), 12/31/2024 16: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