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ngning1 (YY)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問題] 妓女與代理孕母的差異
時間Wed Apr 11 02:37:00 2018
同樣是將女性的生殖器官作為滿足慾望的商品販售,
我能想到的只有其差異僅是在於一項是滿足於性慾望的需求,另一項則是滿足對傳遞基因
慾望的需求。
而這兩種慾望的差異在何處?
是否是性慾被視為生理需求(大多數學者看法),那傳遞基因的慾望應是屬於生理抑或心
理需求?
想到的只有這些,十分好奇大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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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ungning1 (27.52.104.241), 04/11/2018 02:38:48
1F:推 ppu12372: 差別只有社會價值觀賦予的區別而已,而社會價值觀的形成 04/11 17:43
2F:→ ppu12372: 可能是來自倫理學中所謂的效益論,也有可能只是掌權者的 04/11 17:43
3F:→ ppu12372: 個人喜好 04/11 17:43
4F:推 kevlius: 不一樣的是性慾在社會上是被污名化的慾望。 04/15 19:27
5F:→ tiuseensii: 完全不一樣。性慾可以在交易完成後結束,小孩生出來有 04/19 17:40
6F:→ tiuseensii: 至少12年的監護義務 04/19 17:40
7F:→ tiuseensii: 生育商品化的爭議在,生小孩比不動產買賣有更複雜的人 04/19 17:41
8F:→ tiuseensii: 際關係要處理 04/19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