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討論] 社會契約看死刑
時間Sun Apr 3 12:02:38 2016
後來工作一忙完全忘記這系列討論......
相隔一年,看到P大的文才想起,
還是就部分陳述表達不同意見。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之銘言:
: : 還是一句話,社約論怎麼證明死刑不正當?不要抬槓。
: Augusta你不是要問社約論怎麼證明死刑不正當
: 這段不就是?
: kuopohung說社會契約源於平等
: 這我小小地不同意
: 因為一般的說法主要還是從「自由」去論證社會契約的起源
: 自由的人才有定契約的資格
: 自由人訂定契約,以自由作為取得義務的前提條件
: 這和西方中世紀以身份取得義務的觀念有根本上的不同
: 再往下推
: 你就可以繼續導出「自由不得拋棄」的法理
: 道理主要跟民主不得取消民主的邏輯也差不多
: 就是自由不得取消自由
以上我都沒有意見。
: 生命權作為所有權利的載體,當然也是自由的載體
: 自由不得讓渡,生命權也就不得讓渡了
你這邊有點跳太快。
「生命」跟「生命權」或「生命的權利」是兩回事。
前者是實然的存有,而後者是對該存有賦予的應然性或規範性,
卻未必是生命的本質。
一如對於植物的生命、昆蟲的生命,我們不盡然會主張其有「權利」。
因此我同意,在社約論的架構下,
生命是所有權利的載體,包括「生命權」的載體是生命,
但「生命『權』」不會是「所有權利的載體」。
所以生命權不是自由的上位概念,
你並不能以自由不得讓渡去當然證成生命權不得讓渡。
: 得證以一定條件發生就讓渡生命的死刑作為社會契約內容的不正當性
: 這應該不難理解
: 反例是部份讓渡人身自由的徒刑
: 而極端的說法中,也有無期徒刑與死刑一樣不正當的說法
: 端看你要堅持這個標準到什麼程度
承前,
正是因為生命權與自由權在邏輯上是平行的概念,
同樣是生命可以乘載的內容(而這內容就是由社約論的文明社會所取捨的),
因此我不認為自由刑與死刑可以相互援證彼此的正當或不正當,
必須個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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